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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從步入一個國家的邊境,第一眼印象即可大致斷定此地是文明進 步或物資落後,重視法治的社會或貪瀆橫流之處-「現代化海關」並 非一個新名詞,而是可與時代並進的同義詞。海關除了是主權獨立的 象徵,其規劃與實際作為也代表了國家能否與時俱進,是否有能力因 應未來的挑戰,在世界地球村上享有一席之地,現今國際貿易發展以 通關便捷化為重要目標,故如何兼顧貿易之便利效率,亦能確保國境 安全,儼然成為各國關務之重要課題。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

我國經濟以出口為導向,經貿體制緊密融入國際體系中,故國家 經濟政策對於關務現代化亦在呼應世界各國在貿易自由化、便捷化、

法制化之永續發展目標。而為促進國際貿易活動之便捷,提供業者一 個順暢的通關環境,減少不必要的非關稅障礙乃時代趨勢,但必定有 不肖者利用推動貿易便捷化等相關便民措施,逕行走私管制物品、毒 品、槍彈等,恐導致影響國內經貿體系金融秩序,甚至會破壞國家社 會之安全與國民身心健康,因此在整個通關過程中須進行必要的管制 與查緝措施,在 WTO 貿易理事會相關會議中亦建議各會員體應以風 險管理理念摻入關貿便捷化的措施中,以預防不法行為之危害。

海關為國家主權之表徵,除關稅稽徵及查緝走私外,現行為促進 經濟繁榮,各國海關組織莫不將其關務執行重點放在通關程序之簡化 以促進貿易之便捷;然而海關亦為邊境管制之執行者,尚肩負保障國 家安全及社會安康,惟自美國 911 事件後,讓世界各國重新意識到關 貿便捷與國境安全衡平的重要性。即國際貿易便捷化發展之過程,如 何兼顧效率亦能確保安全,已成為全球貿易順利推展之重要課題,在 注重發展國際經貿與邊境安全調和之過程,國際間先進國家目前大都 運用風險管理機制於通關程序及邊境檢查,而風險其實都涉及到預防 的概念,法律上的「預防原則」係指藉由合理懷疑,在問題發生前就 對未知風險進行管理,為風險議題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本文嘗試討 論「預防原則」在我國通關領域上的適用,冀盼賦予現行實務上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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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機制之理論基礎,並論述現行之疑義與將來可行之發展,此 為研究動機之一。

大體而言,我國目前「海關」係指依據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等法令,執行進出國境之人員與貨物關稅稽徵、走私查 緝兩大任務重點,並執行或配合其他行政機關委託辦理事項之關務機 關,目前行政機關名稱為財政部關務署。然而在整個人員與貨物通關 運作過程中,除海關本身外,尚涉及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 稱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或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以下簡稱 航警局或保三總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衛生福利 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環境保護署、原子能委員會、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國際貿易局、工業局、交通部…等數十個行政機關,

另針對邊境走私等犯罪行為,檢警調單位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 簡稱海巡署)亦有權限查緝辦案。故如何落實通關便捷,並配合國家政 策與兼顧社會安定,不僅是海關的責任,乃需諸多單位協調合作會同 辦理。

2013 年起財政部關政司與關稅總局簡併成為財政部關務署,但 海關在新組織法後的定位及與其他協同機關間之管轄權問題仍時有 爭議。因我國不像美國已將海關、移民、檢疫、海岸巡防等國境管理 相關機關統一由其「國土安全部」管理,故各個通關機關都有其法定 管轄權限與分內政策須執行,各司其職下總有任務衝突甚至爭功諉過 之情況發生,而海關雖名為查緝走私之主管機關,但查緝範圍有限(僅 在國際通商口岸),查緝能力有限(無司法警察權),且隨著關稅收入比 例降低1、海關緝私艦大都移交海巡署使用、燈塔業務撥歸交通部…,

海關業務似乎有式微之趨勢,實務上其他權責機關查緝走私時已有不 願海關介入之情況發生。故海關在組織改造後仍管轄權限重疊妾身未 明下,未來之定位與功能何在,此為本研究背景之一。

關務行政主要涉及旅客行李檢查與貨物進出口查驗,微觀下還有 許多議題可研究(如保稅、事後稽核…等),惟本論文研究重點在於通

1 關稅因長期以來的稅制改革與內地稅加強稽徵,其收入比重已然趨低,2013 年關稅收入占 國稅收入為 6.7%,占賦稅收入或中央歲入比重,分別為 5.3%及 5.6%而已。詳參財政部關 務署編印,中華民國 102 年關務年報,2014 年 7 月,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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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過程實施風險管理之制度與通關前階段預警之法律原則適用,僅以 一般旅客與貨物通關之議題作為研究範圍。

研究目的 綜合整理本論文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界定我國「通關」之定義與包含行政機關之範圍。各國海關 運用風險管理的觀念管制邊境已是現代化趨勢,而我國新政府組織法 實施後成立的財政部關務署-即所謂的「海關」,仍和一般民眾認知 之「通關」定義有所差距,因為我國完整的入出境程序,其實需要數 個行政機關間配合才算完成通關流程。本文將界定出以關務署為主的

「狹義」通關(通過海關);「廣義」的通關應包含其他邊境檢查單 位,以國際機場為例,尚有執行入出境人別身分確認的移民署、針對 動植物入境進行防疫檢疫的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疾管署隨時 監控疫情、國貿局等簽審機關…等,凡涉及在國境執行人員與貨物入 出境管制業務之機關皆應含括在內;除上述行政機關外,擁有武力且 具備查緝走私權限之邊境安全檢查機關,如負責航空保安之航警局、

非通商口岸巡緝的海巡署等應納為「最廣義」之通關範圍。

界定「通關」範圍之實益在解決機關間管轄權限重疊之爭議,如 走私查緝之職責,依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關務署認為其是「查緝走 私之主導機關」,然而其他單位(如海巡署、保三總隊)亦有依法查緝 之依據,在權限重疊時就容易產生爭功諉過之問題,遑論落實通關風 險管理制度欲將有限資源用於查察風險最高之處。一個從狹義至廣義 甚至到最廣義的通關範圍裡,每各機關的角色就像一面鋪出去的蜘蛛 網,在交接的節點上應該是互相配合或職務協助,而非互相攻訐反成 為網子上容易被攻破的弱點。

二、探討預防原則於通關預防查驗上之適用。通關之查驗有時會 涉及搜索、勘驗等類似刑事偵查之權限,本文將先行界定通關預防查 驗之性質,分析其與一般行政調查之異同,海關於通關查驗時之角色 與定位、是否有公私協力預防查驗之可行性;接著論述預防原則之理 論架構與適用上之研究,並以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首採納預防原 則作為邊境查驗理論基礎為例,驗證預防原則運在通關查驗上配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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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風險管理機制之可行性,期盼以預防原則之觀念強化通關風險管理 之理論基礎,並落實國家推行風險管理之政策。

三、預防性風險行政濫權之疑義。雖在各國提倡貿易自由化的趨 勢下,關稅在國家稅收上比例已逐漸降低,但新興關務問題仍具極大 挑戰,人民亟待國家能預先防範提出因應對策,如查緝無孔不入的新 型態毒品、新興科技或病毒破壞生態之疑慮、監控國際間恐怖份子活 動等。在民主國家民意高漲下,落實依法行政且期望能防範於未然外,

還是要兼顧法治國家人權保障之精神,本文將以實際案例論述預防查 驗可能侵犯個人隱私等基本人權之爭議,並分析預防行政之救濟途徑,

最後嘗試建構落實預防原則並可與法治國人權保障衡平的通關查驗 預防管理模式。

研究方法

本文所使用主要研究方法為預防原則之理論。預防原則被援用到 警察法學內,從傳統的危害防止到現代的危險預防,不僅是危險概念 之轉換,在實質上警察法體系,亦帶來整體連帶性之影響2。預防原則 也被引用於警察法之外,如環境法領域已廣泛使用此觀念,以及近來 熱門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由事後追懲之模式,提前至風險預測、危 險預防之事前積極行為義務之履行,已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對 事先預防訂定明文之規定3。在現今高風險的社會中,有些領域對人類 產生之危害程度嚴重,故只要有危害之疑慮,則擴大應承擔責任者之 範圍,主管機關均得行使危險排除之職權,而行為人亦承擔一定之法 律責任4

而關務領域之通關查驗是否也有預防行政之適用空間,將是本文 論述之重點。海關現行已導入風險管理之觀念,即系統性採用管理程 序及措施提供海關必要之資訊,以注意顯現風險之人及貨物,而預防

2 林明鏘,由防止危害到危險預防:由德國警察任務與權限之嬗變檢討我國之警察法制,收 錄於警察法學研究,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頁 12。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 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

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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