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章 旨 在 說 明 研 究 者 之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 研 究 方 向 確 定 之 後,探 討 研 究 之 範 圍 與 流 程,逐 步 建 立 研 究 之 架 構,以 確 立 研 究 之 基 礎 。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 的
壹 、 研 究 動 機
現 今 我 們 處 在 一 個 競 爭 的 社 會 環 境 中,許 多 產 業 都 面 臨 著 激 烈 的 競 爭 ; 金 融 產 業 在 全 球 化 以 及 金 融 自 由 化 的 影 響 下 更 是 如 此。由 於 我 國 金 融 環 境 日 趨 自 由 化、國 際 化,以 及 政 府 在 陸 續 放 寛 各 項 金 融 措 施 下 , 銀 行 業 彼 此 競 爭 更 顯 激 烈 , 為 提 昇 經 營 績 效,除 提 供 理 財 客 製 化 產 品、提 供 新 種 業 務 以 增 加 營 業 收 入 外 , 另 依 借 款 人 條 件 採 取 利 率 價 格 差 異 化 政 策 來 進 行 促 銷 。
銀 行 是 我 們 日 常 生 活 中 常 常 會 接 觸 到 的 一 個 行 業;若 是 經 營 企 業 需 要 資 金 週 轉 時,人 們 第 一 個 想 到 的 也 是 到 銀 行 辦 理 信 用 貸 款。所 謂「 逾 期 放 款 」係 指「 積 欠 本 金 或 利 息 超 過 清 償 期 三 個 月,
或 雖 未 超 過 三 個 月,但 已 向 主、從 債 務 人 訴 追 或 處 分 擔 保 品 者 」;
一 般 而 言,銀 行 辦 理 授 信 業 務 時 之 資 金 來 源 主 要 以 客 戶 存 款 及 股 東 投 資 為 主,為 顧 及 存 款 戶 及 股 東 權 益,避 免 貸 放 之 資 金 受 經 濟 環 境 影 響,如 通 貨 膨 脹 造 成 貨 幣 價 值 的 減 損、產 業 外 移 致 失 業 率 升 高 及 資 產 價 值 貶 低 等 因 素,使 得 借 款 人 發 生 還 款 困 難 之 情 事 , 致 資 金 回 流 速 度 不 如 預 期,甚 有 逾 期 放 款 及 呆 帳 等 情 事 發 生,造 成 銀 行 損 失,為 降 低 風 險 的 發 生,授 信 案 件 貸 放 前 均 有 嚴 格 徵 信 審 查 作 業。在 今 日 競 爭 激 烈 的 金 融 環 境 中,為 提 高 放 款 量、爭 取 放 款 時 效、減 少 審 核 時 間,使 用 科 學 化 的 審 核 制 度 是 有 必 要 的 , 而 客 觀 科 學 化 的 評 分 方 法 更 能 使 徵 信 資 料 得 到 迅 速 的 整 理 與 分 析 , 以 利 放 款 決 策 的 有 效 制 定 。
綜 上 所 述 , 本 研 究 將 探 討 銀 行 逾 期 放 款 管 理 政 策 及 實 務 狀 況,就 政 府 的 現 行 法 令 規 章、文 獻、銀 行 逾 期 放 款 的 實 際 樣 本 ,
尋 求 防 杜 逾 期 放 款 之 有 效 措 施,以 提 供 銀 行 管 理 階 層 政 策 制 定 之 參 考 。
貳 、 研 究 目 的
時 至 今 日,政 府 金 融 政 策 持 續 以 開 放 腳 步 前 進,各 金 融 業 者 為 保 既 有 之 市 佔 率 及 獲 利 能 力,除 提 供 如 金 融 百 貨 一 次 購 足 之 多 樣 性 產 品 外 , 並 以 優 質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為 導 向 , 來 提 高 顧 客 滿 意 度,其 中 更 為 爭 取 優 質 客 戶,不 惜 以 殺 價 競 爭,犧 牲 獲 利。授 信 業 務 為 銀 行 主 要 獲 利 來 源,惟 各 金 融 機 構 為 擴 大 自 身 市 場 規 模 , 以 降 低 授 信 承 作 標 準 及 削 價 競 爭 惡 性 搶 食,使 得 資 產 品 質 每 下 愈 況,客 戶 發 生 逾 期 還 款 案 件 卻 日 益 增 加。為 防 患 於 未 然,除 避 免 逾 放 繼 續 增 加 外,應 加 速 不 良 債 權 之 清 理,並 積 極 有 效 找 出 逾 期 放 款 之 問 題 , 因 此 本 研 究 希 望 達 到 以 下 目 的 :
一 、 了 解 我 國 銀 行 業 在 授 信 時 , 產 生 逾 期 放 款 之 可 能 影 響 因 素 為 何 ? 以 及 何 類 因 素 之 影 響 較 大 ?
二、探 討 過 去 及 現 行 法 令 規 章 對 銀 行 逾 期 放 款 管 理 及 政 策 影 響,並 在 法 律 制 度 中 找 出 有 利 政 策 制 定 的 規 範 。
三 、 探 討 未 來 授 信 時 , 防 止 產 生 逾 期 放 款 之 可 能 影 響 因 素 。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流 程
壹 、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之 對 象 係 以 國 內 銀 行 為 主 體,而 國 外 之 銀 行 因 涉 及 各 國 法 令 規 章 與 國 情 之 差 異,則 不 納 入 研 究 範 圍,而 國 內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如 農 、 漁 會 信 用 部 )因 授 信 承 作 範 圍 限 制 , 有 別 於 國 內 之 一 般 銀 行,故 不 將 其 納 入 研 究 範 圍;本 研 究 並 著 重 於 國 內 之 逾 期 放 款 管 理 、授 信 制 度、 審 核 評 估 與 決 策 機 制,並 以 逾 期 放 款 成 因 之 分 析 及 改 進 為 主 軸,又 本 研 究 因 人 力、 物 力 之 侷 限, 仍 有 以 下 之 研 究 限 制 :
一 、本 研究 的範圍以 我 國「 L 銀 行」 屏東地區 逾期 三 個月者為樣 本,若 逾 期 四 個 月 起 則 移 送 區 域 中 心 進 行 訴 訟 程 序,以 致 資 料 取 得 不 易 。
二 、本研究樣本僅 採取近 2 年來行 申貸後 逾期案件計 167 件,因 個 資 法 限 制 樣 本 數 不 多 , 建 立 之 評 估 模 型 仍 受 侷 限 。
三 、本 研究 以「L 銀 行」 貸款 戶申 貸資 料為主 要來 源, 由於該銀 行 企 業 文 化 、 作 業 方 針 , 和 承 辦 行 員 主 觀 判 斷 可 能 會 有 誤 差 。 四 、本 研 究僅 針 對借 款 人個 人 借款 條件 為 範 圍篩 選各 項 變 數, 尚
未 考 量 總 體 經 濟 改 變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
五 、在 抽 取樣 本 過程 中 ,因 難 以判 斷是 自 住 、租 賃或 投 機 ,故 未 加 入 擔 保 品 的 優 劣 。
貳 、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流 程,首 先 先 確 定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律 定 研 究 範 圍 與 對 象 ,之 後 根 據 主 題 從 相 關 文 獻、 理 論 中 加 以 整 合 ,並 就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進 行 研 討,再 抽 取 樣 本 予 以 實 證 分 析,最 後 整 理 研 究 結 果 ,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 各 步 驟 主 要 內 容 如 圖 1-2.1 所 示 。
圖 1-2.1:研究流程圖 研究動機及目的
研究範圍及研究對象
相關理論及文獻探討
研究方法
實證分析
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