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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每當天然災害發生,災情資訊的取得是首要的任務。在地震後,若能快速又確 實地掌握建築物的破壞狀況,以短期而言,能有助於緊急應變,如危險建築物之標 示與救災資源的分配等;以長期而言,可累積震害資料,協助未來可能災難規模之 預估,或提供耐震評估分析方法之比對驗證,有助於為下次地震之來襲預作準備。

因此,一套能在震後迅速、正確、客觀地評量建築物震害程度之基準,有其需 要。目前內政部營建署雖訂有「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評估表」(如附錄二), 但採取先根據個別構件或損害項目加以評定,再將各構件或損害項目考慮其嚴重程 度後予以加權計算總和的詳細判定流程,雖然有定量化與評量方式客觀的優點,但 因計算複雜而有著耗費時間的缺點;當建築物震害過於嚴重,阻礙進出動線時,也 會造成損害構件計量上的困難。

故本文於前期研究中,針對台灣建築物中佔最多數的 RC 與加強磚造,參考國內 外六組既有震害等級判定標準,訂定一套RC 與加強磚造建築物震害分級判定基準 表。此新訂基準表基本上採取整體判定方式,僅根據建築物受害最嚴重的部位進行 損害程度判定,同時擷取詳細判定方式的優點,以明確而簡潔的個別構件損害項目 與定量指標定義取代含糊的定性損害描述作為損害程度判定依據,並將判定流程整 理為可印製於單張A4 紙上的表格,判定者只需勾選對應損壞項目後,就可立即沿著 表格分隔線判定整體震害等級。

一般而言,無受害(微害)與已倒塌(崩塌)的建築物非常容易界定,但介於 中間的中等程度震害卻難以區分。為驗證此震害分級標準之客觀性與對中等程度震 害等級的辨識能力,本研究邀請建築及結構相關專業人員,利用本文震害判定分級 基準,對六棟震害程度不等的RC 與加強磚造震害建築物案例填寫震害判定問卷。驗 證方式為先請專業人員觀看震害案例照片後,在未知表格震害等級區分方式的前提 下,僅根據所觀察到的損害項目與程度填寫表格,再於問卷的最後,另外僅憑其主

觀判斷,評估建築物之整體震害等級,是為「主觀判定震害等級」。本研究於收到專 業人員填寫之損害項目選項資料後,再根據原表格震害等級區分方式,為其判定一

「表格判定震害等級」。透過表格判定震害等級與主觀判定震害等級之比較,探討本 文震害分級判定基準表格是否合理可行。

為避免印製大量紙張,造成資源的浪費,本研究問卷採取網路填寫方式。首先 建置一網路問卷平台,案例震害照片亦上傳至網路空間,並設計填表教學與表格說 明機制,以期節省問卷填寫時間,提高專業人員之填答意願。六組震害案例包括四 棟校舍與兩棟醫院,構造分屬加強磚造與RC 造,部分案例含磚牆,部分案例含 RC 牆,具備多重樣態。參與問卷填寫的專業人員分為:結構/土木技師、建築師、震害 研究員、學生四種族群,總計61 人,但部分填寫者未完成所有案例,故各案例有效 樣本數皆不滿60 份。本研究嘗試在填寫問卷前,邀集部分填寫者參與震害講習說明 會,以瞭解勘災前的專業講習訓練是否對震害判定結果造成影響。

統計了六組震害案例之表格判定與主觀判定震害等級結果,並進行比較後,大 致結論如下:

1. 整體而言表格判定與主觀判定結果具有相同趨勢,但表格判定之損害程度較主 觀判定嚴重,代表本研究設計之「損害程度分級基準表」較為保守。

2. 不同專業領域填寫者的表格判定與主觀判定結果皆略有差異,但相當接近。其 中震害研究員之表格與主觀判定結果最大差距為四組族群中最小者,且其主觀 判定結果最為輕微,結構/土木技師及建築師之主觀判定結果則較為保守,而學 生族群於多數案例之判定結果與其它族群相較懸殊。

3. 參與說明會與否對案例之判定結果影響並非特別明顯,推測由於未參加說明會 者,也可藉由本文震害判定基準表格所提供的說明與備註,瞭解損害項目中所 指稱的震害特徵,因此在本次問卷驗證中,即使填寫前未參加震害講習,對於 判定結果亦無造成太大影響。

4. 案例 B 與案例 C 之震害結果人數百分比分佈顯示,本研究震害分級判定基準表 之判定結果明顯較主觀判定結果集中。然而案例A 的結果顯示表格判定結果較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主觀判定更為分散,案例D、E、F 則顯示表格判定與主觀判定之分散程度近似。

5. 為探討表格判定結果分歧原因,本文詳細檢視每位填寫者對個別案例之原始作 答狀況與基準表項目之關係,可發現以下三類問題比較容易造成填寫者判定之 差異:(1) RC 梁柱剪力裂縫寬度、(2)「主要 RC 牆」與「次要 RC 牆」的混淆、

(3)不同填寫者對結構物的認知差異。由於上述現象皆非肇因於表格本身之設 計,故無法透過修正表格來減少分歧,計畫可於後續研究中,嘗試將出現誤解 之選項回答修正為符合實際狀況後,再重新探討表格判定之結果。

綜合以上所述,本文震害分級判定基準表若在填寫者未對損害項目或震害照片 產生誤判的情況下,判定結果明顯較主觀判定來得集中而明確。雖然部分案例仍出 現分歧結果,但其原因並非表格本身設計所造成,因此本文震害分級判定基準表仍 屬合理可行。

本文再以問卷案例 A 之填答結果,討論填寫者對裂縫寬度之認定與主觀判定震 害等級之關係,發現本研究問卷填寫者對裂縫寬度之容忍程度遠較一般震害分級基 準高出許多,因此本文將原基準表中對於裂縫寬度之定量分界加以酌量放寬。同時 亦配合現行震災後緊急鑑定基準,修正最大層間殘餘變位比之分界值。本文修訂後 之震害分級基準表與現行緊急鑑定基準比較發現,本文基準表可涵蓋現行基準之RC 與加強磚造部分,且本文對於損害項目之定義更為詳盡而明確,故應可取代現行緊 急鑑定基準之RC 與加強磚造部分,或作為其補充。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既有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評估基準之檢討: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既有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評估表頒佈已有三年,其間國內發生數起中度 地震,如花蓮地震、甲仙地震等,均有建築物傳出災情,在這幾次地震後,既有危 險建築物緊急鑑定評估表之使用性如何?評估結果是否合理可行?建議可參考本文 研究方法,以專家問卷方式進行驗證與檢討,並研擬是否有進一步修正之空間。

建議二

震後勘災標準流程之建立與勘災專業人員之訓練: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全國建築師/結構技師/

土木技師公會

當大規模震災(如 921 集集地震程度)發生時,往往必須緊急召集大量專業人 員進行勘災,此時若未事先建立勘災標準流程,容易造成勘災作業之混亂,導致所 取得之震害資料內容差異,正確度降低。此標準流程除了震害分級之判定基準外,

也應該包括震害資料之記錄方式(拍照或筆記)、資料之建檔保存格式、及震害相關 用語之標準定義等。

負責勘災的專業人員,也應該自平日即開始加以培訓,並考慮建立專職的勘災 人員與資料保存機關,以維持勘災作業之公正性與一致性,減少人為因素之影響。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建議三

國家級震害資料庫與震害資料存取介面之建立與維護: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中央氣象局、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921 集集地震之後,雖然曾就災區進行大規模勘災,並建立震害資料庫,但其保 存資料數量不足,亦欠缺妥善維護與資料更新。建議應建置一套長期性的國家級震 害資料庫,將每次震害資料統一保存至資料庫中,並提供防災及耐震相關研究之使 用。同時可仿照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既有的校舍耐震補強資料庫模式,並結合最 新的智慧型手機上網系統,建置雲端震害資料存取介面,則可讓震害資料的建立與 回報能更為即時,更有助於災後之迅速應變。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