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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011 年 5 月,臺灣爆發塑化劑案件,衛生署查獲逾 500 項市售食品因添加 含有違法食品添加物─塑化劑之起雲劑而遭下架回收,總計有上萬噸的違法起 雲劑製成運動飲料、濃縮果粉、果汁、果漿、麵包、蛋糕……等,受波及廠商 包括多家知名飲料、食品廠商。
2013 年 3 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正式提出消費者團體 訴訟,向多家廠商請求損害賠償,求償金額新臺幣(約)78 億元(後減縮至新臺幣 (約)24 億元),不僅受讓訴訟實施權之消費者眾多,求償金額巨大,且同時為我 國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後第一個食品安全團體訴訟,受到全國人民之關注,其判 決於實務上具有食品安全消費訴訟損害賠償請求之指標性意義。
2013 年 10 月,一審判決1出爐,消費者獲賠金額,總計僅(約)新台幣 120 萬元,為當初縮減後之請求賠償額兩千分之一賠償額,明顯不如預期,因僅賠 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金,駁回其他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造成有消 費者僅獲賠飲料支出新臺幣9 元,引發各界之嘩然,相形之下,未盡篩選原物 料責任之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昱伸香料有限公司請求其產品下架回收、報 廢、退款損失獲賠(約)新台幣 1 億 3 千多萬元2,實為天壤之別,對於真正受害 之消費者不僅不公平還非常不合理。
從而,本論文試圖以塑化劑判決為出發,就我國現行法下食品安全消費訴 訟損害賠償請求作一介紹與檢討,由於此類型之消費訴訟特色在於,食用問題 食品之受害者,其病徵並不會於食用或飲用後馬上顯現,由外觀以察,多與未
1 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消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2 參照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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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之正常人無涉,從而消費者主張因食用添加危害物質之食品導致身體健康 受損,多不被法院所接受,又無損害即無賠償之必要,導致消費者之請求受 阻,難以獲得應有之賠償。縱使法院認為受害者因此受有損害,惟所受損害與 加害者違法行為間之因果關係亦難以舉證證明。
綜上,本論文將以解決食品安全消費訴訟中請求權人難以證明損害及因果 關係之難題為目標,觀察實務上之判決,歸納出實務上消費者求償不易的原 因,檢討現行法之缺失與不足,並提出相關修法建議突破困境,以期達到保護 消費者及國人食品安全之宗旨,讓往後類似案件,消費者能獲得應有的賠償,
同時達到嚇阻食品業者之作用,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以食品安全消費訴訟為核心,探討實務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之可能 性與困境,從而,係以「民事法」為討論範疇,故有關塑化劑案刑事判決之討 論則不在本文之討論範圍中。其他如行政管制上,亦僅以食品安全之跨部門管 理及商品標示做一簡單說明,至於有關公平交易之管制、行政風險管理、行政 法之建置、行政調查……等,亦不在本文之討論範圍。惟因上述我國跨部會之 食品管理,導致同樣是吃進人民口裡之食物由不同主管機關管轄之情形,本論 文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管理之市售食品為討論對象,至於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管轄之農、林、漁產品,則不在本論文之討論研究範圍。此外,有健康食品管 理法專法規範的健康食品,亦不在本文的討論範疇中,本論文主要以一般食品 做為討論的核心。
其次,於民事賠償請求中,消費者本可依據契約責任或侵權行為責任加以 主張,然本論文主要係欲藉由我國塑化劑案探討違法食品原料供應商以及違法 食品製造業者之民事賠償責任,惟現實中,消費者多是向分銷的零售業者購買 產品,其與違法食品原料供應商並無契約關係存在,且縱契約之當事人(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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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向契約之他方當事人(零售業者)依民法契約責任請求亦有其限制,必須是契 約之當事人(消費者)即是食用問題食品之「本人」,始有主張之可能,故實務上 於此類訴訟中,法院並不會以民法契約責任為請求權基礎,故在請求權的主張 上,先予將契約責任排除在外,從而有關物之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等之討 論,不在本論文之討論範疇中。
最後,本論文將討論重點放在解決食品安全消費訴訟中消費者求償所面臨 之困境解決,以期達到消費者之利益保護,惟於此類型之消費訴訟,受害者因 食用問題食品所致之損害有不易顯見且潛伏期長之特性,消費者食入之危害物 質多須經過累積至一定的量,始出現臨床具體之病癥,其請求權多半已罹於時 效,故從時效之觀點切入討論其實對於消費者之請求並無實益,故本論文亦不 針對時效問題進行深入檢討與討論,將其排除在研究範圍之外,合先敘明。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採用之研究方法有三,茲說明如下:
一、文獻分析法
針對本論文討論之議題,廣泛蒐集有關之專書論著、期刊論文、報章雜 誌、碩博士論文、政府相關部會資料、國外期刊論文、國內外判決……等,藉 由閱讀,統整歸納出有關爭議問題之各方解釋及說法,分析其立論基礎,從而 理出相關問題最適之解決方法,為本論文之主要研究方法。
二、比較分析法
於損害認定之討論上,主要參酌美國毒物侵權訴訟中所提出之新型態損 害,擴大損害概念而對損害建構新的認定基準,進而導入「損害之虞」的概 念,降低請求權人就舉證損害的難度,提高請求權人受償之機會。另於因果關 係之認定上,則參酌德國法、美國法、日本法上之因果關係理論,作為我國將 來法規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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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法
蒐集並引用國內具指標性或參考性之判決,整理歸納其對於損害之認定、
原告主張之財產上以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等有無理由之立論 基礎、思考脈絡等進行分析及釐清。並藉由實務判決,觀察我國現行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第56 條之適用,藉以找出本條文規範不足之處,作為將來法條檢討 修正之重心,以期達到消費者保護之目的。
第四節 本文架構
本文分為六大章節,茲簡述各章節之內容於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主要內容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以及本文架構 四個部分,讓讀者能夠藉由本章節了解本文主要的內容、討論範疇、方法,以 及目的,藉以快速掌握本篇論文討論之議題及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