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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節 國內外溫泉開發與應用

如圖 3-25 所示,位處環太平洋火環帶(Circum- Pacific seismic zone)的臺灣地區,

板塊聚合作用劇烈,根據測量資料顯示,菲律賓海板塊以每年 7~8 公分速度朝西北方向的 中國大陸邊緣(歐亞板塊)移動。特殊地質環境造就高密度的溫泉資源,溫泉屬於國家的 天然資源,並非取之不盡,如不善加利用殊屬浪費,但若未有效管控又會造成枯竭。

溫泉法規定:「溫泉為國家天然資源,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透過溫 泉開發潛能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積極輔導「溫泉取供事業」,俾協助溫泉業者取得合法 水源,才能保障溫泉業者利益,維護消費者權利,解決公共問題及滿足公眾需求。

圖 3-25 環太平洋地震/火環帶 (資料來源:青年日報)

臺灣於日據時代即開發陽明山、北投一帶溫泉區,開發溫泉遊憩設施,為臺北市溫泉 開發起點,亦是臺灣溫泉業濫觴。臺灣溫泉密度冠居全球,依照「臺灣溫泉資源之未來展 望」(2005,陳伸賢、王昭堡),依人為設施多寡及使用方式,溫泉區分為高、中、低度 開發使用與「資料不全,不易找尋者」等四類,節錄與本研究相關部分如下:

一、高度開發:(20 處,佔 16%),被大量引用溫泉水,泰半土地已作建物與住屋使用,此 區溫泉利用具高知名度。如陽明山、北投、頂北投、行義路。

二、中度開發:(17 處,佔 13%),已被利用之溫泉水,囿於水量、土地與交通便利性,尚 未對外大量開放者。

三、低度開發:(72 處,佔 56%):溫泉保有自然風貌,然僅限當地人民利用或尚未利用者。

有些是出水量不穩或不足,有些位於交通不便之河谷或山區。

四、資料不全:(19 處,佔 15%):文獻曾記載但資料不全、不易找尋,或溫泉露頭位處深 山河床,常被土石流掩覆。

馬槽溫泉區被定義為「中度開發」,因土地、水量與交通因素,尚未大量開放。

大部分國家皆無針對溫泉開發進行立法規範,如:土耳其、俄羅斯、美國、波蘭、希 臘、法國、紐西蘭、匈牙利、保加利亞,有立法規範者僅有日本、韓國與臺灣。

臺灣、日本與韓國擁有專屬之法規。日本自 1948 年施行溫泉法,完整規範溫泉保護、

使用、諮詢及意見徵詢等,且由中央訂定母法,地方機關則各自建立對應法規。韓國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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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1、738-4、816、819、819-1、821、822 地號」溫泉開發許可。上列 8 筆地籍(藍色輪 廓線 )經圈選並套疊溫泉露頭,可得如圖 3-26 左邊:取水源頭之露頭 E 上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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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屬國家公園範圍。如圖 3-26 右邊:露頭 E 下半部分屬臺北市溫泉產業專區範疇,取水源 頭主要位於國家公園。

圖 3-26 行義路取供事業之地籍範圍(本研究整理)

民國 106 年 4 月 26 日臺北市政府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24 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皇 池溫泉美食館、湯盧及紗帽谷等 3 家既有業者,所申請溫泉產業特定專區計畫案57之開發許 可。此案獲得通過,溫泉業者可申請建物合法建照、使用執照,並申請營業許可,正式邁 出合法開發並取用溫泉的關鍵一步。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北水處完成當地溫泉統一供水系統,大幅改善以往業者私接河 川上游冷水再注入溫泉露頭調配成溫泉水之情形。爾後即可由權管單位拆除違法溫泉管線 設施,恢復國家公園環境景觀並讓溫泉資源及產業永續發展。

民國 107 年完成行義路溫泉取供事業,溫泉業者向都發局申辦開發許可。

民國 108 年 1 月都市設計審議階段,8 月 20 日都委會現地勘查,10 月 3 日第 756 次委 員會議,同意「行義路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計畫案」由「保護區」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 專用區」,並建議積極協助當地交通接駁、整體景觀。行義路溫泉區成為台灣第一個在溫 泉法頒佈之後,以都市計劃手段輔導溫泉業者轉型的溫泉區。該區合法化使用之變更程序 如圖 3-27 所示。

57 此案全名為「變更臺北市北投區湖山段三小段 738-3 地號等土地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

案」及「擬定臺北市北投區湖山段三小段 738-3 地號等土地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全區面積 14.53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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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7 溫泉法架構暨取供事業建置(資料來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上列程序係依空間計畫法規從「都計保護區」變更為「行義路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

透過空間計畫法規之變更以取得「土地同意使用證明」與獲得「溫泉開發許可」後,權管 單位即可建置「取供設施區位及系統」58,如圖 3-28 所示。

圖 3-28 行義路溫泉產業專區之溫泉取供設施區位(資料來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58 溫泉取供系統,有 4 項主要設施:1.取水(溫泉調配池),2.輸水(共同管線),3.儲存(溫泉儲存槽),

4.管理設施(廢污水回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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