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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社會學是批判的,因為它展現了社會裡真實的勞動。

(迪貝著、陳豔譯, 2013:60)

一、研究發現

近三十年來,新經濟的邏輯正在改變傳統的雇傭關係,越來越多的工作是 以「勞不勞、資不資」的方式出現,房屋仲介業中的「高專營業員」即是一例。

而越趨模糊的勞資範疇也帶出本文主要的研究問題:新仲介時期高專營業員與 公司間到底是什麼樣的關係?是什麼原因造成房仲業中勞資範疇的模糊?

筆者進田野中觀察到,高專營業員常以「加盟的加盟」來指稱自己與公司 的關係。為了透過回答「加盟的加盟」的精確意涵,進而帶出這個行業勞資範 疇的討論,本文以三個論題分別論述:房仲業的發展史、房仲業中的制度性安 排及勞動過程。對台灣房仲業發展史的介紹,本文主要著重在公司以及薪獎安 排制度的演變,並從中抽出幾條軸線來分析,主要說明現今高專營業員與公司 間的「勞」「資」關係的樣態何以如此呈現。

建構房仲業的長期與歷史圖像後,我們緊接著分析營業員與公司關係中的

「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第三章檢視房仲業的「制度性安排」,包含:教 育訓練、升遷管道、勞健保、佣金給付的名目與方式等,這幾個方面的證據都 將高專營業員與公司的關係指向「雇傭關係」。過程中筆者也觀察到一個奇特 的現象:在房仲業的例子中「雇傭關係」是否能在法律上成立,完全取決於營 業員的個別選擇,公司僅被動的提供「僱主」的義務。而我認為這種被個別化 的勞資關係,不僅影響「工會」的形成,也造成房仲業勞資範疇在分化時的困 難。

為了更清楚瞭解高專營業員與公司的關係,我也進入他們的勞動過程與工 作現場一探究竟。本文發現,仲介工作的本質是交換訊息,而房仲業的內部網 絡是由營業員們共同組成,它不僅僅是一個「基於禮尚往來的道德義務網絡」

(福山著、李宛蓉譯, 2004:),更重要的是,它使得交易成功率大幅提高,是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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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員賴以謀生的「生產工具」。然而,網絡看似是營業員交換訊息下必然會形 成的結果,營業員或公司卻都沒有實質擁有「生產工具」,但是卻是由於地方 的公司聯合壟斷了營業員進出網絡的決定權,進而出現這個本末倒置的結果:

營業員若要「加入網絡」前提是要先「加入公司」。地方的公司除了聯合壟斷 營業員進出網絡的決定權,它還引進「特約代書制度」,掌控了勞動過程「頭」

「尾」兩大環節。並且透過片面訂定「遊戲規則」的方式將其控制深入勞動過 程的中間環節,而新秩序在工作現場中繁衍、相悖的道德類型被排除在外的同 時,無形中強化了高專營業員對彼此關係的錯誤認知。此處的網絡對公司而言 是「資本」,但是公司卻未對其投資,不僅如此它還是公司控制的根源。

在這個過程中,國家當然並非毫無作為,可是我們卻看到國家介入的矛盾 之處。對房仲業勞資範疇之界定產生最直接影響的是《勞基法》以及〈不動產 經紀業管理條例〉;國家透過〈條例〉打造「人必歸業,業必歸會」的框架,

無形賦予了地方的公司充權的空間,讓公司在一開始就佔有控制的位置,而逐 漸成就了「不受控制的資方119」(李耀泰, 2008)。也因此,《勞基法》對「高專 營業員即公司」來說只是個隱隱的存在,因為在〈條例〉的框架下,公司可以 從中操作的空間太大,這使得《勞基法》的保護實際很難作用到營業員身上。

透過與文獻之間的對話跟比較,本研究試圖回答本文最初的問題,「加盟 的加盟」到底是什麼?我拆解「加盟的加盟」後發現,房仲業中的加盟店與加 盟總部的關係呈現為可逆的、較為平等的「自願加盟」類型,但反觀高專營業 員與公司的關係,事實上不僅卻極可能是「雇傭關係」而且他們身處的勞動體 制仍是「專制市場」。在經驗研究的基礎上,我們因此推論出了這樣的答案:

儘管高專營業員以「加盟的加盟」來表達或形容自己與公司的關係,但諸多證 據顯示高專營業員的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之間的差異。簡單地說,前述「加盟 的加盟」的說法並不成立。

此外,我也定義「加盟的加盟」的場域,我將「高專制」與「互利共生」

各自的內涵拆解開來後發現,「加盟的加盟」的來源是「高專制」,而「高專 制」中「五五對分」的實質意涵其實就是「互利共生」中的「平等」與「互

119「不受控制的資方」不僅危害產品市場,也會造成勞動力市場環境的惡化,這才最大的問題 所在:「勞資雙方之間雖有國家進行管制與約束,但由於資方能掌握工作規則以及選用勞力 的標準,導致勞資之間雖有契約之名,但實際上是國家授權資方片面決定。由此可知過去 國家在勞資關係中的中立、協商地位漸漸傾向資方,甚至在重要勞動政策的制定上也被資 方所左右。」(李耀泰, 2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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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原則。當「互利」與「共生」兩個條件同時具足的時候,便是「加盟的加 盟」出現的前提與條件。亦即房仲業中共識的前提與條件其實屬於同一場域,

此處的發現也補充了郭政憲(2006)「異議正是共識產製的空間」的其他面 向。總而言之,「加盟的加盟」作為一種共識的展現,於承平時期掩蓋營業員 與公司間的真實關係以及房仲業勞動控制的專制本質,讓他們錯誤地以為自己 與公司間是「承攬關係」甚至「加盟關係」。刻意模糊營業員與公司間真實關 係背後的一切努力,都是為了要穩固公司存在的合理性及正當性,藉此達到菁 英階層永久掌權的目的。

二、對其他研究者

支撐研究者做社會分析的,除了前線的田野經驗外,還有在研究者身後由 無數的研究者共同打造的知識理論。所以我理解的「以身為度」(謝國雄編,

2007)其中一層意義,不僅是要「立基在報導人的經驗之上並且超越他們的經 驗」(謝國雄, 1997),也要「立基在知識理論上並且超越既有的知識理論」。一 個完整的社會分析不僅要與常識斷裂,最終還要與知識斷裂,因為這是一個研 究者與報導人,以及研究者與其他研究者間,雙邊而且雙向的關係。

但畢竟這只是一篇碩士論文,因此我不敢妄言自己經做到與知識理論斷 裂,但作為一個研究者,我仍試圖為這篇論文最終也能回到社會分析基本議題 上做討論而努力,而這便是我在田野中一個特別的發現:房仲業的網絡。高專 營業員交換買賣訊息的過程自然形成了「網絡」,並且主要透過「網絡」將其 勞動力轉換為勞動。此處 「網絡」對營業員而言無疑具有社會資本 (social capital)120 的功能;但更重要的是,在這個個案中的「網絡」不僅有傳統網絡 研究乃至社會資本研究所看到的資源(resource)的投資與生產面向,它還具有資 本主義勞資關係研究中的控制(control)面向。亦即,此處「網絡」的功能不僅 加快物件流通的速度、提高成交率,它還可以被重新概念化為勞資關係中關鍵 要素。公司對營業的控制之所以可以達成,是因為房仲業的「網絡」同時具有

120「布迪厄(Bourdieu)、柯曼(Coleman)、林南(Lin Nan)、福萊普(Flap)、伯特(Burt)、艾力克森 (Erickson)、波帝斯(Portes)與其他學者皆認為社會資本包含鑲嵌於社會關係與社會結構的資 源,而當行動者想要增加其目的性的行動的成功機會時可以被加以動員。……在此概念中,

社會資本可以被操作性的界定為鑲嵌於社會網絡,並被行動者為了其行動所需而獲得與使 用的資源。因此,這個概念可以被分為兩個重要部分:此一概念代表資源是鑲嵌於社會關 係而非個人,以及此類資源的取得有與使用有賴於個人」(林南著、林祐聖、葉欣怡譯, 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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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工具」與「資本」的面向。傳統馬克思理論將「生產工具」定義為:

「勞動者生產時所需要使用的資源或工具」,而對「資本」則定義為:「資本家 期待在市場中獲得回報的投資,亦是剩餘價值的一部份」。而在生產工具及資 本皆應歸屬於資方的傳統論點下,投資與利潤是歸資本家所有,生產過程中的 勞動並未替工人創造或累積資本,也因此可以二分出明顯的勞資範疇,由資本 家掌控生產工具,並攫取工人勞動所產生的剩餘價值。

然而本文透過個案看到異例,營業員高度依賴網絡維生,因此對他們而 言,網絡是「生產工具」,儘管他們共同組成並維持了網絡的運作,且看似網 絡的形成對於房仲業而言是一個自然也必然的結果,但他們卻沒有實質擁有生 產工具,也就是房仲業的網絡不歸屬勞方亦無法清楚歸資方所有,又對公司而 言,網絡是控制並攫取營業員剩餘價值的根源,但是公司卻沒有實質投資創造 此資本。所以房仲業勞資範疇模糊的主因,應是房仲公司已不完全符合傳統對 於資方的定義所致。而這項研究也指出,攫取剩餘價值不需要再透過傳統的拆 解勞動過程的分工方式就可以達成;表面上營業員熟知從物件開發、銷售到成 交的勞動過程的每一個環節,但是當公司轉而在關鍵的網絡上進行控制的時 候,其實也可以達成控制整個生產過程乃至於分配利潤,甚至從中攫取剩餘價 值的目的。

這些發現對往後相關研究的意義在於,我們無法再透過「生產工具的歸 屬」和/或「對資本的投資」來界定誰是「資方」,自然也無法如此同理來界定 誰是「勞方」。在這之中,我們需要探討是什麼因素使得公司獲得它對營業員

這些發現對往後相關研究的意義在於,我們無法再透過「生產工具的歸 屬」和/或「對資本的投資」來界定誰是「資方」,自然也無法如此同理來界定 誰是「勞方」。在這之中,我們需要探討是什麼因素使得公司獲得它對營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