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監理制度介紹
2.4 Basel II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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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Basel II 制度
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以下簡稱 BCBS)4,為了能監管金融機構逐漸增加之經營風險,於 是於 1988 年訂定銀行資本適足協定(The Basel Capital Accord,簡稱 Basel I), 要求各銀行須針對其授信資產依規定權數計算「信用風險性資產總額」,並據以 計提 8%的最低適足資本以吸納其風險,此協定於 1992 年開始實施。
但由於金融創新日新月異,舊協定已無法滿足金融監理及銀行風險管理的需 求,因此 BCBS 於 1996 年改將銀行所持有之債券、股票、外匯與商品期貨等交易 部位從信用風險架構中獨立出來,另以「市場風險」規定其所應計提之資本,並 於 1997 年底開始實施。
然而金融市場的不斷變化造成銀行產業結構與風險管理方法重大的變化,因 此於 1999 年 6 月 BCBS 公布了一個更具風險敏感度的「新資本適足性架構」,用 以取代舊有資本適足協定,並於 2001 年 1 月正式定名為「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以下簡稱 Basel II)。
接著由 BCBS 出版之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中,擷取本研究所著重之市場風險整理如下。
a. 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之規定,是利用標準法測量持有債務證券和其他在交易帳(Trading Book)上與利率相關之財務商品的風險。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要求包含單一證券之 個別風險及整體資產組合之ㄧ般市場風險。
個別風險係指因發行人相關之因素而使證券價格受到不利影響之風險,資本 計提應將每種債務工具按市價依其發行人、外部信評及期限,適用不同資本計提
4部分 Basel II 相關資料,取自 BCBS 網站 http://www.bis.org/bc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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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兩筆交易尚可依其部位的相似度及價值變化相異度,依規定進行風險抵減。
而一般市場風險是因市場利率變動而產生損失之風險,資本計提需按幣別分 別計算後加總,主要有兩種方法:到期法(Maturity Method)和存續期間法
(Duration Method)。
在到期法中,無論是買或賣會有利率曝險的債券和衍生性金融商品,會被對 應到包含 13 個時間帶(Time Band)的到期日階梯(Maturity Ladder),若配息 小於 3%,則會被對應到包含 15 個時間區間的到期日階梯,不同的到期日對應到 不同的風險權重,離到期日愈長所對應的權重愈大。計算出每個時間帶的長、短 部位,並將這兩個部位互抵,得到總體淨加權部位。另外在不同的時間帶中,比 較其長部位和短部位,取較小的值乘以 10%當作資本成本,以反應基差風險
(Basis Risk)和期差風險(Gap Risk),此稱為垂直非抵銷部分(Vertical Disallowance)。
在存續期間法下,只要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銀行可以藉由分開計算每一個 投資部位的價格敏感度,較精確的方法來估計其可能的市場風險。銀行必須在連 續時間的基礎之下,選定並使用存續期間法,而且此系統將會受到監控。首先根 據每項金融商品到期日的不同,選擇不同的利率變動幅度(0.6%~1%),以計算其 價格的敏感度,再將所計算出的結果對應到 15 個不同的時間帶的存續期間階梯
(Duration-Based Ladder)。在不同的時間帶中,取 5%的垂直非抵銷部分以反 應基差風險。
無論是到期法或是存續期間法,在每一個時間帶最後都會有一個淨的長部位 或是淨的短部位和一個垂直非抵銷部分,最後再分成 0~1 年、1~4 年及 4 年以上 三個區間,同區不同時間帶之長、短淨加權部位可依特定比率互抵,此為同區的 水平非抵銷部分(Horizontal Disallowance),最後不同區尚未抵銷之長、短淨 加權部位可再依特定比率互抵,此為跨區的水平非抵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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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總體淨加權部位、垂直非抵銷部分、同區的水平非抵銷部分和跨區的水 平非抵銷部分所提之資本加總,即為利率風險應計提之資本。
b. 權益部位風險
權益部位風險之規定,適用於所有交易簿中與權益證券性質類似之金融工 具,最低資本要求包含個別風險及一般市場風險。個別風險是依個別股票的長部 位及短部位計提風險資本,而一般市場風險則是針對整個市場的長、短部位,不 同幣別要分開計算。長、短部位的計算必須針對不同的市場分開計算。對於個別 風險的資本要求為 8%,除非該投資組合兼具流動性及有良好的風險分散,那麼 資本要求會降為 4%,若該風險是和指數有連結,則資本要求再降為 2%。而一般 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為 8%。
c. 外匯風險
外匯風險之規定,適用於持有外國貨幣及黃金,在計算外匯風險資本時,並 無一般市場風險與個別風險之分,其僅需要考慮兩個步驟。首先,已做為銀行資 本扣除項目以及結構性部位(為規避資產負債結構之外匯風險所持有之部位,或 是對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金額)可不計提外匯風險資本。接著計算可能隱含在銀 行不同幣別的總體淨長部位和總體淨短部位之曝險,取兩者絕對值較大值,再和 黃金的淨部位之絕對值加總,最後再乘以 8%即為匯率風險應計提之資本。
d. 商品風險
商品風險之規定,適用於所有可以在次級市場交易的商品,包含農產品、礦 物(包含石油)和珍貴的金屬,但不包含黃金。商品之價格風險較利率和匯率風 險複雜且波動度高,因除了現貨價格的變動所產生的直接風險外,銀行還會購買 遠期契約或選擇權,而當現貨價格變動時,將會帶來更多的風險,如基差風險、
利率風險等。由於此項風險主要發生在銀行非保險公司,因此不在此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