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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網路倫理內涵

一、 倫理的定義

倫理學倫理學(ethic)在拉丁文稱 ethica,而 ethica 源自西希臘文 ethos,其原意 指的是風俗習慣。風俗習慣廣義的說,是社會的一切規範、慣例、典章及制度。

就倫理學的實質面來說,倫理學研究人的一切倫理事實,舉凡人行為的性質、行 為的標準、良心的現象、法律的基礎,皆在倫理學的範疇,其主要目的在探討人 行為的是非、善惡或好壞(許秋芬,2001)。Frankena 將倫理定義為一個社會的道 德規範系統,提供人們在動機或行為上是非善惡判斷之標準(郭芳瑜,2001)。

郭鴻志(1998)認為倫理是更精緻的一種道德,用來規範某種特定的團體、族群或 社會階層,因此「倫理」常附著某個形容詞來標示它的適用對象或範圍,如電腦 倫理、資訊倫理、網路倫理等。

二、 網路倫理

網路倫理的概念是源自於電腦倫理和資訊倫理的概念,主要由於網路科技發 展中基本倫理議題的衍生或強化(戚國雄,1998)。資訊倫理規範人民在使用任 何資訊遵循的準則;而網路倫理則是在指網路使用者在網路應遵守的行為規範,

因此網路倫理在定義上是資訊倫理的一部份 (黃誌坤,2005)。隨著網際網路的盛 行,對於網路的使用,除了必須遵守法律的規範外,還需藉助倫理的規範,但網 路所具有之無國界聯結與虛擬性特質,想要以倫理加以規範,其難度可想而知。

故在當前網路空間蓬勃發展的同時,如何防止網路被不當利用及防止弊端的發 生,是當前網路空間所面對的重要議題 (莊道明,1996)。

王智弘、楊淳斐(2001)認為涉及校園網路倫理涉及了三個層面,分別是網 路專業倫理、使用者行為規範與整體網路文化等三方面,其中論述到校園網路服 務的提供者應尊重使用者之隱私權、提供資料之正確性、智慧財產權的侵犯與歸 屬,校園網路服務的使用者在使用校園網路服務時,其使用行為應受網路管理者 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規範,以維護包括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使用者及其他 第三者等所有人之福祉。

網路的發展,改變了人們工作場所和工作的方式、學習的場所和學習的方式。

科技的發展擴大的倫理的範圍、產生了許多新的倫理問題、創造新的價值觀、改 變了道德規範的決定方式。同時產生了許多網路倫理的相關議題:電腦犯罪、電 腦病毒、智慧財產權、網路安全、網路隱私權、網路言論等、資訊的貧富差距變 大(莊道明,1996;戚國雄,1998)。

Hauptman 和 Motin(1994)對網路的使用者提出十點基本的網路倫理規範(引 自許平福,2006) :

1.不要製造資訊污染,在網路上留下錯誤的訊息。

2.避免檢查制度(censorship),應接納網路上各個不同的族群團體的主張及 言論。

3.保障網路上資訊的隱私。

4.不侵犯個人的隱私權,不要侵入不屬於自己的檔案,也不要隨意在網路上傳 遞。

5.網路的使用者需要耗費許多的成本及價值,所以網路使用者應珍惜使用資訊 網路。

6.尊重網路上的軟體著作權,在未經許可的情形下,不要下載受保護或未授權 的檔案及影像。

7.不要抄襲或剽竊他人的作品。

8.注重傳統學術性倫理,不要讓科學及社會科學上的錯誤觀念及欺騙行為,滲 入網路中。

9.避免使用網路錯誤引導他人意識觀念。

10.謹記網路上的溝通無法取代真實生活中的溝通。

網路時代的倫理問題是由電腦、資訊科技和網路快速發展而產生的,網路倫 理是指網路使用者在網路上所應遵守的一切規範,亦即網路使用者在獲得或提供 資訊時,作為判斷是非的行為準則與價值觀念。倫理本身就是一種抽象的意涵,

範圍也很廣泛,不同的學者對網路倫理的規範內容有不同的見解,本研究將相關 文獻整理後,說明如表2-5。

表 2-5 網路倫理規範內容整理表格 5

綜合上述,網路倫理所涉及的議題相當多,包含網路匿名言論、著作權、隱 私權、網路禮儀、電腦病毒、電腦駭客、電腦犯罪和電腦安全等。本研究歸納文 獻中所提及的相關概念,將部落格使用所涉及違反網路倫理之層面界定為四個構 面,分別為「網路著作權」、「網路言論」 、「網路隱私權」、「網路禮儀」。

三、網路著作權內涵

我國於民十七年公布的著作權法,採用「創作主義」,意即保障著作人的權

益,任何人著作人完成著作後,不需經過登記即立即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在民國九十

年公布的修正條文中,將 WIPO 條約中的相關規定落實於我國著作權法中,增訂公開傳 播權、與科技保護措施及電子化著作權權利管理資訊保護規定,將著作權的保護 範圍,擴展到利用網際網路數位化商品與服務,旨在保護網路上的數位化著作,

以維護著作權人與著作利用人的權益(馮震宇,2001)。

網路著作權問題是伴隨網路上資訊使用的行為而產生的。網路是目前人們發 表言論與溝通的重要管道,當在網路上留下文字或是使用網路上的文字時,就產 生了著作權的種種問題。由於網路上的數位化資訊,只要簡單的幾個動作,使用 者就可輕易加以擷取,並透過網路快速傳播。因此網路上處處都佈滿了侵害著作 權的陷阱(戚國雄,1998)。網路使用者在使用網路資訊時,應受著作權法的規 範,並注重他人的著作權,在電腦網路上流通的資訊,包括文字、聲音、旁白、

音樂、影像、攝影、數據、圖形、動畫、美術、電影、電腦程式等,都是著作權 法所保護的對象(陳家駿,1998)。

網路著作權是因應網路上的犯罪行為,法界使用原有的著作權法對網路上的 行為加以規範,旨在保護網路上的創作,以維持網路社會中使用者與著作權人的 利益與發展(楊舒婷,2005)。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一般認為欲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須 具備下列要件(引自王瑞玉,2006):

(一)必須具有「原創性」

作者獨立創作,並無抄襲別人,但若是表達出來與他人類似,仍可主張著作 權的保護。

(二)屬於「人類之精神創作」

由人類以精神、智慧所為者,才能受到保護,所以像翻譯程式的翻譯文章,

不是人類的心血結晶,並不受到著作權保護。

(三)必須具有「創作之高度」

若是創作程度太低,則不予保護,如固定的書信格式、一般通常之用語或甚至簡單 的電腦通訊符號,不足以展現作者的獨特性。此外若單純只是表達「事實」

的新聞報導,也並不受著作權保護。

(四)必須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

創作之內容要以有形(例如:文字、圖片)或無形(例如:聲音、表演、舞 蹈)之方式呈現出來,讓一般人能以感官感受到其創作,若只是抽象的思 想、概念,沒被具體表達出來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五)必須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屬於技術性、功能性、實用性的產物,則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綜合以上原則,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可分類為十項,並明文規定於著作權 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內容分述如下(引自蕭雄淋,2001):

1.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 著作。

2.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

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7.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 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 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9.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

由此可知,法律上對於「著作」的定義相當廣泛,舉凡一張放在個人部落格 的圖片、一本電子繪本、一封電子書、一個音樂檔案,甚至放置電影影片等等,

皆包括在內。因此,目前在部落格上常見之資訊,大部分都是受到台灣著作權法 的保護,當使用者加以利用而未加注意時,常常已經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而誤觸法 網。

因此即使是在網路上公開的資訊,皆應徵詢著作權者的同意才可引用,否則 非常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見表2-6)。從表 2-6 中可以發現上述部落格的使 用行為會侵犯與「重製」及「改作」相關的著作權,所謂「重製」指以其他方法 直接、間接、擁有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改作」指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 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表 2-6 部落格使用行為與著作權法關係表表格 6 表

7資料來源:改自網際網路與著作權(2000)。智慧財產季刊,32。頁 25。

使用行為 行為性質 著作權法條

重製 第22條

上傳屬著作性質之資訊

公開傳輸 第26條

下載屬著作性質之資訊 重製 第22條

轉貼屬著作性質之資訊 重製 第22條

傳送屬著作性質之資訊 重製 第22條

重製 第22條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作檔案

改作 第28條

重製 第16、22條

將論壇或是部落格中著作

性質之資訊製作成精華區 改作 第17、28條

在部落格中超連結顯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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