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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分為三個部分,第一節依文獻回顧之相關研究發展提出本研究假設,第 二節對於變數加以定義及解釋,第三節說明樣本資料及來源。

第一節 研究假設及方法 一、假設部份:

假設一:總體經濟發展指數越高,其併購市場之數量與交易價值也越高。

LLSV(1997)利用各國國內生產總值成長率(GDP growth)與國民生產毛額 對數值(Log GNP)來說明研究有關外部融資(股權和債權)與國家的法律架構之 間的關係。其發現各國國內生產總值成長率( GDP growth)與國內民生產毛額的 對數值(Log GNP)分別與各國外部融資的股票市場以及各國內公司在國內發行股 票的比率有明顯的正相關之關係。Levine 則(1998)運用了 LLSV(1996)所採用的 法源之虛擬變數,作為衡量金融發展的分析工具,實證研究結果認為良好的法制 下所導引的金融發展確有利於經濟增長。

Levine(1999)則使用 1960 年到 1989 年間的 27 個國家的樣本,觀察一國 內部法律保護和金融發展之間的關係時,其將各國 GDP 成長率作為應變數,把 金融發展作為自變數,結果發現金融發展與 GDP 成長之間在統計上存在顯著的 正相關。Levine 結論認為推動金融發展的法律制度和治理變革,會帶來長期經濟 成長加速發展。

作為反映經濟活動總量的指標,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成長率與國民生產毛 額(GNP)指標,比任何其他描述某一行業或產業的指標更能反映經濟全貌。GDP 衡量的是國內全部生產和服務創造的增加值,比衡量總值的指標(比如總產值)

更少重複計算;又因為 GDP 不使用成本、利潤等會計方法,因此計算時較少彈

性,但仍是目前最佳衡量總體經濟與其他相關因素與情境間最好的指標之一。又 為了彌補只單純計算國內而忽略在國外的人民之生產毛額,吾人同時也用 GNP 作為衡量的指標97,尤其當企業併購大多會涉及跨國併購,無法單純僅以國內市 場交易作判斷時,考量國民生產毛額對數值(Log GNP)以研究包括外部金融市場 更有價值。因此吾人在此乃假設一,即當此 GDP 成長率與 GNP 對數值越高時,

其併購市場之數量與交易金額應也越高。

假設二:不同的法系比較下,採英美法系制度的國家,因為其法律機制對於股東 權利保障最為完善,是故其併購市場也最為發達。

LLSV(1996)本文考察了對股東及債權人保護的法律規則,這些法律起源以 及它們在世界上 49 個國家得以執行的質量。研究結果顯示,英美法系的國家對 投資者提供的法律保護最充分;法國法系的國家對投資者提供的法律保護最薄 弱;德國及斯堪的納維亞法系的國家對投資者提供的法律保護則居中。

Beck,Demirg-Kunt 和 Levine(2004)的研究結果則指出一個國家的法律起源 的確影響該國企業的融資能力98。其研究顯示具有法國法系起源的國家其企業獲 得外部融資的障礙,明顯高於習慣法(英美法)系的企業。且法國法系的國家往往 法治的彈性差,司法獨立性不佳,透過實證方式後證明,各國不同法系起源之因 素的確影響各國企業層面上有關金融機制上的運作。本研究依據此推論,因此提 出假設二:即不同的法系起源比較下,採英美法系制度的國家,其因為法律機制 的設計比較完善,且其有關資金之融資障礙較低,是故其併購市場的交易金額與 數量應該也最高。相對之下,法國法系、德國法系與斯堪地那維亞法系則因為其

97 GDP採用本土原則。衡量位於一國領土內的生產要素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國民產出,以地理上 的國境為統計標準。GNP採用國民原則。衡量一國居民擁有的生產要素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國民 產出,以人口為統計標準。

98參閱 Beck ,Demirgü-Kunt, and Levine(2004),下載網址為 http://www.worldbank.org.

對於投資者的法律保護較不充足,障礙也較多,故吾人的假設為若屬於這些法系 的國家,其併購市場所交易的價值與數量,反而與其法源間的關係為負相關。

假設三:股東反對董事會的異議之權利機制設計越完善,則該併購市場的發達程 度則越高;且各個權利應與併購市場的交易價值與數量應明顯相關。

LLSV ( 1997)研究有關外部融資(股權和債權)與國家的法律架構之間的 關係。其對各國對中小投資者保護作為觀察指標,發現反董事權利(antidirector rights)積分較高的國家,外部股權融資水準也較高99;此外,法治程度高和反董 事權利分數以及行使一股一票制度的國家,則顯示其與外部股權市值間的關聯為 高度相關。

Milhaupt and West(2001)在研究日本公司治理應採取何種模式的時,即利用 LLSV的模型,對全球各國企業併購情況與公司法制間有關Antidirector Index之衡 量指標做實證分析,來支持其認為各國公司治理機制發展應多樣性的論點。該研 究發現,法律制度對少數股東之保障而言,Antidirector Index 固然與併購活動呈 現顯著的正相關;惟倘若將Antidirector Index 再細分為五個變數獨立與應變數迴 歸,所得到的結果則發現僅有「累積投票制 」一項與併購市場的交易數量以及 價值有顯著的正相關,至於「請求召開特別股東會的股權門檻」與「允許通訊郵 寄委託書」雖亦屬正相關,但不顯著;但有部分指標卻不如當初預期的對於併購 市場有明顯的正相關,如少數股東異議權(oppressed minorities mechanism)等。

LLSV ( 2006 )的研究也再次驗證法律制度確實對證券市場有正面的影響。其 中他們亦將反董事權利指標作為投資者保護的一種指標。其他發現反董事權利指

99 LLSV 在回歸分析中把股票市場價值與 GNP 的比值作為應變數 ,自變數則包括了不同國家法 系的虛擬變數、一國法治的重要性、反董事權利和是否強制實施「一股一票制」。結果顯示出大 陸法系的國家其股權市場相較下比英美法系的國家其股權市場 小。

標分數較高者皆與較好的證券市場發展皆屬正相關。

職是本研究之此假設乃依據上述議題之發展,即除了一股一票制(one share one vote)可觀察各國對於保障股東平等權益的彰顯外,有關 LLSV(1996)在「law and finance」中所述的六項股東反對董事會之異議的權利100,本研究亦假設各項 亦應與併購市場之交易數量為正相關。此外吾人從 LLSV(1996)的研究中也了 解,有關公司法制中強制公司發放股利之要求,以及優先認股權制度之有無,也 都是以公司法制替代市場運作對於保護小股東不足時之設計,本研究也認為此亦 應符合 LLSV 之推論,即越能保護投資者股東之法制設計的國家其金融證券市場 應也越發達。是故吾人提出假設三並分三個部分推導:

假設三之一:有關股東反對董事會之異議權之總指標若其積分越高,則該併購市 場的交易數量應也越高。

假設三之二:若將股東反對董事會之異議權之各項指標分開觀察其與併購市場間 的關聯性,也將發現包括允許通訊郵寄委託書(proxy by mail)、少 數股東異議權(oppressed minorities mechanism )、限制股東大會 前之股票出售權(Shares blocked before meeting)、累積投票權 (cumulative voting or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以及股東請求召開 臨時股東會的比例(percentage of share capital to call an extraordinary

100 此六項分別為:

(1)、允許通訊郵寄委託書(proxy by mail)

(2)、少數股東異議權()

(3)、限制股東大會前之股票出售權(Shares blocked before meeting)

(4)、累積投票權(cumulative voting or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5)、股份收買請求權(Oppressed minorities mechanism)

(6)、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比例(percentage of share capital to call an extraordinary Shareholders meeting)

Shareholders meeting)應與併購市場之交易金額與數量間的關係,屬 於明顯正相關。

假設三之三:強制公司發放股利的立法設計以及公司法制內有優先認股權之規定 者,因為其對於股東之保障更為完善,故擁有此規定之國家,其企業 併購市場之交易數量亦應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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