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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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旨在以某一民營化之公股銀行為例,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公布之內部控制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如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資 訊與溝通及監督等五大構面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發布之銀行內部控制三道防線 等規定,據以檢視個案銀行在 2011 年中貣,導入銀行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後,其 2010-2011 年與 2012-2013 年之內控績效差異。
第一節 結論
由文獻分析法、參與觀察法及個案分析法,就上述實證研究得知 A 銀行在 導入銀行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後,其內控績效具有顯著改善,且具有一定程度之有 效性:
一、內部評估
(一)就組織架構及運作而言,該銀行確已遵循國際 COSO 委員會發布「內部 控制-整合架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 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 之內部控制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等建置有第一道防線之營業單位、第二 道防線之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其他支援功能之總行單位及第三道防線 之獨立稽核單位,相關運作均訂有作業規範及標準作業流程可供遵循,
除透過內部牽制及覆核等即時性控管機制,以避免人為舞弊之發生及監 控日常交易之正確性外,亦透過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等機制,以確保內 部控制之持續有效。
(二)就稅前盈餘而言,該銀行 2010 年及 2011 年之帄均盈餘 8,240 百萬元,2012 年及 2013 年之帄均盈餘 10,620 百萬元,年帄均稅前盈餘增加 1,380 百萬 元,經營績效顯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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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資產品質而言,
1.逾期放款總額
該銀行 2010 年 12 月底及 2011 年 12 月底之帄均逾期放款總額 8,093 百萬 元,2012 年 12 月底及 2013 年 12 月底之帄均逾期放款總額 6,044 百萬元,
帄均逾期放款減少 2,049 百萬元。
2.逾放比率
該銀行 2010 年 12 月底及 2011 年 12 月底之帄均逾放比率為 0.63%, 2012 年 12 月底及 2013 年 12 月底之帄均逾放比率為 0.43%,帄均逾放比率減 少 0.20%。
3.備抵呆帳覆蓋率
該銀行 2010 年 12 月底及 2011 年 12 月底之帄均備抵呆帳覆蓋率為 157.19
%,2012 年 12 月底及 2013 年 12 月底之帄均備抵呆帳覆蓋率為 255.23
%,帄均備抵呆帳覆蓋率增加 98.04%。
4.綜上,該銀行之資產品質,具有顯著之提升。
(四)就承受風險之能力而言,該銀行 2010 年 12 月底及 2011 年 12 月底之帄 均資本適足率為 11.43%,2012 年 12 月底及 2013 年 12 月底之帄均資本 適足率為 12.79%,經營之安全性及財務之健全性,具有顯著之提升。
(五)就作業風險損失而言,該銀行 2010 年及 2011 年之帄均件數及金額為 105 件及 12,613 百萬元,2012 年及 2013 年之帄均件數及金額為 43 件及 12 百萬元,因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之不當與失誤,或其他外部作業與相 關事件,所造成損失件數及金額顯著降低。
(六)就內部控制聲明書而言,該銀行董事會稽核部每年年初函請總行各部門 依其所訂之「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程序實施要點」,自行評估所屬業 務前一年度之內部控制制度辦理情形,並就當年度遭主管機關裁處案件 填報其應加強事項及改善措施,併同法令遵循主管制度之執行情形彙整 填製於金管會制式格式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其附表,由董事長、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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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及依規提報董事會討論通 過後,向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申報及刊載於公司對外網站及年報,內部控 制制度之評估具有一定之法定程序。
二、外部評估
(一)就信用評等狀況而言,在 2010 年至 2013 年間,中華信評及穆迪信評給 予之長期債信評等(twAA;A3)、短期債信評等(twA-1+;P2)及未來評等 展望(穩定;穩定),雖評等狀況未有顯著變化,但仍維持在一定水準以 上,亦代表內部控制具有一定程度之妥適性。
(二)就會計師查核而言,在 2010 年至 2013 年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之查核意見如下:
1.辦理該銀行年度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業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 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 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經查僅有些許作業面之缺失,如傳票漏未蓋章 等等,未有重大不符規定之情事。
2.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劃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執行 該銀行年度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合併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並 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3.綜上,會計師對該銀行之內部控制及財務報導出具無保留意見,亦代表 內部控制具有一定程度之妥適性。
(三)就主管機關裁罰而言,
1.該銀行 2010 年及 2011 年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之合計件數 10 件及 金額 842 萬元,2012 年及 2013 年裁罰之合計件數 2 年及金額 0 元,裁罰 之件數及金額均呈現減少之趨勢,雖 2013 年有 2 件遭核處應予糾正,然 而該會考量此二案為該行自行發現、主動陳報缺失,並已就相關缺失為 適當之改善,是以核處最輕微之處分。
2.由上開事件,顯見該銀行之第二道防線總行管理單位及第三道防線內部 稽核單位已於事件發生及獲知時,即時採行有效之控管措施,充份發揮 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之機制,以避免缺失事件再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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