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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特殊教育資源機構服務內涵之探討

ㄧ、特殊教育資源機構設立緣起

我國在特殊教育資源的建置上,相較於國外,雖然起步較晚,

但從相關法令的制定可知臺灣目前也正積極地建置特殊教育資源。

教育部自八十六學年度起便積極推動「特殊教育資源體系」之建立,

藉由整合及有效運用現有特殊教育資源,達到區域內特殊教育資源共 享並提供普通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的支援服務。所謂「特殊教育資 源體系」是指「在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設立一個『特殊教育資源中 心』;在直轄市各區及縣市內各鄉鎮市設『特殊教育中心學校』;在每 一所國中、小學設資源班(教室)(教育部,1997)。

特教資源機構雖然各有不同的功能與特性,但其支援教師教學 與輔助學生學習的目標是一致的。由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差異極 大,單一的資源提供及專業服務已無法滿足其特殊需求,他們需要的 是一個能夠整合所有特殊教育資源的組織。

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 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之有 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其支援服務項目及實施方式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對所謂「特殊教育機構」,支援服務辦法第三條規定:除了特殊 教育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 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委會)、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特殊教育學校(班)、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及其他相關組織均是。

張紋綺(2005)認為國內目前提供特殊教育資源的機構或團體,

大致可分為四個體系:

(ㄧ)、師大師院特殊教育中心

主要任務為特殊教育輔導及諮詢服務、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在職進 修、進行特殊教育研究與實驗、國內特殊教育學術交流活動及出版特 殊教育書籍刊物等。

(二)、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各地方政府為了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建立完整特殊教育支援系統 而設立,主要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具與輔具、特殊教育教學參考資 料、巡迴輔導、相關專業團隊服務、教師及家長諮詢等資源。

(三)、縣市特殊教育輔導團

由縣市教育局遴選學校具有特殊教育專業背景的教師擔任輔導 團成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校巡迴訪視輔導,協助特殊教育教師改進教 學與評量,進行課程實驗研究、製作教材教具,辦理校際或校內的教 學研討會等。

(四)、公私立機構及民間團體

辦理專題演講、研討會,並成立諮詢專線或建置網站,協助民眾 瞭解特殊教育及其相關問題等。

在特殊教育支援系統中,特殊教育中心與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是目 前台灣為數較多、分布較平均且有其法源依據的特殊教育資源機構,

因此,研究者藉由探討特教中心與特教資源中心的相關文獻來了解台 灣的特殊教育資源機構藉此一窺台灣的特教資源。

二、特殊教育中心之發展

(一)特殊教育中心的發展

特殊教育中心成立之初特殊教育法尚未制頒,其主要的法令依據 是教育部在民國五十九年十月公布的「特殊教育推行辦法」第十八條

「省(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應聘請有關專家,成立特殊兒童鑑 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對特殊兒童予以鑑定並輔導其就學。……」之 後教育部於民國六十三年七月頒訂「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

第四條要求「各縣市應設置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其下得 依不同類型之特殊兒童,設置各種鑑定及輔導小組……分別聘請特殊 教育專家、臨床心理學專家、專科醫師、社會工作者、復健醫師、語 言治療師等各方面專家及教育與學校行政人員等為委員,並以教育局

長為召集人,從事特殊兒童之綜合研判。」民國七十三年公布的特殊 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各師範校院應設特殊教育中心,負責協助其 輔導區內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至此特殊教育中 心有了正式的法定地位。此外,根據特教法第六條規定,「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為研究改進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具之需要應主 動委託學術及特殊教育學校或特殊教育機構等相關單位進行研究,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相關機關成立研究發展中心」,以及特教 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結 合鑑輔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 專業團隊及其他相關組織,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前項所稱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協助辦理 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設之任務編組」,在此架構中,特殊教育中心屬 於區域性的單位,上接中央層級的研究發展中心,下接地方性的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構成一個完整的特殊教育資源網絡(王振德,2004)。

(二)特殊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項目

民國六十年代台灣的特殊教育尚在萌芽階段,相關文獻、教材、

出版刊物在當時非常缺乏,許多國外專家學者來台主持研討會、講 演,翻譯國外特殊教育論著蔚為風氣。這時特殊教育中心的成立,就 成為了地區特殊教育資料中心。除了提供該地區國中小特教老師參加

特教中心的學術活動外,也提供了許多教學上的參考資料(郭為藩,

2004)。

郭為藩 (2004)認為特殊教育中心創立初期的任務如下:

1.利用師範院校地理分佈均衡的優勢,結合附近醫院、大學心理 輔導相關系所師資,為各縣市的特殊教育鑑定工作,提供協助。

2.提供家長有關特殊教育的諮商。

3.成為地區特教資料中心,辦理學術活動及提供特教參考資料。

4.接受教育部、廳、局及內政部委託,辦理專題研討會、講習會 或進行專案研究。

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各師範校院應設特殊教育中心,負 責協助其輔導區內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根據九 十三年度全國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工作檢討會會議手冊所列之各 中心工作執行情形,主要工作項目大致可分為以下五大類(教育部特 殊教育工作小組,2004):

1.辦理特殊教育諮詢服務

所有特教中心均提供特殊教育諮詢包括電話諮詢、網路諮 詢服務、晤談、個案輔導、解答疑難、宣傳卡製作等,並協助 特教教師、教育行政人員、特殊學生家長解決有關教學、輔導、

及評量等事宜。

2.辦理特教知能研習

依各輔導區縣市需求,有系統、計畫的規劃並採進階方式 辦理特教教師、普通班教師特教知能研習,研習之內容包括:

特教知能研習、各式評量工具研習、鑑定種子教師培訓、教學 課程與教材教法等。

3.辦理輔導區特殊教育檢討會

參觀教學、解答疑難、溝通座談、輔導教學、協助個案處 理、提供特教資訊、示範教學等,輔導之學校以縣市政府提供 急待改進之學生為重點。

4.身心障礙學校(班)訪視輔導

辦理國小(含學前)、國中等各階段之訪視輔導工作。

5.出版特殊教育相關刊物

編印相關特教刊物提供輔導區學校教師教學及輔導參考。

所有特教中心均出版特殊教育刊物,出版刊物包括特殊教育季 刊、資優教育季刊、研討會論文集、地區特教簡訊,或是與特 殊教育學生相關之各類學習課程、教材教法等特教中心叢書。

(三)特殊教育中心面臨的問題與未來發展

特殊教育中心依責任區負責輔導各縣市特殊教育學生的鑑定、教 學、輔導工作,並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人員之專業研習,接受諮詢。

潘廣祐(2006)研究發現國小普通班教師對於「地區特殊教育資 源中心提供教學諮詢與輔導服務」以及「大學院校特殊教育中心提供 教學諮詢與輔導服務」教學支援需求期望程度高,而能獲得支援服務 供給卻相形較少。

王宜忠(2004)認為由於特殊教育中心業務繁重、經費有限、加 上工作人員不足,對縣市輔導工作能發揮的成效其實有限。

李麗娟(2004)「台灣與英國融合教育支援服務系統之比較研究」

指出英國缺乏一介於中央與地方的支援單位,以整合各地分散的資 源;台灣有中介單位─特教中心,然卻無法有效地整合資源,建議應 重新思考特殊教育中心的功能定位與特教教育資源的再整合。

學者認為:特教中心未來需精簡業務(如特教叢書集中出版)並 加強學術研究工作,此外,特教中心應退居諮詢與規劃角色,將部分 輔導及在職進修研習活動交由縣市特教資源中心或特殊教育輔導團 負責,避免特教資源的重疊與浪費。(郭靜姿,2004;吳林輝 2004;

曾進興,2004)

邱上真(2004)對未來特殊教育中心的發展提出建議:(一)持 續:做得好、做得有成效的工作項目繼續進行;(二)擴展:做得好、

做得有成效,但服務數量不足的工作項目應擴大辦理;(三)延伸:

做得好、做得有成效,但可以做得再精緻的工作項目可以延伸;(四)

創新:隨著特殊教育新趨勢,宜開發新的服務項目。

綜合上述,在經費有限的情況下,特教中心唯有精簡業務、有效 的整合資源,避免特教資源的重疊與浪費,才能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三、特教資源中心之發展現況

(一) 、各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的源起

美國地區資源中心(Regional Resource Center,簡稱 RRC)的設 立起源於1965 年中小學教育修正法(Reynolds & Mann,1987),1969 年 91-230 公法更明確規定編列經費補助設立「資源中心」。在 1975 年94-142 公法的第三章「適應殘障者需求而成立之中心與服務」中,

明定「區域資源中心」(Regional Resource Centers)可獲得聯邦政府 經費補助或政府與高等教育機構、州教育單位以合約方式合作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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