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包」一辭源自國外工程「Turnkey」承攬制度,由英文字面可以瞭解其意為統 包商負責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最後把鑰匙「Key」交到(Turn)業主手上。近年來美國 土木工程界習用「Design-Build」或「Design-Construct」稱呼此種由同一廠商統籌設計 與施工的工程承攬制度,但深究其意涵與「Turnkey」又不全然相同,因此現今每論及
「統包」意為何指,乃成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之局面。此一制度初期傳至國內被譯為「統 包」,其含意現已不甚貼切【【【【李得璋李得璋李得璋李得璋,,,,2000】】】】。
本節就相關文獻對於「Turnkey」、「Design-Build」與「統包」之相關定義及解說略 述如下:
1. 美國土木工程師學會(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 ,ASCE):
所謂統包(Turnkey)工程契約,是由一個機構負責完成契約中所載明設施之 設計及施工。該機構可為單一公司或由數個公司聯合的組織。契約承攬方式,可為 議價或競標,並可採總價承攬、成本加公費等多種計價方式。【【【【Greenfield,,,1982】, 】】 】 2. 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FIDIC):
統包(Turnkey)
統包方式指與一個公司簽訂一個契約,由其負責整個工程之設計、建造直到營 運為止,並擔負營運後某些營運成效責任。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方式可能還包括工 程之財物籌措。業主或使用單位負責設施之維護和運轉。【【【【FIDIC,,,,1999】】】】
該協會於 1993 年統包契約講習會中另做說明如下:
(1) 設計/施工(Design/Build)
「設計/施工」係由一個工程機構或組織負責辦理全部設計與施工工作。
(2) 統包(Turnkey)
「統包」係由「設計/施工」組織提供初期財物籌措,並保留該工程所有權 至完工為止。
3. 美國建築師學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
(1) 設計/施工(Design/Build)
所謂「設計/施工」係由一個機構同時負責設計與施工,並與業主簽署全工 程責任之單一契約,此設計/施工機構通常同時提出設計及施工報價,並在工程 進行初期即接獲施工委託,設計與施工有可能併行作業。
(2) 統包(Turnkey)
「統包」經常與「設計/施工」通用,但統包契約常超出設計及施工之範圍,
可由廠商提供其他服務,如土地取得、融資、營運、運轉及維護或人員訓練等。
4. 聯合國跨國機構中心(United Nations Centre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統包契約亦可稱為「設計/施工」契約,其內容涵括設計、施工、設備採購及營 運前之測試工作,並由統包商負全工程設計、施工之契約責任。【【【【United Nations,,,, 1990】】】】
5. 美國統包協會(Design-Build Institute of American,DBIA) :
(Design-Build)之間存在些許的差異,該協會認為(Turnkey)通常用在業主不只是 需要單一組織提供設計與施工之服務,其他尚包含該設施之融資,甚至營運及日後 的維修等。【【【【DBIA,,,,1992】】】】
國內相關文獻對統包之定義如下:
1. 陶家維、梁樾等【【【【1994】】】】於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委託之「公共工程統包制度之 研究」中提出:所謂統包就是將整個工程或工程之一部分,有關設計及施工/安裝工 作,以單一契約交由一個機構或組織辦理。統包契約之設計範圍最少包括細部設 計,亦可涵蓋基本設計。工程施工/安裝工作完成後之營運管理工作亦可包括在統包 範圍。
2. 王啟元、陳邁、李得璋等【【【1996】【 】】於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委託之「建築工程施】
行設計與施工結合(Design-Build)制度之可行性分析」中提出:「設計與施工結合
制度」為工程業主將工程計畫之設計作業與施工作業,同時交由單一承攬工程機構 負責,此一機構可以為單一營造工程公司、建築師、工程顧問公司或由數加公司組 成之聯合組織,此一機構富有簽署工程契約、工程設計規劃、實際工程施工、分業 工程與分包商協調配合之全部責任。
3. 潘君澤【【【【1988】】】】認為統包係指在同一契約中,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均由承包商提共。
因設計與施工均由承包商辦理,除了保證工程品質外,對工程的設計與功能,皆由 承包商依契約規定負責法律責任【【【【林家煌林家煌林家煌林家煌,,,,2003】】】】。
4. 曾元一等人【【【【1994】】】】則認為統包就是將整個工程或工程的一部份交由一個工程機 構,使其至少負責辦理其中之細部設計及施工(或安裝)等工作,必要時亦可視工 程性質、業主需求、或個案情形,將服務範圍涵蓋至基本設計、營運、維護或人員 訓練等。而其負責承辦之工程機構則稱之為「統包商」【【【【林家煌林家煌林家煌林家煌,,,,2003】】】】。
5. 葉宏安【【【【2003】】】】於營建管理季刊中提出「D/B」與「Turnkey」之差異。其認為「D/B」
的內容與政府採購法統包實施辦法之工程採購統包適用範圍雷同,而「Turnkey」
的內容與財務採購統包範圍雷同,故「D/B」與「Turnkey」均為政府採購法之「統 包」所包容,只是前者所含之「施工」被後者所含之「供應及安裝」所取代而已。
而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之專案審議中,將「Design-Build」列為「設計建造」統包,
「Turnkey」列為「設計建造及供應安裝」統包。
有鑑於國內各界對統包之看法不一,因此在頒佈政府採購法的同時以將其法制化,
其二十四條敘述:「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前項所稱統包,
指將工程或財務採購中之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同一採購契約
辦理招標」。至此,國內對「統包」一詞終有明確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