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散發疫情防治措施

第三節 衛教宣導

接獲疑似病例通報後,地方政府應儘 速至可能感染地點或病毒血 症期停留地點附近之住家或場所,加強衛教宣導。衛教宣導策略重點,

在於讓民眾知道當地疫情狀況,了解登革熱 /屈公病之預防方法及加強 自我保護,並配合相關單位清除廢棄容器、積水容器及孳生源;並使醫 師診斷疑似病例時能提高警覺,加強通報。有關衛教宣導重點,分述於 下:

一、民眾

38

(一) 讓民眾知道當地登革熱 /屈公病疫情。當地衛生局(所)可 定期發送當地登革熱/屈公病疫情訊息給當地村里(鄰)長,

由村里(鄰)長透過口頭通知、張貼公告或以廣播方式通知 民眾。

(二) 加強向民眾衛教宣導,至登革熱/屈公病病例發生地區時,

應穿著淺色長袖衣褲,身體裸露部位 塗抹政府主管機關核 可之防蚊藥劑,落實個人防蚊措施。

(三) 向民眾衛教宣導,若經醫師診斷疑似感染登革熱 /屈公病,

請遵照醫師指示服藥,多休息及多喝 水,並提醒民眾注意 登革熱警示徵象及是否為高危險群,且於發病後 5 日內,

應注意避免被蚊蟲叮咬,建議可採取之防蚊措施包括:

1. 家中裝設紗門紗窗,如有破損應加強檢修。

2. 穿著淺色長袖衣褲;外出時,身體裸露部位應塗抹 政府主管 機關核可之防蚊藥劑。

3. 睡覺時掛蚊帳。

4. 使用捕蚊燈或電蚊拍 (蚊香僅具驅蚊效果)。

5. 生病期間應在家休息 ,且儘量避免外出。

(四) 提醒民眾,若經確診為登革熱確定病例,痊癒無症狀後 4 週,

才可再捐血;登革熱確定病例之接觸者(包括住家、工作場 所有登革熱患者或住家、工作環境被強制噴藥者),暫緩捐 血 4 週。

(五) 逐戶向民眾口頭宣導及分發登革熱/屈公病防治衛教單張,

請民眾配合孳生源清除工作,同時提 醒民眾,若經醫師通 報為登革熱/屈公病疑似病例,應配合相關單位執行防治措 施。衛教內容及重點包括下列 3 項:

1. 請民眾配合疫情調查:衛生局(所)將會以其住家/主要活 動地點為中心,對鄰近住戶或親友實施疫情調查,若有親友 鄰居出現疑似感染登革熱 /屈公病症狀,也可請其前往醫療 院所就醫或至衛生局(所)抽血檢驗,以瞭解是否感染登革 熱/屈公病。

2. 請民眾主動清除 孳生源並配合 檢查: 孳生源查核單位 將以 其住家/主要活動地點為中心,對鄰近住戶及周圍環境進行

39

孳生源查核,請家戶及社區配合清除各種積水容器,必須使 用之儲水容器,於不用時應倒置,使用時應加蓋密閉,並遵 循「巡、倒、清、刷」原則,且每週至少換洗一次,並應確 實刷洗容器內壁,以清除蟲卵。

3. 說明相關法令規 定: 若民眾居 家內外 有病媒蚊孳生源 ,經 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而未主動清除,經查核發現病媒 蚊孳生源,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處 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學校

(一) 當地發生疑似登革熱/屈公病疫情時,位於病例發生地區及 其周圍地區之各級學校,應即時展開 全校性衛教宣導 。請 學校於佈告欄確實張貼衛教宣導海報 ,並利用朝會時間派 員加強宣導。印製並提供學校校長或 其他相關人員說帖,

含工作須知及配合事項,以利推動衛教工作。

(二) 應落實校園、教室 及辦公室內外 及其 周圍地區之孳生源 清 除,加強查核及管理,且配合相關單 位人員進行病媒蚊調 查。

(三) 印製「病媒蚊孳生源自我檢查表」(附件三),規定學生回 家後確實執行,並加強清除住家戶內 外之積水容器及孳生 源。

(四) 學校醫護人員如發 現學童病假人 數增 加時,應通報轄區 衛 生局(所)。

(五) 提醒各級學校若學 校內有病媒蚊 孳生 源,經地方主管機 關 通知或公告,而未主動清除,經查核發現病媒蚊孳生源,可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處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 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醫療機構及人員

(一) 請 位 於 登 革 熱 /屈 公 病病 例 發 生地 區 及其 周 圍 地區 之 醫院 診所,多加運用登革熱 NS1 抗原快速診斷試劑,並確實配 合於目標明顯處張貼登革熱/屈公病衛教宣導海報,並提醒 醫師於門診時提高警覺,如發現疑似 病例應立即通報。此 外,衛生局(所)應將訪視成果作成紀錄。

40

(二) 衛生局(所)工作人員於疫情發生地區及鄰近區域,加強電訪 或面訪醫院診所,並提供該地區病例數及分布區里等疫情資訊,以 提醒醫師診治病患時能提高警覺,如果發現有發燒症狀的民眾,應 高度懷疑是否感染登革熱 /屈公病,並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尤其針 對確定病例曾就診而未被通報之醫院診所,應加強告知相關疫情訊 息,以提高通報警覺。另提醒醫師,如收治登革熱/屈公病疑似/確 定個案,需採防蚊隔離措施,注意個案病程變化,發現疑似登革熱 重症個案,應妥善治療及照護,以降低死亡率。

相關文件