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監理制度介紹
2.2 美國 RBC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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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美國 RBC 制度
美國分別於 1993 及 1994 年實施壽險公司及產險公司的 RBC 制度,其發展可 追溯至 1990 年底 NAIC 所成立的工作小組。2該工作小組除了於隔年的 4 月公布 第一次草案內容外,接下來還有經歷多次討論後的修訂。RBC 制度之原意除了要 讓主管機關可以監控保險公司所承擔之風險,即時對狀況出現惡化的保險公司採 取適當的行動以外,亦讓保險公司能在決定資產配置時執行適當的成本效益分 析。
在壽險 RBC 中將風險分為五大類:
a. 資產風險–關係企業(C-0):投資於關係企業但卻發生違約之風險。
b. 資產風險–其他(C-1):導致資產的本金和利息會發生損失之風險或是 公平價值之波動。C-1 在計算中分為兩小類,一為非關係企業的普通 股或是關係企業但非保險公司之股票,此為 C-1cs,另一則為其他所 有的資產,定為 C-1o。
c. 保險風險(C-2):低估已承保的責任或對於未來商品之錯誤訂價。
d. 利率風險(C-3a):利率改變造成損失的風險
醫療機構信用風險(C-3b):健康福利已預付給醫療機構,卻又再一 次變成健康保險人的責任之風險。
市場風險(C-3c):由於市場的變遷而造成附保證的商品損失之風險。
e. 營運風險(C-4):一般營運時所遭遇的風險。C-4 在計算時也分為兩小 類,一為保費和責任的部分,定為 C-4a,另一則為健康意外險的部 分,定為 C-4b。
2部分 RBC 相關資料,取自 NAIC 網站:http://www.nai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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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台灣 RBC 制度相同,保險公司將該公司之營運可能遭遇之風險,依上述五 種風險分類。每類風險下,美國 RBC 制度會再提供不同之風險係數,給保險公司 進行檢視是否具備足夠之資本額以面對未來可能之風險。保險公司依據給定之風 險係數,計算出 C-0、C-1、C-2、C-3、C-4 之後,代入下列公式調整其共變異係 數。其公式為:風險基礎資本總額(Total Risk-Based Capital)=
(
1 3) (
2 1 3)
2 22 3 2 4 24
0 C a C o C a C cs C c C C b C b
C + + + + + + + + 。
由此求得風險基礎資本總額後再乘以 0.5,即為授權控制水準風險基礎資本
(Authorized Control Level Risk-Based Capital)。
本研究主要針對資產風險之風險係數做為討論的目標,因此由 NAIC 所出版 之 2008 Life Risk-Based Capital Report 中,擷取和資產風險面相關之風險係 數,說明如下:
a. 非關係企業的特別股:
特別股的風險因子是以一項由穆迪信用評等公司所做的研究為基準,這個研 究是關於 1980~1994 年特別股累積股利的損傷率(Impairment Rate)和
1970~1995 年公司債券的累積違約率。
b. 非關係企業的普通股:
非政府貨幣市場之共同基金較像現金而非普通股,因此它和現金有相同的風 險因子,為 0.4%。Federal Home Loan Bank Stock 則是比較像固定收益之財務 工具而非普通股,因此其稅前之風險因子為 1.1%。而其他的普通股則是在投資 組合是風險分散且和 S&P500 有相似的特性假設下,將稅前因子訂為 30%,以負 擔若在未來兩年內普通股價值發生接近 95%之最大損失,此風險因子亦假設了資 本損失尚未發生且在公平價值發生損失時並沒有優惠的稅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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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保險公司之投資組合和 S&P500 不全然相同,因此針對稅前因子 30%做 了兩項調整:第一項是針對非關係企業普通股之因子做向上或向下的調整,根據 保險公司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 BETA,調整後的範圍限制在 22.5%~45%間。第二項 則是考量普通股之集中成分,針對保險公司投資組合持股比例前五大之普通股,
增加 50%之經過 BETA 調整後的資本要求。
c. 房地產:
公司對於房地產之風險係數可以自己決定,但必須在 5%~20%之範圍內。因 有一研究指出房地產之波動度約一般股票的 60%,因此建議風險因子可以在 18%
左右;若假設對於損失有完全的租稅效應(Full Tax Effect),那麼稅前風險因 子為 15%。若該房地產已取消贖回權將會帶來較高的風險,故稅前風險因子設在 23%。
d. 其他長期資產:
由於 Schedule BA 資產特性各不相同,因此在計算 RBC 時會根據不同類型之 資產,給定不同之風險係數。如果具有債券和特別股特徵的資產並受 NAIC 的證 券評價機構(Securities Valuation Office, 簡稱 SVO)評等,那麼將依 SVO 的評等而給予不同的風險因子。若是未評等之固定收入證券,則會和其他 Schedule BA 資產一樣,其稅前風險因子為 30%。資本票據(Capital Notes)則 和 Schedule BA 資產中具有特別股特徵的資產風險因子相同。若該資產在 RBC 中不能分類,那麼一樣稅前風險因子為 30%。
e. 資產集中因子
本項之目的是為了反應高度集中在單一曝險時,所造成額外的風險,因此取 前十大曝險但不包含低風險或是其風險因子已到達最上限者,這些曝險的集中因 子,即為 RBC 稅前因子之兩倍,最高的稅前因子為 45%。因為在一開始計算 R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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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已考慮過一次,所以在計算資產集中因子時,只需要再加上一倍已符合需求,
另外若該集中因子已包含在子公司的計算裡,那麼之後的計算就可以不用再考 慮,已免雙重認列。
f. 普通股集中因子
本項之目的是為了反應高度集中在單一普通股時,所造成額外的風險,因此 取前五大普通股之曝險,其集中因子為 RBC 風險因子之 1.5 倍。之所以選擇再增 加 50%,是因為持有特定普通股的總變異數,其中有一部分可以利用整個股票市 場的變動來解釋。和資產集中因子的計算相同,普通股集中因子在一開始計算 RBC 時已考慮過一次,所以在計算普通股集中因子時,只需要再加上額外的基礎 風險資本即可。另外若該集中因子已包含在子公司的計算裡,那麼之後的計算就 可以不用再考慮,已免雙重認列。
g. 各式的資產(Miscellaneous Assets)
存款銀行面臨破產的機會很小,因此現金被認為有較小的風險,其稅前因子 為 0.4%,此因子和第一級的債券一樣,反應的是短期的風險特性。其他短期投 資只要在之前計算債券時未被考慮到者,在此其稅前因子都和現金一樣為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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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國家目前對保險所採用的邊際清償能力制度 Solvency Margin
Requirement,可說是 Solvency I,該制度實施後歐盟監理制度改善工作仍持續 進行,歐盟執委會開始建構 Solvency II 計畫。3目前的制度起源於歐盟於 1973 年所制定的產險指令(Non-Life Directive),以及於 1979 年布的壽險指令(Life Directive)。
接著針對本研究著重之市場風險進行探討,由歐盟出版之 QIS4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中,將關於市場風險的清償資本額要求(Solvency Capital Requirement,SCR)之計算說明,整理如下。
Solvency II 中在計算市場風險清償資本額要求(SCRmkt)時,需要獲得的資 訊包括:利率風險之資金成本(MKTint)、股票風險之資金成本(MKTeq)、不動產 風險之資金成本(MKTprop)、利差風險之資金成本(MKTsp)、匯兌風險之資金成本
(MKTfx)和集中風險之資金成本(MKTconc)。另外,若欲要計算已包含未來可能獲 利影響的市場風險清償資本額要求(nSCRmkt),則同樣需要以上的訊息,不同的 是每一項目都需已包含未來可能獲利的影響(nMKTint、nMKTeq、nMKTprop、nMKTsp、 nMKTfx、nMKTconc)。其公式如下:
mkt
CorrMkt Mkt Mkt
SCR
,mk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