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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變數介紹

一、依變數:各分子企業的代理問題,其偏離值程度之代表。

家族集團企業相較於歐美國家的不同在於經營權與所有權並未確切的分離,台灣的 家族企業皆符合:家族中至少有兩名以上的家族成員直接涉入經營(Barnes and Herson, 1976; Roseablatt et al., 1985; Stern, 1986)。因此控制股東常利用持股數的多寡來決定在分 子企業中的決策權的大小,根據Claessens et al.(2002)、葉銀華等人(2002)、許美滿 等人(2004)等研究發現,國內上市公司除了利用金字塔結構與交叉持投等方式擴張其 對於被投資公司的控制權之外,也利用參與管理的方式(例如擔任董事長、董事或總經 理)提高對於被投資公司的控制力,而他們同時也發現過半數以上的國內上市公司是由 控制股東(主要為家族)所掌控。沈中華與林昆立(2008)指出,控制權與現金流量權

(董事會席次比率與控制權;董事會席次比率與現金流量權)間的偏離同時也會影響公 司的財務報導與揭露政策。

通常偏離權的衡量有三種方式:以控制股東的控制權(亦即,投票權)減去現金流 量權(或董事會席次比率減去現金流量權;董事會席次比率減去控制權)來衡量。控制 股東常藉由交叉持股或金字塔結構來增加自己控制的權力,當控制股東擁有的控制權偏 離現金流量權程度愈大時,則愈有能力和誘因影響公司決策而傷害小股東的財富

(Shleifer and Vishny, 1997; La Porta et al.,1999;Claessens et al., 2002)。

因此同一集團企業內,若其分子企業的偏離值愈大,代表其代理問題可能愈大;反 之,代理問題愈小。

二、自變數:主要決策者為父子關係或兄弟關係。

本研究將參考集團家族表上所呈現的家族成員為分類標準,本研究將集團企業之決 策者主要以具有父子關係、兄弟關係與姻親關係之狀況進行探討。

(一) 主要決策者為父子關係 (X1)

同一集團企業之中,其分子企業之主要決策者由家族成員擔任,先從擔任各分子企 業之董事長與總經理來判斷,與集團家族表上相同者,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關係為父 子關係者編碼為1。若主要決策者只有其中一人為家族成員,另一人為外部經理人 者,則不在本研究探討的範圍之中,因此亦編碼為0。

(二)主要決策者為兄弟關係 (X2)

同一集團企業之中,其分子企業之主要決策者由家族成員擔任,先從擔任各分子企 業之董事長與總經理來判斷,與集團家族表上相同者,其具有兄弟關係者,則編碼 為1,反之,則編碼為0。若主要決策者只有其中一人為家族成員,另一人為外部經 理人者,則不在本研究探討的範圍之中,因此亦編碼為0。

(三)主要決策者為姻親關係 (X3)

同一集團企業之中,其分子企業之主要決策者由家族成員擔任,先從擔任各分子企 業之董事長與總經理來判斷,與集團家族表上相同者,其具有姻親關係者,則編碼 為1,反之,則編碼為0。若主要決策者只有其中一人為家族成員,另一人為外部經 理人者,則不在本研究探討的範圍之中,因此亦編碼為0。

三、控制變數

(一)集團企業

1. 核心資產比率 (CAR)

以集團企業來說,大多有一主要的核心企業作為本業,而這核心企業的資產額占集 團總資產額的數目大小,顯示出集團內各分子企業間擔任董事長與總經理之家族成 員對企業之可能影響,因此本研究採用核心本業所擁有的資產額對於整個集團總資 產額的作用大小。

本研究衡量核心資產比率公式=該年度核心企業資產額/該年度集團總資產額。

2. 集團規模 (SOC)

過去學者在衡量企業規模時多採用企業資產 (McDougall and Round, 1984)、企業的 員工人數 (Robbins, 1990) 或是企業營收 (Wiersema and Bantel, 1992) ;而本研究 將採用企業總資產作為集團規模大小的衡量,以當年度的資料作為編碼基準,並對 整個集團的總資產取自然對數,以避免統計上的偏誤。

本研究衡量集團規模公式=log(資產額)。

3. 集團成立年數 (FY)

一般而言,企業的年齡愈高,組織的結構愈是複雜,有可能因成立時間久遠導致較 大的規模。因此本研究採用集團企業成立為初始點算至2004年,為該集團的成立年 數。舉例來說,在資料觀察期間 (1988-2004) 來看,新光集團以人壽業起家,於1963 年成立新光人壽,以1990年為例,該集團成立年數為25年(因為1990年資料實際蒐 集截止為1988年,所以1988-1963=25)。

4. 集團內家族成員占核心人物比例 (pfinner)

本研究將參考集團家族表上所呈現的家族成員為分類標準。先從擔任各分子企業之 董事長與總經理來判斷,與集團家族表上相同者,編碼為1;反之,則編碼為0。再 來將相同編碼的分子企業個數相加,與總分子企業個數相除。本研究衡量此變數的 公式=當年度「相同編碼的分子企業個數相加 / 與總分子企業個數」。以中信集團 1990年為例,該年度分子企業家數為15家,其中董事長擔任高階主管的家數有8家,

主管的家數有3家,因此總經理擔任高階主管的比例為0.2(計算方式為3/15=0.2);

董事長與總經理皆為家族成員擔任高階主管的家數有3家,因此董事長與總經理皆 為家族成員擔任高階主管的比例為0.2(計算方式為3/15=0.2)。

5. 集團交叉持股程度(家族控制股東之所有權高低)

La Porta et al.(1999) 指出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係指被控制公司持有控股 公司的股權,或控股公司在被控公司控制範圍。Lemmon and Lins(2001)亦指出 在公司利用金字塔結構與交叉持股使其現金流量權與控制權偏離程度加大的情況 下,控制股東會有誘因與能力侵害公司財產,造成公司價值降低,且在控制股東有 參與管理時,公司價值降低更多,控制股東持股比例愈高,其損害公司價值的情況 將更嚴重。

(二)集團分子企業

1. 分子企業規模 (SOC)

過去學者在衡量企業規模時多採用企業資產 (McDougall & Round, 1984)、企業的 員工人數 (Robbins, 1990) 或是企業營收 (Wiersema & Bantel, 1992) ;而本研究將 採用分子企業資產作為企業大小的衡量,以當年度的資料作為編碼基準,並對整個 企業的總資產取自然對數,以避免統計上的偏誤。

本研究衡量分子企業規模公式=log(資產額)。

2. 分子企業成立年數 (FY)

一般而言,企業的年齡愈高,組織的結構愈是複雜,有可能因成立時間久遠導致較 大的規模。因此本研究採用分子企業成立為初始點算至2004年,為該分子企業的成 立年數。

3. 分子企業之產業別

本研究是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做為判斷集團各分子 企業核心行業的產業分類標準碼(SIC),屬於相關或是非相關產業。若是集團某分子 企業的核心產業SIC二碼編碼,與集團母公司相同,則屬於相關產業;若不同,則 屬於非相關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