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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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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從 SARS 那年開始,我也是奉命留守醫院的一名小小住院醫師,從來沒有質

疑過醫院、上級主管給我們的指示,只知道當病患需要你的時候,就是要站出 來,不管是多麼不合理的情況。當大家指責和平醫院醫師沒有留守,當司法院 釋字 690 號出來以後,在逐漸接觸法律的當下,有越來越多的疑惑開始在心中 發酵。到底什麼是人權?到底什麼是法律授權?而醫事人員的權利,還有受到 規制的範圍,如何救濟,都是內心深處的疑惑。

鑑於台灣醫療科技進步,新種類之醫學研究與發明日新月異,政府對於醫 療部分的管理規制,有越來越多法律規定來處理新的醫療科技。對於醫事人員 來說,多如毛牛的法律規定及法規命令,並沒有系統性地指導與整理。加上所 有的醫學教育中,對於法律的訓練與素養非常缺乏且薄弱。近十幾年來,除了 醫療糾紛讓醫事人員紛感無力以外,全民健康保險之開辦,行政手段的介入與 規制,讓醫事人員更加困擾。何種行為可以做?何種行為不能做?公會的規範 又是什麼?衛生福利部要求醫師接受的行為規範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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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十幾年下來醫病關係緊張下,醫事人員大多對於醫療行為民事刑事下的 責任,都略知一二,知道有刑法上的罪責有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但對於行政下 的管理手段、目的意義,並不清楚。對於自己擁有醫事人員這張證照的管理,

大部分醫事人員也只能照著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定,甚而有時候有很多疑惑存 在。希望透過這篇論文,來釐清行政規制對於醫療體系用何種手段方法,來達 到管制的公益目的,也希望在不斷進步的醫療科技上,能夠有所依歸,在符合 人民最大的公共利益下,帶給患者更多的福音。

第二項 問題意識

從全民健保開辦以來,常常聽到學長姐或者老師說,哪些處置不能做,哪 些需要申報,之後在 2001 年醫師法新修法第 8 條,新增了六年必須更換執照一 事1,醫事人員也並非很清楚知道到底為什麼要換照,只知道要去上課增加學分 數。除此之外,學生時代並沒有教導醫學生醫療法、醫事法、管制藥品條例,

1 醫事法第 8 條第一項: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 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第 8 條第二項: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立法理由:鑒於醫學專業技術日新月異﹐為使醫師適時接受新知﹐以提升醫療服務水 準﹐爰增列第二項﹐納入醫師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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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了醫師以後,突然多了一張管制藥品執照,對於麻醉管制藥品需要被規範,

並沒有任何概念,也不知道其重要性。當新手醫生上路時,要加入各地區公 會,要聽從地區公會的規定,但從前並不知道公會並非政府行政機關,只知道 若不聽從指示似乎會遭受到不利。在修習行政法之後,才知道原來有「業必入 會」之規定,各地區的醫師公會、醫學會,都不屬於行政法中的「公法人」,

也不是「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因為在沒有「行政委託」,頂多只能是

「專家參與」而已。雖然醫學會總會讓人以為是行政機關,因為有辦理發照、

繼續教育之權利。然而在醫師法第 7 條之一,授權中央主關機關訂定專科醫師 分科及甄審辦法,其中第 13 條規定,委託給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通 過以後並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此時,專科醫學會又 似乎有了行政委託的「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形式。

除了傳統醫學生、新手醫師遇到證照管制規制的問題之外,新的法案如安

寧照護、病人自主權利法、遠距醫療法等等,另外新的醫療科技如達文西手 臂、基因治療、3D 列印等,新的醫藥發明,AI 人工智慧,大數據的雲端紀錄,

皆是對醫生很大的衝擊。在個資隱私權的保護下,是否已經建立了完整的資料 保護概念。當新的醫療技術發展開始操作、醫療科技進步迅速的同時,法律及 法規命令要如何跟得上時代的腳步,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課題。

考量醫療衛生系統涵蓋範圍甚廣,除了管制醫事人員(包括醫師,其他醫 療衛生專門技術人員,如護理師、藥師、藥廠)、醫療機構,也涵蓋了管制藥 品、藥物、醫療器材,行為方面除了醫療行為以外,還有廣告也受限制,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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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為、醫事人員,還有醫療客體部分的規制也會一併探討。在德國,專業領 域的團體是「管制」的主體,由專門團體依照民主程序訂定遵守其專業規範,

即「職業自律」,由「專業人」管理自己,政府只要擔任最後的監督角色,做 最後的國家擔保責任,一方面可以節省政府所投入的公部門之人力與預算,而 且又可以達到專業自律的角色,與近年來行政法上之「公私協力」不謀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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