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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審議制度與聽證制度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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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制度與民眾所期待的聽證制度應如何妥適處理,除參考文獻回 顧相關理論著作外,本章並以南鐵東移案與內聽證要點為例來進一步探 討,以期能於下一章歸納出結論與建議。

南鐵東移案是促使內政部正視聽證制度,並全面性建構舉行聽證程 序之關鍵案件。南鐵東移案辦理過程歷時 25 年(民國 80 年至 105 年), 包含多項民眾參與過程,惟因計畫過程缺乏相關法規範,致使縱民眾屢 次要求主管機關辦理聽證作業,而終未辦理聽證,失去論辯的機會,也 引爆民眾的不滿與對立。擬藉由南鐵東移案辦理過程分析,是否應兼顧 民眾之訴求辦理聽證。

聽證制度係於 88 年制訂行政程序法時於第 1 章第 10 節明訂聽證程 序,並於第 164 條:「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 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主管機關權限者,確定 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第 54 條:「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時,適用本節規定。」、第 108 條:「主 管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94之規定外,並應斟酌 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與第 109 條:「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 願及其先行程序。」,依上開條文意旨顯示,考量都市計畫非屬行政程序 法第 164 條所稱之行政計畫,故非應辦聽證程序。又若主管機關擬自我 約束籌辦聽證以釐清疑義,則得依第 54 條依其他法規規範並適用行政程 序法有關聽證之程序,惟都市計畫法並無此規範,至內聽證要點是否屬 之則於本章後續會進一步討論。

又聽證之紀錄對於主管機關之拘束,因都市計畫法並無特殊之規範,

則僅需依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主管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應斟酌 全部聽證之結果予以審酌即可,綜上,聽證制度現行對於都市計畫行政 處分並無直接拘束力。

93 本章內容整理自「審議制度與聽證制度關係初探—以南鐵東移案與內政部舉行聽證作業 要點為例」一文,刊登於「土地經濟年刊」第 28 期

94 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 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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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年開始辦理「臺南市區鐵路立體化(郊區化)可行性研究」,最後經行政 院於 98 年 9 月 9 日核定「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其 工程用地範圍則經交通部於 101 年核備。惟南鐵東移案工程計畫用地沿線 部分民眾認為南鐵東移案將造成 323 戶房屋拆遷,嚴重影響民眾權益而自 101 年 8 月 28 日起籌組反南鐵東移自救會108(以下簡稱「自救會」),展開 長達 4 年的陳情活動109,並自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於 102 年 5 月 31 日起之相關會議110即持續要求辦理聽證,以使程序公開透明,相關議 題能夠透過論辯釐清真相。但至 105 年 8 月 9 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 議期間與 105 年 9 月 10 日內政部函覆臺南市政府同意都市計畫變更,相關 機關均未同意辦理聽證。

在 106 年如南鐵東移案般的軌道運輸議題更將全面展開之際111,而這 些軌道建設計畫皆必須經南鐵東移案般的程序,而上開地方政府辦理可行 性評估、交通部辦理綜合規劃、行政院核定、交通部確定路線、地方政府 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與居民拆遷安置補償等包含行 政計畫112、行政處分113等行政行為程序也勢必有南鐵東移案般的公益與私益 間的對話,如能讓民眾意見適時提出、且獲得主管機關妥善處理,應能有 助於衝突的化解。

網站臺南計畫 http://www.rrb.gov.tw/04100.aspx?id=8&lan=ch

108 101 年 8 月 28 日由部分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拆遷戶、以及聲援學生組成,本論文 相關資料引自該組織臉書

https://zh-tw.facebook.com/FanTaiNanTieLuDeXiaHuaDongYi/

109 截至本論文 106 年 6 月付梓,仍持續抗爭中。

110 詳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記錄 http://ud.tainan.gov.tw/UPBUD_sys/Conference

111 侯俐安,107.01.16「軌道建設 19 案排隊 總經費 5000 億成錢坑?」,聯合報,A3 版。

報導中轉述交通部未來 19 項軌道運輸建設計畫,包含:基隆市區鐵路立體化、區鐵路 立體化、區鐵路立體化、區鐵路立體化、區鐵路立體化、區鐵路立體化、區鐵路立體 化、樹林地區鐵路立體化、桃園鐵路地下化、新竹市區鐵路地下化、苗栗苑裡地區鐵 路立體化、苗栗市區鐵路立體化、大台中海線雙軌立體化、彰化市區鐵路立體化、臺 南市新營至柳營地區鐵路立體化、宜蘭市區鐵路立體化、花蓮到干城地區鐵路立體化、

瑞芳地區鐵路立體化、基隆南港間通勤軌道建設計畫、台鐵恆春支線建設計畫、花東 電化雙軌建設計畫、東港觀光鐵道建設計畫、嘉義市區鐵路立體化等。而除此之外上 有高鐵延伸至屏東計畫等多項計畫評估推動中。

112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主管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 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 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113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主管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 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 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 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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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增加公民參與與擴大委員專業領域部分之深度訪談意見:

(一)受訪委員大都表示時代變化很快,社會科學分工越來越細,是有必 要擴大委員專業領域與增加公民參與。惟委員 H、I 則認為審議委員 人數越多則有越無效率之虞,認為委員人數不宜持續擴大,至於民 眾參與亦應依法辦理,不宜過於民粹,延宕審議時間。

(二)幕僚人員則認為聘請委員的目的即在於彌補政府資訊不全、專業不 足的疑慮,故宜隨著科技的發展或個案的需要增聘委員,至於民眾 參與,雖會增加工作量,但為避免抗爭,則認為可以增加。幕僚人 員 L、S、W 認為應在審議委員與民眾參與間取得平衡,因納入專家 學者委員也是民眾參與的一環,不宜過度發散。

是否增加公民參與與擴大委員專業領域部分之問卷調查結果統計(詳 表 6-1)顯示:

表 6-1:組織審議過程應開放公民參與討論部分問卷調查統計表

題目

委員 幕僚 統計

平均

分數 平均

分數 觀念差值

委員-幕僚 t 值 P 值

您認為審議過程應開放公 民參與討論?

2.54 3.67 -1.13 -0.00 0.36

依問卷調查分析:

同意審議過程應開放公民參與討論之委員平均 2.54 分、幕僚人員 3.67 分、檢定顯示無差異,從個別受訪者意見檢視,委員部分略微顯示不同意,

而幕僚人員則較傾向應開放公民參與討論。(詳附錄二,幕僚人員 2 位非常 同意、16 位同意;審議委員則有 18 位不同意)

是否增加公民參與與擴大委員專業領域部分之觀察:

受訪委員雖大多於受訪時表示多元參與是民主過程的趨勢,是應該 推動民眾參與,但與問卷所顯示的結果略有差異。評估應是如增加民眾參 與則審議的工作則將更為繁重,致委員有所疑慮。

125 蔡沛琪,1041203,要求南鐵東移重啟環評、居民敗訴定讞,中央社電子報:……台南 市長賴清德大力推動南鐵東移政策,因涉及鐵路地下化施工須徵收土地、拆屋的爭議,

遭地方人士抨擊。蘇俊文等 49 名台南居民,主張南鐵東移案的環評結果違法,打行政 訴訟控告環保署,要求重啟環評……北高行認定,在所有原告之中,蘇男等 30 人對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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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持續不滿與抗爭?或許可由 102 年 6 月 20 日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 小組第 4 次聽取簡報會議紀錄發現民眾不滿的原因。依會議記錄六(二)

記載:「陳請地下化路線規劃及工法,因行政院已於 98 年 9 月 9 日核定,

建議未便採納。」那 98 年之前民眾是否有機會參與南鐵東移案的相關規劃 過程?依據相關辦理歷程資料顯示,最早的民眾參與時機是 99 年 8 月 25 日鐵工局舉辦 2 場公開說明會。而在此之前,行政院已於 98 年 9 月 9 日核 定南鐵東移案,而環保署也早於 99 年 7 月 30 日同意核備環境影響說明書 定稿本。所以如果沒有提供民眾參與的機會,那就不能怪民眾太晚提出陳 情,而是規劃者要及早提供民眾參與的機會。再依前揭會議記錄六(四)2 記載:「陳情人提出辦理聽證之建議,有關政策核定過程、工程規劃設計、

是否充分揭露資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非屬都市計畫範疇。」誠然,

都市計畫有其專業性,相對的也會有其侷限性。但,觀察南鐵東移案辦理 過程,並非單純的都市計畫案件,而是影響範圍極廣的公共交通運輸改善 建設計畫,所以早在民國 80 年開始臺南市政府(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委託)

即開始著手辦理可行性研究,舉凡公共交通運輸需求、都市縫合、財務計 畫、工程技術、運輸路線選擇等,均已開始委託專業顧問團隊、邀集相關 學者專家進行規劃,惟未能及時於每個規劃面向納入民眾參與,致無法周 延瞭解民眾的需求。使得南鐵東移案的民眾參與方式已遠遠高於都市計畫 法所規範之公開展覽、說明會、書面陳情意見,但民眾仍然不滿。

即開始著手辦理可行性研究,舉凡公共交通運輸需求、都市縫合、財務計 畫、工程技術、運輸路線選擇等,均已開始委託專業顧問團隊、邀集相關 學者專家進行規劃,惟未能及時於每個規劃面向納入民眾參與,致無法周 延瞭解民眾的需求。使得南鐵東移案的民眾參與方式已遠遠高於都市計畫 法所規範之公開展覽、說明會、書面陳情意見,但民眾仍然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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