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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民健保總額之下的家庭醫師整合照護制度是正確的方向,至 少在本個案中它的成效是得以確認的。推動家庭醫師整合照護制度三 年內若未能充分發揮成效,改變民眾醫習性,節約健保支出的功能,

則健保費率必然大幅調高,以擴大總額,維護健保財務免於破產。

家庭醫學在國內慘淡經營多年後,終於在時勢所趨下,成為顯學 之一,並成為年輕醫師生涯的優先選擇之一,而唯有真正受過家庭醫 業完整之全人及社區醫學訓練並取得專科醫師者,才能真正作好守門 員的角色,並發自內心的關懷社區民眾的健康。

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如真正獲得成功,是政府、醫院、基層 診所與民眾共識與共同努力的成果,其中尤以地區醫院不計成本的付 出是成功的關鍵所在。

5.2 建議

健保財務困難的原因,包括保費偏低、藥價黑洞、醫療院所財務 不透明、非指示用藥給付等,健保局皆已著手處理,而針對杜絕就診 浪費,從預防疾病與就醫資訊共享著手的家庭醫師整合照護制度,在 推動時,唯有改變民眾對家庭醫師制度既有認知才是目前最務實的方 法,具體作法為:

(1) 傳播國外實施家庭醫師制度的現況與經驗,以排除民眾內心對 未知而產生的抗拒力。

(2) 宣導「本土化家庭醫師制度」的架構:由於人種、社會文化和 醫療環境的不同,國內民眾無法接受「限制就醫」,強制看病 一定要由基層醫師看起,造成醫病關係緊張及政策無法實行,

宜適度配套以排除疑慮,日後再循序推動「守門者」之作法,

後者仍有待未來數年之努力。

(3) 正視民眾喜愛之模式:國內家醫制度實施己近二年,宜舉行公 聽會或調查研究其滿意度與興革之進一步走向,成為文獻之佐 證。

對於基層診所之建議如下:

(1) 由於家庭醫師制度首重民眾醫療諮詢之可近性,所以大量增加

診所醫師在非門診時間外的工作壓力,國外加入家醫制度的醫 師因此以聯合診所形態執業,這也是國內基層醫療應有與必然 之走向。

(2) 在政府不可廢除健保總額的政策前提之下,此塊專款專用,以

「健康管理費」及「共同照護門診費」獎助家醫制度之額度一 定要密切掌握,因為任何專款都有其上限,與其觀望而致無法 加入或已加入而敷衍了事,致評比指標不佳而遭放健保局解約 再來抗議,則為時已晚。

(3) 既己加入家庭醫師制度,對於非家庭醫學專科身份的診所醫 師,不妨放下身段,在合作醫院互動過程中學習家庭醫業的理 論與實務,以真正成為能夠做為民眾醫療諮詢的提供者,預防 醫學之執行者,心理諮商的協助者,將來轉化為民眾健康之守 門者(真正的家庭醫師制度),自然水到渠成。

(4) 認知到在不同健保給付制度下,對於社區居民的關注是唯一的 不變,而診所與醫院的真實的關係是建立在促進以社區居民為 福祉的目標。

對於健保局進一步的建議:

(1) 台灣健保總額制度雖然可確保健保預算不致膨脹,卻促使醫院 在完成既定服務後,即拒絕病人上門,使病患變成人球。建議 健保總額預算應採垂直分割,譬如台大醫院是一個聯盟,聯盟 裡有地區醫院、診所,彼此間能互相轉診病人,或共享醫療技 術與資源,也有助節省醫療成本。

(2) 本計畫各項指標達成率既已實施社醫群實地訪查,應在下年度 計畫重新調整,對於達成率優良之社醫群給予獎勵,不良者予 以限期輔導並建立退場機制,使試辦計畫能真正發揮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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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民國九十三年度試辦計畫 中央健康保險局 92 年 3 月 10 日健保醫字第 0920005210 號公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 92 年 4 月 21 日健保醫字第 0920008214 號公告修正 中央健康保險局 93 年 3 月 11 日健保醫字第 0930059488 號公告修正 壹、 計畫依據

本計畫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總則十及全民健康保險 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費協字第0九二五九0 一二五九號公告訂定之。

貳、 計畫目的

一、 建立家庭醫師制度,提供民眾周全性、協調性與持續性的服務。

二、 以民眾健康為導向,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觀念,提升醫療 服務品質。

參、 預算來源

本計畫之預算來自民國九十三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醫療給付 費用總額中「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試辦計畫,並提供電話醫療諮詢服 務」部門之預算。該預算為民國九十三年度西醫基層總額每人醫療給付費 用成長率的百分之○‧七五,採專款專用方式辦理,不列入地區總額分配。

肆、 推動策略

一、 成立社區醫療群,以群體力量提供服務。

二、 民眾可選擇社區醫療群之醫師登記為家庭醫師,但不限制民眾 就醫之選擇。

三、提供適當誘因,以促成家庭醫師制度之形成。

伍、 社區醫療群之組織運作

一、 組織方式可採下列兩種型式:

1. 甲型:

以同一地區特約西醫診所五至十家為單位組成,其中一 半以上醫師需具有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或家庭醫學 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應與一家特約醫院(以地區醫院或區域 醫院為原則)作為合作對象,開辦共同照護門診,建立以社 區為範疇、以民眾為對象的社區照護網絡。

2. 乙型:

以同一地區特約西醫診所五至十家為單位組成;其中至 少需有五分之一以上醫師(四捨五入)具有家庭醫學科專科

以同一地區特約西醫診所五至十家為單位組成;其中至 少需有五分之一以上醫師(四捨五入)具有家庭醫學科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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