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竹北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 竹北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 竹北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 竹北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
本章將透過前述潛勢分析結果,綜和手冊建議後,對竹北市都市計畫地區防 災空間系統進行規劃;首先先瞭解手冊建議防災空間規劃原則後,透過現況課題 的分析對策,對本研究區的防災空間進行檢討。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防災空間規劃原則 防災空間規劃原則 防災空間規劃原則及指定條件 防災空間規劃原則 及指定條件 及指定條件 及指定條件
一、規劃原則
目前台灣地區各都市對於防災系統的內容及指定標準大多參考鄰近先進 國家日本的相關資料,然而各都市的人文及地理特性皆不同,所衍生出來的人 為及自然災害的型態亦不同,因此防災系統各項設施設置標準也應適合當地特 性,以達有效減少及避免災害的發生,及進一步擴大蔓延的危險性。因此在竹 北市的防災系統規劃上將透過災害發生的前、中、後三個階段內的不同時序建 構各空間單元,以期達到下列目標:
(一)災害預防
1、整備、擴大防災空間及據點。目的在具備延燒遮斷、救護、物資匯 集等的機能,並且能提供直昇機起降以及救災臨時住屋場所。
2、都市街地之整備。目的在於防止二次災害(例如火災延燒)。
3、橋梁、道路之整備。目的在提供避難、救援、消防、醫療活動之機 能,並且保持暢通的幹道,有助於火災的遮斷。
4、建築物的耐震不燃化。目的在於強化一般建築物以及防救災特殊建 築物的穩定性以及不易燃燒的特性。
5、確保維生管線設施的耐震性。目的在保持維生管線的暢通。
(二)災害整備
1、確保生活必需品等各項物資的充足。
2、確保災害發生時傷亡人員之醫療及處理。
(三)災害應變
1、災害應變中心的成立。
2、緊急醫療及救護的提供。
6、毀損建築物的處理。
7、公共設施機能的轉變及提供。
(四)災害復原
1、災害復原重建的基本方針。
2、災害復原重建計畫執行。
表 6-1 即說明各災害發生時目標與其落實在防災系統上的規劃重點。
表 表
表 表 6 66 6- -- -1 11 1 災時目標與防災系統 災時目標與防災系統 災時目標與防災系統 災時目標與防災系統規 規 規 規劃 劃 劃 劃重 重 重 重點 點 點 點表 表 表 表
目標 規劃重點
災害預防
1.防災避難據點 2.防災避難道路 3.防災替代道路
4地區性公共設施之整備 災害整備 1.指定臨時救災物資儲存地點
2.指定災害醫療救護據點
災害應變
1.指定災害應變指揮中心 2.指定防災據點的收容及避難 3.指定救災金及輸送道路 4.確保救災替代道路的暢通 5.供應災害醫療救護據點的物資
6.確保作為防災各種公共設施資源的有效使用
災後復原
1.各救災、救護地點的復原 2.各救災道路功能的恢復 3.各公共設施的修護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 :陳建忠 : 陳建忠 陳建忠 陳建忠、 、 、 、彭光輝 彭光輝 彭光輝 彭光輝、 、 、 、宋立垚 宋立垚 宋立垚, 宋立垚 , , ,大里市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 大里市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 大里市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 大里市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 , , , 2002 2002
2002 2002。 。 。 。
根據災害不同時序所對應各項避難據點的機能亦不同,竹北市防災空間據點 依照機能的區分包括避難、道路、物資、醫療、消防、警察等六項,相關防災系 統劃設標準可參考以下表 6-2。
第六章 竹北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
二、防災避難據點的指定條件
本次研究探討災害,包含火災、洪災、震災三種災害,以震災為例,在每 個地震期中也有各自對應的時間,由發震期的初始 10 分鐘內,到最末期的一 個月以上等,每個時期都有對應到各時序,因此在空間的劃分上才會衍生出
(一)緊急避難場所(二)臨時避難場所(三)臨時收容場所(四)中長期收 容場所等的不同等級,而各種避難收容場所指定條件如下。
(一)緊急臨時避難場所之據點指定
緊急臨時避難場所係指鄰里公園、兒童遊戲場、活動中心等據點,其主 要功能為提供居民於地震發生時自家房屋受損或安全堪慮的情況下所進行的 第一階段避難場所。
(二)臨時收容場所之據點指定
臨時收容場所係指鄰里公園、兒童遊戲場、活動中心等據點,其主要功 能為提供居民於地震發生時自家房屋受損或安全堪慮的情況下所進行的第二 階段避難場所。
(三)中長期收容場所之據點指定
中長期收容場所係指在災後提供災民進行重建之暫時性居住場所,一般 可使用學校、全市型公園、機關用地、醫療衛生機構等作為據點。為確保資 源的有效利用,據點之間聯繫的完備性,以及居民對於特定空間的認知,亦 需考量下列四項原則以作為中長期收容場所之據點:
1、面積是否有超過 1 公頃之開放空間
為確保災害發生後的重建有足夠空間供災民搭帳篷、組合屋或事物 資運送儲藏地點,本研究參考北市指定防災公園劃設的標準,以 1 公頃 為基準。
2、據點周邊道路是否鄰近防災緊急道路
中長期收容場所因為具有災後長期重建生活的機能,故據點周邊必 須鄰近防災緊急道路,以確保道路能夠保持救援車輛或物資運送載具的 暢通。
3、各據點服務半徑所涵蓋的空間範圍是否均勻
由於都市計畫在都市公共設施的劃設上非僅用幾何式的分派,因此 指定各據點在空間的服務範圍,有時會產生範圍重疊的現象,為考量各 救災資源分布的平均性,因此有必要加以調整,以符合公平的原則。
第六章 竹北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 4、各據點是否位於潛在災害分布地區
由過去歷史資料得知竹北市的水災潛勢,因此據點的選定上須避開 低窪地區,以及據點周邊需臨街避難道路以利救災運輸,或是據點周圍 附近無危險據點(如加油站、變電所)等條件。
(四)據點最小面積需求
在避難或庇護所確定之後,須針對每個避難據點的規模面積進行基本設 計,依據蔡綽芳(2002)的建議基準,可歸納下列幾點:
1、臨時避難據點:如停留數小時,必須確保民眾每人 1 ㎡之避難面積;
若停留時間數天,則須確保民眾每人 4 ㎡(帳篷)之避難面積。
2、臨時收容據點:如據點內之建築物未損毀,必須確保民眾每人 2 ㎡ 之生活面積;若建築物損毀者,則須確保民眾每人 4 ㎡(帳篷)之 生活面積。
3、中長期收容據點:據點內必須確保民眾每人 4 ㎡(組合屋、承租者、
機關用地等)之室內生活面積。
三、防災道路系統層級指定
依據都市防災空間資源劃設標準以及「都市防災空間系統手冊彙編增修」
(2007 版)中對於防災道路的層級界定,可分下列三個層級:
(一)緊急道路(20M 以上計畫道路)
作為主要聯外道路幹道、橋樑。此為第一階級之災害防救道路系統,乃 提供都市災害發生時,避難逃生之用。此外,須為可通達轄區主要防救災指 揮中心、醫療救護中心及外部支援大型集散中心之幹道系統,災害發生時為 使道路系統之功能可充分發揮,需優先保持道路暢通,另需搭配替代道路輔 助。此外,在規劃過程與災害發生時,須注意下列事項或配合方案:1、通達 轄區各區域且對外連通;2、有效寬度大於 15 公尺;3、為確保有效寬度,道 路周邊沿線建物需提高耐震強度,並提高淨空高度,以利重機械車輛行駛與 運作;4、強化道路抗壓強度,以利重機具通行。
(二)輸送、救援道路(15M 以上計畫道路或河岸道路)
為道路兩旁扣除停車,寬度仍保留 8 米的消防車運作淨寬度,此外道路 兩旁須防落下物,以及設置防火安全植栽。此為第二級防救災道路系統,乃 提供各種救災、救助、救急、輸送之用,使救災人員能即時到達需救助之地 區,以作為消防與避難據點之物資運送,以及緊急道路系統的輔助與預備系
必須滿足有效消防半徑 280 ㎡及 4m 以上消防作業淨寬(何明錦、李 泳龍、陳建忠,2006)
2、有關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救災活動空間,以及狹小道路巷弄之郩防 救災管理,需依據內政部 93 年 10 月 7 日台內營字第 0930086386 號 函修正「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之規範進行檢討劃 設。
(三)避難道路(8M 以上計畫道路)
道路兩旁為不燃建築物。第三級之災害救助與避難道路系統,主要在於 提供人員前往臨時避難場所,進行消防搶救與傷患運送的地區性道路。
四、物資、醫療、消防及警察防災據點指定與劃設
依據「都市防災空間系統手冊彙編增修」(2007 版)中對於災時各防救災 支援單位(物資、醫療、消防及警察)的層級界定及設置原則分述如下:
(一)都市防救災物資系統規劃與設置原則
一般物資集散場所依機能不同可分為下列各項:
1、物資支援集結地
物資支援集結地應選擇設於災區的範圍之外,設置數量以 2 至 3 處 不等,進行物資的分類、理貨、儲存、需求調查及裝箱配送等機能,可 委託宅配公司運送訂契約徵用(運用既有的宅配物流系統,進行先期管 理)。周圍需有國道或是省道層級的之道路,且需位於交通樞紐之地,
利於物資物資集結與配送,據點內應有大範圍之開放空間便於物資至放 與空中運輸工具起降。
2、區域物資據點
區域物資據點於劃設時需考量該行政區域性,若以鄉鎮市區等層級 來規劃,一區需設置一物資據點,據點周圍需有省道或縣級層級之道 路,便於救援物資轉域置物資發放據點。
3、物資發放據點
物資發放據點應與臨時收容據點或是中長期收容據點結合設置,由 志工等工作人員進行分配作業。
災後重建時災民維生都需仰賴救援物資的發放,故救援物資系統之配 置,於災後復建與重建期間,對災民生活之維持實屬重要。其中可作為物資 集散場所包括:零售市場、百貨公司、批發賣場、農會超市等。
第六章 竹北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
(二)都市防救災醫療系統規劃與設置原則
依據醫療系統的體系,可區分為臨時醫療場所與中長期醫療場所,基本 原則的劃設說明如下:
1、臨時醫療場所
臨時醫療場所可指定體育場、廣場、空地、學校、公園、地方救災 單位等,亦即每一臨時收容場所,只要符合安全或是庇護所設置的基本 條件,皆可作為臨時醫療場所指定之據點,需具備短期、機動與簡易緊 急救護之醫療工作。此外,亦可指定規劃區域內之診所、地區醫院等作
臨時醫療場所可指定體育場、廣場、空地、學校、公園、地方救災 單位等,亦即每一臨時收容場所,只要符合安全或是庇護所設置的基本 條件,皆可作為臨時醫療場所指定之據點,需具備短期、機動與簡易緊 急救護之醫療工作。此外,亦可指定規劃區域內之診所、地區醫院等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