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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社會工作保障弱勢者人權行動的策略

一、前言

社會工作平時的直接服務,即是在實踐弱勢者人權的理念。另外,社會工作 者也要針對弱勢人群遭受不公平對待,而去採取社會行動。為了要找出社會工作 者維護弱勢者人權的行動策略,本章先探討倡導、社會行動及充權三項概念,之 後再予以整合之。

二、倡導

社會工作的倡導概念是借自法律領域中律師在法庭為委託人的權益進行辯 護。在社會工作,倡導係指社會工作者挺身而出,為案主(群)或人民的利益說話 或奮鬥(NASW,1969)。倡導也是社會工作者直接聲援、支持、和為某一人或某 些人的一系列行動,以確保或維護社會正義(Mickelson,1995)。簡言之,倡 導可說是社會工作者為案主(群)的權利去進行辯護。

倡導可以分為個案倡導(case advocacy)及集體倡導(class advocacy)兩 種(Mickelson,1995)。個案倡導是指社會工作者為個別案主的權利去辯護,

集體倡導則是指社會工作者為遭遇同樣問題的案主群,去從事法規、政策、制度 的變革,以保障案主群的行動。集體倡導又包含了 Hardcastle 等人(1997)所 謂的團體倡導、社區倡導、政策倡導、體系倡導等之內涵。

上述無論是個別倡導或集體倡導都是社會工作者挺身而出為案主或案主群 的權利去聲援或行動,這是較一般的作法。事實上社會工作者也可以並應該鼓勵 案主或案主群自己站出來為自己的權利去辯護或行動,這稱之為自我倡導(self-advocacy)(Hardcastle, et al,1997)。在協助案主(群)自我倡導時,社工者 的 協 助 重 點 是 提 供 案 主 所 需 的 知 識 、 資 訊 並 鼓 勵 案 主( 群 ) , 這 也 是 充 權 (empowerment)概念的發揮。

準此,將倡導的對象區分為個別倡導與集體倡導,將社工倡導角色區分為

案主倡導與協助案主自我倡導,此時交織構成四種倡導類型(如表 9-1),分別 是:1.社工者為個別案主之權利去倡導,2.社工者為案主群的權利去倡導,3.

社工者協助各別案主自我倡導,4.社工者協助一案主群自我倡導。

表11-1:社工倡導類型 對象

角色 個別倡導 集體倡導

為案主倡導

社工為個別案主的權利去倡

導/辯護 社工為案主群的權利倡導

協助案主自我倡導 社工協助個別案主自我倡導 社工協助案主群自我倡導

社會工作者在決定是否採取倡導之前,應先考量案主(群)是否遭到不正義 的對待或處於不公平的困境之中,若答案為是,則可採取倡導行動。繼之,社工 者要考量案主(群)自我行動的程度,若可自我行動的程度高,則可協助案主(群) 自我倡導,若可自我行動的程度低,則社工者要為案主(群)去倡導。

三、社會行動

(一)社會行動的本質

社會行動是一種社區工作的工作方法或工作模式,係指弱勢者應組織起來,透 過 集 體 行 動 , 採 取 衝 突 策 略 , 去 對 抗 壓 迫 者 , 以 爭 取 應 有 的 權 利 。 Fisher(1995)即指出社會行動將其焦點放在力量(power)上,運用衝突策略 (conflict strategies),去挑戰壓迫者。此模式立基於社會工作的社會正義及社 會變遷使命。

Dunham(1970)認為社會行動是為了要獲得社會支持或官方作為,所從事 的群眾性敦促活動。他又認為社會行動也可以說是號召眾多的個人或團體,去從 事有組織的努力,並以衝突的方式去影響公眾意見或官方政策或行政作為。所以

社會行動對社會福利及社會進步,有著特別顯著的相關。

Bryant(1981)亦指出社會行動係要動員社會上無權無勢及政治權利薄弱 的人群,去爭取更大的代表性及獲取應得的集體利益。

Staples(1990)認為社會行動在致力於挑戰不公平、質問那些忽視社區需求 的決策者、對抗不適當的決策;並經由強化人們相信自己有能力、發展改變不良 環境的技術等,來增強人們的力量。

Rubin 與 Rubin(1992)認為社會行動是無權力者(the disempowered)對 抗有權者,以爭取他們所需的權利,透過社會行動,社區組織成員抵制當權者 的決策,挑戰那些限制生活機會的不公平結構,並創造人們的信念。他們又認為 社會行動的程序為:社會行動是去突顯一個問題,然後選定與問題有關的對象 並將該問題符號化、具象畫為議題,進而採取施壓的行動,最後則要確保已被應 允的變革要獲得履行。Rubin 與 Rubin 提到社會行動的對象包括房東、企業公司、

銀行、醫院、政府機構。

Rothman(1995 指出社會行動係認為處於不利地位的人群,需要被組織 起來,並聯合其他人去向大社會爭取資源及取得符合民主及正義的對待。

Checkoway(1995)認為社會行動的目的在經由建立有力量的共同體組織 來創造變革。社會行動假設透過組織(organizing),可以改善人們的生活,使人 們更知道他們自己的力量,去改變社區中的權力關係。

Weil&Gamble(1995)認為社會行動的主要焦點是在為社會、政治、經濟的 正義而行動,以改變政策及政策決策者,或改變不利於弱勢者的公司作為。他們 又認為社會行動的目標在改變權力(power)的平衡,以使以往被排斥在決策過 程之外的人們,得以加入與他們有關的決策過程。故社會行動是要去深化民主參 與並建立社會正義。

由上列各家對社會行動的定義,可歸納出社會行動含括下列四項要素:1.

社會行動的案主群主要是那些相對處於不利地位的弱勢族群,包括受壓迫者、被 剝削者、受忽視者、無權力者等。2.社會行動的主要作法是將弱勢者組織起來,

透過集體行動,採取衝突、對抗議含的策略。3.社會行動的行動對象,包括政府 機構、政策、社會制度、公司、銀行、房東…等。4.社會行動的目的,直接的是在爭 取弱勢者應有的權利與合理的對待,並提升弱勢者的權利意識;間接的目的則 在深化民主參與,建立符合正義原則的社會。

(二)社會行動的策略

社會行動有多種策略。Dunham(1970)提出的社會行動策略分別是直接行 動(direct action)與政治社會行動(political social action)。Bryant(1981)則 提出抗爭策略(confrontation strategies),如示威、罷工、遊行、靜坐等及談判 策略(bargaining strategies),如見議員、請願、宣傳活動等。呂大樂、鞏啟聖 (1985)認為香港社會的社會行動策略有三種,分別是對抗性行動、抗議性行動、

暴 力 性 行 動 。Brager 等(1987) 列出合作、抗 議、 抗爭 三種策略 (contest tactics)。Rubin 與 Rubin(1992)提出直接行動、政治施壓行動、法律行動三種 。 Neeting(1993)也列出合作、抗議與抗爭三種策略。莫慶聯、甘炳光(1994)提出 對話性行動、抗議性行動、對抗性行動、暴力性行動等四種,並認為這四種行動 策略是由溫和到激烈的連續體。

綜合上列各家觀點,可歸納出社會行動策略的分類表(如表 9-2)

表11-2:社會行動策略分類表

這些社會行動策略可單獨使用,但有效的行動策略常混合使用各種策略 (Rubin&Rubin,1992)。以下討論這些行動策略。

1.非暴力的直接行動 社會行動策略

非暴力直接行動

法律行動 政治社會行動

抗議行動 抗爭行動 政策倡導 監督行政

直接行動是指個人為了達到變革的目的,乃親身投入帶有戰鬥氣氛及深層 承諾的集體行動之中(Dunham,1970)。直接行動式各種社會行動中最普遍的 一種(Hanna&Robinson,1994)。

直 接 行 動 分 為 暴 力 行 動(violent action) 與 非 暴 力 行 動 (nonviolent action),暴力行動是在無計可施下做出反抗行為,例如擲物、潑水、追打等(呂 大樂,1985;莫慶聯,1994)。而社會工作基本上不鼓吹採取暴力行動,而偏 向使用非暴力行動(Duham,1970;馮可立,1988;Rubin&Rubin,1992;

王增勇,1995)。非暴力直接行動策略則可分為抗議行動及抗爭行動。

抗議行動主要透過語言、文字來表達不滿甚至譴責,從而暴露敵對一方的錯 誤,吸取傳播媒介注意,爭取一般大眾的同情與支持。較常見的抗議行動有簽名 連署、記者會、群眾集會、請願、靜坐、遊行示威等(Bryant,1981;呂大樂,

1985;Brager,1987:莫慶聯等,1994)。抗爭行動直接影響對方的利益,或 令對方無法正常運作,使對方因有損失而願意談判。例如罷工、怠工、杯葛 (boycotts)、或聯合抵制等(呂大樂等,1985;莫慶聯等,1994)。

直接行動的缺點/問題有:(1)可能挑起更大的反擊,(2)因分心而沒能去建 立組織,(3)無法獲取長程目標(Rubin&Rubin,1992)。

2.政治社會行動

政治社會行動(political social action)是指透過影響議會的程序或正式的 政治組織、行政部門的運作來採取行動,其目的在獲得議員或投票者的贊成票,

讓行政部門做成有利的決策(Dunham,1970)。簡言之,政治社會行動是要透過 政策過程(policy process),去達成目的,獲取目標。

政治過程有四個階段:(1)把問題放入討論的議程中,(2)設計各種可能解 決問題的政策方案,(3)促成法案的通過,(4)法案的執行。所謂的政治社會行動 在政治過程的每個階段皆可介入施壓。在第一階段的把議題置入政治議程中,主 要是要喚起政治人物注意該議題的重要性,此時可運用遊說、直接行動、行動研 究等策略。在第二階段的設計各種可能解決的方案中,是要向政府或政治人物介

紹、提出我們的政策方案。在第三階段促成法案通過中,則要運用遊說策略,例 如接觸議員、寫信、打電話、參加聽證會(公聽會)等。第四階段在影響法律執行中,

則要對行政部門施壓並監督行政(Rubin 與 Rubin,1986)。

Bell 與 Bell(1982)指出遊說與監督行政是主要的政治社會行動策略,二者 是互補的。遊說是去影響制定政策、法案的行動,故也可稱之為政策倡導。而監 督行政則是於立法後去注意督促政府實踐法案的規定。

Haynes 與 Mickelson(19860)也討論的遊說(lobbying)、監督行政體系 (monitoring the bureaucracy)兩種政治社會行動策略。遊說意旨針對某一議 題提出我方具體說服性的陳述,目的在影響決策者。遊說在多元社會是一種合法 的、基本的、且是有力的工作。遊說者必須了解正式的立法過程,但也應熟悉非 正式的過程。遊說者也要去建立聯盟(coalition),作為其遊說策略的一部份。在 此所謂的聯盟是一種鬆散的組織,一種特別設置的組織(ad hoc association of constituent groups)。聯結的對象是同情我們的理念、價值、哲學的個人或 團體。有越多的人、團體加入聯盟,則聯盟更有力。但有時則會因為太多而顯得 零碎無力,而得不到立法者的支持。遊說的方式有:面對面遊說、寫信遊說、出 席聽證會。監督行政的目的則是在確保法律的內容有被行政部門實踐之。從事監

Haynes 與 Mickelson(19860)也討論的遊說(lobbying)、監督行政體系 (monitoring the bureaucracy)兩種政治社會行動策略。遊說意旨針對某一議 題提出我方具體說服性的陳述,目的在影響決策者。遊說在多元社會是一種合法 的、基本的、且是有力的工作。遊說者必須了解正式的立法過程,但也應熟悉非 正式的過程。遊說者也要去建立聯盟(coalition),作為其遊說策略的一部份。在 此所謂的聯盟是一種鬆散的組織,一種特別設置的組織(ad hoc association of constituent groups)。聯結的對象是同情我們的理念、價值、哲學的個人或 團體。有越多的人、團體加入聯盟,則聯盟更有力。但有時則會因為太多而顯得 零碎無力,而得不到立法者的支持。遊說的方式有:面對面遊說、寫信遊說、出 席聽證會。監督行政的目的則是在確保法律的內容有被行政部門實踐之。從事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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