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組織群體的集體行動分析

本章有關組織群體的集體行動分析,擬從審議組織所參與的相關成員 之集體行動來提出分析。

第一節 審議組織集體行動現況探討

全體委員會議79審議委員規模以內區委會現有委員人數 31 人(達規程 上限),內都委會委員 27 位(未達規程上限,尚得再聘三位),北都委會委 員 19 位(達規程上限),署環委會委員 21 人(符合規程定額規定)。 一、審議委員參與會議進行

有關審議組織集體行動部分之深度訪談意見:

(一)出席會議時是否曾經未能發表意見,原因為何?

1.受訪專家學者委員 B、C、D、E 表示專案小組會議召開頻繁,幾乎都 沒有機關委員出席,常見僅少數專家學者委員出席,因而會議多、報 告書太厚,要事先完全閱讀完很難。則自然於出席會議時,無法提供 審查意見。專案小組會議委員出席人數約在 10-30%,甚至常有僅 1-3 位出席的現象。並於專案小組會議做成會議審查意見,提供全體委員 會議審議時之參考。而經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同意之議題,受訪委員 A、

C、F、H、I 認為常被視為無爭議性,未於全體委員會議審議中討論。

相關審議組織專家學者委員人數比例部分均大於機關委員,以署環委 會達 2/3 比例最高,內區委會與內都委會則均僅比機關委員多一人

(即大於 1/2)。訪談時大部分受訪委員均建議專家學者委員人數應 大於機關委員以利集思廣益,僅 H 委員強烈建議機關委員人數應大於 專家學者委員,方利政務推動。

2.中央幕僚人員均認為相關審議組織每一年的審議會議(包含全體委員 會議、專案小組會議、初審會議、現地勘查)每年有幾十場以上80, 而每本報告書至少三、五百頁,委員的確很難出席全部的審議會議、

審查完全部的報告書與提出審查意見。地方的幕僚人員則指出其實 審議委員不是機關首長就是業界大老,他們自己的業務原本就很忙,

很難充分兼顧到審議這一塊。

79 相關審議組織均於規程中明訂委員人數、派聘方式、專長等,如內區委會規程第 4 條與 第 5 條、內都委會規程第 3 條與第 4 條、署環委會第 4 條等。而內政部為推動各直轄 市與縣(市)政府成立區域計畫委員會,於 100 年 11 月 30 日以台內營字第 1000809985 號函頒擬定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實施要點,其中第 3 點對於委員之派聘增加了原 規程所無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80 依據內都委會統計 105 年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25 次,審決案件 245 件,因案情複雜,均 組成專案小組會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會議委員出席低,是否影響會議進行?

1. 受訪委員 A、B、C、D、E 表示會議密集,致委員常無法全程參與,

而自由請假,有損害委員審議權及申請人受審議財產權益之虞。訪 問時受訪委員 A、E、F、I 表示委員經常性缺席或不發言的情形似乎 有些嚴重,約超過 25%,缺席造成研商過程缺乏某一領域的專業。

而最終做成會議決議的方式,依據各組織規程規定應有 1/2 以上委 員出席,且 1/2 以上出席委員同意方可做成准駁的決議。

2. 幕僚人員 N、O、U、V 覺得有部分委員經常性不出席,使得每次會 議都有無法過半數之虞,只能會前電話聯繫常出席委員盡量出席,

有些困擾。幕僚人員 J、R、T 則認為委員不出席或出席不發言,形 同該專業領域無人把關,應該於正式規則規範相關配套措施(如要 求發言表示認同與否、有缺席則建立遞補機制),以周延完整審議。

(三)委員發言是否僅得就「專長」發言?如「土木工程」專長委員,是 否可就「交通」、「建築配置」議題發表「感想」?

受訪委員與幕僚均表示可以任意不受限制任意發言。

有關審議組織集體行動部分之問卷調查結果統計(詳表 5-1)顯示:

表 5-1:組織集體行動部分問卷調查統計表

題目

委員 幕僚 統計

平均

分數 平均

分數 觀念差值

委員-幕僚 t 值 P 值

1. 有部分審議委員經常性 缺席?

3.07 3.94 -0.87 -0.00*** 0.00

2. 部分委員經常性缺席影 響其他委員出席率?

3.10 2.67 0.43 0.00* 0.04

3. 覺得有部分委員出席會 議時常不發表意見?

3.24 3.00 0.24 0.09* 0.02

4. 審議委員無意見將被視 為同意申請人意見?

3.07 3.00 0.07 0.41 0.09

5. 審議委員未出席將被視 為同意申請人意見?

3.30 1.80 1.50 0.00** 0.01

6. 覺得機關委員人數應該 少於專家學者委員?

3.17 3.47 -0.30 -0.26*** 0.00

7. 審議委員發言會受到其 3.00 2.67 0.33 0.07*** 0.0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他委員發言之影響?

8. 審議委員發言是否僅得 就專長發言?如土木工 程專長委員,不可就交 通、建築配置議題發表 感想?

2.20 2.24 -0.04 -0.38 0.10

*p <0 .05; **p <0 .01;***p <0 .001。 依問卷調查分析:

(一)同意有部分審議委員經常性缺席之委員平均 3.07 分、幕僚人員 3.94 分、檢定顯示非常顯著,委員無明顯意見、幕僚人員同意有委員經 常缺席(惟審議委員較幕僚人員更傾向不同意)。

(二)同意部分委員經常性缺席影響其他委員出席率之委員平均 3.1 分、

幕僚人員 2.67 分、檢定顯示不顯著,委員與幕僚人員均表示普通(惟 審議委員較幕僚人員更傾向同意)。

(三)同意覺得有部分委員出席會議時常不發表意見之委員平均 3.24 分、

幕僚人員 3 分、檢定顯示不顯著,委員與幕僚人員均傾向覺得同意

(惟審議委員較幕僚人員更傾向同意)。

(四)同意審議委員無意見將被視為同意申請人意見之委員平均 3.07 分、

幕僚人員 3 分、檢定顯示不顯著,委員與幕僚人員均傾向覺得同意

(惟審議委員較幕僚人員更傾向同意)。

(五)同意審議委員未出席將被視為同意申請人意見之委員平均 3 分、幕 僚人員 1.8 分、檢定顯示很顯著,委員覺得普通,但與幕僚人員覺 得委員不出席,則該專業領域無人把關,形同同意申請人之意見(惟 審議委員較幕僚人員更傾向同意)。

(六)同意專家學者委員人數大於機關委員之委員平均 3.17 分、幕僚人員 3.47 分、檢定顯示非常顯著,顯示問卷受訪者大都同意專家學者委 員人數應大於機關委員(問卷受訪者其中專家學者有 6 人傾向不同 意、24 人傾向同意,詳附錄二)(惟審議委員較幕僚人員更傾向不同 意)。

(七)同意審議委員發言會受到其他委員發言之影響之委員平均 3 分、幕 僚人員 2.67 分、檢定顯示非常顯著,委員覺得普通,但幕僚人員傾 向不會受到影響(惟審議委員較幕僚人員更傾向同意)。

(八)同意審議委員發言僅得就專長發言之委員平均 2.20 分、幕僚人員 2.24 分、檢定顯示不顯著,委員與幕僚人員均覺得非僅得就專長發 言,即發言之範圍並不限固有之專長領域(惟審議委員較幕僚人員 更傾向不同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有關審議組織集體行動部分之觀察:

(一)專案小組會議內區委會與署環委會於全體委員會議之外,均依規程 成立專案小組,並以相關會議決議的非正式規則運作,於案件提送 全體委員會議審議前,召集相關權責機關與人員就案件內容疑義予 以釐清,並做成審查意見提供全體委員會議參考。

(二)另依觀察,有關會議次數太多致使代理人無法完全吸收會議資料與 出席會議審議,而代理人無法出席所產生的影響為該代理人所專長 之相關專業議題,其缺失無法適時遭到糾正或獲得釐清,致嚴重降 低審議品質。如能從釐清代理人任務著手,每案會議時間應可縮短,

則每次會議可審查案件數應可增加,如此會議召開次數應可大幅減 少,且如能固定會議時間,應有助於提高代理人出席率,提升審議 品質。

(三)審議組織之代理人因委託人缺乏監督機制,致使出席率偏低,或出 席表現反映出未於會前審閱會議資料,致未發言表示意見或所表示 意見偏離主題。爰雖從前開說明瞭解,有關代理人之遴選雖尚無逆 向選擇之疑慮81,但顯見委員會因會議次數太多,而有審議委員缺席 偷懶或不發表審查意見搭便車的現象,已產生代理人之表現有道德 風險(不履行任務)之虞,且尚有其出席率偏低與審查意見未符公 益審查期待之情形。如依上開方式釐清與簡化任務減少開會次數與 審議內容則應能促進代理人會前研讀會議資料與提高出席率。並應 研擬妥適之監督機制,如出席率偏低或屢次出席未提供審查意見者,

則次年即不予續聘。

(四)又專家學者能依照自身之專業與學術涵養,於個案審議時提供見解。

另新進專家學者委員在剛參與審議組織的初期,常因不瞭解組織生 態,基於學習的立場,而較少發言,或對同一學術領域之學界大老 的不同見解,不會提出進一步之討論。有部分委員經常性缺席或雖 出席但不發言,雖是委員自主的表現,但有影響委員相互研討之虞,

且委員不出席或不發言,形同未批評個案,有被視為同意個案的疑 慮。

81 惟 92 年曾發生學者專家委員受聘任後出國擔任客座教授致無法出席相關會議的問題,

該名委員隨即自行申請辭去委員職務,以讓主管機關另行改聘;96 年同一問題再次發 生,但該專家學者委員因未主動申請辭職,致該委員出國客座期間未能履行委員職責,

似有逆向選擇的疑慮。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審議組織集體行動運作

有關組織集體行動運作部分之深度訪談意見:

(一)大會會議時,對於專案小組會議所討論無異議之議題,是否重提討 論?

1.審議委員認為既然設置了專案小組(或初審會議)先行審查,那當然 要信任,就已經釐清的事項應該不用再審查。但審議委員 A、E 進一 步提到,但是如有未出席專案小組會議的委員想要進一步的釐清相關 疑義,似乎也沒人說不可以,只是申請單位常會抱怨為什麼審過了還

1.審議委員認為既然設置了專案小組(或初審會議)先行審查,那當然 要信任,就已經釐清的事項應該不用再審查。但審議委員 A、E 進一 步提到,但是如有未出席專案小組會議的委員想要進一步的釐清相關 疑義,似乎也沒人說不可以,只是申請單位常會抱怨為什麼審過了還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