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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RC 與加強磚造建築物震害分級基準之修訂

第六章 RC 與加強磚造建築物震害分級基準之修訂

第一節 本文震害分級基準之修訂 一、RC 柱梁裂縫寬度

根據第五章之問卷分析結果,發現本文震害分級基準雖然大致合理可行,但在 裂縫寬度與震害等級之對應關係上,仍有可調整空間。因此,本節針對問卷案例中 屬於純柱梁構架系統之案例A 再進行探討。由於此案例之震害樣態僅有裂縫,故將 問卷填寫者所判定之裂縫寬度與其主觀認定震害等級繪出對應圖表,可瞭解一般填 寫者對某個震害等級之裂縫寬度容忍範圍。

Damage States

Crack Width

Slight Light Moderate Severe Total/Collapse None/fine(d<0.3mm)

d=0.3~3mm d=3~10mm d>10mm

6-1 問卷案例 A 裂縫寬度判定與主觀認定震害等級之關係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如圖 6-1 所示,在問卷案例 A 的填寫者中,主觀認定震害等級為微害者,其裂 縫寬度判定最高可達3~10mm;而主觀認定震害等級為小害者,對裂縫寬度之判定竟 可達>10mm;主觀認定震害等級為中害者,對裂縫寬度之判定則介於 0.3~3mm 至

>10mm 之間。然而在本文第二章引用之國內外文獻中,通常裂縫寬度>5mm 者已被 視為嚴重破壞(大害),此結果顯示本研究問卷之填寫者對於裂縫寬度之容忍程度較 一般震害判定基準為高。以下再分別針對圖6-1 中,三種主觀判定震害等級所對應之 裂縫寬度判定結果進行討論,如圖6-2 至 6-4 所示。

Crack Width

None/fine(d<0.3mm) d=0.3~3mm d=3~10mm d>10mm

6-2 問卷案例 A 主觀認定微害者之裂縫寬度判定結果

None/fine(d<0.3mm) d=0.3~3mm d=3~10mm d>10mm

6-3 問卷案例 A 主觀認定小害者之裂縫寬度判定結果

None/fine(d<0.3mm) d=0.3~3mm d=3~10mm d>10mm

6-4 問卷案例 A 主觀認定中害者之裂縫寬度判定結果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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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列三圖可見,主觀判定震害等級為微害者,對裂縫寬度之認定多集中在 0.3~3mm;主觀判定震害等級為小害者,對裂縫寬度之認定較為分散,但仍以 0.3~3mm 為較多數;主觀判定震害等級為中害者,對裂縫寬度之認定平均分佈在0.3~3mm、

3~10mm 及>10mm 三種區間。

在本文震害分級基準中,震害等級與剪力裂縫寬度之認定為:<0.3mm 屬於微 害、0.3~3mm 屬於小害、3~10mm 屬於中害,而>10mm 者屬於大害。此認定方式已 然較國內外文獻更為寬鬆,其考量理由為對應其他同等級之損害項目,如鋼筋露出 及保護層剝落等。然而根據以上討論,可發現一般專業人員對裂縫寬度和震害等級 對應關係之認定遠比本文基準及其他震害判定基準都更為寬鬆,顯示本文震害分級 基準表中對於裂縫寬度之認定有修正必要。然而由於如何修正並無具體依據,且既 有基準已經較其他基準更為寬鬆,故僅將小害與中害及中害與大害之裂縫寬度分界 由3mm 及 10mm 分別放寬為 5mm 及 12mm。

二、最大層間殘餘變位比

在本文問卷中,因為照片呈現方式之故,並未能對最大層間殘餘變位比之項目 進行驗證。原基準表中對於最大層間殘餘變位比之認定,主要根據表2-5 之內政部建 研所建築物受損程度判別基準表所訂定,分別以1%及 3%作為中害與大害及大害與 崩壞之分界。由於目前既有內政部營建署之「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

(附錄二)之附表三中亦有對於建築物或樓層傾斜率之評估,並以1/60 及 1/30 作為 輕微與中等及中等與嚴重之分界。為使本文基準表與現行基準能彼此對應,故將本 文基準表之最大層間殘餘變位比之中害與大害分界由1%調整為 1.67%(1/60)

三、其他欄位之增加

由於本文震害分級基準表僅針對上部結構之震害進行分級,為涵蓋其他不屬於 上部結構之震害情況,如基礎之破壞、鄰房倒塌危及標的建物、或表格中未列出之 震害項目,增列一項「其他」欄位,並賦予震害評估者根據此其他破壞情況調整震

害判定等級之自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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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本文震害分級基準適用對象與使用方式

本文之 RC 與加強磚造建築物震害分級基準表(附錄七)適用於一般鋼筋混凝土

(RC)及加強磚造建築物,其中加強磚造之定義以建築技術規則[24]之定義為準。

本文震害分級基準表使用時機為震後緊急勘災與損害鑑定,適合用於在短時間 內迅速為大量建築物進行震害程度調查分級與後續處理建議。由於本文基準表判定 方式採損害最嚴重者認定,並不記錄或統計個別構件之損害情況與數量,無法用於 詳細震害記錄之用。

採用本文震害分級基準表進行震害調查分級之鑑定人員,建議宜為建築結構專 業人員,例如建築師、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建築結構領域研究者等,或者具備建 物組成構件知識之人員,例如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研究生、建築土木相關從業人員等。

鑑定人員作業時,建議宜攜帶(1)放大量尺(2)捲尺(3)小榔頭等配備,做為量測梁、柱、

牆之裂縫寬度等損害程度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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