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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全球許多國家面臨少子化問題。2004 年,有 30 多個國家的育齡婦女 總生育率(以下簡稱「總生育率」)低於人口替代水準1,32 個國家及地區屬於「超 低生育率(lowest low fertility,指總生育率低於 1.3)」地區2

我國的生育率自 1950 年代開始急速下降(圖 1-1),2010 年,我國總生育率為 0.895,不僅是史上最低,也是該年度全球最低生育水準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2010 年至 2060 年臺灣人口推計》指出,2018 年我國人口將轉為零成長,其後 將轉為負成長,此一變化對我國勞動、教育、醫療、國家福利及稅收等各方面均 會造成重大影響。

圖表 1 我國總生育率變化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 有學者主張,低婚姻率是造成低生育率的重要原因4。但涂肇慶教授指出,與 過去相比,婚姻與生育的關係已經產生重大的變化,婚姻不再是生育的惟一前提,

1 育齡婦女總生育率指每千名婦女若依某一段時間的育齡婦女年齡別生育率來生兒育女,在育齡期 間(15 至 49 歲)共可生育幾名子女,是一種假設性的測量。參見劉一龍、王德睦(2005),〈台灣 地區總生育率的分析:完成生育率與生育步調之變化〉,《人口學刊》,30 期,頁 101。人口替代水 準(replacement level)則指每對父母所生育之子女數均能活到遞補上一代之人數,為達到 100%的 人口替代率,育齡婦女總生育率應在 2.1 以上。

2 涂肇慶(2006),〈生育轉型、性別平等與香港生育政策選擇〉,《人口研究》,30 卷 3 期,頁 10。

3 陳信木、陳玉華、蕭乃沂(2012),《我國人口生育政策之研究》,頁 2,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專題研究成果報告(編號:RDEC-RES-100-005),未出版。

4 陳信木、陳玉華、蕭乃沂,同註 3,頁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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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再是影響生育數量的決定性因素,單身生育、同居生育等現象越來越多5。重 視生育行為者的多元化傾向與並對婚外生育採取較為寬容的政策,有助於提高整 體生育率水準6

中世紀歐洲國家受到基督教婚姻觀的影響,視婚姻外的性關係為罪惡,由罪 惡之性關係所生之子女,必須代贖父母之罪惡;因此,過去的歐洲法對非婚生子 女極為苛酷,非婚生子女被視為「不屬於任何人之子女」,與生父生母不發生權利 義務關係7。然而,此種歧視之思想,自 20 世紀以來已受到修正,世界各國逐漸意 識到非婚生子女之保護,認為婚姻之神聖性固然應予尊重,但使無辜之子女負擔 父母之惡果,不符合近代人權思想,德國及瑞士民法甚至刪除法典中「非婚生子 女」之用語,徹底廢除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區別8

相較於歐洲各國,我國的婚外生育比例十分低。歐盟統計局(Eurostat)的資 料顯示,2010 年歐盟有 39.3%的新生兒來自於婚姻外生育9,同年我國非婚生子女 佔總出生數比例僅有 4.5%10。儘管如此,我國非婚生子女佔總出生數之比例整體 呈現上升之趨勢(圖 1-2),目前民法有關非婚生子女之規定僅有 8 條,實有不足 之處。日本的婚外生育比例較我國更低,2010 年非婚生子女僅佔總出生數之 2.1%11。 有研究者發現,懷孕是促使台日兩國女性進入婚姻的推力之一,婚前懷孕的女性 若要生育會選擇結婚,除了傳統的婚育價值與文化規範,也可能是受到法律上對 非婚生子女保障不足的影響12

5 涂肇慶,同註 2,頁 13。

6 涂肇慶,同註 2,頁 13。

7 林秀雄(2012),《親屬法講義》二版,頁 234,臺北:自刊;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2013),

《民法親屬新論》十一版,頁 283,臺北:三民。

8 林秀雄(2012),同註 7,頁 234-235。

9 Eurostat Home, http://ec.europa.eu/eurostat (最後瀏覽日:2014/1/17)。

10 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http://www.ris.gov.tw/zh_TW/346(最後瀏覽日:2014/1/17)。

11 政府統計の総合窓口,http://www.e-stat.go.jp/(最後瀏覽日:2014/1/17)。

12 龔妍儒(2008),《為何我願意當大肚新娘:台灣先有後婚現象之研究》,頁 13-14,南華大學應 用社會學系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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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2 非婚生子女佔總出生數比例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

兒童在法律上的地位,與當時的經濟、社會及文化背景息息相關。過去歐美 盛行自由放任主義及父權制(Laissez-faire and patriarchy),希望政府盡可能不扮演 照顧兒童的角色,尊重親子關係的隱私權與神聖性,將照顧兒童視為家庭的權責;

19 世紀末,國家干預主義(state-paternalism)興起,政府被期待積極主動介入家 庭事務,避免兒童遭受不正當的照顧,代替不適任父母照顧小孩,以兒童福祉作 為優先考量;但由於政府的干涉會因權威性而忽略兒童與原生家庭間的親情關係,

20 世紀後期出現了「尊重兒童權利與自由」(children’s rights and child liberation)

的觀點,強調要將兒童視為如成人一般的獨立個體並尊重兒童想法及觀點,目前 廣受世界各國採行13

自 1989 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以來,「兒童的最大利益14」即成為各 國相關法律制定時重要的指導原則15。在許多國家的監護案件中,「子女最佳利益

13 彭淑華(1998),〈兒童福利政策發展取向之解析〉,《兒童福利大體檢》,頁 13-22,臺北:中華 徵信。

14 《兒童權利公約》中文版將「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譯為「兒童的最大利益」,我國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引入此概念時所使用之名稱為「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民法中則以「子 女最佳利益」稱之。需要注意的是,《兒童權利公約》和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用語 並不相同,《兒童權利公約》中的「兒童」指的是 18 歲以下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 的兒童則是未滿 12 歲之人,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在該法中屬於「少年」。

15 兒童權利公約第 3 條第 1 項:「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 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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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已經成為最重要且最具支配性的標準16。然而,兒童之權益保障應受到全面 性的重視,因此不限於監護問題,在收養以及非婚生子女之權益等領域,亦應有 本原則之適用。我國民法親屬編近年來歷經多次修正,亦反覆強調「子女最佳利 益」之重要性。如此,在法規修正之後,前述社會學之研究指責「法律上對非婚 生子女保障不足」造成我國婚姻外子女比例顯著低落,究竟是否仍具備正當性或 說服力?我國的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究竟是否「保障不足」?係本研究所欲探討 之問題。

第二節 研究目的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之地位,與婚生子女最大的差異,在於與生父建立法律 上親子關係的方式不同。婚生子女僅依出生之事實,依據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自 動受婚生推定,此推定同時也是父性推定,便與生母之夫發生親子關係,此無關 乎與生母之夫之意願。至於非婚生子女,則不受婚生推定,而必須經認領或準正 之法律行為,始得與生父建立親子關係,因此,若生父不願為此行為,或者生父 已死亡,無法為此行為,則非婚生子女如何與生父發生親子關係,即成問題。

在生父不願認領之情形下,非婚生子得提起強制認領之訴,然而,過去民法 對起訴期間以及事由,均有一定之限制,非婚生子女欲透過訴訟解決,未必容易

(詳待後述)。此外,在 2007 年民法修正前,法律僅承認生父生前之認領,導致 生父死後,非婚生子女無從被認領。修法後,民法第 1067 條增設第 2 項規定:「前 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看似解決了問題,然而,民法第 1069 條復規定:「非婚 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如此一來,死後受認領之子女得否繼承生父之遺產,即產生疑問。換言之,若非 婚生子女因認領之溯及效力自出生時與生父發生親子關係,並因而溯及於生父死 亡時成為生父之繼承人,第三人因而喪失繼承人身分或應繼分減少,是否該當於

「因認領之溯及效力使第三人已得之權利受影響」?若採取肯定之見解,則在生 父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之情形,死後受認領之子女將因本條規定無法繼承。若然,

雖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死亡後「理論上」得被認領,但實益甚低。

16 劉宏恩(2011),〈「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台灣法院離婚後子女監護案件中之實踐:法律與社會 研究 (Law and Society Research) 之觀點〉,《軍法專刊》,57 卷 1 期,頁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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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日本有關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問題亦成為各方討論的焦點。其爭點在 於,日本民法第 900 條第 4 款但書規定,(受認領之)非婚生子女之應繼分僅有婚 生子女二分之一是否違反日本國憲法第 14 條第 1 項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之的原則。

1995 年日本最高法院作成合憲裁定後,此爭議一度沈寂,但隨著近年來國內來國 內外情勢的變化,下級審陸續出現違憲判斷。2013 年 9 月 4 日,最高法院一改過 去之見解,宣告民法第 900 條第 4 款但書違憲失效。

綜上所述,日本與台灣之狀況雖不盡相同,但在現行法下,兩國之非婚生子 女即使克服種種困難,獲得生父之認領,但在親子關係之效果亦即繼承上,仍與 婚生子女有差別待遇。基於我國與日本人口構造(非婚生子女佔總出生數比例)

之相似性,本文擬透過比較法之方式考查非婚生子女之繼承權問題,並就現行法 制提出具體的解釋論或修法建議。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章節架構

本文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之動機、目的、方法與本文之架構。為探討非 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第二章首先整理我國民法規定之發展,隨後說明目前實務 及學說對民法規定之解釋、適用與補充。大清民律草案與民國民律草案雖均未於 我國實際施行,但現行民法有部分條文係沿襲此兩部草案而來,故一併於文中介

本文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之動機、目的、方法與本文之架構。為探討非 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第二章首先整理我國民法規定之發展,隨後說明目前實務 及學說對民法規定之解釋、適用與補充。大清民律草案與民國民律草案雖均未於 我國實際施行,但現行民法有部分條文係沿襲此兩部草案而來,故一併於文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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