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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或縣市,應採區域聯防,規劃區塊或村里進行登革熱 /屈公病防治工 作。

一、同村里內累計 2 例(含)以上登革熱/屈公病確定病例且形成病例 群聚,建議由村里先成立應變小組, 協調村里內資源儘速啟動防 治作為,以控制當地傳播( local transmission)。另建議縣市政府 參考下列工作要點規劃防治工作:

(一) 以各病例連結之區域為中心,對周圍至少半徑 100(含)公 尺及各病例間所有尚未實施查核之住 家或房屋,強制實施 戶內外孳生源清除與查核。

(二) 依前項範圍估算區內住家或房屋數量,動員足夠人力,於 2 天內完成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工作。

(三) 縣市政府依疫情控 制情況,適時 調整 孳生源清除與查核 之 範圍及頻率。孳生源清除範圍與執行方法,可參考 104 年 登革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採行之 「外圈圍堵,內部切 穿」策略,先在病例群聚區塊外圍形成防堵圈,加強此防堵 圈的孳生源巡檢與清除及幼蟲化學防治(含預防性投藥),再 依區塊內道路分布或住戶型態等特性 ,進行縱橫切穿,形 成新的較小的防堵圈,持續加強孳生 源巡檢與清除及幼蟲 化學防治,後續可再參考地理特性、 人口分布及 社區動員 情形,繼續不斷進行切穿,將病媒蚊的棲地破碎化,逐步完 成孳生源之清除與查核。「外圈圍堵,內部切穿」策略示意 圖如下。

參考資料:104 年登革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 6 次工 作會議報告資料。

(四) 縣市政府針對前項 範圍是否實施 成蟲 化學防治措施以及 其 範圍與時機,依專業評估並因地制宜辦理。

(五) 前項範圍之戶內外 地區發現無法 有效 清除且有孳生病媒 蚊 之虞之容器或水域時,必要時可施放幼蟲防治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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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以各病例分布地點為中心,健康監視周圍半徑 100(含)公 尺內之民眾,如有疑似登革熱 /屈公病症狀者,應採血送驗,

以確認是否遭感染。

二、當發生病例群聚且確定病例數持續增 加,建議縣市政府評估疫情 需要,參考下列工作要點 強化病例群聚區塊之防治工作:

(一) 縣市政府可依傳染 病防治法第二 十五 條,劃定特定鄉鎮 市

(區)區塊或村里,為應主動清除孳生源範圍,並以公告或 通知方式,周知該區域民眾於限期內主動清除孳生源。

(二) 依前項劃定應主動 清除孳生源範 圍之 區塊或村里,實施 詳 細的病媒蚊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實施 前應估算區內住家或 房屋數量,動員足夠人力,並盡可能於 7 天內完成孳生源 清除與查核工作。區塊之劃定,原則 以各病例連結之區域 為中心,向外擴大至少 半徑 150(含)公尺,並以道路、街 道、綠帶及河流等為周界,適度調整 後劃定一完整區域為 該區塊範圍;或以各病例分布之村里 為中心,劃定該里及 周圍 6-8 村里為詳細的病媒蚊孳生源清除與查核之範圍;

或如該里位於共同風險控管區,則以 所屬共同風險控管區 之各里,為詳細的病媒蚊孳生源清除與查核之範圍。

(三) 查獲病媒蚊孳生源 之住家或場所 ,如 已經地方主管機關 通 知或公告,而未主動清除,經查核發現病媒蚊孳生源,得逕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處理,並當 場請民眾自行清除孳 生源,且擇期複查。拒絕戶、空屋或不在戶,則依傳染病防 治法第三十八條,會同相關人員 逕行進入實施孳生源查核,

若當場查獲病媒蚊孳生源者,應依傳 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 處理。拒絕戶、空屋或不在戶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 場者,如拒絕、規避或妨礙孳生源清 除與查核等防疫工作 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處理。

(四) 縣市政府針對前項 範圍是否實施 成蟲 化學防治措施以及 其 範圍與時機,依專業評估並因地制宜辦理。

(五) 前項範圍之戶內外 地區如發現有 無法 有效清除且有孳生 病 媒蚊之虞之容器或水域時,必要時可 施放幼蟲防治藥劑。

(六) 以各病例分布地點為中心,健康監視周圍半徑 100(含)公 尺內之民眾,如有疑似登革熱 /屈公病症狀者,應採血送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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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掌控疫情擴散狀況。

(七) 當疫情持續擴散, 縣市政府可適 時評 估防疫能量,當防 疫 能量無法負荷時,可停止疫情調查及 擴大採血,全力落實 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工作。

三、請求支援

縣市政府衛生局於評估疫情流行情形 後,認為疫情之處理有需要 疾病管制署支援之事項,可填寫「縣(市)政府衛生局群聚疫情請求支 援申請單」(附件八),向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申請支援。疫情處 理外(如經費申請)之支援事項,仍依照相關行政程序辦理。

四、病媒蚊孳生源之稽查紀錄

有關疫情發生時,疾病管制署派員督 導及稽查流行地區病媒蚊孳 生源清除落實情形或防疫工作執行狀況,重要查核結果將記錄於「衛 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稽查督察紀錄單 」(附件九),並轉知地方主管機 關依傳染病防治法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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