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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節 台灣創櫃板及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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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節 台灣創櫃板及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法律制度

⾦融危機餘波未平,美國為刺激疲軟的經濟盡快復甦,構建了前述公募眾籌 制度。98同樣,在意識到⼩微企業對經濟發展之關鍵後,為解決這些企業籌資困 難的癥結以活絡經濟,台灣也開始著⼿構建⾃⼰的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制度。創櫃 板先⾏,券商平台繼之。股權群募的構建亦是將籌資的⽬光從創投、政府獎勵與 補助轉向⼩額投資者,以正視⼩額投資者所可能發揮的能量99

創櫃板的命名取⾃「創意櫃檯」的含義,突出創新創意,⽤以表達創櫃板之 所以提供股權群募籌資管道,旨在協助扶植台灣微型創新企業之茁壯成⾧。雖然,

這些企業在公司資本、營業規模等⽅⾯都很袖珍,甚⾄處於資⾦困境瀕臨滅亡。

從單個個體⽽⾔,看似影響⼒有限,卻在經濟發展上不可或缺。原因在於,台灣 微型新創企業數量眾多,截⾄ 2017 年年底,資本額介於 100 萬元⾄ 1,000 萬元間 的約有 42 萬家(約全體公司 61%),資本額介於 1,000 萬元⾄ 5,000 萬元間的約有 12 萬家(約全體公司 18%),兩者共占全台公司總數近⼋成100,於經濟增⾧、就業 數量等有巨⼤影響。加之,其中不乏具有創意且未來發展潛⼒無窮的企業,協助 扶植其發展還可促成具有較多創意創業成分產業的發展,進⼀步擴展⼩企業在台 灣經濟發展中的⾓⾊及貢獻。101

98 本⽂雖以探討⼤陸股權眾籌為⽬的,但本部分亦將台灣股權群募制度的幾點內容與美國公募 眾籌制度進⾏⽐較,以期⼤陸股權眾籌提供借鑒。

99 邵慶平,⽂化創意產業與群眾集資,⽉旦法學教室第 123 期,2013 年 1 ⽉,第 84 ⾴。

100 資料來源:證券櫃檯買賣中⼼-創櫃板專區-創櫃板簡介-創櫃板設⽴⽬的

http://www.tpex.org.tw/web/regular_emerging/creative_emerging/Creative_emerging.php?l=zh-tw。最後瀏覽⽇期:2018 年 4 ⽉ 5 ⽇。

101 同上。

http://www.se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G0101754&ModifyDate=1050310。 最後瀏覽

⽇期:2018 年 4 ⽉ 5 ⽇。

104 2018 年 3 ⽉ 8 ⽇財團法⼈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證櫃新字第 10700040251 號公告對創櫃 板管理辦法進⾏修正,資料來源:

http://www.tpex.org.tw/web/bulletin/announcement/ann_detail.php?l=zh-tw&content_file=MTA3MDAwNDAyNTEuaHRt&content_number=MTA3MDAwNDAyNTE%3

來源:http://www.se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G0103796&ModifyDate=1050108。 最 後瀏覽⽇期:2018 年 4 ⽉ 5 ⽇。

108 2018 年 3 ⽉ 8 ⽇財團法⼈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證櫃新字第 10700040253 號 資料來源:

http://www.tpex.org.tw/web/bulletin/announcement/ann_detail.php?l=zh-tw&content_file=MTA3MDAwNDAyNTMuaHRt&content_number=MTA3MDAwNDAyNTM%3

D。 最後瀏覽⽇期:2018 年 4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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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櫃板制度

通過創櫃板籌資⽽豁免公開發⾏申報的法律依據為證券交易法第⼆⼗⼆條 第⼀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外,⾮向主管機關申報⽣效後,不得為之。⼜依據⾦管會於 2016 年 3 ⽉ 31 ⽇發 佈的⾦管證發字第 1050008370 號令109,前述條⽂所規定的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 有價證券,包括依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募集及發⾏之普通股股票及不具債權性質 之特別股。即前述兩種股票募集發⾏,豁免向主管機關申報。

此外,依據證交法第四⼗⼆條第⼆項,由於依創櫃板管理辦法募集、發⾏之 股票豁免申報,因此,除⾮依照相關規定補辦發⾏審核程序之公司股票,否則不 得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或為買賣該種股票之公開徵求或 居間。創櫃板只提供籌資功能,不具有交易功能。

下⽂將依照企業登錄創櫃板的流程,介紹創櫃板管理辦法的內容。依照辦法 第三條,全程⼤致分為申請登錄創櫃板並開始接受輔導、輔導成效審查及登錄前 籌資,以及登錄創櫃板之後。

(⼀)申請登錄創櫃板並開始接受輔導:申請者資格、第⼀階段審查、公設聯合 輔導制度

創櫃板管理辦法第⼀、⼆及四條,規定了申請登錄創櫃板的主體資格條件。

⾸先,申請登錄創櫃板的企業是⾮公開發⾏公司,⽽且是依照台灣公司法組建的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依照公司法募集設⽴股份有限公司的籌備 處。以及,基於創櫃板的意涵,公司或募集設⽴規劃之公司應具有創新、創意構

109 ⾦管會於 102 年 12 ⽉ 13 ⽇發佈的⾦管證發字第 1020050231 號令中,僅使創櫃板公司募集及 發⾏普通股股票之⾏為豁免適⽤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現該函釋已經廢⽌。資料來源:

http://www.tpex.org.tw/web/gisa/announce/GisaHighlight.php?l=zh-tw。 最後瀏覽⽇期:2018

年 4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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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創櫃板管理辦法第⼋條,通過創新創意審查的申請者,櫃買中⼼將對其進

⾏綜合判斷,確認其無違反誠信原則、重⼤違反法令或涉有重⼤⾮常規交易等情 事之後,同意其為適宜接受輔導者,並函復申請者同意其開始接受櫃買中⼼輔導。

接獲函復之申請者,應與櫃買中⼼簽訂「接受輔導及登錄創櫃板契約」並開始接 受輔導。依據該契約,申請者在通過創新創意審查後應接受輔導,登錄創櫃板後 也應持續接受輔導,並規定了受輔導者及輔導者的保密義務。前述對於申請者之 創新創意審查、綜合判斷審查,皆為作為中介機構的櫃買中⼼進⾏或主導的實質 審查。⾃此,進⼊公設聯合輔導階段。申請者不得以接受輔導為由,作為其業務 推廣、經營績效或獲利之保證或宣傳。

依據辦法第九⾄⼗⼀條,櫃買中⼼是公設聯合輔導機制的統籌單位,其依據 受輔導者的實際需要,與經濟部中⼩企業處及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配合,提供其 會計、內部控制、⾏銷及法制作業等輔導。受輔導者應當配合輔導作業。該機制 提供多樣的輔導⽅式,譬如櫃買中⼼將提供簡要之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公版供受 輔導者參考,或協同專業單位赴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實地輔導,或規劃並開設相 關課程供受輔導者進修等。在輔導期間,將全⾯檢視受輔導者的財務業務狀況,

形成「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輔導情形控管表」,輔導者應規劃「聯合輔導期間輔 導計畫及時程表」,並申報「年⽉輔導計畫執⾏情形表」。依據第⼗⼆條,輔導期 間為兩年,櫃買中⼼可視需要延⾧或終⽌。若受輔導者規避或拒絕配合櫃買中⼼

的輔導或查核且情節重⼤的,或者依受輔導者申請或經櫃買本中⼼評估不適宜繼 續輔導的,櫃買中⼼有權終⽌輔導作業。

(⼆)輔導成效審查及登錄前籌資:第⼆階段審查、資訊揭露、籌資上限、投資 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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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 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股東權益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 且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之法⼈或基⾦,但境外法⼈之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 閱。三、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符合前⼆款之規定。四、依法設⽴之 創業投資事業。此外,管理辦法規定,天使投資⼈不適⽤「⾦融消費者保護法」

相關規定。

在籌資前的資訊揭露上,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在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增 資或募集設⽴之前,應於確認員⼯及股東放棄認購股數或公司發起⼈未認⾜股數 之⽇起五個營業⽇內,將公司基本資料及現⾦增資或募集設⽴之相關資訊依規定 格式輸⼊指定的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資訊經櫃買中⼼審查後,即第⼗三條所 指由櫃買中⼼審查籌資計畫之合理性與可⾏性後,揭⽰於創櫃板專區⾄少五個營 業⽇,投資⼈始可進⾏認購。揭⽰於創櫃板專區之公司基本資料及現⾦增資或募 集設⽴相關資訊,如有錯誤、遺漏或虛偽不實,均應由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負責。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於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增資或募集設⽴期間,不得對外 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有認購意願的投資⼈,應於創櫃板公司籌資系統確認「⾵險預告書」後⽅可 進⾏認購。在系統檢核其投資限額後,未超過限額即完成認購作業。投資⼈的投 資限額為新臺幣⼗五萬元115,計算期間為當次進⾏認購時點往前起算最近⼀年內,

其透過創櫃板進⾏認購之全部投資⾦額,含當次在內。⽽依⼗六條規定,天使投 資⼈、籌資公司之原有股東,及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證明,且具備充

115 經 2016 年 3 ⽉ 10 ⽇財團法⼈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證櫃新字第 10511000612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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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之⾃然⼈,不受投資限額的限制。

創櫃板管理辦法第⼗七條第⼀項所規定的籌資企業辦理⼆次認購,是台灣股 權群募制度的獨有之處。依照該條,若第⼀次認購不⾜額或雖⾜額認購但有認購

⼈逾繳款期限未繳納股款時,除經櫃買中⼼同意者外,公司或籌備處應確定相當 期間以辦理第⼆次認購。但經櫃買中⼼同意⽽不再辦理第⼆次認購的籌資企業,

及第⼆次認購仍不⾜額或雖⾜額認購但有認購⼈逾繳款期限未繳納股款者,公司 或籌備處就已繳款者均應加給專⼾所⽣之利息並⾃⾏負擔匯款⼿續費辦理退款 作業。即原則上,籌資企業⼀次認購不⾜額應當辦理⼆次認購。⽽在美國公募眾 籌中,在規定的籌資期間內未籌集⽬標⾦額的項⽬通常被視為籌資失敗,之後則 進⾏退款程序。此外,創櫃板制度並未類似美國公募眾籌制度⼀般賦予投資⼈撤 銷認購的權利,從⽽有可能發⽣欲撤銷認購的投資⼈逾繳款期限未繳納股款的情 況。⼀次認購不⾜額或認購⼈逾期未繳款的籌資表現,或可認為發⾏項⽬在市場 上的認可程度低,⽽⼆次認購的安排則可提⾼籌資成功率,也替代了投資⼈撤銷 認購的權利並有再度考慮的機會。

此外,依照創櫃板管理辦法第⼗七條第⼆項,第⼀次或第⼆次認購已⾜額,

則籌資公司可依其⾃⾝意願,在符合籌資⽬標的前提下,⾃⾏確定認購者名單。

原先,創櫃板管理辦法並未賦予籌資公司此項權利,但參酌美國⽴法例及其實務 運作,有鑒於創櫃板主要⽬的係為⿎勵、協助新創企業之發展,遂給予公司或籌 備處決定認購⼈選之權利,使其享有較⼤彈性,決定最適合之股東陣容,以利企 業之⾧遠發展116

籌資完成後,依第⼗⼋條,公司應於變更或設⽴登記完成之⽇起五個營業⽇

116 「創櫃板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第六項,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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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向櫃買中⼼申報,並洽定正式登錄創櫃板⽇期,櫃買中⼼受理後即向市場公告。

即登錄前籌資完成後,籌資企業將與櫃買中⼼簽訂契約⽽正式成為創櫃板公司。

學者質疑豁免了公開發⾏申報義務的創櫃板公司,是否還如同創櫃板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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