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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流程

在文檔中 司法人員電腦素養之研究 (頁 13-0)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流程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我 國 在 1959 年 3 月 及 1979 年 7 月 分 別 成 立 了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簡 稱 研 考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簡 稱 資 策 會 ),目 的 就 是 爲 了 推 動 我 國 的 電 腦 資 訊 業 務 , 使 我 國 能 在 全 球 化 與 數 位 化 的 時 代 中 不 被 淘 汰 。 資 策 會 在 1995 年 發 展 「 網 路 」, 1996 年 成 立 科 技 法 律 中 心 ; 研 考 會 在 1996 年 提 出「 電 子 化 政 府 」,1998 至 2000 年 推 動 政 府 網 際 網 路,在 行 政 應 用 服 務 中 , 設 有 電 子 法 規 項 目 , 而 司 法 院 身 為 各 種 法 律 應 用 實 務 主 管 機 關 , 自 然 更 須 洞 燭 機 先 , 在 1980 年 展 開 全 面 司 法 業 務 電 腦 化 。

行 政 院 於 2002 年 公 佈「 挑 戰 2008: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其 中「 數 位 臺 灣 計 畫 」( e- Taiwan )項 目,計 畫 推 動 國 家 資 訊 通 信 基 礎,建 設 電 子 化 政 府,並 進 而 深 化 我 國 資 訊 通 信 科 技 應 用,使 我 國 成 為 亞 洲 最 e 化 的 國 家 之 一 。 當 電 腦 資 訊 應 用 技 術 發 展 至 今 , 在 司 法 業 務 方 面 , 也 已 利 用 資 料 庫 應

用 技 術 , 發 展 出 一 套 查 詢 系 統 , 使 一 般 民 眾 可 經 由 網 路 或 法 院 服 務 平 台 , 進 入 這 個 系 統 , 查 詢 最 新 判 例 、 查 詢 庭 期 、 查 詢 判 決 結 果 , 也 發 展 出 視 訊 遠 距 訊 問 系 統。但 是,卻 沒 有 一 個 查 詢 系 統,可 供 民 眾 在 輸 入 一 些 資 料 後 , 便 可 了 解 加 害 人 的 行 為 到 底 觸 犯 了 何 種 法 律 , 可 能 會 受 到 何 種 的 處 分 。 又 或 者 被 害 人,可 以 受 到 何 種 保 護、保 障 等 資 訊,一 可 能 有 遏 阻 犯 罪 的 效 果 , 二 可 使 被 害 人 及 早 發 動 尋 求 保 障 的 步 驟 。

研 究 者 服 務 於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 以 下 簡 稱 臺 東 地 院 ) 的 人 事 單 位 , 發 現 司 法 院 於 一 審 法 院 業 務 資 訊 化 , 至 今 已 推 動 建 置 有 三 十 餘 種 作 業 系 統 , 且 臺 東 地 院 是 在 1988 年 2 月 接 獲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77 菁 文 正 字 01783 號 來 函 後 , 即 開 始 著 手 推 動 司 法 業 務 電 腦 化 業 務 ; 但 是 推 動 已 有 二 十 二 年 , 法 院 中 仍 有 許 多 員 工 , 不 會 用 「 電 子 差 勤 表 單 系 統 」 請 假 或 申 請 加 班 , 而 需 委 由 其 他 同 仁 代 勞 , 甚 至 於 毫 無 學 習 意 願 , 此 為 促 成 研 究 者 撰 寫 本 文 的 動 機 之 一 。

其 次,「 司 法 」原 本 就 是 一 個 較 專 業、較 封 閉、及 稍 具 神 秘 色 彩 的 機 關,

加 以 近 年 大 力 提 倡 所 謂 的 「 獨 立 審 判 」、「 行 政 不 得 干 預 審 判 」、「 行 政 支 援 審 判 」等,是 否 因 此 使 得 有 關 的 探 討 聲 音 較 少。事 實 上,「 司 法 業 務 電 腦 化 執 行 計 畫 」 起 源 在 1985 年 , 經 過 五 年 的 準 備 及 蘊 釀 , 於 1990 年 7 月 開 始 執 行 。 司 法 業 務 電 腦 化 一 共 分 成 三 大 主 軸 , 一 是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 二 是 審 判 資 訊 體 系 、 三 是 行 政 資 訊 體 系 (《 司 法 業 務 電 腦 化 —資 訊 系 統 發 展 輯 要 》, 1994); 其 中 以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為 例 , 此 系 統 所 收 錄 的 資 料 有 : 一 、 法 規 部 分 : 包 含 中 央 法 規 、 地 方 法 規 、 國 際 法 規 、 及 大 陸 法 規 。 二 、 法 令 解 釋 部 分 : 包 含 大 理 院 解 釋 、 最 高 法 院 解 釋 、 司 法 院 解 釋 、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

三 、 裁 判 部 分 : 包 含 最 高 法 院 判 例 、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 行 政 法 院 判 例 、 行 政 法 院 裁 判 、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 高 院 暨 其 分 院 裁 判 、 及 各 地 方 法 院 暨 其 分 院 裁 判 。

四 、 座 談 決 議 錄 部 分 : 包 含 司 法 院 司 法 業 務 研 究 會 、 最 高 法 院 民 ﹙ 刑 ﹚ 庭 會 議 決 議 、 行 政 院 法 律 問 題 決 議 、 及 法 律 座 談 會 意 見 。

五 、 確 定 裁 判 指 正 : 收 錄 民 、 刑 事 確 定 裁 判 指 正 供 法 官 參 考 , 並 例 入 密 等

, 不 對 外 開 放 。

六 、 機 關 令 函 : 以 司 法 體 系 之 機 關 令 函 為 主 , 其 他 單 位 以 網 路 連 線 方 式 取 得 。

七 、 法 學 論 著 : 司 法 院 內 部 自 行 出 版 之 出 版 品 索 引 資 料 。

就 法 律 資 料 的 收 錄 範 圍 而 言 , 應 是 十 分 完 備 。 在 系 統 開 發 當 時 所 界 定 的 功 用 為 : 便 利 法 官 查 詢 資 料 、 提 供 法 官 最 新 之 法 學 文 獻 、 法 令 動 態 等 。 當 資 訊 科 技 進 步 至 現 下 之 情 況 , 如 此 完 備 之 資 料 庫 , 應 可 發 揮 更 大 、 更 多 之 功 能,利 用「 案 例 式 推 理 」﹙ Case-based Reasoning﹚的 技 術,應 該 可 以 發 展 出 研 究 者 前 段 所 言 及 之:「 可 供 民 眾 在 輸 入 一 些 資 料 後,便 可 了 解 加 害 人 的 行 為 到 底 觸 犯 了 何 種 法 律 , 可 能 會 受 到 何 種 的 處 分 , 又 或 者 被 害 人 , 可 以 受 到 何 種 保 護、保 障 等 資 訊 」。甚 至,當 個 人 受 到 一 種 侵 犯 時,可 以 經 由 這 個 系 統 , 知 道 應 該 到 何 處 去 尋 求 資 源 、 應 該 受 到 何 種 保 護 等 之 應 用 軟 體 , 但 至 今 闕 如 。 在 司 法 院 發 展 資 訊 各 系 統 時 , 是 未 曾 考 慮 到 可 以 一 併 發 展 此 種 功 能 ? 是 否 在 研 究 司 法 人 員 之 電 腦 素 養 的 同 時

, 可 以 找 到 一 些 蛛 絲 馬 跡 , 提 供 給 未 來 研 究 司 法 業 務 資 訊 化 人 員 一 個 參 考 資 料 。 此 即 為 研 究 者 撰 寫 本 文 的 動 機 之 二 。

其 三,司 法 審 判 業 務 在 快 速 成 長、又 必 須 注 重 對 人 民 服 務 品 質、及 相 對 滿 足 人 民 「 知 」 的 權 利 等 等 的 壓 力 之 下 , 司 法 業 務 電 腦 化 , 是 必 然 的 趨 勢 與 發 展 。 現 今 全 民 資 訊 教 育 普 及 , 國 民 電 腦 素 養 快 速 提 昇 之 際 , 一 些 利 用 電 腦 的 脫 序 犯 罪 行 為 , 亦 快 速 的 增 加 。 身 為 司 法 人 員 , 如 果 沒 有 足 夠 的 電 腦 素 養 , 如 何 可 對 犯 罪 人 給 予 適 度 的 制 裁 ? 而 司 法 人 員 參 與 電 腦 素 養 學 習 的 意 願 如 何 ? 此 為 研 究 者 撰 寫 本 文 動 機 之 三 。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研 究 者 雖 任 職 於 司 法 單 位 , 但 僅 能 接 觸 使 用 行 政 資 訊 體 系 下 之 各 項 系 統 , 在 與 審 判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 做 一 般 性 業 務 交 流 時 , 感 受 到 司 法 人 員 之 電 腦 素 養 較 佳 者,與 其 在 業 務 處 理 之 效 能 上,有 很 大 的 正 向 關 係 存 在。因 此 , 預 期 藉 由 文 獻 的 探 討 , 歸 納 作 成 問 卷 , 依 據 司 法 機 關 的 特 性 , 找 出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在 個 人 屬 性 變 項 , 對 電 腦 態 度 、 對 電 腦 熟 悉 程 度 、 使 用 網 路 能 力 、 及 參 與 學 習 意 願 之 間 的 差 異 性 , 試 行 分 析 , 希 望 能 找 出 提 升 司 法 人 員 電 腦 素 養 的 方 法 , 或 者 能 正 面 肯 定 司 法 人 員 之 電 腦 素 養 , 已 經 達 到 能 對 各 種 犯

罪 行 為 , 利 用 網 路 資 訊 作 出 適 當 的 判 決 給 予 合 於 社 會 期 待 必 要 的 處 罰 。 本 研 究 採 普 查 方 式 , 依 據 前 述 研 究 動 機 , 試 著 探 討 下 列 四 項 目 的 :

一 、 研 究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司 法 人 員 , 其 對 使 用 電 腦 態 度 之 差 異 情 形 。 二 、 研 究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司 法 人 員 , 其 對 電 腦 的 熟 悉 程 度 之 差 異 情 形 。 三 、 研 究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司 法 人 員 , 其 使 用 網 路 能 力 之 差 異 情 形 。 四 、 研 究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司 法 人 員 , 其 在 參 與 學 習 之 差 異 情 形 。

第三節 研究流程

本 研 究 在 確 定 研 究 方 向 後,依 據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探 討 相 關 文 獻,

建 立 研 究 架 構 與 假 設 , 設 計 問 卷 , 藉 問 卷 預 試 找 出 應 修 正 之 題 目 , 最 後 再 經 問 卷 之 整 理 分 析,對 本 研 究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本 研 究 之 流 程 如 圖 1-1 。

圖 1-1 本 研 究 流 程 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 研 究 範 圍 係 針 對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內 擔 任 審 判 業 務 、 審 判 行 政 、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及 行 政 支 援 人 員 作 為 問 卷 發 送 對 象 , 由 性 別 、 年 齡 、 教 育 程 度 、 工 作 性 質 、 年 資 及 家 庭 環 境 等 個 人 屬 性 的 不 同 , 探 討 對 電 腦 熟 悉 程 度 、 使 用 網 路 能 力 及 參 與 學 習 意 願 間 的 相 關 因 素 。

二、研究限制

本 研 究 雖 然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 儘 量 克 服 各 項 困 難 , 但 仍 有 部 分 限 制 , 特 說 明 如 下 :

(一)研究對象之限制

本 研 究 之 對 象 僅 限 於 臺 東 地 院 之 司 法 人 員 , 是 以 , 研 究 結 果 僅 能 供 作 研 究 參 考 , 並 不 能 代 表 全 國 各 級 法 院 之 司 法 人 員 , 更 無 法 推 論 至 包 含 檢 、 警 、 調 等 體 系 之 最 廣 義 之 司 法 人 員 。

(二 )相關資料蒐集上之限制

司 法 單 位 性 質 特 殊 , 審 判 為 司 法 業 務 中 心 , 坊 間 凡 論 及 司 法 人 員 素 養 之 文 獻 , 所 研 究 的 幾 乎 都 是 有 關 法 律 見 解 、 強 制 執 行 問 題 、 實 體 及 程 序 問 題 、 消 債 問 題 等 等 之 素 養 。 至 於 有 關 電 腦 素 養 之 相 關 文 獻 , 所 研 究 的 對 象 都 是 學 校 老 師 、 學 生 、 警 察 、 大 學 圖 書 館 館 員 等 , 而 且 文 獻 多 半 為 早 期 政 府 大 力 推 動 電 腦 化 時 期 之 研 究 論 文 , 資 料 稍 顯 老 舊 。 因 此 , 在 文 獻 探 討 上 恐 有 不 足 之 處 , 因 為 本 研 究 僅 能 從 其 他 學 者 對 不 同 單 位 人 員 電 腦 素 養 研 究 文 獻 中 , 歸 納 整 理 出 較 適 合 臺 東 地 院 之 研 究 架 構 與 研 究 問 題 。 無 法 十 分 正 確 的 表 達 司 法 人 員 電 腦 素 養 問 題 。

(三 )對於電腦素養解讀之限制

電 腦 素 養 所 代 表 的 面 向 太 多 , 本 研 究 係 僅 從 電 腦 基 本 知 識 及 較 初 級 之 使 用 層 面 來 探 討 研 究 , 不 做 過 於 深 入 或 複 雜 之 程 式 寫 作 等 研 討 , 加 以 科 技 進 步 神 速 , 其 相 關 素 養 亦 會 隨 時 改 變 而 有 所 差 異 , 本 研 究 所 列 電 腦 素 養 之 內 涵 , 僅 針 對 所 蒐 集 之 文 獻 及 臺 東 地 院 之 現 況 加 以 考 量 。

(四 )就問卷調查精準之限制

在 問 卷 中 部 分 較 具 敏 感 性 之 問 題 , 可 能 會 對 答 卷 者 , 造 成 自 我 防 衛 心 理 , 或 因 受 到 答 卷 者 其 個 人 觀 感 、 認 知 、 情 緒 或 態 度 等 因 素 影 響 , 對 問 卷 內 容 在 解 釋 上 、 切 入 點 有 所 偏 差 , 或 答 卷 時 心 中 有 所 保 留 , 造 成 問 卷 所 得 結 果 與 實 際 狀 況 有 所 出 入 。 而 且 是 第 一 次 針 對 司 法 人 員 所 做 之 問 卷 調 查 , 或 許 會 較 不 容 易 得 到 理 想 中 之 數 據 及 結 果 。

第五節 重要名詞解釋

為 使 本 研 究 相 關 名 詞 之 定 義 、 及 其 後 有 關 之 問 題 分 析 , 能 有 一 致 性 , 茲 就 本 研 究 中 之 重 要 名 詞 賦 予 一 定 之 詮 釋 :

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之司法人員

狹 義 之 司 法 人 員 , 僅 包 括 審 判 業 務 人 員 : 有 法 官 、 公 設 辯 護 人 、 公 證 人 、 書 記 官 、 執 達 員 、 通 譯 、 録 事 、 庭 務 員 等 , 而 本 研 究 係 採 廣 義 之 司 法 人 員 為 範 圍 , 即 《 法 院 組 織 法 》 第 二 章 有 關 地 方 法 院 組 織 中 , 定 有 職 稱 之 所 有 人 員,所 以 尚 包 括 行 政 業 務 人 員:有 觀 護 人、法 官 助 理、法 警、人 事 、 會 計 、 政 風 、 統 計 人 員 、 技 工 、 工 友 、 司 機 等 。 而 最 廣 意 之 司 法 人 員 , 則 尚 包 括 檢 、 警 、 調 等 機 構 人 員 。

二、電腦素養

本 研 究 所 稱 之 電 腦 素 養 為 符 合 時 代 需 要 , 所 具 備 之 與 電 腦 有 關 的 知 識

、 技 能 、 態 度 、 包 括 電 腦 軟 體 硬 體 的 基 本 操 作 能 力 與 常 識 、 網 際 網 路 資 源 運 用 的 能 力 、 於 過 程 中 能 夠 遵 守 相 關 的 價 值 與 倫 理 規 模 、 願 意 不 斷 充 實 電 腦 相 關 知 識 , 能 運 用 這 些 知 識 與 技 能 , 完 成 自 己 的 工 作 。 所 以 將 電 腦 素 養 內 涵 界 定 成 態 度 、 對 電 腦 的 熟 悉 程 度 、 使 用 網 路 能 力 、 及 參 與 學 習 意 願 四

、 技 能 、 態 度 、 包 括 電 腦 軟 體 硬 體 的 基 本 操 作 能 力 與 常 識 、 網 際 網 路 資 源 運 用 的 能 力 、 於 過 程 中 能 夠 遵 守 相 關 的 價 值 與 倫 理 規 模 、 願 意 不 斷 充 實 電 腦 相 關 知 識 , 能 運 用 這 些 知 識 與 技 能 , 完 成 自 己 的 工 作 。 所 以 將 電 腦 素 養 內 涵 界 定 成 態 度 、 對 電 腦 的 熟 悉 程 度 、 使 用 網 路 能 力 、 及 參 與 學 習 意 願 四

在文檔中 司法人員電腦素養之研究 (頁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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