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主旨
此要領,係依「福岡市節水型利用等相關措置要領」(以 下簡稱要綱)第 8 條規定,建築時之節水對策相關事項,就大 型建築物節水對策做必要事項規定。
第 2 大型建築物
1.要綱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建造時需提出節水計畫書之大型建築 物,係指自來水給水口徑在 50 公厘以上,或者總樓地版面積
在 5,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2.大型建築物內,依要綱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建造時需致力於設 置雜用水道,唯以下兩項除外:
( 1 ) 共 同 住 宅 ( 共 同 住 宅 為 含 多 種 用 途 建 築 物 , 提 供 做 共 同 住 宅 使 用 以 外 之 其 他 部 分 若 符 合 前 項 大 型 建 築 物 標 準 者 , 該 部 分 除 外 , 仍 得 設 置 雜 用 水道。
( 2 ) 倉 庫 、 停 車 場 等 其 他 建 築 物 , 雜 用 水 道 設 置 不 適當或有困難,經市長(市政當局)特別認可者。
3.大型建築物之建築場所,如位於下水處理水再利用預定區內,
得只設置節水型機器及二重配管(含雜用水受水池及雜用水高 置水槽)。
4.建築物增建時,增建部分符合第 1 項,要綱及要領均適用之。
第 3 節水計畫書
要綱第 8 條第 2 項之節水計畫書(樣式第 1 號),於建築確 認申請前,檢附下列圖說 4 套向建築局提出。
(1)相關位置圖。
(2)各層平面圖。
(3)給排水設備系統圖及設備圖說、型錄。
(4)空氣調和設備配管系統圖及設備圖說、型錄。
(5)給水計畫書。
(6)其他市長(市府當局)需特別認定圖說。
前項節水計畫書記載事項如有變更,依前項準則提出新的 節水計畫書,相關圖說如無變更得不必再重新製作。
第 4 審查及核准
1.節水計畫書提出,關係各局應就水之有效利用及節水之觀點,
就其內容 審查之。
2.前項審查結果,節水計畫書之內容認為適當者,應給付節水計 畫承認書(樣式第 2 號),如認為不適當時,依要綱第 8 條第 3 項規定,做必要指示。
第 5 循環利用及水處理設施之申請
1.水之循環利用目的所設置之雜用水道,工程在施工前,應就循 環利用相關構造、設備提出「循環利用及水處理設施設置申請 書」(樣式第 3 號),檢附以下圖說 4 份向建築局提出。
(1)循環利用.水處理設施構造圖
(2)循環利用.水處理設施之容量(能力)計算書 及規範型錄
(3)其他市長(市府當局)需特別認定書圖
2.前項申請書提出,相關各局應就申請書內容進行審查。
3.前項審查結果,就循環利用及水處理設施之規模、構造認為適 當時,發行循環利用及水處理設施設置申請承認書(樣式第 4 號)。
第 6 工事之中間檢查及完工檢查
1.依要綱第 8 條第 2 項提出節水計畫書之大型建築物之節水機器 設置、雜用水道施工,認為有必要時,關係各局得於施工中進 行中間檢查。
2.大型建築物工程完工後,應於完工後 4 日後就上開目的向建築 當局提出「大型建築物完工申請書」(樣式第 5 號),申請提出,
相關各局應進行完工檢查。
附則 此要領,於昭和 54 年(1979 年)4 月 1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