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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逃漏之模型設定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租稅逃漏之模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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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而言,可以分為土地、房屋、存款、投資與其他財產,由於土地與房屋在估價 上已偏低,透過持有不動產能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存款則會有金融機構的紀 錄,容易被稽徵機關掌握,綜合以上因素,在後續分析逃漏行為時僅考慮投資與 其他財產兩項較具有逃漏機會的財產。

2. 逃漏金額

於估計逃漏金額時刪減部分變數,扣除額僅保留有虛報債務可能的未償債務 扣除額,其中不計入項目不屬於遺產稅課稅範圍,贈與行為係在生前移轉財產,

兩者皆無法反映在核定遺產淨額,在無法影響稅額的情況下,亦不會影響逃漏行 為中逃漏多寡的決定,故未將不計入項目、贈與行為納入逃漏金額的估計式,而 逃漏金額以兩種方式衡量,分別為漏稅額與逃漏遺產,將逃漏金額的迴歸式設定 如下:

i i

i X

E 0

  . (3-4)

E 為漏稅額或漏報遺產取自然對數; X 為影響納稅人逃漏之各項因素,包括淨

財富、投資、其他財產與未償債務扣除額取自然對數,以及遺有配偶、地區與修 法等虛擬變數。

三、 修法的影響 1. 鄒檢定

當經濟結構發生變化,同一經濟變數在不同時期的關係可能存在差異,計量 上可以利用鄒檢定(Chow test) 檢測相同的變數在不同時期的迴歸係數是否維持 不變,民國 98 年的修法為明確的結構轉變時點,故利用鄒檢定比較修法前後逃 漏機率與逃漏金額兩條迴歸式的係數,以推論經濟結構是否在兩期間發生變化,

而計量上的處理相對容易,首先分別進行結構轉變時點前後的迴歸分析,再將兩 條迴歸式係數相等設為虛無假設,若結果顯著,則拒絕虛無假設,表示結構變化 點前後的確發生明顯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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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明顯為政策前後的轉捩點,但遺產稅本身的限制為每個人僅有一 筆申報資料,若直接以修法後的申報案件作為實驗組,則會與修法虛擬變數產生 共線性,故以財富水準作為分組依據,假設相同財富水準在做逃漏決策時有相近 的考量,將修法前後財富水準相當者視為同一群人,並控制被繼承人的投資、其 他財產、未償債務以及其他特性後,比較相同財富水準的人在修法前後逃漏行為 的變化,其中相同財富水準的認定係將民國 98 年以後遺產稅資料依據修法前累 進稅率級距換算其適用稅率。考量到 DID 的操作上需要一組控制組,又稅率的 高低直接影響逃漏利益,稅率較低者本身較不具有逃漏動機,修法對其影響不 大,故以稅率 10% 以下作為控制組,而修法前適用稅率 10%以上者於修法後稅 負減輕,以稅率 10% 以上作為實驗組,並依據稅率高低檢視修法後財富水準之 間是否存在不同程度的變化,將 DID 的迴歸式設定如下:

i i i group policy group policy X

E 0 1 2 3  

  . (3-7)

E 為漏稅額或漏報遺產; group為組別的虛擬變數,實驗組設為 1,控制組設為

0; policy 為修法虛擬變數,民國 98 年以後設為 1,98 年以前設為 0; X 為其他 影響逃漏的各項因素,包括投資、其他財產、未償債務扣除額取自然對數,以及 遺有配偶、地區虛擬變數。表 3-1 整理各迴歸係數關係,差異 (1) 為分別計算各 兩組在修法前後的差異後再相減;差異 (2) 則比較不同時點兩組別的差異,兩 種方式皆可得出相同結果,

3為修法的真實效果。

表 3-1、DID 迴歸係數關係表

係數

修法前 (

policy

0)

修法後 (

policy

1)

差異 (1)

控制組 (

group

0) 0 02

2 實驗組 (

group

1) 0 10 12 3

2

3

差異 (2)

1

1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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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自我選擇的處理

在不考慮稽徵機關選案差異的情況下,逃漏與否為繼承人選擇的結果,而這 些有逃漏的人往往具備某些特質,例如:比較能接受風險,使其無法代表整個群 體的逃漏行為,若僅針對有逃漏者進行估計,將導致樣本的選擇上不具隨機性,

使估計結果產生偏誤,Alm et al. (1993) 指出從資料中僅能觀察到漏稅額為正值 的逃漏案件,未逃漏者可能也存在不同的逃漏傾向,Erard (1997) 提到納稅人面 對查核風險的態度會影響逃漏的決定,又納稅人是否雇用稅務代理人與查核風險 的態度相關,但納稅人的租稅順從成本以及風險態度皆無法觀察,當未考慮納稅 人在決定是否逃漏時的其他因素,將造成忽略變數 (omitted variable) 的問題。

換句話說,逃漏行為可能存在無法觀察的因素同時影響逃漏機率與金額,如 處罰率的降低導致逃漏成本減少,會增加逃漏行為,但此正向影響可能源於原本 逃漏的人逃得更多,或是參與逃漏的人增加,若是後者,則會使樣本組成改變,

例如:在處罰率下降後,低所得者開始進行逃漏,但低所得者逃漏的金額相對較 低,可能導致平均漏稅額或短漏所得減少。尤其對於邊際決策者而言,在決定是 否逃漏時也會考慮逃漏多寡,導致兩條估計式存在相關性,故在分析時必須控制 無法觀察的因素所造成自我選擇 (self selection) 的影響。

為解決遺產稅逃漏決策為個人選擇的結果,參酌 Heckman (1979) 兩階段估 計,同時考慮逃漏機率與逃漏金額兩項決策,當有逃漏行為時才能觀察到逃漏金 額,可以設定成以下兩條迴歸式:

1

PE

 

X1u 0

,

 

X2

E .

第一階段逃漏機率如式 (3-3) 利用 Probit 模型估計,

u

為誤差項符合常態分配,

期望值為 0、變異數為 1,其中X1包括所有影響逃漏金額的變數 (X2),以及其 他僅影響逃漏機率的因素,第二階段逃漏金額如式 (3-4)。假設兩條迴歸式的誤 差項皆為常態分配,兩者相關性為

,共變數為u ,逃漏金額的期望值 表示如下:

為利用逃漏機率計算的 Inverse Mills Ratio。從期望值可以發現,逃漏金額會受 到機率與金額兩條迴歸式誤差項的相關性影響,當u  0時,表示的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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