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的結論與建議分為三個部分,認為政治大學要解決長年的清潔外包派遣導 致的問題有三個方式,順序分別為:直接聘用、編制外聘僱、改善外包契約。另 外,我們也建議政大提高清潔工關懷小組的位階,將其討論決議正式納入總務處 對清潔外包公司的管理與決策中,使清潔工有機會透過學生發聲,創造三贏的溝 通環境。
直聘、編制外聘僱與派遣
政治大學之清潔工作非為一定期間內才需要之持續長期性的工作,而外包與 派遣性質如本研究前文所述,僅為一補充性的業務所需之短期人力需求。在這樣 的狀況下,常年將同一批在相同崗位做相同事情的清潔人員使用標案的方式,一 年一聘且經常性的轉換雇主,不管在使用的原則需求上與法律上都非常不妥。
本研究認為,學校最好的聘用方式是負起雇主責任,直接聘用清潔人員。若 為了符合政府的「政府再造」等政策無法在編制內聘僱,則可使用編制外約聘的 方式。
在繼續性勞務只能採用不定期契約的前提之下,臨時性的定期契約形式均不 可採,僅以不定期雇傭契約編制外聘僱於法有據,是可以考慮的聘僱形式。惟本 校約用人員管理辦法第 30 條以下之考核辦法或有調整空間,也許可能為相對單 純的清潔工作制定更為彈性的考核條款。
建議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為經費來源,以編制外聘僱方式與清潔人員訂定雇 傭契約,並簡化考核方式,在避免違法脫免雇主責任的前提下減少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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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則是可以透過尋求合法的派遣方式聘用,在此所要強調的是合法且正 確的派遣方式為清潔人員須長期的受某清潔外包公司所僱用,而該派遣清潔公司 對於清潔人員須付雇主的責任,遵守任何勞動法令,在契約上派遣清潔公司與清 潔人員就是勞僱關係;而政治大學為要派單位,在與清潔人員的關係上,有指揮 監督的權力,清潔人員對於學校的合理工作規範則有遵守的義務;學校與清潔公 司則須簽定契約,明訂清潔人員所需負責之範圍與事物、學校所需支付的價金以 及清潔公司與學校雙方各所需負責的雇主責任範圍等。
本研究同時極力反對再以此種類似外包的方式聘用清潔人員,原因有三。1.
清潔人員在校內為一長期需求之工作,學校沒有理由使用一年一聘的方式聘用之,
甚至有規避雇主責任之嫌。2.勞務外包(承攬)的方式會減少清潔人員的勞動保障,
除了沒有因年資而可獲得的休假外,雇主無任何理由即可解聘清潔人員。3.作為 國內孕育人才的頂尖學府,應責無旁貸的抵制違法濫用的外包現象。
改善外包契約
首先,校方必須認知到,在校內的勞務外包現況中,承包廠商不斷更換,但 實際從事勞動的清潔人員卻始終都是同一批人,在轉換雇主的過程中,清潔人員 不僅僅是損失了年資的累積,連帶影響勞動法上特別休假、退休金、資遣費等權 益的計算基礎,甚至要面臨就業不穩定與解雇的風險。而承包廠商在管理清潔人 員時,更不時傳出違反勞動法令,致使清潔人員勞動權益蒙受損害之情事。
有鑑於近年來校內對於清潔工之勞資爭議頻傳,若欲維持現行的勞務外包模 式,但同時達到保障勞工權益的目標,顯然目前的外包契約中對於廠商的約束尚 嫌不足。由於現行勞務外包契約僅著重於清潔服務之內容,對於承包廠商的管理 作為,或廠商轉換時勞工的安置方案皆少有著墨,使得承包廠商為獲取較高利潤,
可能採取不當的管理作為,藉此降低人事成本或規避雇主責任,而校方即使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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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廠商有侵害勞動權益之情事,卻也束手無策,這不僅傷害了本校之聲譽,同 時也傷害了工作者的勞動尊嚴。
因此,針對勞務外包契約中勞動權益之提升與保障,本文提出下列幾點建 議:
1、勞務外包應採最有利標,篩選優質廠商
如同前述,承包廠商在利潤考量之下,具有採取不當管理作為之動機,若繼 續採取最低標之投標模式,將無法從源解決與預防勞資爭議的發生,亦難以篩選 優良之承包廠商。故本文建議,廠商投標時,需明列其近年之勞資爭議案件,以 及勞動主管機關曾公告該廠商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由案件之數量與頻率判斷是 否為優質廠商後,方可准予競標。
2、勞務外包契約生效期間,若發生勞資爭議,業經勞動主管機關認定違法後,
本校可據此要求廠商給付違約金或解約作為懲處:
為解決目前校方對於有違反勞動法令之廠商束手無策的情況,本文建議在契 約之中,增加要求廠商遵守勞動法令之條文,並以違約金或甚至解約作為約束廠 商之手段。
3、本校應不定期邀請勞動主管機關對承包廠商進行勞動檢查
除了在勞資爭議發生後對承包廠商進行懲處,較為積極的方式是由校方主動 邀請勞動主管機關對承包廠商進行勞動檢查,在外包契約中明定此一條文,使校 方保有主動提請勞動檢查之權利,實務上也可避免清潔人員因對勞動法令不甚熟 悉,而不知廠商已侵害其勞動權益。
4、更換承包廠商時,新舊廠商應商定留用清潔人員,新廠商應承接留用人員原 有年資與勞動條件。不被留用者,舊廠商應基於調動五原則,安排該人員至其他 承包業務場所工作,不得任意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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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前文對於現況的描述,在廠商更換時,清潔人員的勞動權益與就業安全 將面臨莫大的損害,因此,校方應在契約之中明定廠商轉換過程中的員工安置措 施,督促承包廠商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故本文採用企業改組轉讓時,商定留用勞工的精神,要求新廠商承接留用人員的 公司年資、法定特休年資與勞動條件,且將此成本納入簽約之成本考量,在合約 中保有監督條款,承包商程不得違約,讓清潔人員即使身處於不穩定的就業環境 中,亦有累積年資與勞動條件向上提升之機會。
無可避免的,並非所有清潔人員皆可獲得留用機會,但原廠商也須基於長期 雇用的精神以及解雇最後手段原則,應繼續聘用該清潔人員,並依循調動五原則
25,將其安置於其他業務場所。若最後仍不得已要進行資遣,原廠商則應核實給 付資遣費,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就此,我們對證大的外包派遣契約做出清楚的建議,且除了外包建議之外,
我們還提供了直聘、編制外聘僱的建議,並且認為,改善外包契約雖然能一定程 度上改善清潔工的處境,但實際上,用直接聘僱的方式,讓學校能直接位清潔工 負責,而不是用外包或其他的方式改善學校實際上應該擔負的雇主責任,才是長 年以來清潔工問題的解決之道。
25 調動五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 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地 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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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外包公司不讓清潔工請喪假、惡意解雇事件。但這麼多年來,政治大學校方 仍無動於衷於校內清潔人員惡劣的勞動條件,徹底讓政治大學標榜的「卓越」、「人 文」蒙羞,令我們非常憤怒。
根據我們過往與清潔工的接觸,在此將清潔外包公司前後違法違約使清潔人員勞 動權益受損事項整理如下:
(一)實聘人力與契約不符,導致員工工作量不合理增加,並圖利廠商
政治大學實際聘用清潔人力長期不足,以致部分院管清潔工必須承擔超乎負 荷的工作量,甚至超時,而公司從未給予加班費。另一更嚴重的事實是,自從 2007 年以來,屢屢傳出實際聘雇人力較契約人力短少之紀錄,07 年更因短少 30 人之多,引起學生抗議、連署;其後的廠商也並未聘足人力,以致常有清潔工需 額外負擔工作引發超時之事向,或者由兼職人力填補職缺。此問題關乎工時等勞 動條件,學校卻始終無法確實掌握具體聘僱人力,實為失職,甚至合理懷疑校方 有圖利廠商、協助其大量使用兼職人力以節省成本之嫌。
(二)勞工長期未享特休請假,且病假、事假皆需自掏腰包請人代班
大部分清潔工並未享有合理特休,甚至不知此權益;即便知曉也因現場主管
大部分清潔工並未享有合理特休,甚至不知此權益;即便知曉也因現場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