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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散發疫情防治措施

第五節 輔助性成蟲化學防治措施

在臺灣傳播登革熱/屈公病的病媒蚊主要為埃及斑蚊及白線斑蚊,

其生活習性與人類居住環境息息相關,一旦有本土登革熱 /屈公病病例 出現,其周遭可能已有具傳染力之病媒蚊存在,如病例此時處於病毒 血症期,不具傳染力之病媒蚊亦可能藉由叮咬病例而帶有病毒。因此,

為防範再次傳染及擴大流行,過去之作法,係針對病例可能的感染地 點及病毒血症期間曾停留的地點,迅速噴灑殺蟲劑,以殺死帶病毒之 成蚊,快速切斷傳染環。

然而,國內多年來以噴灑殺蟲劑防治 登革熱,常因環境或技術等 因素,限制了化學防治的成效,且噴灑殺蟲劑滅蚊之效果非常短暫,病 媒蚊的族群通常在噴藥後 1-2 週就會恢復;另一方面,在社區中實施 噴藥,往往使社區民眾認為病媒蚊已被消滅,而忽略社區動員、容器減 量及澈底清除孳生源的重要性。

因此,登革熱/屈公病防治策略,以清除孳生源及容器減量為主,

噴藥為輔助措施,並儘量限縮噴藥,爰建議縣市政府針對成蟲化學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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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措施之實施範圍及時機,應依專業評估且因地制宜辦理。在實施同 時,並應積極動員社區民眾進行容器減量及澈底落實孳生源清除工作,

方能有效遏止疫情擴散。

一、實施成蟲化學防治之原則

接到疑似病例通報,以病例可能感染地點及病毒血症期間停 留地點為中心,其周圍半徑 50 公尺為原則,強制執行病媒蚊孳生 源清除及查核,並評估是否有實施成蟲化學防治措施之必要。縣 市政府針對成蟲化學防治措施之實施範圍及時機,應依專業評估 且因地制宜辦理,並對民眾及相關對象妥為說明。

成蟲化學防治應噴藥地點,建議以下列地點為執行原則:

(一) 感染地點及病毒血症期間停留達 2 小時以上地點。

(二) 活動地點其布氏指數在 2 級(含)以上,或成蟲指數在 0.2 以上之地點。

(三) 高風險區之孳生源列管點。

(四) 群聚點或擴大疫調後新增確定病例地點。

(五) 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執行成蟲化學防治之場所。

二、化學藥劑噴灑方式

為能迅速有效殺死成蚊,宜採用空間噴灑方式,如超低容量 噴灑法、熱霧式噴灑法等(或採煙霧罐殺蟲劑)。最適當之噴霧 粒徑大小為 10-30 微米(μm)。噴灑方式主要有下列二種:

(一) 超低容量噴灑法 (Ultra-low volume spray):屬於冷霧式 噴灑,此法為利用動力噴霧器所產生 之高速氣流,將殺蟲 劑破碎成為霧狀微粒並於空間漂浮, 以觸殺飛行中之病媒 蚊。超低容量噴灑法可使用液劑及超 低容量劑,但以施噴 超低容量劑時之霧化效果最佳。本法 因使用劑量較少,使 用成本較低。

(二) 熱霧式噴灑法 (Thermal fog):係利用加熱原理,使藥液 汽化成微小顆粒,經由脈衝管噴出遇 周圍冷空氣凝結成白 色煙霧狀,藥粒可在空氣中停留一段 時間,以觸殺飛行中 之病媒蚊。熱霧機施噴油性藥劑時,霧化效果最佳,但亦可 使用水性藥劑,惟二者藥劑不得混合 使用。熱霧機在使用 時,因需加入柴油、煤油稀釋或加入 助煙劑,使用成本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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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另脈衝管使用時會產生高熱, 操作時應特別注意。

三、不需噴灑殺蟲劑之條件或情況

(一) 近期曾噴灑殺蟲劑 之範圍內,又 出現 新的疑似病例,經 查 明新出現病例的發病日期,推算其感 染日期在前次噴灑殺 蟲劑前,該範圍不需噴灑殺蟲劑。

(二) 通報病例經疫調發現感染地點為境外或其他縣市,且其「病 毒血症期」不在該縣市,不需噴灑殺蟲劑。

(三) 同一地區如經評估 須再度執行成 蟲化 學防治措施,建議 應 間隔兩週後(第三週)再實施,以抑制第四週病媒蚊的再度 猖獗,且達化學防治之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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