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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和朝鮮,然後在第三節把第一、第二節的内容做比較。

第二章〈1936年以前臺灣與朝鮮的宗教政策與神社概況〉,探討 1936年以前未完成神社制度前、日本明治維新以後國家神道的定義,

及臺灣與朝鮮殖民時期如何推展國家神道。 以1936年作爲基準點(向 見第19頁)主要探討臺灣與朝鮮的宗教政策、神社政策、1936年前神 社建造之情況,以及把臺灣與朝鮮神社數量和祭神進行數值化的比較。

第三章〈戰爭時期臺灣與朝鮮的神社建造之情況〉,由於日本要克 服從1929年來所造成的世界經濟危機,及1931年發生的滿洲事變,日 本内地與殖民地也轉入戰時體制,開始在全國各地強調以天皇為中心 的精神交化運動。如在臺灣方面,於1936年推廣「民風作興運動」,其 目的是國體觀念明徵和敬神崇祖。朝鮮方面,在1935年1月宣布「心田 開發運動」31 ,此基於臺灣與朝鮮改革神社制度,試圖進行神社增設、

31 宇垣一成 著,角田順編註 ,《 宇垣一成日記(1931年6月6日-1939年)》(2)(東京: み すず書房 ,1970),頁801。在1935,1月以後,宇坦總督開會心田開發運動是,農村進行 運動的一環,透過獎勵產業、鼓吹勤勞,爲了朝鮮的物質的安定。同時爲以宗教復興的精 神作興,喚起民衆的信仰。《施政三十年》,(朝鮮總督府,1939), 頁918-919。

神社昇格,如在臺灣建造第二代臺灣神宮、在朝鮮建立扶餘神宮。加 上戰爭擴大之故,建立護國神社等,故本章另加探討從神社崇敬延伸 出來的神社參拜、神社奉仕、神前結婚之情況。

第四章〈戰爭時期神社建造對臺灣與朝鮮舊有信仰之影響〉。1937 年中日戰爭以後,總督府爲了殖民地的皇民化,希望讓臺灣和朝鮮民 衆以敬神崇祖為中心的生活,殖民地的神社建造影響到臺灣與朝鮮的 舊有信仰。例如:臺灣在「國有神社、家有神棚」32的標號之下,臺灣 的神社建造,及寺廟之間出現寺廟整理,還有大麻頒布和設置神棚對 家庭信仰之正廳亦遭遇改善的情況。本文在第四章第一節探討臺灣的 情況,接下來第二節探討朝鮮的共同體信仰之一,村落祭祀和家庭祭 祀的變化。最後在第三節比較研究臺灣與朝鮮之異與同。

32 原文是國に神社、家に神棚」 此口號在朝鮮相關文獻上看不到, 但是1932年朝鮮神職 會出版的《鳥居》第13號刊載有「日本の隆昌は神社より、家庭の幸福は神棚より」,筆 者認爲這應是朝鮮版的「國有神社、家有神棚」。

第二章 1936年以前臺灣與朝鮮的宗教政策

與神社概況

本章研究欲探討日治前期臺灣和朝鮮的宗教政策,主要分析1936年 前臺灣與朝鮮神社概況之異同。日治前期神社的神祠數、祭神、社格等 之比較,在本章分為「日治前期臺灣之宗教與神社概況」、「日治前期朝 鮮之宗教政策與神社概況」及「日治前期臺灣與朝鮮宗教政策和神社概 況之異同」三部分。本文之所以將1936年作爲分期點,乃因臺灣與朝鮮 受日本殖民的時期不同,故難以區分歷史現象時期的前後。然而,兩地 在神社改革時期相當接近,如在臺灣推行敬神崇祖和以神社為中心的精 神涵養,在1934年9月18日由總督府文教局長向各州廳知事廳長,頒布

「神社建設要項関する件」(文社第504號 )通牒33,即「一街庄一社」,

培養以神社為中心的敬神崇祖思想。朝鮮則從1936年8月1日開始進行改 革,即「一道一列格社」34之神社改革,以及制定神社的神祠‧神饌‧

幣帛料供進制度35。 因此,本文以1936年作爲臺灣與朝鮮神社建造改革 基準點。

33 蔡錦堂,《日本帝國主義下の臺灣宗教政策》(東京:同成社,1994),頁131。

34 朝鮮總督府 ,《施政三十年史》,(京城:朝鮮總督府,1940),頁769-770。

35 〈府令第76號〉,《朝鮮總督府官報》,(京城),1936年8月11日。

第一節 臺灣之宗教政策與神社概況

日本治理臺灣初期,以臺灣人抗日實力的平定、財政的獨立、產業 經濟的發展爲主,期望達成殖民地臺灣的資本主義化。在宗教層面,爲 了維持臺灣民心的安定,基本上採取所謂舊慣溫存的發展方針,對於臺 灣傳統存在的寺廟,或臺灣人之内在精神構造、信仰,並不作太多的干 涉或統制。此一舊慣宗教政策的本質,並非對臺灣舊有宗教信仰的尊 重,而是基於當時的時空背景及以平定治安、發展業產經濟為優先課題 所致。

一、臺灣傳統宗教

臺灣的傳統宗教,大多是明末清初以來,隨著福建、廣東移民人潮 而傳入。移民人渡海時所遇到的危險,以及渡海以後臺灣的氣候風土不 穩、瘴癘疾病及原住民襲擊等,這些都需要自力自保,因此政府與民衆 以神佛為中心的生活,成為臺灣移民人之精神中心。

在此發展背景下,宗教信仰成為臺灣人日常生活的一環,即「生活 的宗教」。寺廟位置大多在聚落的中心地,而日常生活也密切地與市場 作結合,民衆去市場順便常常拜神。此外,寺廟亦成爲休息、社交、部

落集會及民衆教育的場所,甚而是寺廟祭日成為聚落的休息日,可知臺 灣民衆以寺廟為中心的生活。再者,臺灣的宗教信仰特色,逐漸形成以 道教為中心三教混合的形態。例如:「寺」本來屬於佛教,但是僧侶不 在寺,佛像和道教神或神仙一起安置,或是在廟、宮的道教建築物中,

以觀音地藏、菩薩等爲主世尊的崇敬對象,可謂「神佛無差別、道儒同 架」。又建築物分成寺廟與齋堂,寺廟是儒、道以及出家佛教的宗教建 築物的總稱,譬如:宮、寺、廟、祠、殿、府、壇。祭祀團體有神佛或 祭祀祖先的信徒們,以他們共同信仰對象為中心組織的團體。寺廟有公 共的、地方的、固定的性質;祭祀團體是私人的、社交的、娛樂育英的。

神明會是同樣身份的人,例如:同業者、同鄉者、同姓者等幾個或幾百 個人一起醵出,購置神佛像、祭祀用品等團隊,謀求親睦、育成獎學、

社會救濟等事業。

此外,另有祭祀團體、組織,如祖公會是同樣的祖先之信徒們一起 組成,一起出醵形成財產,和祭祀公業類似的團體。父母會是會員尊屬 死亡後,互相補助葬禮費用的組織。共祭會是連接一街庄或數街庄的全 住民和某種族,一起奉祀神佛的團體。神明會等祭祀團體的寺廟建築物 不多,只有團體的財產和祭神而已,但是這些團體的祭祀方式逐漸改 變,形成特殊的經濟組織。1939年全臺灣祭祀團體的祭祀次數是6200 次,會員數超過30萬,且和祭祀團體相關的人數約佔了全臺灣戶數的

50%,36祭祀團體財產可說是巨產。

此時期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依獨特的生物學原則調查臺灣的風俗習 慣,認定臺灣社會的特殊性,進而建構統治基礎。對於臺灣傳統宗教法 規,首先在1899年7月11日發布總督府府令第59號「舊慣ニ依ル社寺廟 宇等建立廢合手續」37,按照舊慣在臺灣建立寺廟、齋堂,或是設立神 明會和祖公會之時,必須獲取管轄地方長官的許可,而且廢合、變更名 稱、移轉寺廟齋堂等,也須受到地方官的許可。同年7月總督府對於地 方廳發布訓令第220號:「寺、教務所、説教所及本島ノ舊慣ニ依ル寺廟、

齋堂等又ハ神明會、祖公會等建立、設立又ハ廢合等ニ關スル事項取扱 方」。38總督府根據各祭祀組織的財產,藉此掌控臺灣宗教的發展狀況。

然而1905年後,總督府因財政獨立問題,需要巨大的財產,在同年11月 10日發佈府令第84號「神社、寺院又ハ本島ノ舊慣ニ依ル寺廟等ノ所屬 財產處分方ニ關スル件」39,管理臺灣宗教的財產,但此法規並不包含 擁有巨產的祭祀團體、神明會,故1906年10月11日再發布府令第84號中,

明示齋堂和神明會的項目。總而言之,總督府對臺灣傳統宗教的態度 是,在財產方面的管控外,維持比較溫存、籠絡的態度。

36 臺灣總督府,《臺灣に於ける神社及宗教》,(臺北:臺灣總督府,1943),頁36。

37 〈府令第57號〉,《臺灣總督府報》,(臺北),1899年7月11日。

38 臺灣總督府文敎局,《現行臺灣社寺法令類纂》,(臺北:帝國地方行政學會臺灣出張所,

1936),頁511-516。

39 臺灣總督府文敎局,《現行臺灣社寺法令類纂》,頁518-519。

二、内地宗教的傳入

本節探討在日本統治臺灣之「内地」宗教傳入的情形。所謂「内地」

指的是相對於臺灣、朝鮮等外地的日本本土(含本州、四國、九州、北 海道、沖繩等地),「内地宗教」意義來自日本「内地」的佛教、基督教、

教派神道,以及神社神道(或謂國家神道)等宗教。本文先就佛教、基 督教、教派神道的傳入,簡單加以敘説。

(一)佛教

在臺灣的内地佛教,主要時從日本征伐軍的「從軍布教師」開始傳 入,此時僅止於慰問出征軍人而已,並沒有日本各宗派的傳教。臺灣被 佔領之後,各個内地佛教派,如淨土宗、真宗本願寺派、曹洞宗、臨濟 宗、真宗大谷派、真言宗等,開始計劃在臺灣的傳教行動,以及設置布 教所、國語講習所等。此外,在臺灣傳統宗教,佛教分為在家佛教、出 家佛教,出家佛教和日本的臨濟宗相似。曹洞宗、臨濟宗由於在臺灣試 圖擴張他們的勢力,將出家佛教的寺廟或在家佛教的齋堂當作末社,為 了避開總督府的稽查及繼續保持彼此間的聯絡關係,這類寺廟和齋堂又 稱為「聯絡寺廟」。1937年曹洞宗、臨濟宗的「聯絡寺廟」數目各為50

所、130所。40

(二)基督教

日本統治臺灣以前,已設有天主公教會和長老教,在南部有英國長 老會、北部有加拿大長老教會,在各地設立學校、醫院等擔任傳教工作。

日本基督教屬於此兩個長老教會的教派,在1895年7月第10會大會表決 通過開始在臺灣傳教案件、臺灣信徒慰問和宗教視察派遣案件。翌年 1896年6月正式開始在臺傳教,傳教對象為居留臺灣的日本人和在地原

日本基督教屬於此兩個長老教會的教派,在1895年7月第10會大會表決 通過開始在臺灣傳教案件、臺灣信徒慰問和宗教視察派遣案件。翌年 1896年6月正式開始在臺傳教,傳教對象為居留臺灣的日本人和在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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