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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流程

棄空間、邊緣空間、土地使用過度空間、閒置土地、閒置空間等,閒置 空間又分為私有及公有閒置空間,其中公有閒置空間包含

1.歷史性建築 2.古蹟建築

3.具特色或經濟價值之建築物 4.無特殊用途建築或其他

綜上而言,本研究範圍屬公有閒置空間歷史性兼具特色之建築物。

(二) 就時空來說

1.時間:問卷發放為 2017.12.20~2018.03.02 2.區域:

表 1- 1 問卷樣本區域分布人數 區 域

卷 別

北部 南部 東部 合計

專家效度問卷 0 3 6 9

AHP 正式問卷 5 5 17 27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研究對象

本研究對於矯正藝文展示館空間再利用之議題,採用以專家意見法和層級分 析法研究,著重於產、官、學等專家的意見。希望透過專家問卷來統整、計算分 析,先就產、官、學專家進行問卷意見訪談以探討政策、效益評估、規劃管理與 資源運作等面向,進一步發展出關鍵因素層級量表。本研究之訪談對象採立意抽 樣(purposive sample),希望了解有關與閒置空間再利用產、官、學之專業意見。

第一階段針對產、官、學各 3 位專家發放專家意見問卷調查,經專家意見修改後 修正研究架構製成正式問卷,第二階段以AHP 正式問卷分別由產、官、學各 9 名 總計27 名專家填寫後再進行層級分析法運算分析,求出計算後結果。

三、 研究限制

本研究為探討公有閒置空間再利用之議題,對於私有閒置空間及閒置工業地 再利用是否可全面運用仍無法確定,研究對象雖有北部、南部專家但仍偏台東地 區,至於全台未施做問卷之專家意見是否一致仍無法確定,有關研究不足之處有 待其他學者再探討研究。

第五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在確定研究動機、目的及範圍後,首先進行閒置空間再利用公部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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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政策、經營策略、營運效益與資源基礎理論相關之文獻探討及歸納整理,以建 立後續相關評估因素之依據;並進行層級分析理論探討,瞭解評估方法與架構說 明設計本研究的架構及研究方法。透過文獻探討建構閒置空間再利用之系統評選 層級,再以專家意見法專家問卷確認研究架構之主準則與評估次準則,經過產、

官、學專家修正後為有效度問卷之依據,再經由AHP 有效問卷的調查運算分析結 果,利用層級分析法統合計算得到主準則、次準則評估因子之相對權重。評選比 較模式建立後,進行閒置空間再利用經營策略評選比較系統。最後,提出相關結 論及研究後續的建議,如(圖 1.1)所示。

               

 

圖1- 1 研究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研究目的、問題,範圍與對象

閒置空間再利用文獻歸納整理,作 為評估架構建立依據

資源基礎理論、AHP 理論探討,作 為評估方法與模式之建立

建立研究架構、專家意見問卷

專家意見 問卷調查 問卷修訂

問卷回收與資料分析

結論與建議 NO

YES 確立研究背景與動機

設計正式問卷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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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名詞釋義

一、 閒置空間

行政院文建會(1998) 定位「閒置空間」為:「依法指定為古蹟、登錄為歷史 建築或未經指定的舊有閒置建築物或空間,在結構安全無虞,而仍具有可再利用 以推展文化價值者」。陳品孜(2003) 於「觀光休閒暨餐旅產業永續經營學術研討 會民國 92 年 4 月 26 日,第三集(尋找遺落的場域---台北閒置空間再利用)」論及:

歷經社會變遷轉型後留下了閒置空間,然而隨著都市發展與休閒生活機能需求增 加,「空間的『再利用』成為一種調解的機制」,而市民也賦予了再利用之空間新 的想像與期待,希望能透過再利用將閒置空間成為全民生活的一部分。

二、 再利用

關於再利用有很多學者有詮釋,對於再利用、再生與活用之定義常有所混淆,

做了很明確的註解是傅朝卿(2001),他說「活用」是行動的表現,可化建築物之 被動為主動;「再生是目的,讓建築物起死回生的期望」;「再利用」則是執行,對 建築物的設計策略使其脫胎換骨。也就是說,倘若想要空間「再生」,首先要有特 別設計的「活用」行動,再以「再利用」來完成。

三、 資源基礎理論(RBV)

資源基礎觀點(Resource-based View, RBV)在 Penrose 1959 年的著作「The Theory of the Growth of the Firm」,提及的「組織不均衡成長理論」為資源基礎理 論發展的起始概念,因為組織有賸餘或無法處理的資源,為求組織的成長,必須 尋求其他資源互助合作而引導這些資源發展其他的事業領域。

四、 層級分析法(AHP)

層級分析法(AHP)是美國 Thomas L. Saaty 學者於 1971 年所發展出的一套實用 決策性甚高的研究方法,主要可運用在於諸多不確定性狀況下且具有多項決策評 估因素的議題上,透過層級分析可幫助決策者對事件在特定的觀點下做出最好的 選擇。

五、 矯正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五條規定 :「本屬設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 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等矯正機關。」

矯正機關犯罪矯正之功能(黃徵男,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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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應報

源自古代以牙還牙、以眼還眼觀念,意謂犯罪人必須對他犯罪所衍生出 的損害付出等同的代價,應報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之目標。

(二) 嚇阻

源自犯罪學古典學派之自由意志、理性選擇、享樂主義等三項觀點。其 主張設置一套有效之刑罰超越犯罪人所獲之酬償,以嚇阻犯罪人及社會 大眾從事犯罪。

(三) 隔離

源自"眼不見為淨"的觀念,認為違反社會規範不應繼續留在社會中,適於 隔離或驅逐,以防衛社會安全與秩序。

(四) 矯治

源自犯罪學實證學派之論點,犯罪行為係因個人受到無法控制之內外因 素造成,可透過治療、教育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

(五) 重整

強調犯罪人與社區關係之修復,犯罪人出獄後如與社會越不疏離,再犯 機率就會變小。

(六) 修復

「修復式正義」是美國於1970 年代發展出的理念,強調透過以社區為中 介讓加害者與被害者重修舊好,讓損失者得到應有的補償,並鼓勵加害 者成為守法的好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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