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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背景與目的

在華人社會,以家族血緣關係為基礎建立的中小型家族企業對於社會經 濟發展和穩定均具有重要意義。臺灣作為華人社會中的重要一員亦是如此。

根據臺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發佈的《2013 年中小企業白皮書》中的統計,

2012 年臺灣中小企業共有 130 萬 6,729 家(年增 2.11%),占全部企業 97.67%,

創近年新高;銷售值 11 兆 3,818 億元,占全部企業 30.23%;提供就業機會 848 萬 4 千個,占全國就業人數 78.12%。創下近年來最高紀錄。家族企業在 臺灣占主導地位,有關資料顯示,“在臺灣的 100 家集團企業中,大部分都 是由家族掌握控股權並對企業進行家族式經營。”,而中小企業中家族企業 更是多數,在臺灣有約 80%的中小企業為家族企業(彭懷真,1989)。可見在 臺灣,中小型家族企業不僅是重要的經濟支撐,而且是極為關鍵地就業人口 吸納之處,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力量和保障。而且由於 中小企業具有靈活經營的特質,對於穩定國際環境帶來的經濟波動以及防止 失業惡化都有一定的功能。

但在華人社會,中小企業的生存和延續狀況卻普遍突顯出一些問題,尤 其在傳承方面更是遭遇瓶頸。據 2005 年《中國民營企業發展報告》藍皮書 統計:中國大陸每年新生 15 萬家民營企業,同時同年又死亡 10 萬多家;有 60%的民營企業在 5 年內破產,有 85%的民營企業在 10 年內死亡,平均壽命 只有 2.9 年。華人社會中家族企業普遍存在著發展歷史不長、壽命短暫的問 題。高宏德在 1994 於《家族企業及其基本特徵》一文中提到有近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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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家族企業存在“傳承‘脫檔’問題”,不能順利進行權力更替。

中小型家族企業特別是小型家族企業相較於大型企業來說,往往缺少足 夠的資料支撐。目前已有的研究當中,於宏觀上多集中於對傳承過程進行分 階段建構分析,在微觀上多集中於研究傳承過程中的問題與阻礙,多數研究 以“傳承者年齡”“傳承階段”等時間線索為主軸。但在現實生活中,這些 階段往往難以界定,因而可借鑒性欠佳。李志華(2013)在《接班人》一書 中就提到市面上多數書籍與報導“以資源豐富的大企業接班人為對象,並不 適合臺灣中小企業使用,或是偏重問題分析,理想型的期待遠重於實際經驗 分享,比較像腦力激蕩後的產品,想法發散卻無可行步驟”。而且現實中的 中小企業的傳承的觸發時機往往具有不定性,不像“有計劃的傳承”那麼理 想。因而中小企業在傳承的時候往往會缺少“先行培養”等一些事前步驟,

導致無法很好地借用當前的研究結果。本研究主要目的便是從實際案例出發,

通過質性分析重新梳理中小型家族企業的傳承過程及本質,以“待傳承或轉 移的東西的傳承或轉移過程”為主軸,討論中小型家族企業的傳承過程,為 中小型家族企業的傳承研究提供另一種視角。

此外,中小型家族企業在傳承過程中必定會遭遇各種困難,本研究的另 一個目的便是聚焦於“待傳承或轉移的東西的傳承或轉移”探討中小型家 族企業在傳承過程中會遇到的關鍵問題。

總而言之,本研究所要探討的問題如下節所示。

二、 研究問題

中小型家族企業的傳承實際上就是企業領導者的更換。在實務中我們發 現,中小企業的領導者往往支配著企業的方方面面,如同大腦指揮軀幹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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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領著企業前行。如果把企業比作一台機器,我們期許這台機器在更換完部 件之後能夠與新零件相互適配,繼續或更好地運作,那麼新部件就必須具有 替代原部件的能力。要想達到這樣的目標,可能需要培養繼承者的能力以適

配企業需求,或是變革組織結構以適配繼承者的能力範圍,或是二者兼有。

因此,本研究的針對中小型家族企業主要研究問題有三:

一是從企業經營的角度出發探討企業主如何將自身能力與企業經營能 力相聯繫;二是以 確保企業擁有“必要的經營能力”為主軸討論傳承的本 質,並界定必須傳承的資源;三是從必須傳承的資源的角度出發探討傳承過 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困難與其產生的根本原因。

三、 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中、小型家族企業為研究對象,分別訪問兩位元正在企業接班 過程中的企業接班人。根據 2009 年臺灣經濟部修正發佈的中小企業認定標 準(附件一),設定本研究所選定的研究對象在規模上應符合以下標準:

1、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2、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對於家族企業這一概念,國內外有多種定義。綜合起來來看,在國外較 獲認可的定義是 Carsrud 於 1994 年提出的“由家族內部血親或姻親所共有 其經營權,且掌控和支配企業的營運、財務、投資等重大決策”(Carsrud, 1994)。在台灣較獲認可的定義則是許士軍與陳光中於 1989 年提出的“一群 具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共同籌設、創立及經營的企業,其共同的股數占 50%以上,或即使低於 50%但仍掌握控制權;企業的高層主管中,至少有兩位 屬於上述家族成員,其中包括財務及人事主管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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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在實務中,中小型家族企業,特別是小型家族企業的組織呈現扁 平化,組織層級在 3 層以內,有時存在家族持股,但僅有企業主一人掌控經 營權,因此往往達不到“高層主管中有兩人屬於上述家庭”的定義標準。為 不遺漏,本研究所指的家族企業引用 Carsrud 的定義標準。考慮到“共有”

字眼的限定,我們將僅有企業主一人掌控經營權的企業在將企業傳承給族內 繼承人的過渡時期視為由傳承者及繼承者“共有”企業經營權,因而將其納 入研究範圍。

綜上所述,本研究中所指的中小型家族企業符合以下標準:

1、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2、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3、由家族內部血親或姻親所共有其經營權,且掌控和支配企業的營運、

財務、投資等重大決策者及僅有企業主一人掌控經營權而將企業傳 承給族內繼承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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