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社會投資,隸屬於社會企業中,企業社會責任底下的一環,它之所以會興起,
其理由在於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將企業贈與視為是塑造企業的公益形象、強化商 譽及提高大眾對於企業認識的一種方式,因此它們大多不會介入受贈者/非營利 組織的實務運作,所以這也衍生出捐贈效能的問題。不過,企業為了不再扮演消 極的委託人與捐贈者角色,因而開始透過「採取行動」的作法,希望從傳統的「給 魚」角色,轉變為「給釣竿」的永續經營方式,而其核心策略即為社會投資。然 而,社會投資亦常遭受到一些質疑,特別是在「使命衝突」的議題上,因當捐贈 者高度參與受贈者/非營利組織的方案活動時,它們會期望受贈者/非營利組織要 以注重績效、結果為導向,及達到自身財政永續性為主,所以這與受贈者/非營 利組織的遠景與使命就有極大的差異,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針對社會投資之模 式而言,責信機制的建立便有著很重要的影響。
不過,除了上述的內涵為社會投資的概念之外,其實社會投資包含的層面相 當廣泛,但因目前針對社會投資的研究相當欠缺,因此這造成多數人對於此概念 還是充滿疑慮。因而,本研究是從治理的角度來分析社會投資之概念與其責信內 涵,之後再透過彙總/後設研究法的歸納及分析,建構出社會投資之模型及其責 信架構,並以此作為解釋社會投資之樣態,與其所需的責信機制之基礎。有鑒於 此,在本研究中,對於社會投資之模式,筆者是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其概念,而 這都是為了達到解決使命/核心價值衝突之危機,好開創彼此在社會投資策略中 的雙贏局面之目的。因此,筆者接著要從社會投資的模型,及社會投資的責信面 向來分別論述本文之研究發現與結論;其後,再進一步地對本研究提出兩項後續 研究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結論
如前所述,筆者在本節中將從社會投資之模型,及社會投資之責信架構來分 別論述本文之研究發現與結論。
壹、就社會投資之模型而言
關於社會投資之模型建構,筆者是從社會企業的角度出發,因社會投資隸屬 於社會企業,再加上目前針對社會投資的相關研究非常欠缺,所以筆者才會從社 會企業的組織面及功能面來建構社會投資之模型架構。而就組織面來說,筆者是 採用Dees與Alter對於社會企業的解釋來理解社會投資之形模過程;就功能面來 說,筆者是透過歐洲研究網絡(EMES)、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歐洲 委員會(EC)對於社會企業的說明來瞭解社會投資之形模過程,因此筆者在整 理、分析及歸納相關文獻後,筆者亦是從組織面及功能面的層面來建構社會投資 之模型架構。
社會投資如同社會企業,皆是在研究企業與非營利組織間的互動關係,因 此,就組織面而言,筆者是從企業與非營利組織的角度來建構社會投資之模型;
此外,因社會企業著重在探討經濟層面與社會層面間的關係,故就功能面而言,
筆者是從經濟性與社會性的角度來建構社會投資之模型。不過在本文中,針對社 會投資的概念,筆者是從一個較為廣義的角度來定義此內涵,因此,筆者將社會 投資的樣態區分為:狹義的社會投資、企業型公益創投、企業型公益平台、許可 同意、以業務為基礎的倡導、企業型社區企業、微額貸款/微型創業、A型社會合 作社、B型社會合作社、C型社會合作社、非營利組織型公益創投、贊助、非營 利組織型社區企業、經濟性庇護工廠、社會性庇護工廠、非營利組織型公益平台 及聯合議題倡導等十七種類型(如圖3-5),不過就筆者建構的社會投資之模型 而言,涵括在其中的各種類型,是以一種相對性位置的方式來呈現,故筆者認為 此模型亦可展現出光譜概念的存在。
然而誠如筆者所述,本研究是從治理的角度來分析社會投資之概念,而治理 的概念又包含治理主體(組織面)與治理運作(功能面)的層面,因此除了社會
投資的模型可展現出光譜的概念之外,治理運作的內涵亦可呈現出功能性的強度 差異,所以若從企業組織所主導的社會投資之樣態來看,愈處於右方則表示其所 著重的經濟性功能愈強;若從非營利組織所主導的社會投資之樣態來看,愈處於 左方則表示其所著重的社會性功能愈強。因此,除了社會投資、企業型公益創投 及聯合議題倡導的樣態幾乎是相當逼近經濟性或社會性導向的功能之外,筆者是 將非營利組織型公益創投及贊助的類型放置在中間偏左(低)的社會性功能裡;
將非營利組織型社區企業及經濟性庇護工廠的類型放置在中間偏左(中)的社會 性功能裡;將社會性庇護工廠及非營利組織型公益平台的類型放置在中間偏左
(高)的社會性功能裡;將A型社會合作社、B型社會合作社及微額貸款/微型創 業的類型放置在中間偏右(低)的經濟性功能裡;將C型社會合作社及企業型社 區企業的類型放置在中間偏右(中)的經濟性功能裡;將以業務為基礎的倡導、
許可同意及企業型公益平台的類型放置在中間偏右(高)的經濟性功能裡。
貳、就社會投資之責信架構而言
關於社會投資之責信架構,筆者亦是從社會企業的責信角度出發,同樣地,
因社會投資隸屬於社會企業,再加上目前針對社會投資的責信研究相當不足,所 以筆者才會從社會企業的責信內涵來探討社會投資之責信架構。因此,筆者是採 用Cooney的論點,認為合法性是一個組織在獲得並維繫資源的必要工具,換言 之,組織之所以可以存在,有賴於其設定的目標是與關鍵的利害關係人之期待完 全符合,而這也賦予了組織合法性的地位。之後Suchman擴展了合法性的概念,
將它劃分為三種面向,即實用性合法性、道德性合法性及認知性合法性的概念。
不過,就行政法的規範形式/基礎而言,合法性包含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之法源,
故從社會企業的責信角度來檢視社會投資之責信內涵,筆者可發現實用性合法性 包含成文法的概念;道德性合法性包含不成文法的概念;認知性合法性則包含內 化的概念。此外,在概念層次上,責信涵括自律與他律的內涵,所以在分析層次 上,筆者亦可由強制力、規範及誘因的面向來解釋並建構社會投資之責信架構。
不成文法及內化)及責信的控制機制(強制力、規範及誘因)來理解各種社會投 資樣態的最適合責信位置。
不過,筆者為何要分析各種社會投資之樣態,其所需的最適合責信位置?其 目的在於解決核心/使命價值衝突的危機,並期望能建立起在捐贈者/企業與受贈 者/非營利組織間的伙伴關係,以開創彼此在社會投資策略中的雙贏局面。故透 過筆者建構的社會投資之責信架構(見表4-1)而言,筆者發現幾乎所有是由企 業來主導的社會投資之樣態,在責信的控制機制中,其所依據的責信內涵皆為(經 濟)誘因的面向,換言之,它們大多較注重經濟性功能的達成,因此就社會企業 的責信內涵來看,多數社會投資的類型不是需要成文法來加以限制,就是需要不 成文法的原理原則來加以規範。不過,同樣的情形並沒有出現在由非營利組織所 主導的社會投資之樣態裡,因經濟性庇護工廠、非營利組織型社區企業、贊助及 非營利組織型公益創投,仍是以(經濟)誘因作為其所依據的責信機制。是以,
筆者可推斷現今的非營利組織為了滿足其在財務上的需求,及達成在社會投資策 略中的永續經營之目標,因而有愈來愈多的非營利組織投入於商業化的場域裡。
故針對非營利組織商業化較強的類型而言,其所需要的責信內涵同樣為成文法或 不成文法的形式。
由此可知,在社會投資的模式中,多數的企業所關注的議題還是在於自身對 於財政永續性的追求;而非營利組織所著重的目標也並非都是以社會服務為目 的。不過,在經由實際的檢驗與分析後,筆者認為合法性的制度理論不只可運用 於非營利組織商業化的類型,其內涵亦可適用於社會投資的範疇;而社會企業的 責信內涵同樣也可用來解釋社會投資之責信架構。換言之,成文法、不成文法及 內化的責信內涵,與強制力、規範及誘因的責信機制,皆可用來分析社會投資之 責信議題。
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
根據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問題及研究方法可知,筆者旨在透過次級資料分 析法中的彙總/後設研究法來進行理論層次的探討,並以此作為建構社會投資之 模型,與其分析相關責信議題之基礎。然而在此過程中,筆者雖力求詳實嚴謹地 探究上述相關問題,但就理論與研究方法的層面而言,仍是有部份限制的存在,
所以這亦是後續研究可繼續深入探討之處。因此,針對這兩種限制,筆者提出兩 點後續研究建議。茲分述如下。
一、對於理論層面的後續研究建議
因本研究旨在探討社會投資之模型與其責信內涵,故在社會投資之概念界定
因本研究旨在探討社會投資之模型與其責信內涵,故在社會投資之概念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