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結核病的病理發生與個案定義
2.1 結核病的病理發生
結核病俗稱肺癆,為病原體結核桿菌(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侵入人體而引起的疾病,是一種細長、略帶彎曲而成桿狀的細菌,稱抗 酸性細菌(acid-fast bacilli),在培養基中則是近乎球形的的短桿狀或長 鏈狀,長約 1-10μ 寬約 0.2-0.6μ,不具鞭毛、也不會移動。目前尚無研 究指出其會製造內毒素或外毒素,所以受到感染之後,不會立即產生反 應。結核菌侵入人體後,可在任何器官引起病變,如:肺、腦膜、淋巴
以大多會在肺部內,尤其是肺葉上半部繁殖,因此在結核病中,肺結核 約佔90%(李茹萍、邱豔芬,1998)。其構成結核菌性狀特徵是脂質,細 胞壁成分具增強免疫反應能力特性等生物活性,結核菌素活性物質是蛋 白質,對外界抵抗力甚強,在陰暗處痰液內的結核桿菌可以生存2-3 個 月不死(疾管局,2008)。
肺結核主要經由呼吸道的傳染(airbome transmission),在開放性肺 結核病患咳嗽、打噴嚏、大聲說話或唱歌時,就有可能會將肺內帶結核 桿菌的飛沫物質排出到空氣中,當這些病患排出的細微飛沫物質乾燥後 會剩下飛沫核(droplet nuclei)。較大的飛沫核恨快的重空氣中掉落到地 面上或物體表面,若是飛沫核直徑 10 mm 以下的小飛沫核就能在空氣中 懸浮較長時間,當這些帶結核桿菌的懸浮飛沫核被健康人吸入肺中,且 停留在肺葉肺泡或者支氣管末稍,便形成感染性病灶,此時感染情形只 有侷限於肺部,但若經由淋巴線或血液循環系統,也可能散佈到其他身 體的組織器官或全身(Kenrad et al., 2007;Long et al., 2007;Myea et al., 2007)。
結核病的病理特徵是有結核結節,易形成空洞。結核病發病多為慢 性 , 侵 入 人 體 後 可 引 發 宿 主 產 生 遲 發 型 過 敏 反 應 (delayed-type hypersensitivity,DTH)及引發乾酪性壞死(caseous necrosis)。
一般而言從感染後6~12 個月是病程繼續進行到肺結核的最危險期
。結核菌在進入肺泡後在肺泡壁上生長繁殖,之後經由淋巴管進入肺門 淋巴結,再達胸導管進入血液循環,而引起瀰漫性的血行散播到其他遠 端器官。一般人終其一生,體內結核菌再度活化(reactivation)而發病 的機率約為5-10%(Ducati et al., 2006;Hanekomet al., 2007),但如果 宿主細胞免疫功能不全,結核菌極可能以初發病灶為根據地發病,即為 初發性肺結核(progressive primary TB),其中約有一半是在感染後的前 五年發病,而以第一年的危險性最大。90%的人曝露到結核菌是不會受 到感染,其中有 10%會發病,如果年齡小於 4 歲或大於 65 歲,有免疫 力低下,發病率就提高,其中一半會在2 年內發病,另一半終其一生都 有機會發病。但如果同時有愛滋病毒感染的病患,則發病的機會每年提 升約10%(Lienhardt., 2001;Small et al., 2001;WHO, 1994)。
2.2 結核病個案定義
(一)疑似個案:任何有疑似結核病症狀之病人,尤其是咳嗽三週 以上者。
(二)結核個案:
1.細菌學確診之病人:結核菌檢驗抹片及培養陽性之病人。
2.其他非細菌學確診之病人:非細菌學確診之病人,但醫師 診斷為結核病,並決定施予一完整療程之抗結核藥物治療 之病人(疾管局,2008)。
發現個案依傳染病防治法分類,結核病屬第三類法定傳染病(除多 重抗藥性結核病),依法須於 7 日內完成法定傳染病通報程序並由衛生 機關收案列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