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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

通關應採廣義之界定

我國海關扮演角色已由財政目的轉為經濟政策及維護國家社會 安全之考量,國境門戶之主要行政機關,即海關、移民署及衛生檢疫 單位(CIQ)須與相關通關簽審機關、海巡署、檢警調等單位互相配 合執法,才能於入出境旅客與貨物愈趨複雜的環境中完成所轄任務。

本文界定以關務署為主的「狹義」通關;而「廣義」的通關應包 含其他通商口岸的邊境檢查及簽審機關;專業警察及海巡署擁有武力 且具備查緝走私權限之邊境檢查機關,則納為「最廣義」之通關範圍。

若各機關協調配合得宜,我國「最廣義」的通關檢查應有如美國國土 安全部之之管轄範圍與效果,至少每個通關機關的角色要像一面鋪出 去的蜘蛛網,在交接的節點上應該是互相配合或職務協助,而非互相 攻訐反成為網子上容易被攻訐的弱點。

因我國通關未成立專責執法機關,當一個國際口岸存在多個主管 機關或多個執法機關時,就可能形成「有權無責有責無權」之現象,

尤其關務署必須接受眾多其他機關代為執行之委託任務,當執行機關 缺乏資源,有些任務非海關可自行處理,其他機關在執行自己的法定 職責之餘是否還有能力與意願對海關進行職務協助,欲改善主管機關 間之業務關係,或許目前僅能透過廣義的通關解釋,界定通關之主體 性與範圍,以利後續公部門進行整合時之理論與實務基礎。

預防原則在通關上有適用

為確保經貿便捷與國境安全之衡平,各國海關運用風險管理的觀 念已是現代化趨勢。基於國家對於人民的保護義務,在傳統法學危險 防止體系,對於風險預防仍有不足之處,此際國際法中發展出的預防 原則即具有相當的參考性。

預防原則是風險管理的方法,可當政策指南以確保對風險作適當 的管理,協助決策者決定採取的預防措施。以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為例,已採納預防原則由事後追懲模式,提前至風險預測、危險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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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之事前積極行為義務之履行,可藉此驗證預防原則於現行通關實務 上落實風險管理機制之可行性與未來改進之參考。

預防原則是風險議題的主要法理之一,藉由合理懷疑,在問題發 生前就對未知風險進行管理的法律依據,故以預防原則落實於風險管 理機制,代表現代化通關不再只是消極被動等著危機狀況發生再行處 置,而是積極主動的見微知著防範於未然,或減少實際上發生的衝擊,

達成兼顧貿易繁榮與國家安全的衡平目的。

本文即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採納預防原則作為邊境查驗為例,

驗證其與現行通關實務上風險管理機制配合之可行性,期盼運用預防 原則能強化風險管理之理論基礎,落實國家推行風險管理之政策。

基本權保障之爭議

基於風險行政任務的膨脹及預防國家概念之逐漸興起,對於法治 國的影響從危害防止到風險預防,須避免國家權限急遽擴大,而造成 人民自由權利的不當干涉。

現代風險社會的核心在於對未來的危險是否能提出相關的預測 或預防行為,法學領域亦從傳統的危害防止開始著重到風險預防,原 則上國家為了實現危險防護的責任,達到風險預防的目的,對於人民 的基本權一定會受到某種程度的干涉。風險皆涉及到預防的概念,藉 由合理的懷疑,在問題發生前就未雨綢繆對可能未生的實害進行風險 預防,但預防機制仍有其極限,失控的預防性行政即有濫權之疑義。

以通關密報的預防性查驗為例,事前取得涉嫌旅客可能違法的情 資,及在未查得實證前行政檢查的過程中,對旅客隱私權等基本權利 之干涉與事後救濟途徑之提供,實務上仍有細緻其法律基礎和流程之 必要。

建議與展望

海關之定位與統籌機關之設立

我國通關執法機關眾,檢查內容與性質也不一,有的只有行政調 查權、有的機關尚有司法警察權,行政檢查與刑事調查界線在實務上 及學理上均有區別之難處,因我國屬於行政、刑事分流之大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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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規制又主要以行政目的為主,為落實保障基本人權及符合我國政 府組織朝向精簡之方向,海關目前雖無司法警察權,但仍是查緝走私 之主管機關,應定位為違反通關行政法上義務的主管機關,即海關對 於行政處罰部分有最終的主導權限,依此定位符合行政與刑事偵查分 流之法體系,亦可達成保障人權之理念。

我國通關未似美國將海關、移民、動植物檢疫及邊境巡防等單位 合併成專責統籌機關,目前由關務署等十數個行政機關協調合作會同 辦理,形成一個國際口岸存在多個主管機關之現象,除落實便捷通關 外,亦須配合國家政策與兼顧社會安定,因應臨時或急迫性任務,如 食品安全、疫情防治等重大議題,將來最好成立國家層級的機關,才 能真正建立事權統一、有完整行政效率與偵查權限的通關統籌機構。

落實預防原則於通關風險管理

在通關階段雖講求順暢與快速,但卻也要防杜闖關走私、偷漏稅 捐、落實國家政策等管制任務,因而如何精進風險管理之成效,以調 和便捷通關與兼顧有效查緝不法,成為各國海關主要業務之重心,亦 是關務現代化追求之方向。

現代國家皆應建立一套具前瞻性,能從危機處理到源頭預防管理 的法律制度,以擔負起現代風險社會急遽改變下的國家責任。落實風 險預警精神,建構預防性的規劃,將習以為常的危機處理轉為預防原 則下的風險治理,此須跨領域、跨部門的整合管理機制,藉由目前各 行政機關都已導入風險管理之觀念,應再配合預防原則的理論,可強 化風險管理政策面與法律面之理論基礎。

以預防原則為風險管理指導方針時,預防措施應考量國際層面上 的社會、經濟、環境問題,如國家間的關務互助就須互相合作執行關 務法律、預防措施、配合調查及抑制違反關務規定之行為;國內行政 部門間除要跨部會合作,亦要能與國際上的相關管理部門聯繫;而私 營企業也必須對預防管理負起公私協力之共同責任,在現今高風險的 社會中,有些領域只要有危害之虞,除了主管機關行使職權排除外,

行為人亦要承擔一定之責任。

將預防原則落實於風險管理機制,代表現代化通關不再只是消極 被動等著危機狀況發生再行處置,而是積極主動的見微知著防範於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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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或減少實際上發生的衝擊,如此才能達成兼顧貿易繁榮與國家安 全的目的。

兼顧風險預防與保障基本人權

因應天災人禍,世界潮流趨向賦予國家更大的危險預防權力,同 時也會對個人的基本權利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而民主法治國家則要 在兼顧保障基本人權與風險預防間汲取平衡點。

為了預防風險「國家伸出的手」越長,達成國家任務的過程中可 能更強烈的干預到人民的基本權,所以國家在風險預防的措施中,應 致力於以最少的代價獲得最大的成效,國家與人民付出的代價至少仍 要在合理的範圍內,否則就有行政濫權的疑義。自由等基本權利與安 全的生存環境兩者應互為唇齒,國家在預防風險時應衡量保護的法益 與決定的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即實踐的公義價值是否與傷害的基 本人權顯失平衡。

我們已邁向現代風險社會,從私部門到公部門都應思索如何與風 險共榮共存。通關查驗應以預防原則為理念建構風險管理機制,主動 積極的未雨綢繆預作防範,期盼有效化解危機為轉機,並符合時代潮 流便捷經貿之趨勢。在民主國家落實依法行政且期望能防範於未然的 同時,仍要兼顧法治國家人權保障之精神,此乃我國海關未來戮力之 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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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專書

1.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published in 2005.

2. Emmett J. Vaughan 著,頼麗華譯,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

台灣西書出版社,2004 年 9 月初版。

3. David Denney 著,國立編譯館主譯、呂奕欣、鄭佩嵐譯,面對風 險社會(Risk and Society),韋伯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2009 年 2 月初版。

4. Nassim Nicholas Taleb 著,林茂昌譯,黑天鵝效應(The Black Swan:

The Impact of the Highly Improbable),大塊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 司,2014 年 2 月 2 版。

5. Simon Garfield 著,鄭郁欣譯,地圖的歷史(On the Map : Why the World Looks the Way It Does),馬可孛羅文化出版,2014 年 2 月 初版。

6. Ulrich Beck 著,汪浩譯,風險社會(Risikogesellschaft : 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rne),巨流圖書公司,2004 年 2 月初版。

7. 朱愛群,政府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實例系統分析,中央警察大 學出版社,2011 年 8 月初版。

8. 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講,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 年 9 月 4 版。

9. 李惠宗,行政法要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6 版。

10. 李震山,行政法導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10 月 9 版。

11. 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論-自由與秩序之折衝,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7 年 9 月初版。

12. 李震山,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 年 10 月初版。

13. 辛年豐著,環境風險的公私協力-國家任務變遷的觀點,元照出 版有限公司,2014 年 2 月初版。

14. 汪毓瑋等合著,國境執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 年 2 月 2 版。

15. 宋明哲,風險管理新論:全方位與整合,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15. 宋明哲,風險管理新論:全方位與整合,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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