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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之風險預防概念

現代社會之風險管理

風險 現代風險社會

無論過去、現在或將來,我們生活總是充斥著未知的風險,而處 理這些風險乃是我們生存迄今的基本條件,否則人類早如同恐龍般絕 跡於地球了。西方在中世紀時期,對於危險或未知的區域,傳說會在 地圖上標示警語:「注意!這裡有龍」(如以拉丁文標記 HIC SUNT DRACONES),雖然這句話未真正出現在歷史上著名的地圖中,但至 少也是對「風險」不錯的譬喻13。按「風險」一詞最早使用是在西元 16、17 世紀中,西方探險家開啟大航海時代所創造的詞彙,原意涵指

「於地圖上未標明的水域航行」14,爾後在商業等其他領域被逐漸引 用涉指未來不確定之情勢、可能之結果等概念。

1986 年德國社會學家 Ulrich Beck 在其書中提出「風險社會」的 概念,開啟有關「風險」之新興研究領域,逐漸打開社會科學探討風 險議題,風險社會學說(Risk Society)形成一門研究的範疇。Ulrich Beck 認為風險並非新時代的產物,以哥倫布發現新大陸為例,要有所獲本 來就必須付出一定的風險為代價,但之前都只是「個人風險」,無關 乎整體人類的危險處境(如現代核彈爆炸對全球造成之陰影)。現代科 技中不確定因素改變了傳統社會型態,人類從對物質的需求,轉變成 為對安全的需求,進而形成「風險社會」,故今日與之前的風險,最 主要的區別乃在其全球性的威脅(包含對人類、動物和植物),此亦「現

13 Simon Garfield 著,鄭郁欣譯,地圖的歷史(On the Map : Why the World Looks the Way It Does),馬可孛羅文化出版,2014 年 2 月初版,頁 75-77。

14 David Denney 著,國立編譯館主譯、呂奕欣、鄭佩嵐譯,面對風險社會(Risk and Society),

韋伯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2009 年 2 月初版,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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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化風險」的特徵,而風險意識的核心並非在當下,在於對未來的危 險是否能開展出相關預測或提出預防行為之可能性15

Ulrich Beck 認為大航海時代的風險,其實包含了冒險與勇氣的成 分,屬於個人(如航海家、企業家)自發性的風險,此類傳統的風險不 僅個人要加以承擔,後來在社會需求下保險制度應運而生,將風險量 化計算出發生的蓋然率,以金錢作為分攤風險的方式。但隨著現今科 學技術發展所創造出來的新型態風險,並非單純因個人自由意志所造 成,因果關係認定亦有困難,可能已無法完全透過保險制度由個人或 國家採損失補償方式處理(如臭氧層破洞、水質汙染等環境破壞),對 於社會結構歷經工業革命而至現代科技發展高度複雜化的社會,人們 必須時時刻刻面對接踵而來的新事物,而新風險類型眾多,因已無法 每件事物藉由足夠的時間去經驗評價存在的客觀現象屬於危險或非 危險16,故對於人類潛在性危險也逐漸顯現中。

人類自行建構並且持續強化的社會叢林,新型態風險已化身林林 總總的態樣,不斷地對全人類產生接二連三的衝擊。電影「侏儸紀公 園」中的風險並非源於恐龍的獸性,而是人類自我詮釋認定的「理性」, 不過這個認為已經「理性」精密計算的計畫,因不確定因素的介入而 失控17,所以風險本質就是現在對於未來的不確定性。

在這個不確定的風險社會中,隨時都可能出現襲捲全球的事件發 生,將導致國家邊界如同一些聯盟體系或經濟體系般模糊,慢慢變成 一個去疆界化的危險共同體,任何國家都無法獨善其身孤立於世外。

法學領域風險概念之演變

不論人文或自然科學各個學科中,因研究風險者關心之議題或領 域不同而有分歧多樣的見解與理論,如商業管理領域多從經濟成本效 益的觀點分析風險決策;有著重科學機率數據,研究如何降低減少錯 誤的設計,提升科學技術的風險控制;有從社會學角度出發,探索風

15 Ulrich Beck 著,汪浩譯,風險社會(Risikogesellschaft : 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rne),巨流圖書公司,2004 年 2 月初版,頁 6-7 及 24。

16 吳志強,補償天秤兩端的冤獄賠償與被害保護-以釋字第 670 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 判字第 684 號判決為中心,司法新聲,第 102 期,2012 年 4 月,頁 56-57。

17 Ulrich Beck 著,汪浩譯,風險社會(Risikogesellschaft : 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rne),巨流圖書公司,2004 年 2 月初版,導讀代譯序頁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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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對於社會結構、文化價值等的影響,而本文主要探討法律與風險間 之關聯。

以法律解決爭議的方式有,藉由裁判機關定奪雙方之法律衝突,

而法院的裁判乃以「過去經驗」為判斷基礎;亦可透過協商或調解化 解法律糾紛,一般以解決「現在」的法律爭執;而另一種模式為「預 防法學」(Preventive Law),植基於預防之理念,期盼有效控管可能產 生之危害風險,此模式趨向於對未來可能產生之損害或法律責任預先 控管,期望將可能產生之風險降低,減少未來可能必須負擔之法律責 任或身心損害、財產損失賠償等情事發生18

風險預防在法學上的探討在晚近才有逐漸熱絡的趨勢,主因在於 傳統法學是以損害結果排除或危害防止為重點,對於風險防範憑藉合 理懷疑或只是純粹臆測就提前發動國家公權力介入,對其正當性有所 質疑,但現代國家為了因應環境的快速發展,管制手段有從危害防止 轉至風險預防的趨勢。

我國學說多承襲自德國法理論,德國傳統警察法學賦予警察有危 害防止(Gefahrenabwehr)19的任務,所謂的危害(Gefahren)係指現 行一個具體的危險,如果不加以阻止繼續發展則會對法益造成損害的 結果20。從傳統的危害防止到現代的危險預防(Gefahrenvorsorge),

使得原本存在於環境法內的預防原則,被援用到警察法學內成為指導

18 唐淑美,法律風險管理之理念與建構,收錄於法律風險管理,亞洲大學,2011 年 7 月 2 版,頁 3-4。

19 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論:自由與秩序之折衝,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 年 9 月初版,頁 23、林明鏘,由防止危害到危險預防:由德國警察任務與權限之嬗變檢討我國之警察法 制,收錄於警察法學研究,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頁 6、陳春生,行政 法學上之風險決定與行政規則-以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為中心,收錄於法與義:Heinrich Scholler 教授七十大壽祝賀論文集,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0 年 5 月初版,頁 94,以 上均將 Gefahrabwehr 譯為「危害防止」;程明修,核能剩餘風險之管制瓶頸,台灣法學雜 誌,第 193 期,2012 年 2 月,頁 91-92,譯成「危險防禦」;陳信安,基因科技風險之立法 與基本權利之保障-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為中心,東吳法律學報,26 卷 1 期,2014 年 7 月,頁 13,譯成「危險防範」,基於統一用詞,本文採「危害防止」之譯名。

20 林明鏘,由防止危害到危險預防:由德國警察任務與權限之嬗變檢討我國之警察法制,收 錄於警察法學研究,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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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而「危險預防」取代了「危害防止」,亦可謂「危險預防」涵 蓋了傳統「危害防止」之範疇21

在自由法治國家傳統任務是針對具體的危害,但環境之演變,國 家任務擴大及於預防措施以對抗未來之風險,成為從危害防止轉變為 危險預防的一種新形態任務。惟國家若對所有尚未確知或尚有爭議的 風險,皆以所謂「風險決定」為名採行干預或管制措施,是否會侵越 法治國原則的界線則值得探究22

陳春生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714 號協同意見書中揭示,在風險 社 會 之 現代 ,警察 任 務 須從 危險防 止 進 一步 發展成 為 風 險預 防

(Risikovorsorge)23。探索風險議題主要期望能預防威脅,至少能降 低損害,法學在確認責任歸屬及分配時,仍須仰賴風險的概念,以決 定風險的歸責與分配,刑法學上有提出客觀歸責理論處理風險的責任 歸屬問題24,雖尚有爭議但「風險」二字可能將是法律制定或立法理 由中常見的詞彙,風險預防將提供國家面對不確定未來預先防範的概 念基礎,也是合法干預人民基本權的理由。

從傳統的危害防止到現代的危險預防,法律形式能否因應現代風 險社會處理新興的風險議題﹖法治國人權保障理念與風險預防管理 衝突時何者優先﹖國家權力提前介入欲排除可能對社會造成重大衝 擊的風險問題時,對於不確定性的未知狀態,如何置入法體系中獲得 法 效 力 之基 礎﹖國 家 如 何規 範並避 免 人 民基 本權遭 受 過 當的 干 預﹖…等等問題都是傳統法律體系面臨風險議題的新挑戰。

行政法學之風險管制階段

風險係指未來的不確定狀況,隨著時間的流動本來的未知狀態會 有底定之日,因此風險會隨著時間改變而成為現實,可能發生了實害,

也可能只是虛驚一場或是跟損害擦身而過。與傳統民法、刑法以結果

21 林明鏘,由防止危害到危險預防:由德國警察任務與權限之嬗變檢討我國之警察法制,收 錄於警察法學研究,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頁 12。

22 李震山,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5 年 10 月初版,頁 441。

23 詳參司法院釋字第 714 號陳春生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之註九。

24 詳參林鈺雄,新刑法總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 年 9 月 2 版,頁 161 以下。但亦有學 者採質疑之見解,詳參黃常仁,刑法總論:邏輯分析與體系論證,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 司,2009 年 1 月 2 版,頁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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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論據的法律相比,行政法學越來越重視風險預防的規範,面對當今 所謂風險社會的新時代挑戰,行政法如何灌注新的指導理念與建制原 則,尤為不可迴避之課題25

行政法上管制階段自「危害防止」轉到「危險預防」與「風險預 防」,原則上國家為實現危險防護,再到風險預防的目的,人民的基 本權將受到不斷層昇的限制26

行政法上管制階段自「危害防止」轉到「危險預防」與「風險預 防」,原則上國家為實現危險防護,再到風險預防的目的,人民的基 本權將受到不斷層昇的限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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