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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典型僱用與勞動派遣之討論

第四節 結語

勞動市場彈性化的目的是和緩嚴謹的勞動法令,降低對內部勞動市場的控 制,藉以壓縮人事成本來提升國際競爭力,然而,真的有因為非典型勞工的增加 而有所提升嗎?另一方面來說,也因為法規鬆綁造成非典型勞工衍生勞動條件惡 化、僱用不安定等問題。

這樣的政策矛盾亦使得以「彈性」和「安全」混同在一起的派遣勞工保護法 草案產生立法衝突。而事實上,先不論草案之內容究竟有多大的保護作用,實務 上的操作卻以計畫趕不上變化的速度轉變著,如下流程圖所示。

圖 4-2、派遣實際運作圖 資料來源:104 派遣工作銀行,瀏覽日期 2014/12/21。

如本文上述所討論勞動派遣之三方關係,而將上圖實際的操作手段來看,如 要派公司直接參與勞工的面試與進用,則要派公司根本上就是一個直接僱用行為,

即沒有任何的勞動派遣意義與結構存在,僅淪為雇主規避勞動保護的規範。

另外,實務操作上亦有如圖 4-3 所見之在承攬的濫用情況。承包商和定作人 簽訂承攬契約,卻派勞工至定作人公司工作,受其指揮命令,承包商並未與該勞 工簽訂勞動契約,而是由個人承攬該定作人公司的工作。這是常見的再承攬性質,

但是勞工顯對定作人有高度的從屬性,其應是派遣的工作型態。這種模式就是標 準的偽裝派遣,是派遣公司(承攬人)以這種再承攬的方式與要派公司(定作人) 均得免除勞基法上之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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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3、偽裝承攬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一、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現實情況是要派單位常是一整個部門使用派遣勞工的情況,此時則無可資比 較對象。況且以目前派遣勞動情形,要派單位的正職員工多為核心員工,派遣勞 工常被安排在較邊陲的職位,此亦很難主張均等待遇。且派遣勞工一般不會知道 相同工作內容同事的薪資待遇,亦無可主張或提升其勞動條件。

二、派遣機構?人力銀行?

派遣機構實務很多已成為變相的人力銀行,要派單位需要,派遣機構才招募,

且按照要派單位需要之期限,與派遣勞工簽定期契約。這樣的結果已經失去派遣 勞動三方關係之定義,且派遣機構已先違反勞動法令(不得使用定期契約之規定),

更遑論要派遣勞工與要派機構的同職位勞工擁有相等的勞動條件。而勞動檢查主 管機關對惡質派遣單位取締管制不足,定期契約的型式已形成業界的不成文方式。

另外早期因為派遣公司納入勞基法,所以登錄型的派遣型態當然就不再適用,然 現實上,派遣機構真的有辦法負荷這些人事成本而禁用登錄型嗎?是否因為如此 才更多非法派遣?

三、戲棚上有的,戲棚下一定更慘

許多企業或許工資與福利確實依法給予,然派遣機構的抽成,會變相導致同 工不同酬。另外,即便勞基法明定同工同酬,然而很多發給的名目上都不算是工 資(如恩惠性給予),故派遣機構依然可以輕易規避。

四、妹有情、郎無意

派遣勞工多希望藉由派遣成為正職,尤其派遣機構會包裝這項條件當作誘因,

造成派遣勞工一廂情願的埋頭苦幹,相信努力就能升為正職員工,然而要派機構 承攬契約

承攬契約

指揮命令

個人承攬人

承攬人 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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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常常不是這樣作,造成勞動派遣實為一個不安定僱用。

故對於派遣,本研究的看法為:

一、「在家」修法規範,不如「出外」確實檢查

修法立意確實是良好,然而若只是宣示性的規範,根本無法遏止不良派遣機 構或要派單位,應確實的勞動檢查。且對於違法派遣機構應規定不得再經營派遣 相關業務。而為權衡真正管控不良的派遣業者與確實因應某些行業的派遣需求,

政府應該採取「派遣進用行業的正面表列方式」以及「派遣業設立管理許可制」。

二、斷開工作貧窮的鎖鏈,斷開剝削的魂結,斷開一切派遣問題的牽連

雖然草案規定於要派單位任職滿一年,派遣勞工即可向要派單位要求轉為正 職,然而此舉之困難之處已在上文說明,應直接規範契約法定更新為不定期。而 將舉證責任歸於雇主,舉證該業務確實唯一臨時的需求性職務。

再者,現今許多企業除了底薪外,皆含有許多獎金與福利的給予,若僅是規 定工資上的均等待遇,則會造成派遣勞工與相同工作的正職勞工實質上的不均等,

而上文我們也談過,均等待遇除了工資上的均等,應包含福利、訓練等與正職員 工享有同樣的均等。

另外對於派遣機構的不法抽傭,是否應規範合理的利潤範圍,且派遣機構利 潤等資訊應有公開之義務,如此派遣勞工才能真正主張自己權益,避免派遣機構 剝削。而勞動派遣畢竟是正規僱用的例外型態,我們要採專職型派遣、或臨時型 派遣;或要以派遣理由、派遣業務、派遣時間設限應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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