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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監察之研究-以通訊監察及通訊電磁紀錄之搜索為核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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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學位論文. 數位監察之研究-以通訊監察及通訊電磁紀錄之 搜索為核心.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The Study of Digital Surveillance focusing on “Communication Surveillance and Search of Digital Evidence”.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何賴傑 博士 研究生:曾耀緯 撰.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DOI:10.6814/NCCU201900583.

(2) 謝辭 於工作多年後,能再度拾起書本進入校園學習,是人生中一件幸 福的事。論文的完成也表示在校園的學習已經告一段落,人生又將邁 向下一個階段。 論文能夠順利的完成,首先要感謝何賴傑老師的耐心指導,從論 文題目的選定以及大綱內容的調整修正,在多次來來回回的討論中, 老師總是提供我許多寶貴的意見,讓困在論文迷霧中的我豁然開朗。 而楊雲驊老師自從台大學分班的刑事訴訟法課程開始,以及政大在職 專班中的許多課程,給予我許多的引導,在口試中更是對我為未經熟. 政 治 大. 慮的一些見解想法提供建議。張明偉老師更是在百忙之中仍詳細閱讀. 立. 論文,並在口試時指導糾正我的一些論文瑕疵錯誤之處,幫助我釐清. ‧ 國. 學. 許多觀念,也使我了解思考問題更完整的方式。. 轉眼間兩年的在職專班學習已為過去式,感謝在這段期間中,專. ‧. 班的執行長王立達老師協助提供安排許多精彩的法律課程,感謝曾經. sit. y. Nat. 授課過的謝如媛老師、劉宏恩老師、許恆達老師、姜世明老師、顏玉. io. er. 明老師、林佳和老師、楊淑文老師、劉宗德老師、李聖傑老師、陳惠 馨老師、王曉丹老師、林國全老師、江玉林老師、許政賢老師及所有. n. a. v. l C 曾經授課過的老師們,因為有您們的指導,填補我在法律知識上的不 ni. hengchi U. 足,也才能順利完成學業。也感謝政治大學提供美好的校園環境與學 習資源,使我能在優良的環境中學習法律知識。 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感謝許多一同在學習上與我相互腦力激盪 的同學與朋友,感謝學分班的趙爾亮大哥,和我一起在念書時相互激 勵打氣;感謝吳秀蘭同學在與我討論問題時,毫不保留地給予批評意 見,互相學習也互相成長;感謝蕭國振同學提供我許多實務上處理事 情的想法與觀點,讓我可以明白不同的思考方式;以及其他在學習路 途上的許多同學,無私地提供意見與我相互討論,讓我的思考能夠更 上一層樓。 I. DOI:10.6814/NCCU201900583.

(3) 最後感謝始終支持我的家人,感謝我的四個小孩泓諺、宥嘉、為 綱與思惟,必須忍受每個周六爸爸都去學校上課而無法帶你們出門去 玩;也感謝我的內人佳瑾,在這幾年來操持家務、無私奉獻;感謝我 的姑姑曾月嬌女士與我的姐姐曾佳雯女士在這段期間內協助照顧我的 孩子們。感謝有你們的支持,讓我這幾年在國家考試的準備與學校課 業的煎熬下,能夠全心全意、毫無憂慮地完成學業。你們的支持是我 向前努力完成學業的最大動力。. 立. 政 治 大. 曾耀緯 謹誌 2019 年 7 月.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II. DOI:10.6814/NCCU201900583.

(4) 摘要 網際網路與行動通訊的發展,除了使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之外, 也使得犯罪者利用這些工具以便利其犯罪實施。我國實務偵查,過去 多將注意力放在傳統市話與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上,卻對於透過行動 通訊應用軟體作為犯罪聯繫管道之部分,無法繼續追查,以致於犯罪 偵查陷入困境。主因在於我國對於如何請求這些通訊軟體業者配合協 助實施通訊監察或提供通信資料並無明確規範,又因通訊軟體加密保 護之問題,使得偵查機關即便攔截到封包也難以突破加密保護來獲知 通訊內容。因此本文就與通訊相關之偵查手段,如通訊監察、電磁紀 錄搜索、線上搜索、非通信內容資料調閱與業者之協助義務等問題,. 政 治 大 基準之差異,嘗試提出因應之對策與建議,提升偵查效率並同時兼顧 立 比較美國法、德國法與我國法在規範之有無,以及相關強制處分審核 人民基本權利之保護。. ‧. ‧ 國. 學. 關鍵詞:通訊監察、線上搜索、加密、協助義務、網路.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III. DOI:10.6814/NCCU201900583.

(5)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nd mobile communications, not only making people's lives more convenient, but also allows offenders to use these tools to facilitate their criminal implementation. In R.O.C past practical investigations, the communication surveillance was focus on the traditional local telephones and mobile phones. However, it was difficult to trace the use of mobile communication software as part of the criminal communication method, so that in this situation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was in trouble. The main reason is that we have no clear rules about how to request these communication software providers to cooperate with the communication surveillance or provide communication materials. And also because the problem of encryption protection used by communication software,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investigation agency to break through the encryption protection even if it intercepts the packets. Therefore, 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communication-related investigative methods, such as communication surveillance, search of digital evidence, online search and the assistance obligations of the industry; and com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US law, the German law and R.O.C law in the norm and the review criteria of prosecutors' Order. At the end, this article tries to provid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investigat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take into account the protection of the basic rights of al v the people. ni.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Ch. engchi U. Keywords: communication surveillance, online search, encryption, assistance obligations, network. IV. DOI:10.6814/NCCU201900583.

(6)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和目的 ............................................................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4 第一項 文獻分析法 ............................................................ 4 第二項 比較研究法 ............................................................ 5 第四節 論文架構 ...................................................................... 5 第二章 通訊基本原理................................................................. 7 第一節 通訊基本概述 ............................................................... 7 第一項 通訊發展歷程 ........................................................ 7 第二項 通訊之世代交替 ..................................................... 7 第二節 網際網路與行動通訊 ..................................................... 8 第一項 網際網路之發展 ..................................................... 8 第二項 行動通訊之發展 ................................................... 10 第一款 第一代行動通訊 .......................................... 11 第二款 第二代行動通訊 .......................................... 11 第三款 第三代行動通訊 .......................................... 12 第四款 第四代行動通訊 .......................................... 13 第五款 第五代行動通訊 .......................................... 14 第三項 線路交換走向封包傳輸 ........................................ 14 第四項 通訊應用程式的興起與影響 ................................. 16 第三節 通訊傳輸方式與資料儲存 ............................................ 17 al iv 第一項 傳輸方式C............................................................. 18 n U h e nV.S 第一款 網路電話 ................ 18 hi g c行動通訊應用軟體 第二款 加密技術..................................................... 19 第二項 資料儲存 ............................................................. 19 第一款 伺服器 ........................................................ 20 第二款 雲端硬碟..................................................... 20 第三款 行動裝置..................................................... 21 第四節 以技術面觀點分析通訊監察之實施 ............................. 21 第一項 傳輸媒介 ............................................................. 21 第二項 通訊監察之實施方式............................................ 22 第三章 與新式通訊方法有關之偵查困境 .................................. 25 第一節 可能之犯罪類型 以我國為例..................................... 25 第一項 毒品犯罪 ............................................................. 25 第二項 詐欺 .................................................................... 2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V. DOI:10.6814/NCCU201900583.

(7) 第三項 賭博 .................................................................... 27 第四項 網路色情交易 ...................................................... 28 第五項 小結 .................................................................... 28 第二節 我國實務偵查現況與困境............................................ 29 第一項 偵查技術受限於法制面之影響 ............................. 31 第二項 公文調取資料所遭遇之困難 ................................. 32 第三項 業者欠缺協助義務 ............................................... 35 第一款 電信事業部分 ............................................. 36 第二款 非屬通保法規範之網路服務提供者.............. 36 第三款 通訊服務業者 ............................................. 38 第四款 外國業者..................................................... 39 第五款 手機製造商 ................................................. 40 第三節 美國偵查實務現況 ...................................................... 41 第一項 偵查手段與技術 ................................................... 42 第二項 業者之協助義務 ................................................... 43 第四章 通訊監察與搜索之法律規範 ......................................... 48 第一節 通訊監察概述 ............................................................. 48 第一項 我國法制緣起與變革............................................ 48 第二項 通訊監察之定義與性質 ........................................ 49 第一款 通訊監察之定義 .......................................... 50 第二款 通訊監察之性質 .......................................... 50 第三項 通訊監察與憲法保障之基本權 ............................. 51 第一款 基本權之概念 ............................................. 52 第二款 a秘密通訊權 ................................................. 52 v i l n 第三款 隱私權 53 C h ........................................................ U i e h n c 第四款 居住自由權 g ................................................. 54 第五款 言論自由權 ................................................. 55 第四項 傳統通訊監察與網路通訊監察之差異 ................... 56 第一款 監察客體之差異 .......................................... 56 第二款 監察方式之差異 .......................................... 58 第三款 影響範圍之差異 .......................................... 61 第二節 網路通訊監察之法律規範............................................ 61 第一項 我國通訊監察之法律規範..................................... 61 第一款 現行法之規定 ............................................. 62 第一目 令狀原則 ............................................... 62 第二目 相關性原則 ............................................ 64 第三目 重罪原則 ............................................... 65 第四目 特定明確原則 ........................................ 6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VI. DOI:10.6814/NCCU201900583.

(8) 第五目 期間限制原則 ........................................ 66 第六目 補充性原則 ............................................ 67 第七目 監督執行原則 ........................................ 67 第八目 事後通知原則 ........................................ 68 第二款 現行法規範不足之處 ................................... 69 第一目 最小侵害原則 ........................................ 69 第二目 受秘匿特權保護之通訊 .......................... 70 第二項 美國通訊監察之法律規範..................................... 71 第一款 美國通訊監察法制沿革 ............................... 72 第二款 美國通訊監察之要件 ................................... 75 第三節 搜索............................................................................ 77 第一項 搜索之法令規範 ................................................... 77 第二項 行動電話之附帶搜索............................................ 80 第一款 美國實務見解 ............................................. 81 第二款 我國實務情況 ............................................. 83 第一目 屬於通訊監察還是搜索 .......................... 83 第二目 有無附帶搜索之適用.............................. 86 第三目 我國法律規範是否足夠 .......................... 88 第三項 雲端搜索之問題 ................................................... 88 第四項 線上搜索 ............................................................. 92 第一款 德國實務..................................................... 93 第二款 美國實務..................................................... 95 第一目 法律相關規定 ........................................ 96 第二目 ............... 98 a l 美國運用木馬程式之實務案例 v i n............................. 102 第三款 線上搜索與扣押的性質 Ch U engchi 第一目 線上搜索是否屬於搜索扣押 ................. 102 第二目 線上搜索是否屬於通訊監察 ................. 104 第三目 線上搜索與搜索、通訊監察之比較 ...... 104 第四款 線上搜索所應遵循的要件及程序 ............... 106 第四節 通訊業者之協助義務規範比較................................... 116 第一項 負協助義務之業者認定範圍 ............................... 116 第二項 業者協助能力之要求.......................................... 116 第三項 協助費用補償機制 ............................................. 117 第五節 非內容性通訊資料之法規範 ...................................... 119 第一項 通信使用者資料調取.......................................... 120 第一款 美國法分析 ............................................... 120 第二款 我國法分析 ............................................... 120 第二項 歷史通信紀錄與基地臺位置資訊調取 ................. 12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VII. DOI:10.6814/NCCU201900583.

(9) 第一款 美國法分析 ............................................... 122 第二款 我國法分析 ............................................... 126 第三項 即時通信紀錄與基地臺位置資訊調取 ................. 127 第一款 美國法分析 ............................................... 128 第一目 即時通信號碼調取 ............................... 128 第二目 即時基地臺位置資訊調取 .................... 130 第三目 發送簡訊以實施定位追蹤 .................... 138 第二款 我國法分析 ............................................... 140 第一目 即時發話、收話電話號碼 .................... 140 第二目 即時基地臺定位資訊............................ 141 第三目 非犯罪偵查目的之緊急救援即時定位 ... 142 第五章 我國實務上通訊監察與搜索之問題與建議 .................. 145 第一節 我國實務網路通訊監察問題與建議 ........................... 145 第一項 協助義務業者範圍與協助內容 ........................... 145 第二項 通信內容加密 .................................................... 146 第三項 通訊監察範圍僅止於手機市話 ........................... 148 第四項 跨國企業 ........................................................... 148 第五項 來源端電信監察 ................................................. 150 第六項 對於通訊監察之建議.......................................... 152 第二節 我國實務電磁紀錄搜索問題與建議 ........................... 152 第一項 遠端線上搜索 .................................................... 153 第二項 基地臺位置資訊 ................................................. 154 第三項 調取資料之依據 ................................................. 156 第四項 對於電磁紀錄搜索之建議 ................................... 157 al v i n 第六章 結論 ........................................................................... 160 Ch U i e h n gc 參考文獻 ...................................................................................... 16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VIII. DOI:10.6814/NCCU201900583.

(10) 圖表目錄 圖表一、TCP Header Format…………………………………………………………10 圖表二、行動通訊技術世代比較表 …………………………………………………14 圖表三、可能的網路通訊結構 ………………………………………………………23 圖表四、近十年詐欺案件統計圖 ……………………………………………………27 圖表五、谷歌資訊公開報告統計資料 ………………………………………………34 圖表六、歷史通信紀錄、基地臺位置資訊與基地臺資料轉儲之比較……………127 圖表七、美國調取即時基地臺位置資訊爭議整理…………………………………138 圖表八、發話受話電話號碼與即時基地臺位置資訊調取比較……………………14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IX. DOI:10.6814/NCCU201900583.

(11) 第一章 緒論 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為人類生活帶來許多便利,從而人們的通 訊行為也由過去的書信、郵件、有線或無線電話,逐漸因科技的不斷 創新進步而轉變為以網路為主的通訊方式。更由於社群交友通訊軟體 的興起使得人們藉由其方便性與免費的特性得以縮短人與人之間的距 離,使得通訊軟體發展蓬勃。惟科技發展不僅是對人們有著正面的助 益,對於罪犯而言亦可利用此新興科技,作為其犯罪之工具或手段, 以逃避遭警方查緝。. 政 治 大 網路作為追訴犯罪的手段或工具,而這正是一種犯罪者與國家訴追機 立. 當網路及其相關周邊設備成為犯罪工具,國家機關當然也想利用. 關在法律面以及技術面上的對抗。筆者本身先前於新竹科學園區從事. ‧ 國. 學. 通訊產業,對於通訊技術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故本文欲由現行法規範 及實務犯罪偵查中所遇到之困境為開端,並提出技術面上之討論並輔. ‧. 以法律上之可行性分析檢討,再與其他國家在偵查手段方法作比較法. y. sit. io.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r. Nat. 上之檢討,以尋求我國實務犯罪偵查困境的因應對策。. n. a. v. l C 隨著網際網路以及通訊技術的發展,更因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 ni. U. h. engchi 的出現,使人們的生活走向另一個嶄新的時代。根據國際電信聯盟.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之統計,2018 年底全球上網 人數已達 39 億之多1。各種日新月異的聯網設備,從早期的固定式設 備如 ADSL 與家用電腦進展為人手一機的行動網路裝置,均能提供連 線上網之功能。網路已深深嵌入人們的生活之中,若網路斷線,人們 將明顯感到生活受到影響,甚至有因網路斷線而產生焦慮的情形發 生。然而,對網路產生強大依賴的今日,也同時產生了許多犯罪與執 法的問題。. ITU 之統計,載於 https://www.itu.int/en/ITU-D/Statistics/Pages/default.aspx,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4 月 12 日。 1. 1. DOI:10.6814/NCCU201900583.

(12) 網路以及相關科技的發展,最明顯的改變在於用戶將傳統經由電 信公司之付費語音通話轉向免費之網路語音通話,也以文字訊息取代 簡訊的發送。過去犯罪偵查機關為偵查犯罪往往以監聽來得知犯罪計 畫並取得犯罪證據,但在立法院總機監聽案經媒體大肆報導2之後,幾 乎人人都知道犯罪偵查機關會實施監聽,更何況是欲從事犯罪之人更 曉得使用傳統市話及手機語音通訊會有遭監聽而遭逮捕定罪之可能。 而現今基於網際網路與行動上網裝置之發展,提供了犯罪者一個新的 聯繫管道,其可藉由網際網路、行動上網裝置與通訊應用軟體來作為 犯罪行為之溝通與犯意聯絡傳達,使得犯罪偵查面臨新的挑戰。偵查 人員必須思考在合乎法律的程序與手段下,如何能夠進行犯罪偵查以. 政 治 大 證據能力,更甚者是若違法偵查者將面臨一連串官司的調查與處罰 。 立. 掌握犯罪事證,避免因手段或程序上的違法瑕疵使得該證據不被承認 3. ‧ 國. 學. 過去實務在偵查手段上,有部分相當依靠傳統監聽,可能的原因. 在於是其他方法難以蒐證或調查到犯罪證據,另一個原因是傳統監聽. ‧. 在實施時受監聽人難以察覺而較不容易打草驚蛇(與普通搜索比較), 能使得犯罪偵查能有較好的效果。不過自從行動上網的普及以及行動. Nat. sit. y. 通訊軟體的蓬勃發展,許多犯罪者已轉移至使用通訊應用軟體作為犯 犯罪證據從而使犯罪偵查更加困難。 a. er. io. 罪時的工具。若犯罪偵查機關仍停留在傳統之電話監聽,將不易取得. n. iv l C n 由我國司法件數統計資料,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請通訊監察案件 hengchi U 4. 核准比率由 105 年的 70.9% 穩定上升至 107 年的 74.4% ,表示檢 方聲請通訊監察所提出的證據與理由越來越能說服法院。不過,有認 為雖然通訊監察核准率增加,但近來於監聽中察覺語音通話數量明顯 減少,甚或是通話內容很少與犯罪內容相關,令人懷疑犯罪者將與犯. 2. 該案標題為:「監聽不可原諒!王金平曾被馬政府長期政治偵防」,自由時報,載於: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49440,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4 月 12 日。 3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判決參照。判決意旨略以:查偵查機關非法安裝 GPS 追蹤器 於他人車上,已違反他人意思,而屬於藉由公權力侵害私領域的偵查,且因必然持續而全面地掌 握車輛使用人的行蹤,明顯已侵害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自該當於「強制偵查」,故而倘無法律 依據,自屬違法而不被允許。 4 司法院統計,105 年至 107 年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業務概述,(二) 核發案件數及線路數。. 2. DOI:10.6814/NCCU201900583.

(13) 罪有關之通訊活動轉移至行動通訊應用軟體上5。 推測其可能之原因在於,行動通訊應用軟體無須支付通話費用, 僅需在有網路連線之情形下,就能提供幾乎與傳統市話或手機相同的 通話功能,更能夠以群組方式同時向在群組內的多數人傳達訊息,也 可以進行群組通話等傳統市話或手機無法達到之功能。不僅一般民眾 與公司行號常用,對於犯罪者而言也是一種免費好用的工具。 就警方而言,也意識到犯罪人利用通訊應用軟體作為犯罪工具之 情形,曾爭取預算組成團隊研究是否可以突破行動通訊軟體的加密保 護,使得於有犯罪偵查之需求時得以監控其對話內容與傳遞訊息6。不 論警方是否真已取得此等偵查能力,在此等對於通訊相關資料的調閱. 政 治 大. 與監聽之消息傳出,難免引起民眾之恐慌。而另一方面,若放任此問. 立. 題不加以處理,無疑是犯罪率上升影響社會治安。因此,在人民一般. ‧ 國. 學. 隱私權及通訊自由等權利的保障與犯罪偵查間,必須思考如何取得適 當的平衡點。而站在行動通訊業者的角度,其基於商業上之考量必然. ‧. 不願意積極配合犯罪偵查機關,以避免因被外界視為偵查機關的幫 手,而使得使用者大量流失,進一步損失其營收與獲利。. y. Nat. io. sit. 筆者先前於科學園區擔任通訊研發工程師多年,有時於研發通訊. a. er. 產品時不免心想,若是該產品被犯罪人士不當作為犯罪之工具,就技. n. iv 術上而言是否有可以使偵查機關得以獲知通訊內容或是其他可以協助 l. n U engchi 犯罪偵查的方法。而同時亦應思考,如果技術上可以做到的部分,在. Ch. 法律面上又該是如何處理。技術與法律在此議題上皆不可或缺,只有 在技術上做得到的部分,同時在法律上亦符合法律所要求的程序與要 件,不會有違法取證的問題,所取得之證據才有證據能力,得用來將 被告定罪。. 第二節 研究範圍和目的 傳統監聽是利用電話之線路交換來實施,而在網際網路與行動通 5. 黃逸伶,行動通訊 APP 偵查與對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18 年 1 月,頁 3。 6 黃逸伶,行動通訊 APP 偵查與對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18 年 1 月,頁 43-45。. 3. DOI:10.6814/NCCU201900583.

(14) 訊發展下,通訊內容不僅變為數位通訊的封包化,同時這些承載通訊 內容的封包幾乎都經過加密後才送出,即使經由監聽攔截到封包,如 何解密還原成原始的數據就有一定的困難。另外,行動通訊只需要有 網路的連接,不需要一定是來自於電信公司如中華電信,而是僅有如 無線網路 Wi-Fi 的連接就可以使用,而這種連接似乎就無法由傳統監 聽方式來攔截到欲監聽對象的封包。因加密問題及各種非透過電信公 司的網路連接,使得犯罪者更加肆無忌憚使用網路及行動通訊軟體作 為犯罪溝通之工具,即便警方向各行動通訊軟體業者溝通請求協助, 多數情況下仍無法獲得犯罪偵查所需之資料7。 本論文欲由網路與通訊等原理作為開頭,藉由說明網際網路與行. 政 治 大 來切入,討論在技術面上如何實施通訊監察是較為可行之方式。接著 立 動通訊的發展,以及行動通訊軟體的發展所造成的影響,先由技術面. ‧ 國. 學. 討論我國實務上因通訊技術發展所面臨之偵查困境,並比較美國、德 國實務偵查的情形是否有與我國同樣之問題或有較佳之解決方式。. ‧. 再由法律面上分析討論我國通訊監察與搜索相關法律規範與問 題,並作比較法上之分析探討,延伸討論我國是否應採用國外新興的. y. Nat. sit. 偵查蒐證方式,以作為未來修法與犯罪偵查之建議。期待在國會修法. er. io. 上可以盡早制定相關法律及偵查規範,同時亦能課予通訊相關業者一. n. a 定配合義務,使得犯罪偵查得由通訊相關業者取得犯罪事證,將寶貴 iv l C 之偵查資源放在需要的地方,以得事半功倍之效。 hengchi Un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採用文獻分析法與比較研究法,以文獻分析法 為主輔以比較研究法,並於一些技術方面提出筆者自己的觀點,歸納 說明如下: 第一項 文獻分析法 在國內之法規範部分主要透過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最 7. 該案標題為:「管不到 LINE?通訊偵查的漏網之魚」,台灣數位匯流網 ,載於 https://www.tdcpress.com/Article/Index/1715,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4 月 15 日。. 4. DOI:10.6814/NCCU201900583.

(15) 新之法律規定;立法院「法律系統」可查詢相關法律條文立法紀錄、 法規沿革及立法理由。法院判決部分則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提供之裁判書查詢、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法院判例等功能。而在 學術論文及期刊文獻蒐集部分,除紙本文獻透過圖書館外,電子資源 部分則透過國家圖書館之「臺灣碩博士論文加值系統」所提供之學位 論文,以及「月旦法學知識庫」與「法源法律網」提供豐富之法學論 著。本論文藉由廣泛收集通訊監察相關之書籍、期刊論文、研究報告 等文獻,加以歸類分析,來選取所需要的相關資料,闡述在數位化時 代通訊監察所遇到的困境以及技術上與法律上的建議,用以建構出本 論文之基礎。. 立. 政 治 大. 第二項 比較研究法. 因網際網路不分國界的關係,我國所遭遇到的問題,在其他國家. ‧ 國. 學. 自然也會發生。我國實務上的困境在於對於加密的通訊難以破解,同 時通訊應用軟體業者的配合義務亦沒有明確的規範,因此可以探討是. ‧. 否有其他國家已訂有明確之法律規範或是其他可行之偵查方法,可以. sit. y. Nat. 供我國參考借鏡。或即便與我國面臨相同之問題,其目前的因應對策. io. er. 為何?藉由參考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與因應對策,與我國目前實務遇 到的問題,探討如何修正檢討我國的網路通訊相關監查法令規範,以. n. al. 期能找到解決的方案。. Ch. engchi. i n U. v. 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分別為緒論、通訊基本原理、與新式通訊方 法有關之偵查困境、通訊監察與搜索之法律規範、實務上通訊監察與 搜索之問題與建議及結論,最後則羅列參考文獻。本文期待能了解並 改善目前我國實務在犯罪偵查上所遇到之困境,尋求解決問題之方 法,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下的流程與要件,達到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 的平衡。各章之重點內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 緒論」,論文之開端,包含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 範圍、方法及架構,初步闡述本論文所欲涵蓋的問題論述及討論重點。 5. DOI:10.6814/NCCU201900583.

(16) 「第二章. 通訊基本原理」,先介紹通訊的基本原理、通訊技術. 的沿革、通訊的傳輸方式及由技術上觀點如何實施通訊監察。 「第三章. 與新式通訊方法有關之偵查困境」係接續前一章針對. 通訊發展所造成之可能犯罪類型,我國實務上目前於犯罪偵查所遇到 之困境。並比較在美國實務上是否有相同問題,以及美國實務處理之 方式。 「第四章. 通訊監察與搜索之法律規範」,本章將討論通訊監察. 與搜索的定義與其法定要件、實施程序等,以及對於非內容性通信資 料規範,藉由討論以明瞭我國現今法律規定以及法律面上之問題,並 輔以比較法之討論,檢討我國與其他國家法令規範上的差異。. 治 政 大 「第五章 實務上通訊監察與搜索之問題與建議」,依據前述章 立 節的論述作為技術面上與法律面上之基礎,探討目前實務上通訊監察 ‧ 國. 學. 與搜索所遭遇到問題,並參考其他國家如美國、德國之作法,以整理 並歸納我國與他國之差異與可以學習的解決方式,尋找能適用我國之. ‧. 偵查法制,補我國法令現有之疏,做為未來修法與實務偵查之參考。. n. al. er. io. sit. y. Nat. 「第六章 結論」,綜合本文論述內容,歸納整理。. Ch. engchi. i n U. v. 6. DOI:10.6814/NCCU201900583.

(17) 第二章 通訊基本原理 第一節 通訊基本概述 第一項 通訊發展歷程 通訊是指發送者透過某種方式以某種格式來傳遞資訊到收訊者以 達某個目的之謂,廣義上任何的資訊交通都是通訊。在古代,由短距 離透過直接的聲音語言或是文字來傳遞訊息,以及造紙術與印刷術的 發明,使得資料傳遞更快更普及。而遠距離通訊起源於人類自保的需 要,用以互相通知食物出現或警告危機的來臨,人們透過如驛站、飛. 政 治 大. 鴿傳書、烽火、聲音、符號、旗語、語言、眼神、觸碰等方式進行資. 立. 訊傳遞,但這些方式只能用於人類視力或聽力所及之範圍內。而現代,. ‧ 國. 學. 許多通訊是透過有線或無線信號傳遞來完成,如有線電話、手機及網 路等,藉由科技之協助,已不再受限於視力聽力所及之範圍8。. ‧. 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開始利用對於電的知識來通訊,如. y. Nat. 早期之電報機,使人類的生活出現革命性的變化,讓通訊方式有了很. sit. 大的改變。之後電話取代了電報的功能,普遍地走入人們家中。再因. al. n. 訊的時代。. er. io. 對於無線電波的了解,使通訊開始擺脫依賴有線的方式而進入無線通. Ch. engchi. i n U. v. 第二項 通訊之世代交替 近代之通訊,或者可以說是利用電來傳遞訊息的通訊,開始於如 電報機的應用。而隨著人類對於科學技術的進展,除了有線的電話之 外,更有了如廣播、電視等無線通訊的應用,進入人們的生活之中。 而近十年,更因數位技術的發展,許多應用更由類比信號轉為數位化 以獲得更好的通訊品質。 而最普及的通訊便是有線家用市內電話,自西元 1875 年貝爾發. 8. 該案標題為: 「漫談古今通訊發展史」 ,每日頭條,載於:https://kknews.cc/zh-tw/history/gz8a9gm.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6 月 27 日。. 7. DOI:10.6814/NCCU201900583.

(18) 明電話以來,已走入人們生活超過 140 年。人們可以利用電話與遠方 的親人聯繫,公司行號可以透過電話與在地球另一端的客戶討論產品 的訂購,大大地提升人們傳遞資料的速度。但市內電話僅能以類比方 式傳遞人的聲音,無法傳遞其他更複雜之資料,且同時人們對於資料 傳輸速度有著更高的需求,因此開始了數位的資料傳輸。數位資料, 即將資料以二元方式儲存,以二進位(binary)的方式編排,由最基礎 的 1/0 訊號所構成,成為機器可閱讀的語言。再將此等數位資料,經 切割為特定大小的封包(packet)來傳送,就是數位的通訊。 而為擺脫有線的限制,不論在何時何地即便在沒有連接線的地方 也可以進行通訊傳輸,人們開始渴望無線的通訊。從早期的廣播到電. 政 治 大 慧型手機,人們可以傳遞的資料更複雜也更豐富,傳輸的速度也有著 立. 視,到二十年前僅有通話功能的 GSM 手機,更到現今人手一機的智. ‧ 國. 學. 數十倍到數百倍的進展。. 第二節 網際網路與行動通訊. Nat. y. ‧. 第一項 網際網路之發展. sit. 很多人每天都在上網收發信件,在電腦或可上網的智慧型手機上. er. io. 使用即時通訊軟體或臉書與朋友互動,或是將自己今天的新發現發佈. n. al 在部落格或社群網站上。究竟是如何能將每個電腦設備串起來溝通 iv. n U engchi 呢?答案就是由網際網路(Internet)所建構起來的資訊高速公路。網. Ch. 際網路,是一個經由電腦設備所建構的虛擬空間,可說是現今世界上 最重要的訊息傳輸方式。最早的網路雛型是由於美蘇兩強在冷戰時 代,美國架設電腦網路,讓雷達在偵測到飛彈來襲時能夠藉由網路連 線直接通知發射飛彈還擊9。而時至今日,網路已成為一般人生活中不 可或缺的一部分。 由網際網路形成的資訊高速公路,是由衛星、光纖電纜、路由器 與使用者端的設備串連而組成的。除了有線網路,也可以利用無線上 9. 網際網路(Internet)簡介,教育部,載於: https://depart.moe.edu.tw/ED2700/News_Content.aspx?n=697CD84F427DE922&sms=954B3E2521E9F948&s =33FDC49817347991,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7 月 20 日。. 8. DOI:10.6814/NCCU201900583.

(19) 網。利用無線網路設備,不需固定的網路線即可隨時隨地用筆記型電 腦、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等連上網際網路,人們可以更便利的隨時 上網查詢資料、收發電子郵件、與他人交換訊息或資料等。 網際網路是一個由電腦所組成的虛擬空間,依網路系統的組成可 再分為網路硬體元件與網路軟體元件二部分。網路硬體元件包含實體 上可以傳送接收資料的硬體線路、媒介與連結設備,如網路介面卡、 傳輸線與路由器等。網路軟體元件則包含瀏覽器、通訊軟體等可將資 料透過控制網路硬體元件來傳輸等應用軟體。而網際網路的傳輸方式 是數位化的,是將所欲傳輸的資料加以分割為特定大小的封包來傳 輸,這種方式可以提高傳輸速度,傳輸更為穩定可靠。等到封包到達. 政 治 大. 接收者後,再將封包依據其序號重新組合以恢復成原來的整個資訊10。. 立. 而在網際網路構造中,在此須特別說明「IP」與「資料傳輸過程」。. ‧ 國. 學. 「IP」是指 Internet Position 的縮寫,它是由一組數字所組成,用來代 表在網際網路上的任何一台電腦主機的位置。為了使每台在網際網路. ‧. 上的電腦主機都可以被特定而不與其他電腦主機混淆,所以設計出此 利用「IP」的定位方法11。就如同現實生活中郵差以住址來辨識信件將. y. Nat. sit. 要往何處投遞一般,地址必須是獨一無二的。目前的 IP 定址是以四. er. io. 組位元組來表示12,再寫成十進位以方便閱讀(如 140.114.87.5)。而. n. a 「資料傳輸過程」,比如按下 E-mail 的傳送鍵,雖然看似在轉瞬間就 iv l C 完成,實際上過程卻是相當複雜。一開始,電腦會先將欲傳送的資料 hengchi Un 放置在暫存的記憶體,等到傳送的指令確實被下達時,便會將放在記 憶體暫存的資料分段往傳送界面的硬體端送(如無線網路卡或有線乙 太網路卡),再由硬體將欲傳送的資料封包轉為該特定界面的電子訊 號(如IEEE 802.11n(WLAN) 或802.3(Ethernet))再對外送出至網際網路 上。網際網路上的其他設備如路由器便會根據此資料封包上載明的收 件人 IP 地址將封包轉送去正確的目的地。必須注意的是資料封包在 傳送過程中,可能會經過許多不同的通訊方式,比如先由無線網路 10. 簡榮宏,資訊應用系統專題 : 網際網路原理與應用,國立空中大學出版,1999 年 8 月,頁 26。 粘添壽,網際網路原理與應用,全華科技圖書,2006 年 8 月,頁 5-11。 12 IPv4 能提供的位址數量早已不夠,因此多數新的電腦設備均支援新的 IPv6 協定,參閱:粘添壽, 網際網路原理與應用,全華科技圖書,2006 年 8 月,頁 5-58 至 5-61。。 11. 9. DOI:10.6814/NCCU201900583.

(20) (IEEE 802.11n)轉至乙太網路(Ethernet)再轉至 xDSL 等等數次,每個不 同的通訊方式都有其各自的通訊協定與電子訊號,同時資料封包在傳 遞時也會被各個路徑中的通訊裝置暫存於其記憶體中,直到傳輸完成 後才會從記憶體中刪除。而為了確保資料有被正確地傳輸,必須靠「TCP 通訊協定」13來提供一個可靠的資料傳送服務,簡單來說就是傳輸資料 前再三確認是否傳輸路徑正確,確認後方才開始傳送資料。下面之圖 表一便是 TCP 的表頭格式(header format),可以看到此封包的來源地 址、目的地址、序列號、資料以及確認是否正確接收的檢驗和 (checksum)。而當接收端正確接收到資料封包時,接收端便會傳送一個 短的封包(ACK)告知發送端該特定序列號的封包有被接收端正確無誤 的接收。. 學. ‧. Nat. y. FIN. SYN. RST. PSH. ACK. URG. Data offset. 立. 6bits 6bits 16bits Source Port Destination Port Acknowledgement Number Reserved Window. ‧ 國. 4bits. 政 治 大. n. Options + Padding Data. er. io. al. Urgent Pointer. sit. Checksum. i n U. Ch. v. 14 i e nHeader 圖表一 TCP g c h Format. 第二項 行動通訊之發展 行動通訊,即是擺脫有線的方式來傳輸資料。現代人的生活已離 不開行動通訊,從訊息的生成、傳輸到接收,行動網路通訊的背後蘊 含著數不清的人類智慧結晶。從 1G 到 5G 的技術演進,技術盟主 的寶座也是一幕接一幕地轉換,而背後關於通訊標準的江湖紛爭也是 波詭雲譎、激烈異常,筆者十五年前自研究所畢業後投入通訊產業, 有幸躬逢其盛目睹這波瀾壯闊的行動通訊史的一部分。 13 14. 粘添壽,網際網路原理與應用,全華科技圖書,2006 年 8 月,頁 63-67。 粘添壽,網際網路原理與應用,全華科技圖書,2006 年 8 月,頁 7-8 至 7-10。. 10. DOI:10.6814/NCCU201900583.

(21) 第一款 第一代行動通訊 最初,無線通訊技術主要應用於國家級的國防工業,帶有軍事色 彩,摩托羅拉的發展也是如此。摩托羅拉創立於 1928 年,二戰時與 美國陸軍部簽訂合約、協助其研發無線通訊工具。在 1940 年,摩托 羅拉為美軍製造手持式無線對講機,開啟了行動通訊的第一步15。1941 年,摩托羅拉研發出了第一款跨時代產品 SCR-300,至今仍是電影中 美國通訊大兵最經典的形象。由於 SCR-300 使用了 FM 調頻技術, 使通話距離達到了前所未有的 12.9 公里,足以讓砲兵觀察員聯繫到砲 兵陣地,也能讓地面部隊跟陸軍航空兵通訊。. 治 政 講機,但真正被眾多使用者接受的,則是在大 1982 年開始的先進移動 立 電話服務系統(advanced mobile phone service, AMPS)。第一代行動通 第一個真正商用的行動通訊系統是 1944 年安裝在計程車上的對. ‧ 國. 學. 訊 1G(1st generation)是第一代移動通信的簡稱,也是類比式行動電 話系統,通訊雙方之間乃是建立一條專用的線路進行通訊,僅能提供. ‧. 類比式的語音服務。所謂類比式的通訊,就是把聲音訊號直接以調頻. y. Nat. (FM)訊號的形式調變,與平時收聽的 FM 廣播原理相同,而電話. io. sit. 開機時會有微弱的沙沙聲,只是其頻率的範圍與 FM 廣播的不同。但. a. er. 這種方式的通訊保密性差,有些手持式無線對講機只要調整至與目標. n. iv 對象相同的頻率,就可以偷聽到通話內容。同時也有易受外界竊聽與 l 16. 干擾的缺點 。. Ch. n U engchi. 第二款 第二代行動通訊 以類比訊號進行語音傳輸,會有上述被竊聽或干擾的缺點,同時 也有較多雜音跟串音(迴音)的問題,因此第二代(2nd generation, 2G) 行動通訊技術把語音訊號數位化。一般人耳能接收的頻率範圍大約是 20Hz ∼ 20 KHz,其中耳腔的諧振頻率是 1 ∼4 KHz,因此對這個頻率 也最敏感。數位音訊是從類比訊號中採樣,把它轉換成二進位(1/0) 的訊號,再以數位方式傳送或儲存,透過加密技術也避免了通話被偷 15 16. 蘇俊吉,行動通信的演進歷程,科學發展期刊第 513 期,2015 年 9 月,頁 58。 蘇俊吉,行動通信的演進歷程,科學發展期刊第 513 期,2015 年 9 月,頁 59。. 11. DOI:10.6814/NCCU201900583.

(22) 聽的問題17。 2G 採用 GSM 系統,源自於歐洲郵電管理委員會成立 了“行動專家組 負責通訊標準的研究。GSM 的名字即是行動專家組 (法語: Groupe Spécial Mobile) 的縮寫,後來這一縮寫被改為“全球行 動通訊系統. (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 ,以向全世. 界推廣 GSM 。GSM 採用 GMSK(Gaussian Minimum Shift Keying) 調變18,其技術核心是時分時多工存取技術(TDMA)19,其特點是將一 個通道平均分給八個通話者,一次只能一個人講話、每個人輪流用 1 /8 的通道時間。GSM 的缺陷是容量有限,當用戶過載時,就必須建 立更多的基站。2G 行動通訊系統除具有通話功能外,也引進了簡訊 (short message service,第二代 GSM 行動電話SMS)功能。在 2G 後. 政 治 大 傳輸量低的電子郵件或軟體等應用。不過 2G 仍採用線路交換的方式 立 來傳輸語音通訊,雖然已把語音訊號數位化,但仍無法以封包交換的. 學. ‧ 國. 期的系統中也支援少量的資料傳輸與傳真,但因為速度緩慢,只適合. 方式來傳輸語音通訊20。. ‧. 第三款 第三代行動通訊. sit. y. Nat. 在歐洲人野心勃勃地想要超越美國稱霸世界時,美國人同一時間 卻搞出了三套通訊系統。其中兩套同樣是基於 TDMA 技術的、第三. io. er. 套則是高通推出的分碼多工存取 (CDMA)21 。TDMA 的通道一次僅供. n. a. v. l C 一個人使用、八個用戶得輪流使用,容量有限;然而 CDMA 採用分 ni. hengchi U. 碼多工存取技術,讓所有人同時講話也不會被其他人聽到,容量大幅 提升。分碼多工存取技術就像在一間房間中同時有一組人用中文交談 而另一組人用英文交談,彼此會有干擾的產生,但在中文聽者耳中, 英文只是較大的雜音而已,並不會影響到聽中文的辨識能力。同樣地, 聽得懂法語的人,即便有其他很多種聲音,也能夠辨識聽到的法語。 因此在同一時間、空間,就可以允許很多組人用不同的語言交談。 17. 但 GSM 所採用的加密技術已經被認為可以破解,參閱: 該案標題為:「德國研究人員破解 GSM 加密邏輯」,iThome 電腦周刊,載於:https://www.ithome.com.tw/node/58889,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6 月 4 日。 18 Behzad Razavi, RF Microelectronics, Prentice-Hall. Inc., 1998, page 87-90. 19 Behzad Razavi, RF Microelectronics, Prentice-Hall. Inc., 1998, page 105-106. 20 蘇俊吉,行動通信的演進歷程,科學發展期刊第 513 期,2015 年 9 月,頁 59。 21 Behzad Razavi, RF Microelectronics, Prentice-Hall. Inc., 1998, page 107-110.. 12. DOI:10.6814/NCCU201900583.

(23) 從技術上來看, CDMA 系統的容量是 GSM 的 10 倍以上。從 1950 年代起, CDMA 就是美軍軍方的通訊技術之一,透過很寬的通 道發送弱訊號,避免被敵人發現。第三代(3rd generation, 3G)行動通 訊技術採用 CDMA 技術,支援高速資料傳輸的蜂窩式移動通訊技 術,能夠同時傳送聲音(通話)及資訊。不同於第一、二代行動通訊 系統僅提供語音服務,系統還提供其他寬頻應用,包括數據上網和多 媒體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事實上從 2000 年開始,通訊業界就在呼喊 3G , 但直到 2007、2008 年才開始真正普及,原因很簡單,市場沒有殺手 級的應用需求,你技術再強大、傳輸速度再快也沒有人要用。真正讓 3G. 政 治 大 慧型手機,自然就想到了賈伯斯 (Steven Jobs) 的蘋果公司,蘋果在 立 火紅起來的,還是源於行動通訊設備的革新—智慧型手機。一提到智. ‧ 國. 學. 2007 年推出了第一台 iPhone,藉由其手機及背後完整應用程式平台的. 建立,推動了行動應用內容的龐大需求,從而產生了一個智慧型手機. ‧. 革命的時代22。而也是因為開始有了傳輸大量資料的行動應用需求,使. 第四款 第四代行動通訊. er. io. sit. Nat. y. 得行動通訊技術不斷向前發展。. n. 3G 與 4G 雖有出現的先後順序,但第四代(4th a v generation, 4G). l. i. Ch 行動通訊技術是 3G 之後的延伸,簡單說來,1G U n 是類比、2G 是數位、 engchi. 3G 是數據,4G 就是指非常快的數據傳輸。. 第 四 代 行 動 通 訊 主 要 建 立 在 正 交 分 頻 多 工 接 取 ( orthogonal frequency-division multiple access, OFDMA)23技術上,把高速的資料信 號轉換成並行的低速的子資料流程,並使其在子通道上傳輸。由於可 以把許多子資料載到許多的子頻道上,因此有效地提升了頻譜的利用 率,並增加了系統的資料傳輸量24。. 22. 蘇俊吉,行動通信的演進歷程,科學發展期刊第 513 期,2015 年 9 月,頁 60。 Theodore S. Rappaport,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Prentice-Hall PTR, 1996, page 273. 24 蘇俊吉,行動通信的演進歷程,科學發展期刊第 513 期,2015 年 9 月,頁 60-61。 23. 13. DOI:10.6814/NCCU201900583.

(24) 第五款 第五代行動通訊 從 4G 到 5G,5G 最大的改變就是實現從人與人之間的通訊走向 人與物、物與物之間的通訊,實現萬物互聯,推動社會發展。速率方 面:從 4G 的 100M bps 為單位,5G 可高達 10Gps,比 4G 快達 100 倍。換句話說,自 3G 以後,行動通訊的演變主要就是在傳輸速度上 的提升25。下面之圖表二將行動通訊技術各個世代間的差異作個簡單的 整理比較。 1G 2G 3G 3.5G 4G. 傳輸速率 400bps 9.6kbps 2Mbps 14.4Mbps 300Mbps. 提供服務 類比語音 電話 數位語音電話、簡訊、數據(低速) 數位語音電話、簡訊與 數據服務 數位語音電話、簡訊與 數據服務 數位語音電話、簡訊與 數據服務(較高). 政 治 大. 立 >1Gbps. 數位語音電話、簡訊與 數據服務(更高). 學. 圖表二 行動通訊技術世代比較表 第三項 線路交換走向封包傳輸. ‧. ‧ 國. 5G. 技術 FDMA TDMA CDMA CDMA OFDMA 64/256QAM OFDMA 256/1024QAM 毫米波 MIMO 波束成型. Nat. sit. y. 傳統的市話與手機語音通話(第一代行動通訊),採用線路交換技. er. io. 術,也就是讓一個電子系統來負責連接各方電話來進行通話的系統。 因此所有的通訊內容都被集中在一個地方做交換,同時因當時電子技 a. n. v i l n Ch 術的限制並沒有加密的功能。另一個特點是,因為採用線路交換的緣 engchi U 故,所以在通話進行中,從發話端到受話端的整段電路是固定且專用 的。使用者所付出的通話費用可以想像成類似向電信公司於通話期間 內租用此專用的線路來用於該通話。而若以偵查時實施通訊監察的需 求來觀察,傳統市話與手機語音通訊實施通訊監察的難度不高,因若 有電信業者的協助直接於線路交換主機便可取得通話內容,同時亦沒 有加密的問題困擾犯罪偵查26。 雖然技術不斷演變,但傳統市話所採用的技術不會有巨大變動, 25. 5G 行動寬頻技術發展趨勢研究,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資訊安全開放資料平台研發與惡意 程式知識庫維運」計畫之分項計畫六,頁 5-9。 26 黃逸伶,行動通訊 APP 偵查與對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107 年 1 月,頁 19-20。. 14. DOI:10.6814/NCCU201900583.

(25) 原因在於其已有龐大數量傳統市話機進入人們家中,若是改變技術將 導致數十億的電話機需丟棄27;同時電信公司近百年來所投資鋪設的電 話線路也將白白浪費。故可以想見,使用者家中的市話將不會有大幅 變動,提供通話服務的業者可能會因技術或成本考量而在不對使用者 產生影響情況下更新其線路或主機。而在使用者端未有大改變的情形 下,通信監察的實施不會遇到太大的困難。 而手機語音通話部分,雖然自第二代行動通訊開始採用數位化的 封包傳送,且於無線通訊的部分(手機端與基地臺端之間)有加密保 護避免遭第三人竊聽。但由電信業者角度觀之,電信業者仍能毫無困 難的取得通訊內容,所有的數據封包與加密都是電信業者自行於系統. 政 治 大 內容。而雖然無線技術不斷更新,只要使用者是使用電信業者所提供 立 內為之,電信業者自己當然可以解密與將封包還原重組為原先之通訊. ‧ 國. 5G ,通訊監察的實施都是可以做得到的。. 學. 之服務(如語音通話服務及簡訊服務),即便是 4G 或是即將推出的. ‧. 依電信法第 11 條28之規定,只要本身擁有電信基線設備(如有線 網路傳輸設備、無線基地臺等)可以提供通訊服務給用戶的公司就屬. y. Nat. sit. 第一類電信。而第二類電信即是指第一類電信業者租用電信設備而對. er. io. 公眾提供通訊服務者。而依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類電信. n. a 業者亦可提供語音單純轉售服務與網路電話服務,其通訊服務與第一 iv l C 類電信業者類似。因犯罪者多已知悉傳統之市話與手機語音通訊會有 hengchi Un 遭犯罪偵查機關監聽的可能,故如有其他通訊方式可選擇,則會考量 是否得以規避追查。第二類電信事業中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可能會成 為犯罪者的選擇,原因在於第二類電信業者對於所提供的語音服務, 仍會以加密29後的封包在向第一類電信業者所承租的線路上傳輸,此加 27. 筆者記得約三十年前台灣由類比轉盤式電話改為數位按鍵式電話,電信公司必須提供每一戶至 少一部電話機,而這是一筆龐大的開銷。同樣近幾年有線電視數位化,如用戶家中仍是傳統類比 訊號電視則業者必須提供信號轉換器給用戶。其主因在於,不能將該成本轉由無辜的使用者承受。 28 電信法第十一條:「電信事業分為第 1 類電信事業及第 2 類電信事業。(第一項) 第 1 類電信 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第二項) 第 2 類電信事業指第 1 類電信事業 以外之電信事業。(第四項)」 29 如 Skype 之網路電話,在兩個網路電話交談中,將對於通話內容進行加密。參見:Skype 使用加 密呢?,Skype 說明,載於 https://support.skype.com/zh-Hant/faq/FA31/skype-shi-yong-jia-mi-ni,最後瀏 覽日期 2019 年 5 月 30 日。. 15. DOI:10.6814/NCCU201900583.

(26) 密並非由第一類電信業者所為,而是第二類電信業者自行以硬體或軟 體加密,故即便於第一類電信業者處攔截封包,仍會遇到無法解密的 問題。同時,使用第二類電信業者通訊服務的使用者,其通訊的另一 方可能是普通市話、手機或是另一個使用第二類通訊服務的使用者。 若另一方是另一個使用第二類通訊服務的使用者,則發話端與受話端 所進行之通訊皆是透過向第一類電信業者所承租之線路(如網際網 路),其封包的傳遞路徑可能為直接通話模式(封包直接在兩端間傳 遞)或是間接通話模式(封包先傳送到業者的伺服器在由伺服器轉送 至另一端)。如為間接通話模式,即便攔截到封包也無法得知對話雙 方的位址,因僅有業者的伺服器才有通話雙方的資料。故我國通訊保. 政 治 大 有協助義務 ,以避免犯罪偵查機關無法對於使用第二類電信之犯罪者 立 於取得法院之核准時無法實施通訊監察 。 障及監察法與其施行細則課予了電信事業就通訊監察的執行及監督負 30. 31. ‧ 國. 學. 第四項 通訊應用程式的興起與影響. ‧. 自從網際網路及行動通訊的普遍發展下(尤其是自第三代行動通. sit. y. Nat. 訊開始),一方面是無線通訊技術可以提供足夠的網路頻寬,另一方. io. er. 面則是手機端處理器運算能力大幅上升足以負擔行動通訊軟體所需之 處理能力,在打著「免費通話」的號召吸引下,消費者逐漸更頻繁地. n. a. v. l C 使用行動通訊應用軟體,而使得傳統語音通訊與簡訊服務的使用率大 ni. hengchi U. 幅下降。也就是說,現今使用者有多種通訊方式可以選擇,而不需依 賴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業者所提供之語音通話或簡訊服務,仍然可以 達到語音通訊或是交換文字訊息之功能,如常見之 LINE、Facebook Messenger、微信、WeChat 等通訊應用軟體,僅須透過網際網路連線 就可達成通訊功能,且搭配行動裝置,可不受時空之限制32。 雖多數使用者會以自身電信門號做註冊,但若有心躲避,也能以 30.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電信事業及郵政事業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義務; 其協助內容為執行機關得使用該事業之通訊監察相關設施與其人員之協助。」 31 若是屬於直接模式,則通話內容僅有通話雙方知悉,並未經過業者之伺服器,在有加密且無法 破解之情況下,有可能需要使用到來源端電信監察。 32 黃逸伶,行動通訊 APP 偵查與對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107 年 1 月,頁 9-14。. 16. DOI:10.6814/NCCU201900583.

(27) 如臉書帳號或 Google 信箱註冊,而多一道使犯罪偵查機關難以偵查 之防護。而行動通訊應用軟體種類越來越多,多數軟體均由外國公司 所開發,發話端與受話端雙方係透過網際網路交換封包做為雙方溝通 之方式,主要被使用的功能為語音通話以及文字訊息之交換。對於犯 罪者而言,行動通訊應用軟體可作為犯罪者間溝通之管道,雖透過此 等通訊軟體聯繫仍可能留下犯罪事證,但與傳統通訊監察不同之處在 於無法以傳統掛線方式獲取通訊內容(因是透過網際網路傳送封包, 而非線路交換),且即使攔截封包,仍因封包被加密而無法的得知通 訊之內容。且現今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認定,行動通訊應用軟 體僅提供通訊服務,自身並未架設實體線路而不屬於第一類電信業. 政 治 大 不須負有通訊監察之協助義務,形成規範上之漏洞 立 章節詳細討論。. 者,亦未向第一類電信業者承租線路而不屬於第二類電信業者,故而 33. 。這部分將於後面. ‧ 國. 學. 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 2018 年第 4 季對行動通訊市場統計. ‧. 資訊34來看,整體市場營收較前一季減少新臺幣 4.4 億元,其中數據 傳輸服務營收增加新臺幣 2.5 億元,語音營收減少新臺幣 4.7 億元,. sit. y. Nat. 簡訊營收減少新臺幣 1.2 億元。可看出數據傳輸數增加狀態,語音與. er. io. 簡訊呈現減少。而行動通訊語音話務量持續下降,至 2018 年第 4 季. n. 為 34.1 億分鐘數,較前一季減少2 億分鐘數。行動通訊數據傳輸量持 a 續 攀 升 , 2018 年 第. iv l4 C季 為 1,370,422.2Tbytes n ,較前一季增加 hengchi U. 6,418.1Tbytes。由統計資料來看可以得知傳統語音與簡訊不斷減少,但. 並非使用者之間不再彼此聯繫,而是轉移至使用行動通訊應用軟體, 故行動通訊數據傳輸量不斷上升。. 第三節 通訊傳輸方式與資料儲存 面對不斷變化之通訊技術,犯罪偵查機關必須在合於法律規定下 進行偵查以取得犯罪事證,如無適當之偵查規範,則屬於無法令授權 而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將構成違法取證。同樣地,在技術面上,亦 33 34. 李榮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新學林,2018 年 2 月,頁 242-248。 國家訊傳播委員會,2018 年第 4 季行動通訊市場統計資訊。. 17. DOI:10.6814/NCCU201900583.

(28) 須先了解使用者使用該通訊應用軟體來作為犯罪之溝通工具時,其資 料是如何傳輸,資料如何儲存以及儲存位置。傳統的語音或簡訊,與 透過網路之通訊應用軟體,在資料傳輸、傳存方式與儲存位置均有所 不同,偵查人員欲進行犯罪偵查,首先必須對於此等相關技術面上問 題有所了解。 第一項 傳輸方式 行動通訊應用軟體通常安裝於行動裝置上,但多數亦提供能安裝 於電腦上之版本。於透過有線或無線方式連接網際網路後能傳遞與交 換訊息,進行各項通訊,如語音即時通訊、文字訊息等。而網路電話. 政 治 大 路電話多需有專門之實體硬體電話,而行動通訊應用軟體之通話,多 立 是一種透過網際網路或使用 IP 技術之網路,來使用的電話通訊。網. 是以軟體方式為之,兩者都雖均是依賴網際網路來傳輸封包以達成通. ‧ 國. 學. 訊之目的,但兩者間仍有差異。. ‧. 第一款 網路電話V.S 行動通訊應用軟體. sit. y. Nat. 網際網路之應用已成為人類生活中不可或缺之一部份,全球寬頻. io. er. 網際網路的普及化,使得網路電話更加蓬勃發展,利用網路講電話已 然成為上網的加值服務之一。過去網路電話主要應用在大型公司的內. n. a. iv. l C 部網路內,技術人員可以使用同一個網路同時提供數據及語音服務, n. hengchi U. 除了簡化管理,更可提高生產力。而隨著網際網路日漸普及,以及跨 境通訊數量大幅提高,網路電話亦被應用在長途電話業務上35。其低通 話成本、低建設成本、易擴充性及日漸優良化的通話質量等主要特點, 被目前國際電信企業看成是傳統電信業務的有力競爭者36。 而網路電話發展一段時間後,才開始有今日常見之行動通訊應用 軟體,如 LINE、Wechat、Whatsapp、Facebook Messenger、Skype 等 是屬於較常見受大眾使用的類型,其藉由將欲傳輸的通訊內容壓縮、 35. 黃逸伶,行動通訊 APP 偵查與對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107 年 1 月,頁 24-25。 36 如筆者先前服務之外商公司,全面採用網路電話,可隨時隨地與在全球之另一同仁進行電話交 談,通話費用較長途國際電話便宜,且通話品質甚至較市話更佳。. 18. DOI:10.6814/NCCU201900583.

(29) 切割為數據封包,在網際網路上透過 IP 通訊協定來傳送。目前行動 通訊應用軟體均可在行動裝置或電腦上安裝,但大部分僅能進行與另 一端亦為行動裝置或電腦的使用者為通話,無法與市話或行動電話通 話。僅有少數軟體如 Skype、Google Hangout 等可以由行動通訊軟體 撥打電話號碼連繫對方通話。而與網路電話相較,行動通訊應用軟體 所提供之通訊服務,無論通話時間長短,都是網路數據封包的傳送, 無須額外費用。 第二款 加密技術 現今之通訊,除傳統市話因使用者眾多難以更改通訊標準來採用. 政 治 大 技術來保護所傳輸內容不被惡意之第三方得知 。而網際網路原先之設 立 加密保護外,現今之第三代行動通訊或之後之數位通訊,均提供加密 37. 計,並未對傳輸內容進行加密,如在家中瀏覽網頁,該資料在網路上. ‧ 國. 學. 傳遞時,這種未經加密的內容均可被傳輸路徑上惡意第三方輕易得 知。許多重要資料如銀行的金融交易資訊、網路購物時輸入信用卡資. ‧. 料等,如以未加密的明碼在網路上傳遞,會提供惡意第三人竊取資料. sit. y. Nat. 的絕佳機會,故現今在網際網路上,許多重要的應用如金融消費時,. io. er. 交易雙方會採用以軟體進行加密以保護重要資訊不被第三方得知。相 同地,行動通訊應用軟體之提供者,在考量是否須選擇加密與否時,. n. a. v. l C 以消費者必定選擇不被人任意得知通訊內容之想法為商業考量,而都 ni 38. hengchi U. 採用加密技術 。由發送端將所欲傳輸之內容壓縮、切割為封包,再由 發送端加密後送到網際網路上傳輸,接收端接收到封包時,必須以正 確的密碼(金鑰)解密才能得知發送端原先傳送的內容。因此,即便 傳輸路徑上之惡意第三方攔截到封包,也因缺少正確解密密碼(金鑰) 而無法得知通訊內容。 第二項 資料儲存 37. 自採用數位調變技術後,在無線通訊才可使用加密技術。參閱:該案標題為:「解析通訊技術: 3G、4G、5G 背後的科學意義(下)」,科技新報,載於: http://technews.tw/2015/10/12/3g%E3%80%814g%E3%80%815g-meaning-part-two/,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6 月 27 日。 38 如 LINE、Facebook Messenger 都採用加密來保護用戶之通訊內容。. 19. DOI:10.6814/NCCU201900583.

(30) 有關通訊內容之傳輸,可能因使用方式及資料類型之不同,而有 不同之儲存方式。若屬於即時之語音通訊或影像通訊,如電話或手機, 以及行動通訊應用軟體之語音/影像通訊,僅能在通訊當下進行封包 的側錄或截取,該通訊內容不會儲存在電腦、行動裝置或伺服器中, 若無預先的計畫準備,根本無法攔截封包得知通訊內容。但若是非即 時的通訊,如文字訊息的交換,或將語音或影像錄製後傳送,因接收 端並不需要即時性的馬上閱讀,而是可以在一定期間內事後再行讀 取。此時,除了會留存在通訊雙方的裝置上之外,亦會儲存於業者之 伺服器之內以讓接收端可以隨時加以讀取。同時,亦可由使用者自行 備份或儲存,如存放於硬碟或雲端上之儲存空間。此等被使用者或通. 政 治 大 犯罪事證,但因此等電磁紀錄並非有體物,偵查人員必須先確認該資 立 料儲存之處所,以合法之方式取得,才能做為將犯罪者定罪之證明 。 訊業者所儲存之通訊內容,對於犯罪偵查機關而言,即是所欲蒐集之. 第一款 伺服器. 學. ‧ 國. 39. ‧. 以非即時通訊而言,如行動通訊應用軟體之文字或資料交換,因. sit. y. Nat. 可以在不同裝置上操作,如手機、平板電腦及傳統桌上電腦,不同裝. io. er. 置上的訊息內容均會同步,以讓使用者在任何平台上均可以享有相同 之體驗。為達到此目的,所傳遞之通訊內容必須在業者的伺服器中儲. n. a. v. l C LINE,若之後再安裝電腦版的 存。如原先僅使用手機板的 LINE,以 ni. hengchi U. 相同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則電腦版上的 LINE 可以由伺服器下載過去 所儲存的對話紀錄,而見到與手機上同步的聊天訊息40。 第二款 雲端硬碟 雲端技術是近年來基於網路傳輸速度提升以及儲存技術進步下的 產物,因現代人所欲儲存之資料容量越來越大,但基於行動需求(不. 39. 黃逸伶,行動通訊 APP 偵查與對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107 年 1 月,頁 25-26。 40 黃逸伶,行動通訊 APP 偵查與對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107 年 1 月,頁 26。. 20. DOI:10.6814/NCCU201900583.

(31) 可能每天揹著一顆大硬碟41)以及避免資料損毀考量(否則硬碟毀損會 造成資料全部遺失)下,以雲端硬碟做為新的儲存方式。而使用者之 通訊內容資料,並非會自動備份轉存於雲端硬碟,而是使用者事後自 行為之,基於防止資料流失與方便使用之目的。雲端硬碟通常與一組 帳號密碼搭配,必須有正確的密碼或是業者破解才能存取42。 第三款 行動裝置 除了業者之伺服器與雲端硬碟本身,使用者本身使用之行動裝置 亦會對通訊之內容加以儲存,其目的在於提供使用者於離線狀態下仍 能夠讀取一定時間範圍內的通訊內容,通常是業者軟體本身之設計,. 政 治 大. 會自動將通訊聊天的內容儲存於行動裝置本身內的儲存空間43。. 第一項 傳輸媒介. 學. ‧ 國. 立 第四節 以技術面觀點分析通訊監察之實施 ‧. 依前所述,所有的商業化數位通訊,多數其目的是為了與網際網 路相連接後透過網路與另一方溝通,若犯罪偵查機關欲追蹤犯罪者的. y. Nat. sit. 通訊內容,必須了解使用者所有可能與網際網路相連接之傳輸媒介,. er. io. 否則一旦犯罪者不再使用傳統之語音通話與簡訊服務時或是更換與網. n. al 際網路連接之媒介時,偵查機關將無法進行犯罪之偵查。 iv. n U engchi 傳統之手機語音通話與簡訊服務,不論是第三代或第四代行動通. Ch. 訊,都採用無線傳輸,由手機端與業者之基地臺經無線訊號連接後, 在確認使用者資料(原則上是以SIM卡)與權限後,便得以進入網際網 路,無線通訊的加密僅保護無線通訊的部分,一旦基地臺接收行動電 話所傳來的加密封包後,便會將無線傳輸時的加密封包進行解密,原 41. 在 2001 年發生成大 MP3 事件,,台南地檢署因接獲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 Members' Foundation in Taiwan,以下簡稱「台灣 IFPI」)的檢舉,前往國立成功大學(成大)學生 宿舍「勝一舍」搜索,查獲十四名學生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非法下載 MP3 音樂及架設網站提 供一萬八千多首歌的 MP3 音樂供人下載。事後全國各大專院校學生幾乎都天天把硬碟背在身上, 參閱:IFPI 就「成大 MP3」事件提告訴,痛批學術單位怠忽職守、合理使用範疇亟待釐清,iThome, 載於: https://www.ithome.com.tw/node/13032,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7 月 20 日。 42 王士帆,網路之刑事追訴—科技與法律之較勁,政大法學評論第 145 期,104 年 10 月,頁 371-372。 43 黃逸伶,行動通訊 APP 偵查與對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107 年 1 月,頁 28-31。. 21. DOI:10.6814/NCCU201900583.

(32) 先無線通訊部分的加密保護就不復存在。類似的無線網路服務 (Wi-Fi),亦是相同,通過使用者資料認證後,若有加密,加密也僅 保護無線部分之傳輸,傳輸時是以無線網路卡之實體位址(Physical Address)作為其在網路上之識別。且特別須注意的是,由於無線通訊 頻譜資源的稀有性,通訊封包的傳送接收都必須保證正確無誤,包含 能被正確且即時地解密,所以無線通訊之加密與解密多是以硬體方式 為之,而不需依靠行動電話或電腦之處理器。 而有線通訊,如國內常見的 ADSL 或是第四台業者所提供之 Cable Modem,原則上因屬於有線通訊,相較於無線通訊較不容易被通 訊過程中之第三方所側錄或截取封包,故此種通訊服務業者並未對其. 政 治 大 訊內容(比如瀏覽未加密之網頁),除非使用者特別設定加密(如使 立 通訊內容加密。也就是說,原則上有線通訊業者可以看到使用者的通. ‧ 國. 學. 用虛擬私人網路 Virtual Private Network,VPN44),或是所瀏覽的網頁 內容有加密,否則原則上使用者的通訊內容都是暴露在有線通訊業者. ‧. 之前。. 但須注意的是,目前多數透過網路傳輸的行動通訊應用軟體,均. y. Nat. sit. 有採用加密技術來對其通訊內容加密,且其是使用軟體加密之方式,. er. io. 由行動裝置之處理器或電腦運算後將加密的封包送至可以與網際網路. n. a 相連接之媒介,在整個通訊過程中,沒有解密金鑰者,是難以(並非 iv l C 完全不可能)解密還原出原始通訊內容的。 hengchi Un. 第二項 通訊監察之實施方式 通訊的目的在於將一方所欲傳達至另一方的訊息,正確無誤地在 一定時間內送達。通訊過程中可能須經過許多不同的傳輸媒介,各種 媒介有各自的通訊協定,且實體訊號可能互不相容而需轉換,但通訊 內容不會被變更。舉例來說(如下圖表三),使用者之電腦於家中或 公開場合透過無線網路(Wi-Fi)與無線網路基地臺連接,再將無線網 路的封包接收解密後轉換為有線網路封包,再透過有線之 ADSL 連接. 44。廖家卿,VPN. 技術探討與應用,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碩士論文,103 年 5 月,頁 46。. 22. DOI:10.6814/NCCU201900583.

(33) 至網際網路。或是,使用者之行動裝置,透過 Wi-Fi 或藍芽技術與無 線熱點相連接,該無線熱點再透過行動通訊網路(如3G或4G)連接至 網際網路。使用者可能有著各種不同的媒介組合,最終目的在於連接 到網際網路與另一方通訊。.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圖表三 可能的網路通訊結構. y. Nat. sit. 每個通訊媒介都是可能可以實施通訊監察的點,同時每個媒介又. er. io. 可有許多不同的截取通訊資料的方式。簡單的區分可以分為「系統內. n. a 截取」或是「系統外截取」。「系統內截取」是指不需要突破該通訊 v i l C n 系統的加密保護,而是以直接的手段進入通訊系統,獲得該通訊系統 hengchi U 所傳輸的通訊內容。舉例而言,犯罪偵查機關取得法院所核發的通訊 監察書對犯罪者的手機通訊內容進行監聽側錄,就是一種系統內截 取。這種方式不需突破通訊系統的加密防護,較容易取得資料,但須 仰賴通訊業者之協助才能夠成功地實施通訊監察。而系統外截取,是 指在通訊過程中,以複製或截取傳輸過程的封包,並突破該傳輸技術 的加密保護,以獲取通訊內容。此種方式不須通訊業者之協助,但卻 有著須自行突破該通訊系統加密保護之困難;同時,也可能截取到不 相干第三人之訊內容而對其秘密通訊自由權與隱私權造成干預。 以技術上而言,所有的通訊系統,不論有線或無線,在研發時都 會提供監聽的工具可以在系統內、外截取的方式,作為確認該通訊系 23. DOI:10.6814/NCCU20190058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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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ou, M.著(2002)。《在國家資訊通訊技術政策中的資訊素養:遺漏的層 面,資訊文化》 (Information Literacy in National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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