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和朝鮮,然後在第三節把第一、第二節的内容做比較。
第二章〈1936年以前臺灣與朝鮮的宗教政策與神社概況〉,探討 1936年以前未完成神社制度前、日本明治維新以後國家神道的定義,
及臺灣與朝鮮殖民時期如何推展國家神道。 以1936年作爲基準點(向 見第19頁)主要探討臺灣與朝鮮的宗教政策、神社政策、1936年前神 社建造之情況,以及把臺灣與朝鮮神社數量和祭神進行數值化的比較。
第三章〈戰爭時期臺灣與朝鮮的神社建造之情況〉,由於日本要克 服從1929年來所造成的世界經濟危機,及1931年發生的滿洲事變,日 本内地與殖民地也轉入戰時體制,開始在全國各地強調以天皇為中心 的精神交化運動。如在臺灣方面,於1936年推廣「民風作興運動」,其 目的是國體觀念明徵和敬神崇祖。朝鮮方面,在1935年1月宣布「心田 開發運動」31 ,此基於臺灣與朝鮮改革神社制度,試圖進行神社增設、
31 宇垣一成 著,角田順編註 ,《 宇垣一成日記(1931年6月6日-1939年)》(2)(東京: み すず書房 ,1970),頁801。在1935,1月以後,宇坦總督開會心田開發運動是,農村進行 運動的一環,透過獎勵產業、鼓吹勤勞,爲了朝鮮的物質的安定。同時爲以宗教復興的精 神作興,喚起民衆的信仰。《施政三十年》,(朝鮮總督府,1939), 頁918-919。
神社昇格,如在臺灣建造第二代臺灣神宮、在朝鮮建立扶餘神宮。加 上戰爭擴大之故,建立護國神社等,故本章另加探討從神社崇敬延伸 出來的神社參拜、神社奉仕、神前結婚之情況。
第四章〈戰爭時期神社建造對臺灣與朝鮮舊有信仰之影響〉。1937 年中日戰爭以後,總督府爲了殖民地的皇民化,希望讓臺灣和朝鮮民 衆以敬神崇祖為中心的生活,殖民地的神社建造影響到臺灣與朝鮮的 舊有信仰。例如:臺灣在「國有神社、家有神棚」32的標號之下,臺灣 的神社建造,及寺廟之間出現寺廟整理,還有大麻頒布和設置神棚對 家庭信仰之正廳亦遭遇改善的情況。本文在第四章第一節探討臺灣的 情況,接下來第二節探討朝鮮的共同體信仰之一,村落祭祀和家庭祭 祀的變化。最後在第三節比較研究臺灣與朝鮮之異與同。
32 原文是 「國に神社、家に神棚」 此口號在朝鮮相關文獻上看不到, 但是1932年朝鮮神職 會出版的《鳥居》第13號刊載有「日本の隆昌は神社より、家庭の幸福は神棚より」,筆 者認爲這應是朝鮮版的「國有神社、家有神棚」。
第二章 1936年以前臺灣與朝鮮的宗教政策
與神社概況
本章研究欲探討日治前期臺灣和朝鮮的宗教政策,主要分析1936年 前臺灣與朝鮮神社概況之異同。日治前期神社的神祠數、祭神、社格等 之比較,在本章分為「日治前期臺灣之宗教與神社概況」、「日治前期朝 鮮之宗教政策與神社概況」及「日治前期臺灣與朝鮮宗教政策和神社概 況之異同」三部分。本文之所以將1936年作爲分期點,乃因臺灣與朝鮮 受日本殖民的時期不同,故難以區分歷史現象時期的前後。然而,兩地 在神社改革時期相當接近,如在臺灣推行敬神崇祖和以神社為中心的精 神涵養,在1934年9月18日由總督府文教局長向各州廳知事廳長,頒布
「神社建設要項関する件」(文社第504號 )通牒33,即「一街庄一社」,
培養以神社為中心的敬神崇祖思想。朝鮮則從1936年8月1日開始進行改 革,即「一道一列格社」34之神社改革,以及制定神社的神祠‧神饌‧
幣帛料供進制度35。 因此,本文以1936年作爲臺灣與朝鮮神社建造改革 基準點。
33 蔡錦堂,《日本帝國主義下の臺灣宗教政策》(東京:同成社,1994),頁131。
34 朝鮮總督府 ,《施政三十年史》,(京城:朝鮮總督府,1940),頁769-770。
35 〈府令第76號〉,《朝鮮總督府官報》,(京城),1936年8月11日。
第一節 臺灣之宗教政策與神社概況
日本治理臺灣初期,以臺灣人抗日實力的平定、財政的獨立、產業 經濟的發展爲主,期望達成殖民地臺灣的資本主義化。在宗教層面,爲 了維持臺灣民心的安定,基本上採取所謂舊慣溫存的發展方針,對於臺 灣傳統存在的寺廟,或臺灣人之内在精神構造、信仰,並不作太多的干 涉或統制。此一舊慣宗教政策的本質,並非對臺灣舊有宗教信仰的尊 重,而是基於當時的時空背景及以平定治安、發展業產經濟為優先課題 所致。
一、臺灣傳統宗教
臺灣的傳統宗教,大多是明末清初以來,隨著福建、廣東移民人潮 而傳入。移民人渡海時所遇到的危險,以及渡海以後臺灣的氣候風土不 穩、瘴癘疾病及原住民襲擊等,這些都需要自力自保,因此政府與民衆 以神佛為中心的生活,成為臺灣移民人之精神中心。
在此發展背景下,宗教信仰成為臺灣人日常生活的一環,即「生活 的宗教」。寺廟位置大多在聚落的中心地,而日常生活也密切地與市場 作結合,民衆去市場順便常常拜神。此外,寺廟亦成爲休息、社交、部
落集會及民衆教育的場所,甚而是寺廟祭日成為聚落的休息日,可知臺 灣民衆以寺廟為中心的生活。再者,臺灣的宗教信仰特色,逐漸形成以 道教為中心三教混合的形態。例如:「寺」本來屬於佛教,但是僧侶不 在寺,佛像和道教神或神仙一起安置,或是在廟、宮的道教建築物中,
以觀音地藏、菩薩等爲主世尊的崇敬對象,可謂「神佛無差別、道儒同 架」。又建築物分成寺廟與齋堂,寺廟是儒、道以及出家佛教的宗教建 築物的總稱,譬如:宮、寺、廟、祠、殿、府、壇。祭祀團體有神佛或 祭祀祖先的信徒們,以他們共同信仰對象為中心組織的團體。寺廟有公 共的、地方的、固定的性質;祭祀團體是私人的、社交的、娛樂育英的。
神明會是同樣身份的人,例如:同業者、同鄉者、同姓者等幾個或幾百 個人一起醵出,購置神佛像、祭祀用品等團隊,謀求親睦、育成獎學、
社會救濟等事業。
此外,另有祭祀團體、組織,如祖公會是同樣的祖先之信徒們一起 組成,一起出醵形成財產,和祭祀公業類似的團體。父母會是會員尊屬 死亡後,互相補助葬禮費用的組織。共祭會是連接一街庄或數街庄的全 住民和某種族,一起奉祀神佛的團體。神明會等祭祀團體的寺廟建築物 不多,只有團體的財產和祭神而已,但是這些團體的祭祀方式逐漸改 變,形成特殊的經濟組織。1939年全臺灣祭祀團體的祭祀次數是6200 次,會員數超過30萬,且和祭祀團體相關的人數約佔了全臺灣戶數的
50%,36祭祀團體財產可說是巨產。
此時期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依獨特的生物學原則調查臺灣的風俗習 慣,認定臺灣社會的特殊性,進而建構統治基礎。對於臺灣傳統宗教法 規,首先在1899年7月11日發布總督府府令第59號「舊慣ニ依ル社寺廟 宇等建立廢合手續」37,按照舊慣在臺灣建立寺廟、齋堂,或是設立神 明會和祖公會之時,必須獲取管轄地方長官的許可,而且廢合、變更名 稱、移轉寺廟齋堂等,也須受到地方官的許可。同年7月總督府對於地 方廳發布訓令第220號:「寺、教務所、説教所及本島ノ舊慣ニ依ル寺廟、
齋堂等又ハ神明會、祖公會等建立、設立又ハ廢合等ニ關スル事項取扱 方」。38總督府根據各祭祀組織的財產,藉此掌控臺灣宗教的發展狀況。
然而1905年後,總督府因財政獨立問題,需要巨大的財產,在同年11月 10日發佈府令第84號「神社、寺院又ハ本島ノ舊慣ニ依ル寺廟等ノ所屬 財產處分方ニ關スル件」39,管理臺灣宗教的財產,但此法規並不包含 擁有巨產的祭祀團體、神明會,故1906年10月11日再發布府令第84號中,
明示齋堂和神明會的項目。總而言之,總督府對臺灣傳統宗教的態度 是,在財產方面的管控外,維持比較溫存、籠絡的態度。
36 臺灣總督府,《臺灣に於ける神社及宗教》,(臺北:臺灣總督府,1943),頁36。
37 〈府令第57號〉,《臺灣總督府報》,(臺北),1899年7月11日。
38 臺灣總督府文敎局,《現行臺灣社寺法令類纂》,(臺北:帝國地方行政學會臺灣出張所,
1936),頁511-516。
39 臺灣總督府文敎局,《現行臺灣社寺法令類纂》,頁518-519。
二、内地宗教的傳入
本節探討在日本統治臺灣之「内地」宗教傳入的情形。所謂「内地」
指的是相對於臺灣、朝鮮等外地的日本本土(含本州、四國、九州、北 海道、沖繩等地),「内地宗教」意義來自日本「内地」的佛教、基督教、
教派神道,以及神社神道(或謂國家神道)等宗教。本文先就佛教、基 督教、教派神道的傳入,簡單加以敘説。
(一)佛教
在臺灣的内地佛教,主要時從日本征伐軍的「從軍布教師」開始傳 入,此時僅止於慰問出征軍人而已,並沒有日本各宗派的傳教。臺灣被 佔領之後,各個内地佛教派,如淨土宗、真宗本願寺派、曹洞宗、臨濟 宗、真宗大谷派、真言宗等,開始計劃在臺灣的傳教行動,以及設置布 教所、國語講習所等。此外,在臺灣傳統宗教,佛教分為在家佛教、出 家佛教,出家佛教和日本的臨濟宗相似。曹洞宗、臨濟宗由於在臺灣試 圖擴張他們的勢力,將出家佛教的寺廟或在家佛教的齋堂當作末社,為 了避開總督府的稽查及繼續保持彼此間的聯絡關係,這類寺廟和齋堂又 稱為「聯絡寺廟」。1937年曹洞宗、臨濟宗的「聯絡寺廟」數目各為50
所、130所。40
(二)基督教
日本統治臺灣以前,已設有天主公教會和長老教,在南部有英國長 老會、北部有加拿大長老教會,在各地設立學校、醫院等擔任傳教工作。
日本基督教屬於此兩個長老教會的教派,在1895年7月第10會大會表決 通過開始在臺灣傳教案件、臺灣信徒慰問和宗教視察派遣案件。翌年 1896年6月正式開始在臺傳教,傳教對象為居留臺灣的日本人和在地原
日本基督教屬於此兩個長老教會的教派,在1895年7月第10會大會表決 通過開始在臺灣傳教案件、臺灣信徒慰問和宗教視察派遣案件。翌年 1896年6月正式開始在臺傳教,傳教對象為居留臺灣的日本人和在地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