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第五節、 研究變項的操作型定義
一、依變項之操作型定義
所謂三十日死亡之病患,係指以調查日前(含調查日)呼 吸照護病房之呼吸器依賴患者經加護病房及呼吸治療中心 後轉至呼吸照護病房超過一個月後死亡,取其死亡前 30+5 日之所有登錄表之資料,並定義其為 30 日死亡案例。排除
未住滿 30 日案例,其餘則定義為 30 日未死亡案例。
二、自變項之操作型定義 (一)病患之人口變異項
1.性別:將所登錄之個案分為(1)男(2)女,視為類別變項。
2.年齡:依調查日和出生日之時間差,僅記錄年數,不 計月、日。
3.住院月數:依調查月距離進入呼吸照護病房月份,(若 由他院轉入者,依其取得重大傷病卡月份)。
(二)使用呼吸器的原因
1.原發性肺部疾病:指起始病灶在呼吸道的疾病,包括 慢性阻塞性肺炎、肺炎、氣喘、支氣管擴張…等,最 後造成呼吸器依賴。
2.次發性肺部疾病:指起始病灶在其他器官或系統,因 轉移或影響至呼吸道,最後才造成呼吸器依賴者屬 之,如癌症、腎衰竭。
3.中樞性神經疾病:指起始病灶在中樞神經,進而造成 呼吸中樞之受損,最後才造成呼吸器依賴者屬之,如 腦中風、腦幹病變。
吸肌肉間之傳導障礙疾病,最後造成呼吸器依賴者屬 之,如重症肌無力。
5.其他:不屬以上之原始病灶性疾病者皆屬之,如頸椎 外傷等。
(三)呼吸道相關病史
1.呼吸道疾病(含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炎、肺結核、胸腔 手術或其他有呼吸道疾病):不論其使用呼吸器之判別 原因,以使用呼吸器前一年即有之慢性疾病為準。
2.職業病史:以病患曾從事有關會影響呼吸道功能之物 理及化學工作,如噴霧、石棉業、礦工等皆屬之。
3.使用呼吸器之時間:以自病患最早使用呼吸器時至調 查日之時間距離,以月為單位。
(四)潛在疾病
1.糖尿病有無:以納入資料中之飯前血糖值為標準,分 為(1)小於等於 120 (2)大於 120 小於等於 160 (3)大於 160 三個類別變項。
2.糖尿病控制情形:以納入資料中 HbA1C 值分為(1)小於 等於 6.0 (2)大於 6.0 兩個類別變項。
3.高血壓:以舒張壓值分為(1)90 以下(含) (2)90 至 105(含)
(3)105 以上三個類別變項。
4.上消化道出血:以納入資料中是否有包括瀝青血便、
鼻胃管出血或內視鏡確診等記錄,分為(1)無 (2)有等 兩個類別變項。
5.心臟病:以納入記錄中是否有心電圖異常或如心臟超 音波等其他足資佐證的心臟血管疾病,分為(1)無 (2) 有兩項類別變項。
6.肝膽疾病:以納入記錄中 GOT 或 GPT 之任一項值大 於 40,或如腹部超音波等其他足資佐證肝膽等系統疾 病,分為(1)無(2)有兩項類別變項。
7.腎臟病:以納入記錄中 BUN 大於 22 或 Creatinine 大 於 1.3 或如腎臟超音波等其他足資佐證有腎臟等疾 病,分為(1)無(2)有兩項類別變項。
8.血液透析:以納入記錄中,病患是否接受血液透析,
分為(1)無(2)有兩項類別變項。
(五)意識狀態
評估中樞神經之損害程度,因病患大部份已有插 管,故僅以 Glasgow coma scale 中:E (眼睛反應)及 M(運 動反應)即 E+M 之合值為評估,分為(1)10 至 9 (2)8 至 6
(3)5 至 4 (4)3 至 2 四個類別變項。
(六)呼吸器相關處置
1. 呼吸器型式:中央健保局原規定之呼吸器包括有正負 壓呼吸器、Bi PAP 或 CPAP 使用>25cm H2O 等,皆歸 之於呼吸器之使用。而某些病例只使用 T-mask 或 T-piece 則歸入另一類,故將之分為(1)一般呼吸器指前 者(2)非一般呼吸器則指後者,兩項類別變項。
2. 使用機種:依呼吸照護病房目前使用最常見之機種分 為 (1)7200AE (2)8400STI (3)ADULT-star (4)Bear33 (5)SERVO900 (6)其他,等六個類別變項。若無使用記 錄,則該項加以捨棄。
3. 使用時段:依納入資料中,各案例一天之中實際使用 呼吸器時段分為(1)全天使用(2)夜間使用(3)間隔使用 等三個類別變項。
4. 人工氣道別:依納入資料案例中分為(1)使用 ET tube (2)使用 Tracheostomy 兩項類別變項。
(七)血液生化值
1. 白血球數-依納入資料中之白血球數分為(1)10000 以 下 (2)10000-15000 (3)15000-20000 (4)20000 以上四個
類別變項。
2. 血小板數-依納入資料中血小板數分為(1)20 萬以下 及(2)20 萬以上等兩個類別變項。
(八)照護處置及後遺症
1. 褥瘡:依納入資料,分為(1)無褥瘡 (2)有褥瘡兩項類 別變項。
2. 皮膚感染:如疥蟲感染等皮膚感染,依納入資料分為 (1)無(2)有兩項類別變項。
各變項之操作型定義見表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