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旨在根據研究發現與實證結果,彙整歸納形成本研究結論,
所得結果再加以分析及討論,並提出建議,作為今後執行政府輔導運 動介入模式計畫及後續相關研究之參考。本章分為二節,主要敘述如 下:第一節結論;第二節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綜合本研究各項問題與分析結果,獲得以下各項具體結論。本研 究執行之政府補助型運動轉介模式,代謝症候群患者不同背景變項平 均年齡為41.52 歲,主要以中高齡者為主,性別上則以女性為居多,而 婚姻狀態上,則多為已婚者,一般工作類型上以退休/未就業者為多,
教育程度以大學專科畢業者為主。
藉由專業醫師、營養師、運動指導員及健康促進輔導員之團體模 式導入,12 週運動轉介模式,研究結果顯示代謝症候群患者在各代謝 危險因子之檢測值上,代謝症候群患者前測收縮血壓皆高於正常值,
12 週的運動介入,代謝症候群患者後測值明顯收縮血壓、舒張血壓均 顯著下降。
參與代謝症候群患運動轉介者腰圍、體重、BMI 及低密度脂蛋白
膽固醇及高敏感度C- 反應蛋白等心血管疾病之危險因子,有明顯改善 之成效。健康促進課程介入後動作能力評估有一定程度的改善,在身 體動作能力評估上有改變且提升之趨勢,有助於提升代謝症候群患者 的身體機能與生活品質。
綜合上述結果,顯示規律的運動模式的介入,可以降低血壓,尤 以收縮血壓較為顯著,並且有效改善代謝症候群患者疾病之危險因 子,並促使其養成規律運動,改善身體活健康。
第二節 建議
根據本研究結果提出以下列建議,以作為今後執行政府輔導運動 介入模式計畫及未來相關研究之參考。
一、對運動中心單位的建議
(一)分及方式必須更精確,以體適能檢測為做為運動課程分級依據。
(二)對於課程設計可以增加更多水中活動課程以減輕學員體重對於 運動課程之負擔並提高學員興趣。
(三)提供適當與正確的運動概念與飲食方案,並配合有機餐飲業者 提供健康餐飲提高健康減重成效。
(四)運動指導員於課程進行中須定期招開會議以利課程進行並提高
成效。
(五)建立客觀的健康資訊紀錄工具,透過雲端整合達到全方位之健 康管理之核心技術與服務,統一建立資訊。
二、對醫療單位的建議
(一)除進行生理檢測判定外,宜增加訪談方式以擴大取樣標準。
(二)為提高個案參與運動轉介之意願,宜與運動單位試辦體驗課程。
(三)建議提供更多書面及電子文宣方式提高轉介意願。
(四)與健身業者間建立更完整資訊平台進行相互轉介之模式。
三、對政府單位的建議
政府運動單位長期推展全民運動計畫,陽光計畫、運動人口倍增 計畫、打造運動島計畫,其原意提升運動人口並且改善國人身體健康。
在此研究者建議政府單位,各項計畫的執行必須長期推動與延續監 測,運動轉介模式證明能有效改善國人健康,並促使其養成規律運動 習慣,提升身體健康。
建議政府在執行各項計畫能做好事前的宣導活動,並且建立各執 行單位溝通平台,讓各執行單位了解計畫原由,介入活動透過醫療院 所轉介,運動中心的前測以及各項配合,使期計畫能順利完成。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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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附錄一 補助辦理有益疾病恢復或健康促進運動消費支出申請須知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
補助辦理有益疾病恢復或健康促進運動消費支出申請須知 一、前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政院體育 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有益疾病恢復或健康促進運動消費支出試辦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事項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 第 1 項及第 2 項等相關規定頒行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資格:指依法設立之運動服務營利事業而能提供適 當運動場所器材且足量聘僱有健身相關證照運動指導員(指 導員及學員比例應為 1:50 以上)之運動健身產(事)業並 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者。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詳本要點附件二)。
2.計畫總表(詳本要點附件三)。
3.計畫書(請依本要點規定依式填寫)。
4.課程規劃基本資料表(詳附表一)。
5.開辦作業費經費收支預算表(詳附表二)。
6.補充說明事項表(詳附表三)。
7.營利事業證明。
8.運動指導員聘僱證明。
9.合作意願書(詳本要點附件四)。
10.公共場所安全相關證明(得附帶提出或配合本會要求提出)。 三、試辦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紀元下同)100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00 年 3 月 31 止。
五、申請程序:申請單位依應備文件檢核表﹝詳附表九﹞依序裝訂各 該相關證明文件及相關書面資料並用印簽章,以郵寄 掛號方式送達臺北市中山區10489 朱崙街 20 號 4 樓「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綜合計畫處」。
六、審查結果通知及公告:
(一)審查結果經本會行政程序核定後,以書面方式個別通知各該 申請單位,並於本會網站【查詢網址:
http://www.sac.gov.tw】公告。
(二)其屬審查不合格者,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不得請求閱覽或複 印審查資料,亦不得請求告知各該審查作業人員姓名或其他 相關資料。
七、補助及核銷方式:
(一)各該季第 1 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各該季課程報名截止後,
依「第 1 期款撥付憑證及相關資料檢核表」(詳附表五),
依序連同課程宣傳資料(含海報及傳單等)、參加民眾健康 檢查資料(含成人健康檢查、相關健康風險評估或門診檢查 等)、參加同意書、繳費收據影本(詳附表四)及領據等資 料裝訂,並檢附公文來會請領撥付開辦費補助。
(二)各該季第 2 期款:各該季執行期間終了後,依「第 2 期款撥 付憑證及相關資料檢核表」(詳附表六),依序連同該季成 果報告書(詳附表七)、參加民眾之規律運動紀錄表(詳本 要點附件五)、退款收據影本及領據(詳附表八)等資料,
並檢附公文來會請領撥付參加民眾補助金及協助作業費等補 助。
八、其他:
(一)受補助單位如有以醫師推薦單替代健康檢查者,本會逕行推 定其有檢附參加民眾健康檢查資料。
(二)有關第 2 期款所稱退款收據,指受補助單位先行代墊參加民 眾補助金而開立之退款收據。
(三)申請單位辦理本要點規定之有益疾病恢復或健康促進運動消 費支出而未有配套支出或其配套支出不符本要點第 1 點有關
「建立運動消費模式,增加運動專業人員就業市場」相關等 規定者,不予補助。其屬參加民眾應繳交課程報名費低於新 臺幣 5 千元者,亦不補助。
(四)申請單位應依本須知所定,採行郵寄掛號方式送達。其屬現 場提出申請者,不予接受。
(五)申請單位經向本會提出申請後,除依審查會所提建議事項配
(五)申請單位經向本會提出申請後,除依審查會所提建議事項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