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第四節 綜合評價 綜合評價 綜合評價 綜合評價
包爾生的倫理學思想是由德行論、意志論以及群性論三個環節共同形成一個倫理 有機體,一方面延續了德國歷史學派的探究方法,在歷史的脈絡環節中,嚴密周詳地 針對論證意志的、目的論的倫理學觀點;一方面試圖跳脫形而上的窠臼,藉由亞里斯
多德、康德以及個人創見的結合,以實踐的角度調和理性與情感、感官愛好的道德衝 突,緊扣意志自由的立場,試圖彌補社會、民族、文化脈絡脫離的缺陷,提出獨到的 見解。於此吾人便可看出包爾生倫理學思想的獨到之處,亦是包爾生對倫理學的貢獻。
以下嘗試藉由正反論證的立場,探究包爾生倫理學思想獨到之處,並透過諾丁的關懷 倫理學、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 1929-)的辯證倫理學等角度,反思包爾生倫理 學思想之可能闕失,茲分述如下:
壹 壹 壹
壹、、、、 持正面肯定的看法持正面肯定的看法持正面肯定的看法持正面肯定的看法 一一
一一、、、、包爾生的倫理學體系恢復了道德關注現實以及當代社會包爾生的倫理學體系恢復了道德關注現實以及當代社會包爾生的倫理學體系恢復了道德關注現實以及當代社會包爾生的倫理學體系恢復了道德關注現實以及當代社會風風風俗風俗俗的精神俗的精神的精神的精神
包爾生在倫理學思想接近黑格爾的思想,而提出「客觀意志」(Objektive Will),
作為一般理由之生活社會形式的證明,對於它(客觀意志),良知是一項認知的反映
(詹棟樑,1974:48)。包爾生主張吾人乃根據自己「目的的觀點」決定自己,強調 人的意志具有自由的特性,意志是主體的干涉能力;而自由具有不受限制的個性:
意志的自由意味著那種依靠理性和良心,根據目標和法則,獨立於感官衝動和愛 好,而決定一個人的生活的能力;意志自由意味著人擁有這樣一種能力,實際上 正是這種能力構成了人的本質,沒有人懷疑過這一點(何懷宏、廖申白譯,1989:
405;Paulsen, 1899)。
包爾生在意志自由上的觀點與黑格爾相近,黑格爾以個體意志自由原則的思想作 為出發,透過自由是一種中介的自由觀,在國家中使自由的內在目的性與外在的現實 性達成內外必然合一的展現(賀瑞麟,1990:144-145)。包爾生強調意志受到良心
(Gewissen)的引導,所謂的良心,便是一種實踐的自我意識的統一不斷地對內在生 活的各個特殊過程實行控制—對感情、努力、行為、思想的過程實行控制。這種按照
人的生活的觀念來調整和決定生命的各個特殊功能的能力,正是我們所說的自由意志
(何懷宏、廖申白譯,1989:402;Paulsen, 1899)。包爾生認為人的生活觀念在自然 環境,尤其是社會環境的決定性影響下發展,每一個人都是作為一個集體的成員,誕 生於世界和在世界上行動的,構成了人類的總體歷史生活的一部份,最後,也構成了 普遍自然的一部份。包爾生透過辯證邏輯的基礎,建構了充滿著歷史、入世精神的倫 理學,澄清當時社會的諸多道德觀念,並藉由辯證建構屬於包爾生獨有的目的論倫理 學體系。正如黑格爾談的倫理,是強烈的現實的合乎理性的,本質上是現實合理性的 秩序,是一種滲透於整個民族意識中的普遍精神(范揚、張企泰譯,1985:193;Hegel,
1821/1953)。包爾生的倫理學,從意志自由延伸出道德責任觀念的形成,強調吾人在 享有意志自由的同時,也必須具備「責任」(responsibility)。因此,我們在此發現一 種雙重的責任:首先,我們堅持個人本身有責任,然後是塑造他的集體即他的家庭、
社會階層、民族乃至一般人類也有責任,最後是全真本身也有責任(何懷宏、廖申白 譯,1989:398;Paulsen, 1899)。
包爾生透過道德責任的觀念為康德的世界觀的思想融入不同的想法,並對於有關 近代自由原則藐視國家整體利益的傾向,予以大力抨擊。修正了康德的道德形式主義,
反對因果的外在性定義,認為因果並非純「物理性」的因果,並非單一因得單一果,
而是其中變化無窮的主因、輔因等「多因」產生的果,於此便展現意志的自由度。藉 此補足黑格爾認為康德的道德思想只停留在單向世界的關切,而不關注雙向領域的缺 陷(洪鎌德,2007:44-50)。包爾生認為吾人意志在從事道德思量時,是由許多動機 合成的,並非單一的,正像在物理世界有許多原因合力產生一個運動一樣,也有許多 動機合作決定一個意志。作為一個常規,一個特殊行為是從意志的一種持久的相互作 用的傾向中產生出來的,這一傾向依賴於行為者的本性和生活條件,以及周圍的環境
(何懷宏、廖申白譯,1989:333;Paulsen, 1899)。包爾生的倫理學體系試圖通過廣 泛深入地研究整個民族、國家、社會的風俗、道德與生活方式等倫理的現實,並重視
實際存在著的、不斷發揮作用的,並且當時社會人們熟知與遵循著的倫理,並針對當 時諸多的議題如誠實、自殺、仁慈等,藉由辯證的方式探尋出現實合理性的秩序,並 使其完全實現出來。這種關注現實社會問題的倫理精神,為關注社會實踐的倫理思想 奠定了基礎,更為 20 世紀西方「自由主義」(Liberalism)開闢了一條路徑。
二 二 二
二、、、、包爾生將個體性原則與整體性原則予以融合包爾生將個體性原則與整體性原則予以融合包爾生將個體性原則與整體性原則予以融合包爾生將個體性原則與整體性原則予以融合,,,建立不失偏頗的中庸之道,建立不失偏頗的中庸之道建立不失偏頗的中庸之道 建立不失偏頗的中庸之道
個體性原則與整體性原則在倫理學史上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倫理學主張,黑格爾認 為它們各有其片面性,應該使它們結合起來,超越彼此間的相互對立(洪鎌德,2007:
237-238;溫明麗,1997:300)。包爾生在個體追求幸福與社會普遍幸福的權衡上,
強調追求自身幸福與普遍幸福是和諧、不相衝突的,因為個人的幸福和每個人都是其 組成部分的集體的幸福非常緊密地交織在一起,如同家庭與社會、經濟方面的團體、
國家等,任何一個關心他自己的真正幸福的人同時也推進著這些集體的幸福。個人意 識到自己構成整體的一個部分,他認為自己屬於一個家庭、一個集體、一個民族,他 把它們的意圖納入自己的意志,他的利益如此緊密地和全體的利益交織在一起,以致 在他的意識中都不能把兩者分開。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表示他的意志的目標:包含著個 人幸福的普遍幸福,或者在普遍幸福之中的個人幸福(何懷宏、廖申白譯,1989:214;
Paulsen, 1899)。包爾生論證個體性原則和整體性可相互融合,不相衝突,吾人從事 個體性利益,實乃使用屬於自身的方式表現普遍精神,不會產生偏執;追求普遍性利 益,其實亦乃貫注在個體身上,不會使之消失,此即為追求幸福的最高表現。正如包 爾生對於義務的定義:即這樣的人類行為和品質被稱為善的—它們具有推進行為者及 其周圍人的幸福的傾向(何懷宏、廖申白譯,1989:295;Paulsen, 1899)。義務並非 是一種無關自身的強迫,對他人的義務和對自己的義務並不相互排除,吾人完成社會 義務亦是完成自身幸福的義務。包爾生重視個體性原則和整體性原則的融合統一,批 判固守個體性原則或整體性原則的片面性,於此其思想超越個體性原則與整體性原則
對立的思想,融合的中庸觀點正是包爾生倫理學體系的思想內核,對於吾人道德價值 的判斷、面對道德衝突的問題具有相當大的啟示意義。
三 三 三
三、、、、包爾生確立了有關倫理範疇的辯證關係包爾生確立了有關倫理範疇的辯證關係包爾生確立了有關倫理範疇的辯證關係包爾生確立了有關倫理範疇的辯證關係
如果說蘇格拉底開創了道德學說,而康德建構了道德哲學或道德形而上學,那麼 黑格爾除了是第一個自覺地把道德和倫理作區分者,同時也是將此二者概念聯繫起 來,並繼而建構其統整之倫理有機體的哲學家(洪鎌德,2007:356-357)。康德不只 是德國古典唯心主義的前導者,也是直接影響包爾生哲學思想的重要先驅,康德哲學 站在自由意志的立場,開拓了形式倫理學的研究領域,雖然包爾生並非認同其中概念,
但意志自由的思想確實提供包爾生發展倫理學體系的基本內涵。康德認為良知乃為天 賦,自然傾向於追求良善,正如追求自由一般,良知只給予形式,並不給予內容,所 謂的「形式」(Form),在倫理道德上是「行善避惡」,至於內容,何者為善、何者為 惡的問題良知並不涉及(鄔昆如,2004:487)。就所執的立場來看,包爾生的倫理學 思想中,對於康德的形式論觀點並未表達「反對」,而是加以延伸,再進行溫和的批判 性承繼。康德「良知是形式」的觀點在包爾生著作中得到更進一步的詮釋:行動和行 為類型的善惡是由它們產生可喜或可惡效果的自然傾向決定的(何懷宏、廖申白譯,
1989:196;Paulsen, 1899)。包爾生揚棄了康德傳統形而上學的方法論,透過辯證邏 輯的基礎,調和動機和效果、目的和手段、權利和義務、自由和必然、善和惡等重要 倫理範疇的辯證關係,修正理論與實踐的差距。康德認為理性所能認知的僅及於現象 界,本體界僅能夠透過實踐理性批判加以直接體驗,純粹實踐直接命令主體行所應為。
1989:196;Paulsen, 1899)。包爾生揚棄了康德傳統形而上學的方法論,透過辯證邏 輯的基礎,調和動機和效果、目的和手段、權利和義務、自由和必然、善和惡等重要 倫理範疇的辯證關係,修正理論與實踐的差距。康德認為理性所能認知的僅及於現象 界,本體界僅能夠透過實踐理性批判加以直接體驗,純粹實踐直接命令主體行所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