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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台灣的經濟體系主要以中小企業為重心,2008年台灣中小企業家數有123萬4千家,

占全體企業的97.64% (經濟部,2009)。台灣之集團企業是由中小企業逐漸擴張所形成,

而不論台灣的中小企業或是大型的集團企業大部分都以家族為組成核心,隱含著家族控 制的重要性。儘管經營環境變化頗劇,家族集團仍然在台灣經濟活動當中,扮演相當關 鍵的角色;大型家族集團不僅獨領風騷數十餘年,同時其多角化軌跡或是進入新興產業 的發展軌跡,更與台灣經濟發展過程息息相關 (瞿宛文、安士敦,2003; Chung, 2006)。

不論國內外,家族企業是普遍存在的企業組織型態,美國約有80%左右的企業是屬 於家族擁有與控制的,雖然其中有80%是小型企業(Kirchhoff and Kirchhoff, 1987),

但仍有三分之一強的大型企業仍掌握在家族手中。歐洲則是有75%的中型企業仍由家族 所掌控 (Anderson and Reeb, 2004; Miller and Le-Breton-Miller, 2005; James, 2006) ,且在 泛中國經濟區域,包括中國大陸、台灣與香港,甚至是東南亞,家族企業都是相當主要 且深具經濟貢獻影響力的企業治理類型 (鍾喜梅、林佳慧,2009)。但是這些家族企業的 發展也左右了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一家企業的發展必然是從小企業開始慢慢茁壯,且 家族成員具有較高的凝聚力,因此創業之初所投入的人力大多為家族成員。因此在大部 分的國家中,尤其是東亞的企業結構其企業的所有權大多是集中在家族成員上 (La Porta et al., 1999; Claessens et al., 2002),對華人企業而言,家族式經營是相當普遍的類型

(Amyot, 1973; Wong, 1985; Numazaki, 1986; Hamilton and Kao, 1990; Redding, 1990;

Whitley, 1990, 1991; Kao, 1996),許多傳統中小企業在台灣經濟成長過程中扮演主流地 位。

然而隨著經濟結構的轉變,以代理理論的觀點審視家族企業之經營,家族企業經過 了成長期至成熟期開始穩健的發展,企業規模也逐漸擴大,形成具有一定規模與實力之 集團企業。在這一階段家族企業的經營模式會開始轉變,家族成員已不足以應付龐大的 事業體因而需要外部經理人員進入企業之中,家族勢必要建立一套治理機制來控管外部 經理人員(代理人)。但是在自利因素之下,外部經理人員可能為了追求個人利益而做

出有違家族控制股東(主理人)所期望的經營目標,因而產生代理問題,故企業為了解

許士軍、陳光中 (1989)認為,本土的家族企業具有雙元系統 (dual-system)之極端共 存現象,亦即在組織高層中雖有法律式的專業職稱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理等),

但本質上是家族系統 (family system)在掌控。此一雙元系統即企業的高階管理階層是由 家族所掌控的家族系統 (family system) ,而下層是由與西方企業同樣的結構、功能及 組織所組成的企業系統 (enterprise system) 。如下圖1-1 所示:

在有限的家族成員中尋找適任的接班人並不容易,「富不過三代」主要陳述的含意便在

利於決策的制定更會延誤到許多策略在執行上的效率,因此控制股東之間的衝突是值得 企業去重視並解決。

李宗榮 (2009)指出由於台灣的市場規模急速擴大,但家族企業仍是主體,到2003 年,仍有接近八成的企業具有家族特色,家族力量在台灣市場變遷過程中,仍然是個重 要的常數。因此親屬關係之特性也提供關係、親密、信任與責任的這種穩定連帶,進而 限定親密、信任與義務之發生局限於親緣關係或準親緣關係 (Yan, 1996),故家族成員依 其關係之不同也會產生不同的利害關係,雖然同屬一個家族中人,也是有親疏之分,因 此引發本研究探討在不同的關係之下會衍生出的代理問題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