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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之研究目的為探討中央政府(指經濟部工業局)所編定 62 處工業區影 響其建廠面積之影響因素為何,按第五章實證分析之結果,本章將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就本研究實證分析結果進行統整,歸納出本研究之結論;第二部分針對 結論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及後續研究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工業區之開發與設置,係為帶動區域經濟成長。我國歷經二次戰後,隨著農 業生產趨向穩定後,已有多餘人力逐漸轉移投入在工業部門,政府鼓勵民間投入 新興產業,並擴充紡織、水泥等民生工業,並制定獎勵投資條例使興辦事業人自 行取得工業用地,為此階段仍為零散、蛙躍式發展,爾後才成立經濟部工業局專 責開發工業區,為平衡區域成長,舒緩人口集中在南北之狀況,引導產業及人口 往中部移動,主動開發許多工業區,至 104 年底已開發 62 處工業區,過去研究 大多主要針對未出售之閒置土地,較少針對已出售土地之建廠情形研究,本研究 針對 62 處工業區進行研究,以過去針對製造業區位選擇之相關研究作為變數選 取之基礎,先後分別採取 OLS 及 WLS 方式進行實證分析,得到以工業區整體環 境對建廠因素影響最大,綜整結論如下:

一、敘述統計之結果

年產值較高之工業區,為雲林離島工業區、臨海工業區及大社工業區,其中 雲林離島及大社工業區廠家數不多,卻能產生較高之產值,原因在於進駐工業區 之業別係屬石化業,石化業之產值高且上下游鍊結相關產業附加價值高,如未來 將石化業撤出工業區,不僅對工業區所在之縣市產值有所衝擊,對於上下游產業 之衝擊損失難以估計,更會對就業人數造成影響;位在高雄市小港區的臨海工業 區其二級產業人均薪資最高,其區內以基本金屬製造業為大宗,鋼鐵業群聚已形 成金屬高加值產業聚落;工業區地價及廠商家數在北部區域最高,然其所創造之 年總產值較南部區域低,探討其原因,北部區域較多都會型工業區,較低污染性 之產業,而南部部分工業區位處偏遠地區,發展石化業、鋼鐵等重工業,雖然污 染性較高,但相對也獲得較高之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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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行其他租售政策時,應更全面考量政策之影響,另為使執行上有所依據,修 法已是刻不容緩之首要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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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壹、政策建議

一、未來新開發工業區出售土地時須將限期開始使用及完成使用之期限明定 依本研究之實證結果發現,影響工業區建廠因素最大者為工業區整體環境因 素,應更加注重規劃及開發期間政府先期調查及後續出售後管理機關之重要性,

因工業區之供給數量有限,以目前社會氛圍不易新增工業區,倘未來仍有開發新 的工業區時,如以出售方式處理,應規範購買土地之廠商須限期開始建築使用,

建築期間應由工業區管理機構督導建廠進度,定期回報期建廠進度是否合宜,且 為避免廠商投機取巧,建廠規模至少須達該生產業別最低限度,由中央及縣市政 府經發局、建管單位配合認定,且建廠完成並取得工廠登記證者,可考量訂定一 定期限不得任意移轉給第三人,使工業用地能達永續生產使用。

二、針對已出售之土地研議收回或強化使用之因應措施

除新開發工業區須規範外,針對早期已出售之工業區土地亦應研擬改善措施。

據經濟部工業局統計,截至 103 年底計全國工業區閒置土地1面積高達 812.4 公 頃,建議應儘速研擬改善方案,諸如針對尚未建廠之土地,除地價稅外,得課以 空地稅,提高其持有成本,迫使所有權人使用土地或移轉給其他需地之廠商使用,

而工業區土地相較於住宅區用地有其稀少性,加上工業區開發不易,建議應修法 將強制收回土地納入產業創新條例,惟仍須考量實施強制收買所產生之衝擊及經 費。

貳、後續研究建議

一、納入更多年度之工業區資料

本研究礙於資料取得之困難度,僅可取得 104 年底之工業區租售及建廠情形 表,如未來可獲得更多年度之資料,以縱橫斷面資料進行分析,應更能正確提供 模型之準確度與參考性,並建議政府機關應定期將此資訊依照政府資訊公開發提 供學術研究,俾利提供實質建言。

1 此處閒置土地之定義,依照經濟部工業局發布係指取得產業用地之使用權或所有權後逾 3 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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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入地方政府編定之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進行比較 本研究因資料取得困難,僅以經濟部工業局所編定之工業局進行實證研究,

未來得針對地方政府編定之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及丁種建築用地進行個別研 究,或將中央及地方編定之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及丁種建築用地進行綜合分 析比較及空間上分布之差異,結果可能有所差異。

三、選取其他可能之影響變數

本研究僅以過去研究上較常被討論或研究之變數進行實證結果,且部分變數 並非最新年度資料,如二級產業就業人口及人均薪資等,政府投入支出部分亦無 法取得以鄉鎮市等較小尺度之資料,僅得以縣市為單位進行分析,未來如有其他 可能影響廠商建廠之因素,可考量蒐集相關變數或選取其他代理變數納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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