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一、陳組長文卿
1、國內資料調查無法如日本詳盡,希望持續建立完整之資料。
辦理情形:遵照辦理
2、應探討國內用水量偏高的原因,並提出具體的管制對策。
辦理情形:
依第四章用水量調查,台灣地區每人每日用水量為 264 Lpcd,復針對特定社區做詳細調查,每人每日用水量為 219 Lpcd,顯示出均不致太高,其與自來水事業統計數字(表 2-15)
比較,在台北市有較大差距,其原因曾討論甚久,或許與公共 用水、漏水等造成用水量偏高,及外來未設籍人口眾未列入攤 分有關,建請未來能作較詳盡與權威之調查分析。
3、第 5-2 頁表 5-1 之單位請註明。
辦理情形:遵照辦理,已加註單位 lpcd,
二、陳組長弘
1、合理用水量宜分區訂定及依建物種類再細分,並考慮未來國民生 活品質提升的需求而增加合理用量。
辦理情形:
第 6.2 節已加述合理用水量難以合理界定理由,並推論大致 200lLpcd 可以作為滿足合理生活需求之基本用量,而以 250Lpcd 訂為合理用水量上限,超過可訂定相當管制措施,分北、中、
南等區訂定合理用水量,是否需如此細分,必要與否尚有考慮 空間,惟如依都市規模,以城鄉差距之觀點分級似較可行。
2、請提出節水計畫書內容及審查機制。
辦理情形:
檢附日本福岡市節水計畫書提報之詳細資料供參考,參見附 錄四。
3、建議將不同類別建物之合理用水量等納入建築技術規則規範,俾
利推動節水政策。
辦理情形:列入第八章建議事項。
4、建議定期(例如五年或十年)進行自來水用水普查工作,以建立重 要資料。
辦理情形:列入第八章建議事項。
三、鄭教授政利
1、第 2.3 節關於台北市及台灣省用水量及供水量之計算基準不同,
作為全台灣地區之計算或比較數值之依據,是否妥適,宜再斟酌。
辦理情形:
台北市為大都會區,而台灣省則包含都市與鄉村,兩者用水 量及供水量之計算基準不同,表 2-15 合計值僅供參考。
2、在各國家庭用水比較部分,所列舉對象均為用水量偏高的國家,
宜補充如新加坡、德國、英國等節水型國家之資料較為完備。
辦理情形:
限於時間無法補足部份資料,將追蹤調查此三國用水資料。
四、歐陽教授嶠暉
1、營建署、內政部第二辦公室及中興顧問公司每人用水量調查數據 差距頗大,其背景差異性應列入考量。
辦理情形:
5.2.2 節已略加分析與說明,內政部第二辦公室因辦公室寬 敞,有效面積比僅取 44.8﹪,單位有效面積用水量為 11.1 公升/
m2•日,中興工程顧問公司之有效面積比為 91%,單位有效面積 用水量為 10.20 公升/ m2•日;在此或可如此認定,假設日本橫 須賀市設計指針所訂之設計標準,官署(無附設餐廳)單位有效 面積用水量 12 公升/ m2•日為合理值,則內政部台北第二辦公室 單位有效面積用水量 11.1 公升/ m2•日,所顯示之意義為該辦公 室每人所佔辦公面積為合理範疇,會議室、禮堂等所佔之 12.6%
面積,則使該辦公廳顯得寬敞舒適,而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單位有 效面積用水量 10.20 公升/ m2•日,與其平均每人每日用水量 85.5 公升/ m2•日做比較,可顯示該辦公室人較擁擠,每人所佔面積
較低。
2、中和國宅之每人用水量稍低,應評估外出人口數加以調整。
辦理情形:
5.1.1 節已補敘就台北縣中和國宅社區之用水分析,此六十 戶社區,平均每人每日用水量為 219 公升,這之間或尚有可供 探討之地方,此社區共 60 戶,共住 234 人,大多為公務員家庭,
假設每一家庭有一個人(男主人或女主人)白天上班,依表 4-12,辦公室之每人每日用水量為 147 公升,攤算於家庭用水 中計算時,得此 234 人每人每日用水量為:(147 lpcd × 60 人 +219 lpcd × 234 人)/234 人 = 257 lpcd,由上式之合併計算,
此社區家庭用水量每人每日由 219 公升上升至 257 公升,符合 一般設計推算。
五、主持人結論
1、本案期末審查原則通過,各與談人提供之意見,請計畫主持人參 採。
2、合理用水量宜考慮區域性差異,及未來國民生活品質提升之需求 分析。
3、請研究單位儘速完成研究計畫修正,如期繳交成果報告及經費核 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