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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不自證己罪原則廣受現今各法治國家所承認,如同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

屬於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理原則。其享有許多美譽,包括被譽為是「幾近於自然法之原 則」、「現代刑事程序法基本的法治國原則」、「現代程序倫理中不可分離且不可放棄的要 素」等1。不自證己罪原則之所以具有如此重要之地位,有認為係因近代法治國原則思 想的發展,衍生出法治國之自主原則。而在此原則底下,承認人有自主能力,其能掌控 自己之行為,國家必須承認個人之人格自由,不應將被告當作程序客體,而應賦予其程 序主體地位。既然被告係屬程序主體,其即有權利去決定是否、如何保障及防衛自己在 程序中之權利,而不自己陷己於不利之地位2。但另有學者對於不自證己罪之理論基礎,

提出許多不同看法,包括基於資訊自決權、隱私權、言論自由或人性尊嚴等基礎,皆有 人主張3。但不論採何種說法,皆可知不自證己罪原則之理論基礎具有憲法位階之地位。

為落實不自證己罪原則此項刑事訴訟法重要之基本原理,我國刑事訴訟法即規定了 第 95 條第 1 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 意思而為陳述。……」、第 156 條第 4 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 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及第 181 條:「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 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等。可見不自證己罪原則在我國

1 林鈺雄(2007),〈論不自證己罪原則─歐洲法整合趨勢及我國法發展之評析─〉,林鈺雄著,《刑事程 序與國際人權》,頁 277,台北:元照。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2 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

3 洪大植(2011),〈行政調查有無不自證己罪原則之適用─以公平交易法之規定為例〉,《刑事法雜誌》,

55 卷 3 期,頁 17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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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中,已被明文化。調查、蒐集犯罪相關事實之刑事偵查需適用不自證己罪 原則,並無疑義。

行政調查係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所為之資料蒐集行為。其相關法律,例如行 政程序法第 36 條至第 43 條、公平交易法第 27 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至第 34 條等規 定雖賦予機關行政調查權,但未在同法中有如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使行政調查受不 自證己罪原則之規範。因此行政調查是否亦適用不自證己罪原則,即有疑問。基於此項 疑問,又衍生出下列之問題:具有憲法位階地位之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否僅可適用於刑 事訴訟程序?立法者此種作法,是否係在衡量行政調查對人民權利侵害程度,及行政調 查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後,刻意排除不自證己罪原則在行政調查中之適用?又若行政調 查不適用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否將造成不自證己罪原則之保護漏洞?例如行政機關向無 不自證己罪特權之相對人取得其涉及刑事犯罪之證據,再提供給刑事偵查機關,躲避刑 事訴訟法有關不自證己罪原則之規範。

上述之問題皆難以從相關法律規定或立法理由中獲得解答,學者對於行政調查是否 適用不自證己罪原則有許多不同看法。實務上卻常見機關在行使行政調查權時,用強制 手段迫使相對人積極提供對自己不利益之證據;且行政調查中發現涉及刑事犯罪之相關 證據之例子亦非常多,因此啟發了筆者之研究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不自證己罪原則幾乎是現今天法治國家之共識,其涉及憲法上許多基本權利之保護,

例如上述之資訊自決權、隱私權、言論自由等,更可能涉及憲法之保障核心─人性尊嚴,

並非僅是法律上所創設之權利。因此,為落實憲法保障該等基本權利及人性尊嚴之目的,

及實現法治國家之目標,實應探究不自證己罪原則究竟應適用於那些領域,使該原則所 欲對人民權利之保護不致出現漏洞。

然而如上所述,我國對於行政調查之領域,並無相關法律明文規定應遵守不自證己 罪原則,究竟應否適用該原則即成疑義。本文主要之目的就在透過對於不自證己罪原則 起源、歷史沿革之追溯、不自證己罪原則與行政調查相關基本概念之了解,及整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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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對此之看法,以分析該問題應如何解決。並再以時常涉及犯罪事實且同為行政調查 之稅務調查為例,更具體的探討不自證己罪原則與行政調查之間之關係。希望透過本文 之研究,能更釐清不自證己罪原則之適用範圍,使憲法保障上開相關基本權或人性尊嚴 之目的能夠落實。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第一項 研究方法

本論文將採用文獻分析法以及實務案例分析法,分別說明如下:

一、 文獻分析法

此部分主要是參考我國學者之相關著作、論文、期刊等資料,以及我國相關法規之 規定和立法理由,來探討不自證己罪原則在我國之發展、基本內涵與行政調查、稅務調 查之相關基本概念。並對於學者間就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否適用於行政調查之看法,加以 統整、分析。

二、 比較研究法

不自證己罪原則發源於英國,隨後傳至美、德及日本等國,故在討論不自證己罪原 則於各國發展之部分,將以此四國之法制、判決及相關文獻為主要比較研究對象。

三、 實務案例分析法

在此方面,將以國內曾經發生之實務案例、法院判決及大法官解釋等相關資料為參 考依據,分析實務對於不自證己罪原則、行政調查與稅務調查等相關基本概念之闡釋,

與針對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否適用於行政調查所表示之看法。藉此了解實務之運作。

第二項 研究範圍

本文主要研究重點放在透過對於不自證己罪原則、行政調查之相關概念理解,進而 分析行政調查適用不自證己罪原則之可能性。其中關於不自證己罪原則部分,本文主要 著重在探討其主要內涵、其與緘默權之關係、起源、比較法發展之觀察、我國法之發展 與法源依據、。而比較法發展之觀察部分,本文僅選擇英國、美國、德國及日本作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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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對象。因英國為不自證己罪原則之發源地,而英國移民將該原則傳至美國。德國、日 本同樣繼受了英美之不自證己罪原則,且德、日因歷史因素,為我國法律制度主要之繼 受國家。故觀察不自證己罪原則在此四個國家之歷史沿革與發展,對於本文問題之研究 應有相當之參考價值。行政調查之概念部分,則鎖定在研究其定義、方法、類型、證據 相關概念及如何進行。又適用不自證己罪原則之刑事偵查與行政調查在實務上常遭遇區 分之困難,學說上對其二者間之區分方法有不同見解,故本文亦用一節之篇幅說明此問 題該如何解決,有助釐清本文主題之討論。

行政調查不僅出現在行政程序法中,同樣亦出現在許多個別之行政法規,例如稅捐 稽徵法、公平交易法、水汙染防治法、勞動檢查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等皆有其專屬 之行政調查規範。故實應以個別行政法規之行政調查為例,探討有無不自證己罪原則適 用之問題。然礙於篇幅,本文僅以常涉及刑事犯罪證據之稅務調查為例,論述其與不自 證己罪原則之關係。至於其他個別行政法規與不自證己罪原則之特殊關係則不在本文之 研究範圍。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之架構主要分為六章:第一章「緒論」、第二章「不自證己罪原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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