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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

政府為了興建需要龐大資金的重大建設,藉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形式,在公共工程 建設中利用民間資金及經營效率,促進公共建設的興建及提供更完善的服務品質,同時 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已成為世界潮流。

在國內,政府已於民國89 年 2 月公佈施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行政院更 於民國91 年底成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由上而下積極主導,並在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內設置促參協調小組,辦理跨部會協調事 宜,以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促參案對我國總體經濟影響效果顯示,重點促參案件雖集中於某幾項公共建設,但 其波及效果對石油煉製、金融保險服務,其他工商服務均帶來相當大的助益,除各類權 益金之繳付得以充裕國庫外,還可帶來龐大之稅捐收入。就業機會超過一百萬人年次。

然而,隨著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適用範疇擴大以及參與方式的多樣化,促使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的意願增加,促參在近年來更是蓬勃發展,也因為促參案的多樣化,其中許 多案件便有無前例經驗可循的現象發生,該類促參案亦伴隨較高的執行困難導致失敗的 風險,針對履約情形不如預期之促參案件,為能作有效的善後處理,促參法第 52 條及 第53 條分別有下述相關規定:

促參法第52 條: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 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民 間機構:

一、要求定期改善。

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主辦機關依第三 項規定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者,不在此限。

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接管後,

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

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

民間機構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融資機構、保證人得經主辦機關同意,於一定期 限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該民間機構或繼續辦理興建、

營運。

促參法第53 條: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 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 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 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 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

其接管營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訂定之。

然而,促參案件乃藉由民間投資而成形,當政府要對民間參與投資之公共工程執行 促參法第52 條及第 53 條之相關規定,是否需顧及民間可能將遭受到的權益損失而先行 裁量?

民間參與是一個世界性的潮流,但是如果民間參與投資的權益沒有受到保障,將會 降低民間投資的意願。如何確保各相關人員及團體的權益,強制接管辦法的完善是重要 的一環

第二節 研究目的

一、針對接管法之法律性質作一探討,並提出其性質判斷,以期對接管辦法之法律架構 更趨完整。

二、提出強制接管辦法之遺缺改善建議,俾益相關法令能更加完善、減少糾紛。

第三節 研究問題

一、各部門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的比較。

促參法第 53 條中: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 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 營運;其接管營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訂定之。

二、各行政機關依促參法第 53 條分別訂出強制接管營運辦法,本研究針對各行政機關

公布之強制接管營運辦法作一歸納比較。

三、從我國目前行政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律之架構探討強制接管辦法 是否合乎其中的行政原則與立法精神 。

四、分析強制接管案例發生後,對契約雙方產生之影響及後續效應。

第四節 研究方法及步驟

本研究的進行主要分為五個步驟,研究流程如圖所示,各步驟執行方式及方法簡述 如下列:

一、文獻回顧

蒐集相關文獻資料,對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規之立法歷程進行整理與分析,並 蒐集各行政機關強制接管營運辦法條文,作為 了解各項問題之基礎。

二、實務現況的觀察及分析藉由執行困難之促參案件的個案研究,了解其遭遇到之問題 及困難,發生原因與處理過程,以及處理問題的過程時援用之法規。

三、比較分析

蒐集並參考相關之行政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程序法之文獻資料,依其闡述之 行政原則及立法精神來探討國內現行強制接管營運辦法。藉由其中的研究提出修正 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相關條文的原則。

四、個案分析

從蒐集匯整之促參案資料中,從個案之執行過程、履約困難情況加以分析供參 考。

五、綜合檢討分析

彙整意見並審視比較分析結果,對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的相關條文提出具體建 議。

研究方法及步驟流程圖

確定研究動機及目的 範圍

研究範疇確定

文獻回顧

行政法、行政執行 法、行政程序法;金 融機構相關接管法令 促參法規定之接管前

處理流程

分析整理

案例分析

論文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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