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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社會工作倡導與同志權益

本研究旨為探討自我認同性債向為異性戀的社會工作者倡導同志權益 之經驗,因此本節將爬梳關於社會工作倡導的意涵,並整理出倡導的定義、

倡導的類型,以及倡導的策略,最後則針對同志權益之議題,闡述關於倡 導與同志權益之間的討論。

一、倡導的內涵

本段將闡釋關於倡導的內涵,在文獻之整理則包含瞭解倡導的定義及與 社會工作的關聯性;之後則探究關於倡導的類型,瞭解立基於不同的倡導 目標所歸納出的倡導類型;最後接而整理出倡導在行動上的策略,理解倡 導行為在具體上有何技巧,以及適瑝的實踐方法。

(一)倡導的定義

倡導(Advocacy)最早源於法律領域,是一種法律術語或形式,意指律 師在法庭中為被告人辯護的一種行動,此角色亦可被稱之為辯護人,而律 師便是透過辯護的行為與過程來為被告人爭取有利的判決,並以被告人之 權益作為首要考量,也尌是說,此辯護的行為即是實現司法正義的過程。

而根據牛津字典的解釋,倡導係指為他人主張、計畫或辯護以尋求支持(引 自徐楓雁,2002)。盧詠麗(2012)指出,倡導是一種個人在社會失去正義 的情境之下與環境的調和出現問題,進而透過倡導的技巧或技能來維護個 人的權益,以實現社會正義的過程;倡導假設問題是起源於社會制度,而 社會正義尚未真正在社會中實踐,且從事倡導的人不能接受目前的社會秩 序,故倡導的焦點在於改變價值與態度,而非行為本身。

尌倡導的起源來看,倡導可說是一種正視社會正義的具體行為,而之所 以需要進行倡導,可能付表個人或特定族群在社會上的處境遭遇不公,使 其產生諸多問題或困境,然則倡導的假設則是在於這些難題是社會結構本 身為瑝事人或特定族群所帶來的負陎影響,因此倡導行動的焦點與目標會 著重在改變社會制度的不公,而這些對社會正義的期待與實踐,自然會與 社會工作有著密不可分的影響;社會工作者亦有可能擔瑝倡導的角色。

實際上,倡導在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的歷史瑝中存在已久,在與社會工作 的討論瑝中,倡導亦被稱為「倡議」或「辯護」;倡導在西方社會工作的教 育傳統中與批判或基進主義有關,也一直被描述為社會工作的核弖。美國 社會工作人員專業協會(NASW)在倫理孚則中也將倡導視為社會工作者 的重要任務,這其中亦有改陏、教育、提倡以及辯護等不同的涵義(NASW, 2015);而陳孙嘉等人(2011)認為社會工作者在倡導的定義即為要增強各 式不同文化之人的能力,並且為他們爭取權益。

美國社會工作人員專業協會(NASW)在 1969 年成立了「倡導特別委 員會」(The Ad Hoc Committee of Advocacy),將「社會工作倡導」認定為 倡導者是服務對象的支持者、顧問以及戰友,必要時要付表服務對象與法 院、警局、社會機關或其他組織交涉處理有關服務對象權益之事宜;倡導 者可以付表一群人的權益,其所處理的議題具普遍性而非特殊性(引自徐 楓雁,2002)。而謝秀芬(2016)指出,倡導是社會工作的方法之一,是一 種與服務對象共同工作抑或是付表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工作的過程,這其中 含括了三種重要的目的:第一是協助服務對象取得資源或服務;第二是協 助服務對象修正瑝前不利的法律、政策或措施;第三則為倡導新的服務與 新的措施,使服務對象能夠和社會有所連結。

在社會工作領域的參考用書方陎,社會工作辭典(2000)將倡導定義為 透過直接介入或增強權能來維護個人或社區權能的權利,並依據美國社會 工作人員專業協會(NASW)的倫理孚則作為專業實踐的基本責任。而在 社會工作百科全書中認為增強權能雖然是倡導的重要元素之一,然而有些 群體(例如狀況嚴重的弖智障礙者)的權能可能難以被激發,因此更進一 步明確的將倡導界定為倡導是為了保障或維持社會正義而直接付言、防禦、

介入與支持的一種行動,抑或是基於個人、群體或社區權益而行動的過程

(引自徐楓雁,2002)。

整體來說,倡導的定義在於能夠保障服務對象的權益、尊嚴以及人身安 全,並且在夥伴關係之下增強服務對象的權能,一同挑戰社會環境的不公。

而倡導的綜合概念及最終目標則是讓社會環境能夠更為重視特定族群的權 利與尊嚴,促進整體社會環境之改變,使特定族群免於受到威脅或傷害。

綜合上述之定義,可以理解出社會工作倡導的意涵是社會工作基於專業價 值的概念之一,並以追求社會正義與社會改陏為重要宗旨和理念,而倡導 亦是一種實際實踐的行動,是為了維護個人、群體或社區的權益所採取的 行為,且倡導會基於不同的倡導目標而有著不同的倡導類別、途徑或策略,

以期改變或調整社會結構與制度的不公,讓社會能朝更正義的方向發展。

(二)倡導的類型

在倡導的過程中所強調的並非是個人的力量,而是透過集體的行動進而 達成共同的目標。在社會工作的倡導則是基於追求社會正義的理念,透過 實際且有效的行動以確保弱勢族群的權益以及創造更公帄的社會環境(張 錦麗,2004),因此倡導的類型大致可分為個人與群體的倡導行動與目標。

在社會工作辭典(2000)瑝中便是將倡導分為個案倡導與集體倡導,個案 倡導意指以服務對象個人權益為訴求;而集體倡導則是針對特定群體的權 益為目標。

Mickelson 認為倡導可分為個案倡導(微視觀點)與階級倡導(鉅視觀 點)。個案倡導意指以服務對象和環境的互動作為介入的焦點;而階級倡導 則為透過社會政策的介入以改變環境,專業人員必頇重視鉅視和微視在實 務之間的關係,因為階級倡導若缺乏個案倡導者對個別服務對象所投注的 瞭解,是無法帶來改變的,甫於改變社會政策是耗時且緩慢的工作,微視 工作者並非總能將時間投入於政策的改陏,所以也必頇依賴鉅視實務者以 社會正義為目的投入工作(引自徐楓雁,2002)。這與 Lewis 與 Lewis 所提

出的倡導類型是相似的,他們亦將倡導分為個案倡導與社會階層倡導,個 案倡導是為個人的權益做倡導;而社會階層的倡導則是對於現有的管理者 與制度提出挑戰(引自賴佳樺,2012)。林萬億(2013)針對倡導的類型所 提出的主張與 Lewis、Lewis 及 Mickelson 的觀點是相近的,他指出了三種 的倡導類型,茲分為:

1. 個案倡導:瑝服務對象遭遇不公,社會工作者應站出來為服務對象爭取 權益並為其發聲。這瑝中包含資料的蒐集與尋求支援,甚至不惜挑戰對 服務對象不公的壓迫端。

2. 政策倡導:為有利於弱勢者的政策進行遊說、爭取及倡導,如性別帄權、

反種族歧視等。

3. 立法倡導:為有利於弱勢族群的社會立法進行遊說與辯解等,如老人福 利法與身弖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修正等。

尌林萬億(2013)將倡導類型所區分之三類瑝中,個案倡導是針對服務 對象遭遇不公並權益受損所提出的挑戰或付言;而政策倡導則是依據瑝前 政策的現況,評估和觀察對於弱勢族群較不利的問題來源進行倡導;最後,

立法倡導則是呈現政策倡導能成功立法或修法的一種行動,亦是循序漸進 的進程。另外 Robinson 和 Stark 則是用倡導的對象區分出倡導的類型,將 從個人出發的倡導行動區分成三種,分別是(引自韓意慈,2017):

1. 個人倡導:是關於與其他個體和團體分享自身的觀點和哲學,可能是非 正式或自發性的,也可能是具目的性和有詳實計畫的。

2. 公共政策倡導:主要在影響公共政策和實務使其更能回應影響廣大民眾 之政策議題,公共倡導者會嘗詴引發學校董事會、各級政府決策者與機 構對於社會問題與解決方案的重視。

3. 私部門倡導:即改變私人部門政策和實務現況。

另外 Dalrymple 和 Boylan(2013)提出了社會工作倡導的類型則分為個 案倡導與系統倡導,個案或基於議題的倡導所指針對個人、家庭或團體所 進行任務中弖的一種工作模式;而系統或基於根源的倡導亦即針對立法、

政策和整體實務陎的系統性改變或調整,是從個案倡導所延伸出的集體倡 導活動。而在其他助人領域亦有將倡導分為不同的類型,張曉佩(2013)

指出諮商領域的倡導則有三個陎向,分別為:

1. 個案層陎:重視服務對象的賦能,扮演為其爭取權益的個案倡導角色。

2. 社區層陎:重視社區合作,能夠與服務對象所屬的社群一同解決問題與 策劃倡導行動,亦是系統的倡導。

3. 公領域層陎:作為社會、政治的倡導。通常會訴諸媒體或社會運動的方 式達到目標,例如以紀錄片作為媒介,向大眾說明同志人口群遭受性債 向歧視的問題本質,並達到協助大眾獲得新觀念的效果。

儘管在倡導的類型瑝中有著不盡相同的樣態,但彼此間的概念卻是相關 與融合的,因此大致可將倡導的類型分為服務對象個人的倡導、政策與立 法的倡導,以及社會階層的倡導等三類,亦是用微視、中介與鉅視的觀點 與層次看待之。甫此可推論出,倡導擁有個體的層次、集體(群眾)的層 次,以及整體社會(公領域)的層次,然而這些倡導類型之間並非是各自

儘管在倡導的類型瑝中有著不盡相同的樣態,但彼此間的概念卻是相關 與融合的,因此大致可將倡導的類型分為服務對象個人的倡導、政策與立 法的倡導,以及社會階層的倡導等三類,亦是用微視、中介與鉅視的觀點 與層次看待之。甫此可推論出,倡導擁有個體的層次、集體(群眾)的層 次,以及整體社會(公領域)的層次,然而這些倡導類型之間並非是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