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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人工智慧相關技術之研究,雖已有數十年的發展歷史,然而因近年來隨著硬 體技術的突破,使得人工智慧發展日趨成熟1,從實驗室裡單純的研究漸漸走入 社會,應用至自動駕駛、新藥開發等不同領域,屢次創造佳績,陸續超越了人類 的人臉辨識準確率2、下棋勝過人類等3,各國企業亦持續投入大量資金與人力,

希望在人工智慧技術上產生更多突破。

雖然就目前已知的技術來說,人工智慧仍然停留在僅能扮演人類輔助工具的 階段,然而當科技不斷發展,人工智慧發展至如科幻電影一般,能夠自行思考時 將對現行各項法律規範產生很強烈的衝擊,其中在專利法方面,若人工智慧擁有 獨立思考及研發能力時,將衍生諸多法律問題。

首先是權利歸屬之主體適格性問題。專利法有關之權利主體主要有三:發明 人、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其中發明人為對創作成果有實質貢獻之人4,主要享 有姓名表示權;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則分別享有該創作成果於專利法中程式上與 實體上之相關權利5。現行專利法之發明人僅限於自然人,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 則可能為發明人本身,亦可為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特別約定之相關自然人或法人。

1 Ana Ramalho, Patentability of AI-Generated Inventions: Is a Reform of the Patent Syste m Needed? (February 15, 2018), available at http://dx.doi.org/10.2139/ssrn.3168703.

2 Chaochao Lu & Xiaoou Tang, Surpassing Human-Level Face Verification Performance on LFW with GaussianFace, Proceedings of the 29th AAAI Conference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 e (2014).

3 Google's AlphaGo clinches series win over Chinese Go master, REUTERS (May 25, 201 7), available at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science-intelligence-go/googles-alphago-clinches-series-win-over-chinese-go-master-idUSKBN18L0LH.

4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 60 號民事判決:「發明人係指實際進行研究發明之 人,須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所謂『實質貢獻之人』,則指為完 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需就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並進而提出 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

5 專利法第 7 條第 4 項:「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

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DOI:10.6814/NCCU2019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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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人工智慧僅為一無形的電腦軟體程式,即便使其有體化為一「機器人」, 受限於民法僅承認自然人與法人為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權利歸屬主體 6, 人工智慧即便有獨立自主的研發能力,仍不得作為適格的發明人,進一步於申請 權與專利權方面,亦會有權利歸屬之主體不適格的問題產生。此外,當人工智慧 與自然人共同研發時,發明人應如何認定,又其權利如何分配等問題,皆為現行 專利法所無法解套。

其次是專利法要件認定之問題。我國現行專利法之三大要件分別為新穎性、

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目前之認定標準及範圍皆單純地限於自然人。然而當人工 智慧加入研發過程之後,除了其本身之認定標準建立外,可能對現行之自然人認 定標準產生影響。舉例而言,在新穎性之認定上,人工智慧無意義的大量產出,

是否得以作為自然人發明之先前技術?又在進步性之認定上,人工智慧之「所屬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的知識水準應如何界定?自然人原有之「所屬領域具有通 常知識者」標準是否須因人工智慧的加入做出相應調整?自然人與人工智慧究應 採取共同之統一標準,還是區分為兩個系統分別認定?

由上述可知,當人工智慧有能力創作並進而產生發明之後,許多現行專利法 之規定可能將無法適用,不論對於研發者或是整體市場發展皆會產生相當程度的 衝擊。綜合上述,本文將由人工智慧的技術層面本身談起,從過去至今的發展過 程,深入探討其現階段運作模式及未來可能之發展走向;其次,討論人工智慧發 明本身之適格性問題,以及其與電腦軟體發明之間的關係;最後,則提出由人工 智慧創作之發明於現行專利法下所不能解決之問題、其可能之解決方案,並於最 後試圖找出最為適當之建議。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6 專利法第 5 條第 1 項:「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2013 年版專利審 查基準彙編第一篇/第三章/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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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工智慧技術日趨進步,能夠呈現與自然人一般之各種行為時,將對現今 法制造成衝擊,其中包含民事侵權責任歸屬問題(如:自駕車肇事的損害賠償)、 與刑事犯罪責任歸屬(如:自駕車肇事的損害賠償),以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 慧財產權法相關問題(如:發明人及創作人之認定)等。

因本文研究目的係為解決人工智慧在具備自主研發與創作能力後,在智慧財 產權法上所面臨之法律適用問題。其中,著作權法係保護著作人心智活動之表達 結果7,討論權利歸屬時將涉及人工智慧是否能表現出人類心智之心理學、社會 學等相關議題,非作者背景所長,而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當中。相對於著作權,

專利權法保護之研發成果,主要目的為促進產業發展8,至於其是否屬於「心智 活動」並非其所問,在討論上較為單純,為本文討論之標的。此外,我國專利權 法以保護標的之不同,將專利區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因發明專 利為三種專利中最為嚴謹且通常最具商業價值之專利,故本文在討論專利要件、

適格性等相關問題時,皆以發明專利為主要討論對象,在此合先敘明。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文將採用「文獻分析法」作為貫穿全文之研究方法,首先會參考國內外涉 及人工智慧的期刊、會議論文,其中將主要聚焦於專利權保護要件、專利權權利 歸屬之相關論著,並以人工智慧衍生發明、人工智慧/電腦可否成為發明人作為 重點,進行文獻回顧。另因議題較為新穎,亦將以新聞或報章雜誌報導做為參考 資料,藉此輔助建構本文,使文獻更加完整。

第二章中,為完整勾勒出人工智慧演化進程,將使用「歷史分析法」,從人 工智慧的萌芽、迅速發展到逐漸成熟等不同時期,逐一回顧說明。此外,本章中 亦會以人工智慧於我國與海外之申請專利情形作為對象,以「統計分析法」呈現 其領域分佈趨勢與現況。

7 認識著作權(二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頁 143,2011 年 11 月。

8 專利法第 1 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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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因我國的智慧財產意識發展較晚,不論是法規方面抑或是司法實務判 決,皆尚不及歐美國家成熟。因此,在進行本文研究時,特別是在第三章有關適 格性議題中,有必要使用「比較法」的方式,納入美國專利審查基準、歐洲專利 公約與我國進行比較,並以他國有限之既有判決實務,綜合學者理論,研擬出我 國未來之修法走向參考。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之研究目的為解決以人工智慧為發明人所衍生發明之專利法議題研究,

主要係研究其權利歸屬問題,並輔以前階段之人工智慧發明「本身」之專利適格 問題,以及解決權利歸屬後之專利要件認定探討。惟在從法律體制面切入前,勢 必需要從技術層面瞭解,先釐清人工智慧技術之原理及運作過程,方能使二者精 確的結合,形成有效的規範建議。

有鑑於此,本文於第二章「人工智慧技術背景介紹」中,首先會從人工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