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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為人類生活帶來許多便利,從而人們的通 訊行為也由過去的書信、郵件、有線或無線電話,逐漸因科技的不斷 創新進步而轉變為以網路為主的通訊方式。更由於社群交友通訊軟體 的興起使得人們藉由其方便性與免費的特性得以縮短人與人之間的距 離,使得通訊軟體發展蓬勃。惟科技發展不僅是對人們有著正面的助 益,對於罪犯而言亦可利用此新興科技,作為其犯罪之工具或手段,

以逃避遭警方查緝。

當網路及其相關周邊設備成為犯罪工具,國家機關當然也想利用 網路作為追訴犯罪的手段或工具,而這正是一種犯罪者與國家訴追機 關在法律面以及技術面上的對抗。筆者本身先前於新竹科學園區從事 通訊產業,對於通訊技術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故本文欲由現行法規範 及實務犯罪偵查中所遇到之困境為開端,並提出技術面上之討論並輔 以法律上之可行性分析檢討,再與其他國家在偵查手段方法作比較法 上之檢討,以尋求我國實務犯罪偵查困境的因應對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隨著網際網路以及通訊技術的發展,更因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 的出現,使人們的生活走向另一個嶄新的時代。根據國際電信聯盟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之統計,2018 年底全球上網 人數已達 39 億之多1。各種日新月異的聯網設備,從早期的固定式設 備如 ADSL 與家用電腦進展為人手一機的行動網路裝置,均能提供連 線上網之功能。網路已深深嵌入人們的生活之中,若網路斷線,人們 將明顯感到生活受到影響,甚至有因網路斷線而產生焦慮的情形發 生。然而,對網路產生強大依賴的今日,也同時產生了許多犯罪與執 法的問題。

1 ITU 之統計,載於https://www.itu.int/en/ITU-D/Statistics/Pages/default.aspx,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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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以及相關科技的發展,最明顯的改變在於用戶將傳統經由電 信公司之付費語音通話轉向免費之網路語音通話,也以文字訊息取代 簡訊的發送。過去犯罪偵查機關為偵查犯罪往往以監聽來得知犯罪計 畫並取得犯罪證據,但在立法院總機監聽案經媒體大肆報導2之後,幾 乎人人都知道犯罪偵查機關會實施監聽,更何況是欲從事犯罪之人更 曉得使用傳統市話及手機語音通訊會有遭監聽而遭逮捕定罪之可能。

而現今基於網際網路與行動上網裝置之發展,提供了犯罪者一個新的 聯繫管道,其可藉由網際網路、行動上網裝置與通訊應用軟體來作為 犯罪行為之溝通與犯意聯絡傳達,使得犯罪偵查面臨新的挑戰。偵查 人員必須思考在合乎法律的程序與手段下,如何能夠進行犯罪偵查以 掌握犯罪事證,避免因手段或程序上的違法瑕疵使得該證據不被承認 證據能力,更甚者是若違法偵查者將面臨一連串官司的調查與處罰3

過去實務在偵查手段上,有部分相當依靠傳統監聽,可能的原因 在於是其他方法難以蒐證或調查到犯罪證據,另一個原因是傳統監聽 在實施時受監聽人難以察覺而較不容易打草驚蛇(與普通搜索比較),

能使得犯罪偵查能有較好的效果。不過自從行動上網的普及以及行動 通訊軟體的蓬勃發展,許多犯罪者已轉移至使用通訊應用軟體作為犯 罪時的工具。若犯罪偵查機關仍停留在傳統之電話監聽,將不易取得 犯罪證據從而使犯罪偵查更加困難。

由我國司法件數統計資料,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請通訊監察案件 核准比率由 105 年的 70.9% 穩定上升至 107 年的 74.4%4,表示檢 方聲請通訊監察所提出的證據與理由越來越能說服法院。不過,有認 為雖然通訊監察核准率增加,但近來於監聽中察覺語音通話數量明顯 減少,甚或是通話內容很少與犯罪內容相關,令人懷疑犯罪者將與犯

2 該案標題為:「監聽不可原諒!王金平曾被馬政府長期政治偵防」,自由時報,載於: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49440,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4 月 12 日。

3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判決參照。判決意旨略以:查偵查機關非法安裝 GPS 追蹤器 於他人車上,已違反他人意思,而屬於藉由公權力侵害私領域的偵查,且因必然持續而全面地掌 握車輛使用人的行蹤,明顯已侵害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自該當於「強制偵查」,故而倘無法律 依據,自屬違法而不被允許。

4 司法院統計,105 年至 107 年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業務概述,(二) 核發案件數及線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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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有關之通訊活動轉移至行動通訊應用軟體上5

推測其可能之原因在於,行動通訊應用軟體無須支付通話費用,

僅需在有網路連線之情形下,就能提供幾乎與傳統市話或手機相同的 通話功能,更能夠以群組方式同時向在群組內的多數人傳達訊息,也 可以進行群組通話等傳統市話或手機無法達到之功能。不僅一般民眾 與公司行號常用,對於犯罪者而言也是一種免費好用的工具。

就警方而言,也意識到犯罪人利用通訊應用軟體作為犯罪工具之 情形,曾爭取預算組成團隊研究是否可以突破行動通訊軟體的加密保 護,使得於有犯罪偵查之需求時得以監控其對話內容與傳遞訊息6。不 論警方是否真已取得此等偵查能力,在此等對於通訊相關資料的調閱 與監聽之消息傳出,難免引起民眾之恐慌。而另一方面,若放任此問 題不加以處理,無疑是犯罪率上升影響社會治安。因此,在人民一般 隱私權及通訊自由等權利的保障與犯罪偵查間,必須思考如何取得適 當的平衡點。而站在行動通訊業者的角度,其基於商業上之考量必然 不願意積極配合犯罪偵查機關,以避免因被外界視為偵查機關的幫 手,而使得使用者大量流失,進一步損失其營收與獲利。

筆者先前於科學園區擔任通訊研發工程師多年,有時於研發通訊 產品時不免心想,若是該產品被犯罪人士不當作為犯罪之工具,就技 術上而言是否有可以使偵查機關得以獲知通訊內容或是其他可以協助 犯罪偵查的方法。而同時亦應思考,如果技術上可以做到的部分,在 法律面上又該是如何處理。技術與法律在此議題上皆不可或缺,只有 在技術上做得到的部分,同時在法律上亦符合法律所要求的程序與要 件,不會有違法取證的問題,所取得之證據才有證據能力,得用來將 被告定罪。

第二節 研究範圍和目的

傳統監聽是利用電話之線路交換來實施,而在網際網路與行動通

5 黃逸伶,行動通訊 APP 偵查與對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18 年 1 月,頁 3。

6 黃逸伶,行動通訊 APP 偵查與對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18 年 1 月,頁 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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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發展下,通訊內容不僅變為數位通訊的封包化,同時這些承載通訊 內容的封包幾乎都經過加密後才送出,即使經由監聽攔截到封包,如 何解密還原成原始的數據就有一定的困難。另外,行動通訊只需要有 網路的連接,不需要一定是來自於電信公司如中華電信,而是僅有如 無線網路 Wi-Fi 的連接就可以使用,而這種連接似乎就無法由傳統監 聽方式來攔截到欲監聽對象的封包。因加密問題及各種非透過電信公 司的網路連接,使得犯罪者更加肆無忌憚使用網路及行動通訊軟體作 為犯罪溝通之工具,即便警方向各行動通訊軟體業者溝通請求協助,

多數情況下仍無法獲得犯罪偵查所需之資料7

本論文欲由網路與通訊等原理作為開頭,藉由說明網際網路與行 動通訊的發展,以及行動通訊軟體的發展所造成的影響,先由技術面 來切入,討論在技術面上如何實施通訊監察是較為可行之方式。接著 討論我國實務上因通訊技術發展所面臨之偵查困境,並比較美國、德 國實務偵查的情形是否有與我國同樣之問題或有較佳之解決方式。

再由法律面上分析討論我國通訊監察與搜索相關法律規範與問 題,並作比較法上之分析探討,延伸討論我國是否應採用國外新興的 偵查蒐證方式,以作為未來修法與犯罪偵查之建議。期待在國會修法 上可以盡早制定相關法律及偵查規範,同時亦能課予通訊相關業者一 定配合義務,使得犯罪偵查得由通訊相關業者取得犯罪事證,將寶貴 之偵查資源放在需要的地方,以得事半功倍之效。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採用文獻分析法與比較研究法,以文獻分析法 為主輔以比較研究法,並於一些技術方面提出筆者自己的觀點,歸納 說明如下:

第一項 文獻分析法

在國內之法規範部分主要透過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最

7 該案標題為:「管不到 LINE?通訊偵查的漏網之魚」,台灣數位匯流網 ,載於 https://www.tdcpress.com/Article/Index/1715,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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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之法律規定;立法院「法律系統」可查詢相關法律條文立法紀錄、

法規沿革及立法理由。法院判決部分則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提供之裁判書查詢、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法院判例等功能。而在 學術論文及期刊文獻蒐集部分,除紙本文獻透過圖書館外,電子資源 部分則透過國家圖書館之「臺灣碩博士論文加值系統」所提供之學位

提供之裁判書查詢、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法院判例等功能。而在 學術論文及期刊文獻蒐集部分,除紙本文獻透過圖書館外,電子資源 部分則透過國家圖書館之「臺灣碩博士論文加值系統」所提供之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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